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是指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特定代码。
这些代码是由各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制定并管理的,用于标识产品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之一,因此其原产地标准代码值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为“102”,表示该产品是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加工的。
中国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在国际上也被广泛认可,许多国家在与中国进行贸易时都会要求提供该代码值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
除了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例如,印度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为“113”,韩国的为“13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为“029”和“045”。
这些代码值用于标识产品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对于国际贸易和商业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拥有特殊的原产地标识,如台湾的“143”、香港的“101”和澳门的“122”。
这些标识用于证明产品是在该地区生产或加工的,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作用。
总之,原产地标准代码值是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特定代码,对于国际贸易和商业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这些代码值有助于证明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的判定对于产品是否享受特定关税待遇或者满足某些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判断原产地的几个主要标准:
领土归属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将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为该产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发生地。
因此,领土归属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如果一个产品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那么该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原材料来源
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原材料全部或者主要来自于某个国家,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例如,如果一个皮鞋的皮革来自于意大利,鞋底来自于法国,但是在意大利进行了制作和加工,那么该皮鞋的原产地就被认定为意大利。
品牌和生产商
品牌和生产商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商都属于某个国家,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设计和制造过程
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全部或者主要在某个国家进
行,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例如,如果一个产品的设计在德国完成,并在意大利进行制造和加工,那么该产品的原产地就被认定为德国和意大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仔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产品能够享受正确的关税待遇和原产地规则。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第一部分: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 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东盟 psr规则
东盟psr规则
东盟的PSR规则,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规则主要是针对在东盟成员国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则被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
PSR规则具体包括惟一标准清单和选择性标准清单。
惟一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原产地标准,而选择性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为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PSR规则,首先要查看产品的税号,然后对照PSR 清单进行判断。
如果产品符合PSR清单的要求,那么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可以在第8栏填入“PSR”。
总的来说,PSR规则是东盟地区的一种贸易便利化措施,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规则,可以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和扩大市场份额。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的标准可以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原产地规则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包括:
1. 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有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区域规则等。
一般规则通常根据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因素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
特殊规则适用于具有特殊特征的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
区域规则则适用于一些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中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2. 原产地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来确认产品的原产地。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一般商业文件,如商业发票、包装单据等,也可以是由发证机构出具的专门的原产地证明书,如由海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 认证和鉴定机构: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选择由认证和鉴定机构进行认证和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会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进行检测和审核,从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不同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制定特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以适应本国或地区的贸易需求和法律法规。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根据相关贸易协定或合同约定,以及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确定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本期文章就向各位读者简要介绍一下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以期能够帮助外向型企业在实务中更好地利用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到RCEP带来的关税红利。
RCEP原产地三大判定规则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即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简称“WO”规则)2、专有生产规则(即Produced Exclusively,简称“PE”规则)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简称“PSR”规则)原产地规则简介0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产品完全从一个缔约国获得或生产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例如1、在越南种植并收获、采摘的苹果2、在新西兰种植并收获、采摘的猕猴桃3、在澳大利亚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牛、羊等)4、在澳大利亚饲养的羔羊加工成的羔羊肉5、在新西兰捕捞或养殖的牡蛎6、越南船只在公海按照国际法捕获的鱼虾等海产品上述产品均符合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WO规则),可以判定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02专有生产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生产且仅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国的原材料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0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时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该规则比较复杂且衍生出了多个判定标准:PSR规则的衍生标准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 简称“RVC”标准)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简称“CTC”标准)3、加工工序标准(Chemical Reaction,简称“CR”标准)PSR规则衍生标准简介0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这一标准通过比较来自缔约国的原材料、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费用等构成产品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进而判定产品是否具备缔约国原产资格。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一、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概述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是中韩两国在自由贸易协定(FTA)框架下,针对特定产品制定的一项原产地规则。
该标准表旨在确定哪些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待遇。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不仅包括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还涉及了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二、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内容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这些规则明确了哪些材料和工序可以被认为是“原产”的,从而符合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件。
2.原产地证书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审核要求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获得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3.原产地判定程序:明确了原产地的判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对产品材料和加工工序的审查、对产品功能用途的评估等。
