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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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索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机制的思考

关于探索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机制的思考

关于探索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机制的思考作者:李瑜波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10期李瑜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要更好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就必须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责任和时代担当。

当前,人大代表履职仍存在缺乏履职考核法律规定,导致代表履职不积极;缺乏履职管理评价机制,导致代表履职无活力;缺乏履职约束退出机制,导致代表履职无绩效等问题,制约着代表履职绩效和作用的发挥。

在新形势下,应从代表法定职责着手,立足于全面提升代表履职绩效,坚持考核评价于法有据,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将代表履职情况纳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派出的代表小组的考核评价。

在实践中,可考虑积极探索构建3+1”的代表履职管理考核模式。

“3”,即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法定职责方面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代表职权法定义务方面的评价)、从代表日常履职纪实方面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派出机构及代表组的评价)、从代表密切联系选民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等方面选民对代表的依法监督与评价)开展全方位的考核评价。

“1”,即制定对代表不履职的退出评价机制(代表退出的负面清单),完善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管理评价机制、健全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真正形成法律有规定、管理有约束、群众有监督的三位一体代表履职监督管理体系。

坚持强化法定职责,建立代表履职垮核评价机制人大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有26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纵观目前代表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法律上缺乏对代表履职的法定性考核评价规范,导致人大代表对自己的法定职责被虚化弱化”。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执行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前言为了更好地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力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建立委员述职制度。

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意义增强民主监督建立委员述职制度,能够让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能够增强监督力度。

代表们要定期向选民或组织报告自己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披露自己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

如果代表工作不力或违背群众利益,选民和组织可以通过问责、罢免等手段让其受到惩罚。

这样一来,代表就会更加关注民生大事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实现代表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提高代表的工作效率建立委员述职制度,能够更好地调动代表的积极性,提高代表的工作效率。

代表要向选民和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果,这样一来,代表就会更加努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同时,代表会更加了解选民的诉求和需求,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选民的利益,这样一来,代表所提的议案也更加具有代表性,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

推进代表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建立委员述职制度,能够促进代表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委员的述职,可以发现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从而对代表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这样,代表制度才能够与民主发展的需求相适应,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委员述职的频次和内容(1)频次: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要求代表提交义务性述职报告,并安排时间进行述职。

(2)内容:代表应当就本人履职情况、工作报酬、经济往来、家庭成员就业和经商等情况,向选民和组织进行详细的汇报。

督促代表建立真实、准确的政务记录为确保代表的述职内容真实、准确,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规定代表建立并公开自己的政务记录。

代表应当公开和主动递交自己的工作报告、议案提案、提问、履职记录等政务记录。

开展问责和约束如代表不履行义务性述职义务,或代表提交的述职报告不真实、不准确,选民和组织有权要求代表回应或追究问责,并向社会公开问责结果,在法律制度下对代表进行约束、监督和追责。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发挥职能作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形象和工作效能。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尽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也有部分人大代表在其任期内未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表现为:代表活动不参加、会议审议不发言、选区选民不联系、群众意见不反映等等,成为典型的“挂名代表”,严重影响了本级人大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也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为了促进人大代表积极履职,笔者建议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承诺制度建议组织代表通过填写人大代表履职承诺书等形式,到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向选民做出量化的、公开的履职承诺。

在第二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期,将每位代表的履职情况与其上年度的承诺进行对比,并由代表在原选区作出履职报告或说明。

要求代表对自己下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计划与安排,并开展相应的述职报告,能够激励人大代表主动地强化自己的履职行为,减少因监督不足而导致的人大代表忽视实际工作、履职行为低下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落实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要准确把握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要点和工作内容,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平台建设,完善代表与群众联系工作制度,创新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方式方法。

具体而言,应当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使代表深入到选民当中,走访联系群众,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掌握民情、汇集民智,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心声并督促政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建立代表履职情况公开制度建议实施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将所有代表的履职情况完全向社会公众公开。

应当对所有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归纳,特别是对于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等,全部进行数据化统计,然后在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平台进行公布,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到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将人大代表置于透明的社会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激励每一位人大代表强化自己的履职意识,主动履职、认真履职。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引言:新时代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在党的领导下,人大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和平台,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责任。

但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仍需我们深入思考和总结经验,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

一、明确人大工作定位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恪守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立场、人民导向的本质属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他们既是人民选出的,又要为人民利益服务。

