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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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公司整体经营和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管理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管理制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的指导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各类因素导致的不确定的不利影响或损失,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
本办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由各部门共同实施,在管理环节和经营活动中通过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培育良好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把风险管理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的系统管理过程。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通过全面参与过程管理,围绕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不断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机制、制度和流程,使风险管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融合。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面临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公司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权管理原则。公司在母公司的业务授权范围内,在内部建立分级授权体系,将业务权限授予合适的组织或岗位,确保业务授权得到切实遵守,并完成母公司下达的各类风险限额指标。
(二)及时报告原则。公司须定期及不定期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母公司首席风险官及风险管理部报告公司的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情况以及各类风险损失事项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三)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四)合理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与公司的决策规划紧密结合,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五)制度优先原则。开展各项业务前应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相应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并对制度执行的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
(六)预防为主原则。各类风险应防患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七)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策略及方法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完善,对各项创新业务及产品方案,审慎出具风险评估意见;
(八)制衡性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第二章授权管理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在母公司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确保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组织架构各组成部分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该负责人不得兼任或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母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母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母公司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公司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母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第九条公司应当保障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第三章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体系
第十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由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综合部、投资管理部和基金运营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构成。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体系,并将风险偏好及风险容忍度体系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并将审议通过后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提交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三)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评价公司风险水平,确保风险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督促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母公司首席风险官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任免的提名,审议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并经母公司首席风险官确认;
(五)建立与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各类风险管理制度,并将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报董事会和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合规综合部、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体系、业务授权等的具体落实执行方案,确保设定要求的有效落实,对突破设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在母公司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监测、评估及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及各类风险事件;
(三)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合规综合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出建立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的需求,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