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
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第12号
关于公布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船舶评选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经评选,决定授予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给予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年度签注,撤销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1家公司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称号;授予“国电7”轮等290艘船舶安全诚信船舶称号。
详细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 新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2. 给予年度签注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3. 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
4. 新评安全诚信船舶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8日。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7月23日海安全[2007]398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物流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公司信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流公司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客户等。
第三条物流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预防为主,惩防结合;3.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4.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物流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评价: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2. 财务状况评价:包括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现金流等;3. 诚信经营评价:包括合同履行、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4. 法律法规遵守评价: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制度等。
第六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三章信用管理措施第七条物流公司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信用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以下措施:1. 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及时更新信用档案;2. 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员工、合作伙伴,加强监管,督促整改;3.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员工、合作伙伴,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4.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员工、合作伙伴,实施惩戒措施。
第八条物流公司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信用惩戒措施包括:1. 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合作;2. 限制参与公司重要项目;3. 取消合作资格;4.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第九条物流公司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和外部信息交流。
第十条物流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包括:1. 各部门间信用评价结果共享;2. 员工、合作伙伴信用档案共享;3. 信用惩戒措施执行情况共享。
第十一条物流公司外部信用信息交流包括:1. 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2. 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3. 与合作伙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物流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安全生产检查(1)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4.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5. 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生产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违章操作。
3.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4. 严禁在船上进行高空作业、焊接作业等特殊作业。
5. 严禁擅自改变船舶结构、设备。
五、奖惩措施1. 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民航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安全管理,提高民航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民航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奖惩分明,责任到人;(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诚信管理职责第四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诚信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诚信管理职责。
第五条民航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诚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措施;(二)组织开展安全诚信宣传教育;(三)对违反安全诚信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查处;(四)建立安全诚信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诚信状况。
第三章安全诚信教育培训第七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将安全诚信教育纳入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安全诚信教育培训。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民航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民航安全诚信意识;(三)民航安全操作规程;(四)民航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诚信考核与评价第十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诚信考核评价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诚信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一)遵守民航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三)参与安全诚信活动情况;(四)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从业人员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安全诚信奖惩第十三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诚信奖励基金,对在安全诚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诚信规定的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批评教育;(二)扣发奖金;(三)降职、撤职;(四)解除劳动合同。
船舶诚信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游览船安全监督管理,维护辖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便利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董家渡海事处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游览船(包括游艇、过江轮渡,下同)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上海董家渡海事处(以下称主管机关)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诚信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游览船经营单位信誉类别。
第一章信誉类别评定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游览船经营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第六条游览船经营单位应按照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可以考虑以处发文形式)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游览船管理系统”开通备案手续。
第三章信誉类别的设定第七条业经主管机关备案的游览船经营单位可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并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
第八条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主管机关对游览船经营单位按照不同类别给予相应便利,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信誉类别评定采用每半年扣分累计制,每半年自然月包含的时间天数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的周期间隔。
第十条已备案的游览船经营单位的初次信誉类别评定为A类。
第四章信誉类别评定的申请第十一条经评定初次信誉类别的单位,应于当年一月底或七月底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信誉类别评定申请表;(二)公司经营资质证书及公司体系文件复印件;(三)公司营运船舶证书、船员(包括服务人员)证书复印件;(四)上半年工作书面总结,包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作业情况(附统计表)、应急能力建设情况、作业能力现状、作业违章、事故情况、备案变更情况等方面内容。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事船〔2008〕804号2008年12月26日)各直属局: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航运业安全防范管理规章制度手册
航运业安全防范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第一章:引言航运业安全防范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的编制意在规范航运业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手册旨在对航运业参与者提供相关指导和规范,帮助其建立和维护一套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2.1 安全领导和承诺航运业参与者应合理配置安全责任,明确各级主管人员对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和下级员工的安全职责。
同时,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个人都充分了解其安全职责和义务。
2.2 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航运业参与者需要制定并执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包括对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
基于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建立紧急情况应对预案。
2.3 安全通信与记录为确保良好的信息沟通和记录管控,航运业参与者需要建立和维护一个高效的安全通信系统。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关键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3.1 船舶检查与维护航运业参与者应建立定期船舶检查和维护制度,对船舶的各项设备和航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定期维护和保养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一环。
3.2 船舶船员培训与管理船舶船员是航运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航运业参与者应制定并执行适当的船员培训计划,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同时,船舶船员的管理也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一环。
第四章:货物安全管理4.1 货物装卸操作航运业参与者应制定并执行货物装卸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的操作过程和正确的装卸流程。
此外,应对货物进行安全包装和固定,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坏风险。
4.2 危险品管理对于危险品的运输,航运业参与者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危险品管理制度。
包括对危险品的正确标识、储存和运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应急响应与事故调查5.1 应急响应预案航运业参与者需要制定并定期测试和演练应急响应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事故。