因此,人大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坚决听党话、跟党走,明确自己的政治方向和价值追求。

同时,人大工作也要坚决捍卫人民利益,关注人民生活、强化人民监督,在推动人民群众的诉求落地、问题解决上下功夫,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代表队伍要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代表人数要合理设置,代表范围要广泛涵盖各个社会阶层。

同时,加强代表队伍建设需要开展培训教育、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通过学习党的号召、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使代表们能更好地代表人民,履行职责。

三、强化人大制度建设人大制度是人大工作的保障和支撑,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是保证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在新时代,人大制度要结合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人大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确保人大代表及其工作依法进行;二是健全人大工作的实践机制,加强人大代表的议案提案管理,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大工作的评价与考核制度;三是加强人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大代表的信息化素养提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推进人大工作创新新时代人大工作要注重创新,适应发展需求和时代要求。

一是创新人大代表的履职方式和形式。

传统的人大会议、调研视察等方式已不适应新时代工作的需要,要采取新形式、新方法,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调查、在线征求意见等,增强人大代表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述职评议将监督事与监督人、工作监督与人事监督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监督的效果,各地人大因此比较普遍地将其作为有效行使监督职权的突破性路径之一。

从最初基层人大自发性的探索试验,到在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与推动下各级地方人大普遍地开展这项工作,历经十多年的探索实践,述职评议已经成为各级地方人大一种重要的经常性的监督方式。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而持续的理论指导、法规不够完善与存在体制性矛盾等原因,述职评议也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并因此而呈现出停滞不前的状况。

要让述职评议继续进展下去,就务必对其所面临的问题作出理论回答,并进行制度性、法制化的现实解决。

一、关于述职评议的功能问题明确述职评议的功能(即目的与作用),是解决述职评议一系列问题的前提与起点。

从本质上说,述职评议是人大为了对自己的人事决定行为负责而采取的一种人事监督行为。

法定的监督方式应有其特定的法律功能。

述职评议作为一种常规性的人事监督方式,它不一致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特殊情况下的“问题式”监督方式。

特殊或者者“问题式”监督是针对可能存在或者者已经查证的特定问题进行监督,要紧是为了弄清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者直接根据已经查证的问题进行处置或者制裁。

述职评议通常是“非问题式”监督,是对评议对象依法履职的通常情况进行监督,要紧是为了熟悉其任后依法履职的情况,基本功能是:检查工作,熟悉情况;评议优劣,加以勉诫;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假如评议中发现了重大问题,需要对评议对象进行处理,则需启动新的程序,即人事处理程序,比如责成评议对象的主管机关进行查处,或者者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或者者直接提出免职案或者撤职案,或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人事处理不属于述职评议的范围,尽管能够由述职评议转入已有的人事处理程序,但它们是两个完全不一致的法定程序,同时人事处理程序务必另行依法启动。

这就是说,述职评议不应也不能直接承担人事处理的功能。

如何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思考[优秀范文5篇]

如何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思考[优秀范文5篇]

如何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思考[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如何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思考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的思考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人大工作的主体,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

在我县加快建设“西部百强”、咸阳次区域中心城市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履职作用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基本情况XX镇本届县级人大代表10名,其中男代表7名,女代表3名;党员代表6名,非党代表4名;干部代表3名,农民代表7名。

35岁以下1名,35—45岁5名,46—55岁3名,55岁以上1名。

初中5名,高中2名,大专3名。

本届镇级人大代表52名,其中男代表34名,女代表18名;党员代表25名,非党代表27名;35岁以下代表9名,36—55岁42名,56岁以上1名;大学本科4名,大专6名,高中9名,初中33名。

二、当前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县、镇人大的组织带领下,人大代表立足本职,不辱使命,很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在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代表自身的知识层次不够。

一些代表对党和国家1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分析问题能力不够,履职底气不足,被动履行代表职务,未能理直气壮地参政议政。

(二)代表职权行使不充分。

表现在:一是代表审议权行使不充分;二是提议案权和提批评、意见、建议权行使不到位,建议、意见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质量不高,缺乏前瞻性和全局性;三是很少行使代表质询、罢免等项职权。

(三)代表活动的效果不明显。

有些代表在参加活动时,准备工作不充分,主题不突出,调研不深入,活动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

(四)代表履职的制度还不完善。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表彰激励机制、保障机制等还不完善、不健全。