在判定过程中,还将考虑产品的增值因素、地域特征等因素。
4.例外条款: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规定了例外条款。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相关产品可以享受紧急关税优惠待遇。
5.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双方在原产地规则解释和应用方面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程序。
三、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对中韩经济的影响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的实施,对中韩两国的经济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表有助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哪些产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时,他们将更容易制定有效的贸易策略,从而增加进出口贸易量。
其次,该标准表还有助于加强两国在产业链和价值链方面的合作。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中间产品的贸易时,将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从而促进两国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方面的深度融合。
Form E产品特定规则
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导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贸易部分的附件三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而言,满足下列产品特定规则的产品,应当视为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货品。
由此,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生此种实质性改变的货品,应当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缔约双方,则产品的原产资格应当赋予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一、唯一标准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下列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
对于这些产品,在原产地证书(FORM E)时,有关出口商只能采用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二)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赋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11. 纤维及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蚕丝——羊毛、动物细毛/粗毛——棉纤维——植物纺织纤维——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1仅经本附件所列加工工序制得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
2.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以下材料制得:——聚合物(未纺)——纤维(未纺)——纱线(织物)——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经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纺织或编织;——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3.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经整理的织物。
原产地标准填制
证书种类代码签证国家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般原产地证C 所有国家无完全原产:"P"非完全原产:"W"+品名号,如:"W"95.03完全原产:"P"非完全原产:"F"经多个最不发达受惠国加工:"G"完全原产:"P"非完全原产:留空完全原产:"P"非完全原产:"Y"+进口成分比例,如:"Y"35%全球累计:"PK"完全原产:"WO"单一国家成分占FOB价百分比≥40%:×%自贸区累计成分占FOB价百分比≥40%:×%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 完全原产:"A"非原产材料价值/FOB价格≤55%:"B"×%,如:"B"35%成员国成分价值合计/FOB价格≥60%:"C"×%,如:"C"65%最不发达成员国享受10个百分点优惠:"D"完全原产:"P"单一国家成分占FOB价百分比≥40%:×%自贸区累计成分占FOB价百分比≥40%:×%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完全原产:"P"区域价值成分≥40%:"RVC"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B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欧、瑞、挪、列、土、日加拿大GE 印、韩、孟、斯;注:老挝尚未公布国别减让表,暂不对其签证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白、乌、哈菲、越、新、马、泰、文、印、老、缅、柬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P 巴基斯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 智利证书种类代码签证国家原产地标准填制完全原产:"WO"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WP"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的规定:"PSR"×%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没有规定区域价值成分:"PSR"完全原产:"P"区域价值成分≥40%:"RVC"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完全原产:"WO"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WP"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的规定:"PSR"×%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没有规定区域价值成分:"PSR"完全原产:"WO"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WP"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适用原产地累计、微小含量、可互换材料:"ACU"、"DMI"、"FG"完全原产:"WO"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WP"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X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R 秘鲁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N 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L 哥斯达黎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H 台湾。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
附件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1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2;(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3;(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4;(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废碎料(包括未具体列名的废碎料)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税则归类改变该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三、“章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即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两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四、“品目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即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四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五、“子目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即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六、本附件以2022版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
11。
cth原产地标准
CTH原产地标准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确定某种商品的原产地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标准。
原产地标准通常由各国政府制定,用于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并据此征收关税、配额等贸易措施。
CTH(中国海关)的原产地标准是指按照中国海关的规定,确定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依据的标准。
二、生产要求
生产要求是指为满足特定产品的品质、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在确定原产地时,CTH会考虑生产要求,以确保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商品才能被认定为原产于中国。
三、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是指商品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制造或加工的价值比例。
CTH原产地标准通常要求商品必须在该区域内完成一定比例的制造或加工,才能被认定为中国原产。
这一比例通常由各国海关规定。
四、反倾销、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是指针对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商品,征收额外的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
反补贴税是指针对政府提供的补贴导致出口商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情形,征收额外的关税。
CTH在确定原产地时,会考虑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以确保公平贸易。
五、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是指为确保商品的安全性、环保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而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对商品进行检测、认证等程序,以确保商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CTH在确定原产地时,会考虑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六、贸易统计
贸易统计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方面进行统计和分析。
CTH通过贸易统计数据了解进出口情况,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确保国际贸易的平稳运行。
cptpp农产品原产地规则与我国应对的谈判策略