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结构、任务分工以及应急资源的调配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3.05•【文号】海安全〔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安全〔2013〕490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3〕490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近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力度,营造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精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13)204号,以节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的适用范围,并对海事机构健全航运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海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建立健全《通知》要求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及安全生产约谈等相关工作,并加强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互相通报公司管理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肃查处管理不善的航运公司及船舶各单位通过事故调查、日常监管、体系审核等发现航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要对其严肃处理和处罚,该罚款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该吊销符合证明(DOC)、安全管理证书(SMC)的要坚决吊销,并将其管理的所有船舶列为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一)使用伪造、变造DOC或SMC;(二)公司管理严重缺位。
如公司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公司不掌握船舶动态、公司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船舶管理人与实际管理人不符等;(三)应持有但未持有DOC或SMC;(四)其它重大问题。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海船舶[2007]531号2007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信誉类别评定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申报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装箱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_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长江片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促进航运公司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一年以上的航运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综合评价、动态跟踪、差异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安全诚信等级及标准第五条公司安全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
不满足“A级”条件且又未达到“C级”条件的公司为“B级”公司。
在“A级”公司中,连续2年被评定为“A级”的,确定为安全诚信“五星级”公司。
第六条“A级”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持《符合证明》3年以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或附加审核,且每年对公司外部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长江片区平均数的2/3(不含代表船);(二)公司所管理的船舶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污染责任事故;(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平均缺陷率低于当年辖区平均缺陷率的1/2,且未发生禁止离港的情形;(四)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要信息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评定为“C级”:(一)公司1年内因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被实施跟踪审核的;(二)公司1年内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连续发生事故或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多次被滞留并被实施附加审核的;(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1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的艘次占公司船舶总数的10%以上;或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艘次分别达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30艘)、3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30艘次上);(四)公司 1年内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的船舶达公司船舶总数的25%以上;(五)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有10%以上船舶未通过外部审核的;(六)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要信息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海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运公司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货物和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舶、设施、作业场所及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海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各船舶、设施及作业场所设立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施、作业场所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调查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成立,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制定船舶、设施及作业场所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碰撞、触礁等事故。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3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安全保障航运公司的运营,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公司职工、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维护和促进航运公司的安全。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安全的认识,做到预见挫折,守法守规,自我保护,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航运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航运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安全规范和管理制度,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及时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并负责统计和分析安全事故的数据,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航运公司的领导层负有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工作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八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维护自身安全。
在工作中,员工应当时刻注意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有关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公司将对履行安全职责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进行定期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同时,应当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及时发现危险和安全隐患,在发现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所属部门,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在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之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险,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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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安全[2007]398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
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二)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平均滞留率低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属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
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报交通部海事局。
经复核符合要求并公示后,由交通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基
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应向公司所在
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递交安全诚信
公司年度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二)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滞留情况。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的
基础上对公司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可结合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来做。
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第九条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如
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对其所属船舶予以12个月免检(包括开航前检查),但对“安全诚信船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在海事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享受缩短办理时间等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制定。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十条航运公司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海事机构应撤消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失效;
(二)公司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所属船舶和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
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公司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通过年度评价。
被海事机构撤消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对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
海事机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结论海事局提出复核的申请。
第十三条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公司应接受社会
监督。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接受举报,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应为辖区内的安全诚信公司建立安全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进行初次申报时递交的材料;
(二)公司在年度评价时递交的材料;
(三)海事机构的评价结论及相关证据;
(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于未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本辖区内对其实施安全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
(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注:在是或否的相应栏内打“√”。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背面)(本页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