一些代表由于自身担负的工作任务相当繁重,深入选民了解情况不够,导致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不太清楚,对代表缺乏有效的监督。

(五)代表联系选民不密切。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实践与思考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实践与思考

述职述廉:________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实践与思考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5 页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实践与思考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他们能否认真积极地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能否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

今年以来,陇县人大立足科学发展,致力体制创新,努力推动工作高效开展,经认真调研,在全县组织实施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的实践活动。

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一些做法和思考作以下总结。

一、做法1、寻找法律依据,开展调查研究。

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法可循。

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县人大成立调查组,走访乡镇和各级代表,并向延安富县人大等曾开展过此类活动的兄弟县区学习取经,然后经主任会议反复研究,决定在全县以乡镇为单位,先试点,再逐步全面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的活动。

2、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在调研的基础上,由办公室协商代联委拟定了《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从活动开展的意义、法律依据、组织主体和形式、方法和第 2 页共 5 页步骤、注意的问题和要求等方面细致地作以说明,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下发各乡镇人大。

3、根据情况,试点实施。

县人大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各乡镇人大根据实际积极行动,争取乡镇党委支持和乡镇政府的配合,有序开展。

对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几点思考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向深入的过程中,监督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法则之一。

过去人大的监督,主要是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以及由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各地在人大工作中,普遍感觉到对监督主体之一——人大代表的监督还是空白,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试行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就是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执行职务的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督促代表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还存在一些代表执行职务不够、发挥作用不明显的问题,与人民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还不够强,不善于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人大代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多选民往往对代表在履行职责上的所作所为知之甚少,因此,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做好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是做好当前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和当务之急。

一、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都要为人民谋利益。

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顺利推进了政治文明建设。

新时期,我们尝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试行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创新代表工作,充分发扬民主的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效举措之一。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最近,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工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思考和评价这一工作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可以从运作效果方面来考量述职评议工作的优劣。

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主协商机制,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群众提供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让代表和部门领导就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进行交流和沟通。

从这个角度来看,述职评议工作实际上是一种双向的沟通和反馈,能够反映出民意和群众需求,对于政府部门和代表们来说也是了解社情民意、改善工作的重要手段。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考察评议过程中是否真正实现了代表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是否解决了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政府部门、代表们是否在工作中积极响应评议结果来初步评估述职评议工作的效果。

其次,我们还可以从议题内容方面来审视述职评议工作的意义和质量。

评议议题的设置直接影响着评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因此,建议地方人大在设置议题时应该紧密关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现象、解决问题、提出建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议议题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在发挥议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上起到实际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注意对议题的细化和具体化。

议题确立后,需要细致研究议题内容,明确评估指标,明确监督对象,确保评议工作不泛泛而谈,而是真正做到以具体问题为导向,以实实在在的居民利益为出发点,这样才更能深入当前社会各界重大问题,得出最真实的评价和各方认可的信息。

此外,我们还需从代表素质、评估标准等方面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分析。

作为地方人大代表,他们的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其在评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良好的代表素质不仅能够更好地代表整个区域、整体民意,还能够有效传达民意信息,推动社会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因此,地方人大应当建立一套科学的素质标准体系,加强代表培训和监测,增强地方人大传递民意的真实性和感召力。

对于评估标准,评议过程应该赋予真实透明、公正、公平、严谨性。

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问题的思考人大政协(精)

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问题的思考人大政协(精)

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问题的思考人大政协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问题的思考确保和加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是人大制度建设中一个永恒的主题。

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工作中,依然存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与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对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

联系基层人大工作实际,我认为保证和加强人大代表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探索: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代表工作的使命感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因此,人大代表执行好代表职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迫切要求。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没有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人大工作和政治文明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人们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增大,人大代表怎样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各种具体利益,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和创新代表工作,提高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履职的公开度、透明度,扩大公民在人大工作中的有序参与;如何进一步畅通代表与选民、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

诸如此类问题,使市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空间进一步拓展。

对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该有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做好代表工作。

二、提高素质,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人大代表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质量,并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严格代表当选条件,优化代表结构。

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提高对人大代表的文化素养和政治活动能力的要求。

试论人大代表的述职制度

试论人大代表的述职制度

试论人大代表述职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越来越被社会特别是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所关注。

为此,一些地方的人大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实行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的制度,便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重要成果之一。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填补了目前对人大代表监督的空白,值得提倡和推广。

