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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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法调整的关系

第2条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

第3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第二章专利性的条件

第4条发明专利性的条件

第5条实用新型专利性的条件

第6条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性的条件

第三章创造人和专利权人

第7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人

第8条专利权人

第9 1条履行国家合同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

第四章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第10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人独占权的行为

第12条先用权

第13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使用权的授予

第14条专利权的侵犯

第五章专利权的获得

第15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

第16条发明专利申请

第17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第18条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19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

第20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21条发明申请的审查

第22条临时法律保护

第23条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

第24条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

第25条专利权授予信息的公布

第26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和专利证书的颁发

第27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撤回

第28条申请的转换

第六章专利权效力的终止及恢复

第29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

第30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的提前终止

第30 1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效力的恢复;后用权

第六1章保密发明的法律保护特性

第30 2条保密发明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审理

第30 3条保密发明专利的注册和专利证书的颁发;保密发明信息的传播

第30 4条保密级的变更和发明的解密

第30 5条保密发明专利的宣告无效

第30 6条保密发明的独占权

第七章专利权人和创造人权利的保护

第31条纠纷审理的司法程序

第32条违反本法的责任

第八章最后规则

第33条专利费用

第34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创造和实施的国家鼓励

第35条在国外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36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

第37条国际条约

第37 1条由本法规定的国际申请和欧亚申请的效力

第37 2条相同发明的欧亚专利和俄罗斯专利

注:带有右上角数字标号的条款为《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修改后的新增条款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1992年9月23日,№3517-I)的修改与补充列入《联邦法》(2003年2月7日,№22-ФЗ),于2003年3月11日生效。《联邦法》中第1条第2款第14段和第15段,第23款第8段和第30款,以及第7条第1款涉及保密发明的条款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法调整的关系

本法调整由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利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2条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

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领域内负责实施国家政策,履行本法规定在该领域的职责。

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依本法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出版有关本法实施的法规文件。

第3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1.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相应地确认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2. 专利权证明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权,以及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3.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之日起20年届满。

需按法定程序获准使用的药品、杀虫剂或农业化学制品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可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延期,自发明申请提交之日至首次获准使用之日期间减去5年计算。在此情况下,发明专利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5年。上述请求应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自这种获准之日或专利权授予之日(取决于两者较晚期满的一个日期)6个月届满前提交。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之日起5年届满。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期可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之日起10年届满。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可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延长的办法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规定。

依本款就分案申请授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在计算时,最初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的提交之日视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提交日。

4. 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发明的权利要求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以表现在制品图像中的,以及列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实质特征目录中其实质特征集合为准。

5. 本法条款延适用于本法第六1章规定的具有法律保护特性的保密发明(含有构成国家机密情报的发明)及其利用。

对含有构成国家机密情报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不享有本法规定的法律保护。

第二章专利性的条件

第4条发明专利性的条件

1. 属于产品(包括装置、物质、微生物菌种;植物或动物的细胞培养物)或方法(借助于物质手段作用于物体所实现的过程)的任何领域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作为发明予以保护。如果发明是新的、具有发明高度和工业实用性,则享有法律保护。

如果发明在现有技术中不是已知的,该发明具有新颖性。

对于专业人员来说,如果发明不能从现有技术中明显得出,该发明具有发明高度。

现有技术包括发明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公知的任何资料。

在判定发明新颖性时,现有技术中还包括由其他人在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具有较早优先权的所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根据本法第21条第6款或第25条第二部分任何人有权了解这些申请文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如果发明可用于工业、农业、卫生及其他领域,该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

涉及发明的信息由发明人、申请人或是其他任何一个可以直接或间接得到这一信息的人泄露,在此情况下,有关发明的实质内容成为公知。如果该发明申请自信息泄露之日起不迟于6个月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那么,这种情况不妨碍发明专利性的认定。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负责证明事实。

2. 依本法规定,不视为发明的有: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仅涉及制品外形并满足于美学需求的解决方案;

游戏、智力或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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