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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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财金[2004]4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财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

第一条为有效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

金对其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投资行为。公司不得对接受委托代理处置的资产追加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资本金,是指公司接收商业银行作为资本金划转的现金,作为资本金划转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实体变现的现金,以及资本金投资增值产生的现金。公司不得挪用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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