一、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的必要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的使者。

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让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进一步确认了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人民群众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载体,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实行代表述职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具体体现。

根据现代法学理论,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理所当然也应受到制约和监督。

所以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如宪法第102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法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因此,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多部法律的明确要求。

但遗憾的是,所有的规定都比较原则,至于如何实施监督,谁来组织等等,则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致使这项法律规定长期以来,在许多地方都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督体系之外。

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思考

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思考

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思考人大代表述职,是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督促代表发扬成绩,整改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

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形式。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地方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目的意义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实际上是一项实施法律规定的工作。

宪法第三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四条规定: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规定: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权力,他们履行职务情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我国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监督,从而增强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是深化和推动各级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

其职责就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践中大多数代表尽职尽责,认真履职,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有的代表则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荣誉和政治光环,自觉不自觉地当起了''哑巴代表〃、''举手代表〃。

这既有代表自身素质的因素,又有客观上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_0

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_0

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文章标题: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述职是陈述工作情况的一种职务行为。

述职作为监督管理办法,已为各方面所普遍使用。

委员述职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深入探索和大胆实践。

我们的目标是,经过一定时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起完善和规范的委员述职制度。

一、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基本现状思想认识逐步统一。

人们对委员述职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发展。

一是政协组织非常重视。

很多政协都把委员述职作为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协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目前开展委员述职活动的政协组织已占政协组织总数的5左右。

实施委员述职的层次逐步升级,目前已发展到省级政协。

二是政协委员普遍拥护。

在开展述职活动的政协组织中,参与述职的委员比例达到90以上,政协委员普遍认为委员述职很有必要,应当形成制度。

三是社会反响比较热烈。

《人民政协报》近年来多次报道开展委员述职活动的情况,新华社、《人民日报》还报道了一些典型作法,国外报刊也对个别典型作法作了报道和评论。

社会舆论的基调是给予积极评价和大力支持。

规章制度逐步形成。

开展委员述职活动,目前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的雏形。

一是探索了述职内容。

在规定以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有的增加了委员遵守基本要求的情况,有的增加了委员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

二是探索了述职形式。

委员述职的基本形式是会议述职,也有个别地方采用书面述职。

会议述职的作法是,由委员在一定会议上汇报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

会议形式多数是专委会,少数是委员小组会,还有的是常委会议或者主席会议。

三是探索了述职程序。

比较一致的作法是:“表”、“书”、“会”,即填写履职情况统计表,撰写述职报告,召开述职汇报会。

实践效果逐步显现。

经过探索和实践,委员述职活动初步展现了一些实践效果。

一是激发了委员的参政热情。

委员总结和陈述履职情况,接受政协组织的检查和他人的帮助,看到了成绩,找到了不足,明确了方向,激发了荣誉感、责任感和成就感。

[人大政协]开展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有关思考

[人大政协]开展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有关思考

[人大政协]开展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有关思考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就是代表定期将自己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作用、参加活动等履职情况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让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监督代表的工作,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以督促代表发扬成绩,整改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尝试,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好评。

但实践的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可以概括为“四难”:一是述职代表难普遍。

人大代表,不论职务高低,代表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因而代表述职也应一视同仁,不论是老代表还是新代表,领导身份还是非领导身份代表,在任期内都要按规定向选民述职,不应有例外,不能搞特殊。

而在实际代表述职活动中,往往领导代表、名人代表出现的面孔很少。

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人大述职活动的组织者有所顾虑,怕搞出麻烦;另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代表确实工作忙,一时顾不上;还有一部分领导代表对述职活动的认识不够,搪塞拖延。

在确定述职对象的时候,还有一种现象,往往选择那些履职表现较好、群众口碑不错的代表,对表现平平的代表少安排或不安排。

这样,做不到述职对象的普遍性,就会挫伤普通代表参加述职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容易使述职活动变成走过场的形式主义。

二是选民代表难确定。

选民代表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到述职活动的效果,人数过少,代表面不宽,不利于全面了解选民意见;人数过多又会给述职活动的组织带来不便。

一些地方组织者为了保证述职的顺利进行,对选民代表进行了一些限制,选民代表多数为村镇干部、企事单位的负责人,普通百姓的选民代表很少,那种敢讲话、说真话、会讲话、不偏颇的选民代表很少,这样或多或少的影响了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公正性。

三是述职活动难热烈。

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进行述职评议活动,应该是一个热烈、互动的过程,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却达不到,往往是程序式、任务式的走过场。

要搞好代表向选民述职,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彼此了解和熟知。

关于探索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机制的思考

关于探索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价机制的思考

民对代表的依法监督与评价冤 开展全方位的
考核评价遥
野 1 冶袁 即制定对代表不履职的退出评价
机制渊 代表退出的负面清单冤 袁完善对人大代
表履职的管理评价机制尧健全人大代表的退
出机制袁真正形成法律有规定尧管理有约束尧 群众有监督的三位一体代表履职监督管理 体系遥
坚持强化法定职责袁 建立代表履职考核评价机制
江西瑞昌市人大出台 叶 瑞昌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履职考核暂行办法曳 袁分别就制定目的和 依据袁代表参加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活动袁代表守 法自律尧代表履职记录等方面作了详细明确尧实 用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遥 代表履职评价采取代 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袁分优秀尧 称职尧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袁其中 90 分
. Al以l 上R为ig优h秀ts袁89R要e7s0 e分r为ve称d职.袁69 要60 分为 基
本称职袁59 分以下为不称职遥 该办法明确规定袁 考核结果将作为代表表彰尧奖励尧提醒尧劝退的 重要依据遥
显然袁 探索对代表履职的考核评价机制袁不 仅是法治精神的诠释体现袁更是新形势下加强对 代表管理约束的必然要求袁更是以创新思维将法 律规定的具体化实践和对代表管理考核的具体 化措施遥
坚持强化日常管理袁 建立代表履职管理评价机制
宪法规定院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冶尧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袁对人民负责袁受人民 监督冶遥
李伯均等人大研究专家认为袁 选民或选举 单位对人大代表进行的监督袁 应当是人大代表 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袁代表述职评议的内容袁除 代表履职的七项法定权力和七项法定义务外袁
还应当包括帮助政府改进工作袁 正确处理好专 职与兼职的关系袁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遥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 步推进袁人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袁对人大代表履 职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也应进一步健全和完 善遥 因此袁要在增强代表的法治意识尧履职意识尧 发展意识尧责任意识基础上袁构建对代表闭会期 间日常履职的管理评价机制遥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总结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总结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总结根据大家对人大代表发表的述职报告的评议,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许多代表在述职报告中强调了加强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人民群众对于基本需求的满足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因此,许多代表提出了各种措施来改善教育、医疗、就业等领域的问题。

例如,提出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师待遇,推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大对就业创业的支持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代表们的关注点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一些代表也提出了关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突出,这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因此,一些代表提出了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推动绿色发展等建议。

人们普遍认为,环境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后代子孙的未来,因此,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此外,一些代表也在述职报告中谈到了推进法治建设和加强权力监督的问题。

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一些代表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法能力,解决执法不公和滥权问题等建议。

另外,加强权力监督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因此,一些代表也提出了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等建议。

最后,一些代表还关注了农村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问题。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

因此,一些代表提出了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民收入等建议。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得到了大家的普遍支持。

总的来说,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代表们对于民生保障、环境保护、推进法治建设和加强权力监督等问题的关注和热情,表明了代表们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决心和诚意。

希望代表们能够继续发扬立足人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推动各项议程的落实,为人民群众的福祉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关于深入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思考

关于深入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思考

关于深入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思考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的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对任命干部监督的有效措施。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形式日趋完善,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述职评议毕竟是一项初创性的工作,还有不少方面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要深化对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不断澄清人们对述职评议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同时进一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任命干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加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共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监督任命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干部的监督职权,但对实施监督采取的形式,没有也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的、一成不变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完善。

因此,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正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地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任命干部必须自觉服从。

其次,开展述职评议和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

述职评议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一种民主的公开的评议。

述职评议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制意识,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与党对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

对人大代表述职报告的评议

对人大代表述职报告的评议

对王淑君同志述职报告的评议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会议。

刚才听了王淑君同志的述职报告后,使我对她的代表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王淑君真不愧为人民的好代表,为群众做了这么多的好事,实事。

我从以下三点总结了一下她的人大代表工作。

首先是加强自身建设。

王淑君同志深知学习是强根固本之举,所以无论她工作多么忙,都不忘学习充电,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深刻系统的学习了如何参政议政,发挥代表作用,还合理处理好了岗位工作需要和代表活动时间的矛盾,积极参加县人大和镇人大组织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努力做到学必到,学有所思,学有所获,依法参与议政的能力得到提高。

其次是改善周围环境建设。

王淑君同志根据自身岗位工作,深入各学学校,听取各类意见,积累建议的同时,以实际行动影响周围同事拒腐防变,并制订《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日程中;制订绩效工资方案、奖励制度、考勤制度,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最后是推动社会参与。

王淑君同志心系百姓,关心学生,发现学校周边环境存在隐患时,迅速发动社会力量,联系城管、公安、交通、社区等有关部门,共同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为孩子们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聘请10 行风评议员,建立社会人士参与教育教学质量调研双月谈的制度,并设立了校长接待日,通过加强家校交流,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王淑君同志用“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句话来鞭策自己,树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切实为群众办事,几年来提出议案1件,建议2件,参与建议2件。

对王淑君同志的工作我提出一点建议,就是要冲出教育系统,多与教育系统外的群众交流,多到居民中走走,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从改善民生方面多建言献策。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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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向深入的过程中,监督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法则之一。

过去人大的监督,主要是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以及由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各地在人大工作中,普遍感觉到对监督主体之一——人大代表的监督还是空白,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试行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就是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执行职务的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督促代表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还存在一些代表执行职务不够、发挥作用不明显的问题,与人民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还不够强,不善于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人大代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多选民往往对代表在履行职责上的所作所为知之甚少,因此,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做好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是做好当前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和当务之急。

一、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社
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都要为人民谋利益。

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顺利推进了政治文明建设。

新时期,我们尝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试行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创新代表工作,充分发扬民主的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效举措之一。

二、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行动组织代表述职评议是一项实施法律的工作。

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
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选举法、代
表法也对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也有类似的条文,第
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
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这些规
定是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的需要
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和组成人员,是人民政权的基础,他们参政议政水平的高低,能否认真积极地履行职责,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代表述职和对代表开展评议,填补了监督代表的真空,也能促使代表进一步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自觉履行职责,从而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今年八月,我市在虞山镇进行试点,对该镇第三十五选区选举产生的一位镇人大代表开展了述职评议,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由此看来,对代表的述职和评议是深化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

人大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选民汇报工作,接受选民的监督评议,是把选举代表和监督代表的权力有机统一,能够使选民认识到自己选出的代表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利益的代表
者。

代表参政议政,就是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得到日益增强,这就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代表工作的实效,密切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

代表向选民述职、把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情况选民面前和盘托出,使选民进一步了解代表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知晓代表工作的成绩与不足。

这样,选民就有了监督的权力,广大群众从代表的述职评议中,体会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

在评议中,选民满意的代表就会得到拥护和支持,意见和建议同样会鞭策和激励代表继续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而克服那种对代表“选谁都一样”和“一选了之”的观念。

三、有利于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履职意识、学习意识、自律意识和民本意识。

实践证明,代表述职评议的过程,也是代表接受法律教育,代表职责教育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增强代表使命意识的过程。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功能日益强化,代表肩负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如果没有勤奋的工作,认真地履行职责,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就难以满足选民对代表的要求,辜负选民的希望和重托。

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代表也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意识,
当好人民意志的表达者,人民权力的行使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要在平时严格要求自己,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公道正派,光明磊落,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才能受到选民的拥护和爱戴。

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形式。

同时,它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个全新的课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前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选民和代表对代表述职工作的认识。

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强宣传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
提上议事日程,使广大选民和代表对代表述职加深理性认识,增强参与对代表述职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尽快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代表述职评议的操作规程和组织步骤,使代表述职评议有据可循、有章可依。

二要积极开展代表活动,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开展得好,关键要让代表“有职可述”,使选民“有事可评”。

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使代表活动级级有人管,层层专人抓。

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或者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参加视察或执法检查,从而使代表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使代表个个成为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是要在工作中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述职和评议的关系,既要组织述职对象作好述职报告,又要组织好选民的评议;二是处理好述、评成绩与述、评不足的关系,既要述职者述好、述绩,更要述不足、述问题,既要求评议者对述职对象评好、评绩,更要求评不足、评问题;三是处理好述职评议与落实整改的关系,衡量一次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取得的成效,关键要看述职评议后的落实整改情况,要把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反馈作为十分重要的环节,抓住不放,一抓到底,防止述职评议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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