■ 文/ 刘艺卓 焦点 赵晶CPTPP农产品原产地规则与我国应对的谈判策略对比我国在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农产品原产地规则与CPTPP相关条款的差距,分析我国对CPTPP相关条款的接受程度,有助于为今后加入CPTPP做好技术准备。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于 2018年3月8日在智利签署新协定,12月30日正式生效。
CPTPP是一份高水平、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各个领域均作出了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自贸协定协定中的必要章节,与货物贸易降税紧密相连。
对比分析我国在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农产品原产地规则与CPTPP相关条款的差距,从农业角度分析我对CPTPP相关条款的接受程度,有助于为我今后加入CPTPP 做好技术准备。
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条款原产地规则是认定货物“国籍”(货物产生、生产、制造或发生实际改变的地点)的技术性规范,是自贸协定中有效避免第三方“搭便车”的必要条款和手段。
1.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原产地标准,目前采用的标准主要有“完全获得”“税目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增值百分比)”“加工工序”及混合标准。
“完全获得”是最严格的一种原产地标准,要求一种产品完全在自贸协定成员一方境内获得或制造,一般用于农产品等初级产品以及成员方高度敏感的产品;“税目改变”主要用于加工产品,要求成员一方从自非成员国(地区)进口某章(2 位税目)、品目(4 位税目)或子目(6 位税目)的商品,经过加工制成的商品,所属的章、品目、或子目的税号发生了改变,则认定该加工品为该成员一方的原产商品;“区域价值成分(RVC)”是指成员一方全部或部分利用进口原料或组合零件生产出的商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增值百分比,比例需要通过谈判确定,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一般为40%以上;“加工工序”是指成员一方的加工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生产和加工工序才能认定原产;混合标准既混合使用上述2 种或2 种以上标准。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已于1999年7月3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
第五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本附件二列明的原产地标准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在一成员经过该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或材料应当视为该成员国的原产产品;如果产品经过本附件规定的加工或工序制得,则为原产产品;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发生的成员国;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则产品的原产国为发生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成员国;一、唯一标准下列产品的原产地只能依据下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确定;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基本标准的选择性标准适用;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一税则归类改变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非原产材料需经过的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生产或加工1、纤维和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 丝- 羊毛,动物细毛/粗毛- 棉纤维- 植物纺织纤维- 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 合成或人造纤维短丝/化学纤维短丝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以下材料制造:- 聚合物未纺- 纤维未纺- 纱线织物-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布经过以下任一形成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纺织或编织;-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3、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其他纺织制成品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经整理的织物。
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
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法律依据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是规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法律文件,而优惠原产地规则均为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协定,其国内法体现为海关规章。
适用情况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如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间适用的即属于此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内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原产地标准方面都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但这两种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
关于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的一般性要求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这一标准的表述方式均为分类列举,大的类别一般都包括植物(或者农产品)及其制品、动物及其制品、矿物、水产品或者海产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废旧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但每一类均存在细微差别,这些细微差别背后的经济利益可能是巨大的。
比如在特定国领海以外获得的鱼产品,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是“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以及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前述物品获得的产品。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则会更多一些,如主体方面,一般会限制为在成员国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在地理范围方面,一般会要求为成员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以及成员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等等,如果成员国是沿海国家,渔业发达,这一方面的要求会更为细致。
关于非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
我国实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按照《原产地条例》规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根据特定地区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生产工艺、
历史传统等因素,对该地区特定产品的质量、特性、原料来源等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和弘扬特定地区的优质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对产品的准确了解和选择。
首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对于保护地方特色产品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地区都
有其独特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当地产品的品质和特性。
通过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可以保护和传承这些地方特色产品的独特魅力,防止其被仿冒和篡改,维护地方产品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其次,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有助于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许多地区都以特色
产品而闻名,如茅台酒、西湖龙井茶等。
这些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仅为当地带来了经济效益,更为当地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带来了发展机遇。
通过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可以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品质和标准化水平,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此外,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也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受到各种信息的干扰和误导。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施,可以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地了解产品的原产地、生产工艺、品质特点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做出准确的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地方特色产品、地方经济和
消费者权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各地区能够重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建设,加强对地方特色产品的保护和推广,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原产地标准 pe
原产地标准pe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原产地标准(Place of Origin标准,简称POO标准)是指一种用于保护和确立产品原产地的标准。
POO标准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工艺品等领域,是为了保护地理标志,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发展而设立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原产地往往成为产品质量和品牌的象征,原产地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PE(Product of Europe)是欧洲的产品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以欧洲地区作为产品的原产地范围,为欧洲的农产品和工艺品赋予了地理标志,使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和信誉。
PE标准要求产品在制造、加工、包装等方面都符合欧洲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欧洲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大陆,这里涌现出许多优质的农产品和工艺品,如法国的红酒、意大利的橄榄油、西班牙的火腿、德国的啤酒、比利时的巧克力等,这些产品都是欧洲地区的骄傲,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PE标准的出现,使这些产品更加突出地展现了其独特的风味和品质,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可靠和安全的选择。
在欧洲,PE标准的实施对于维护产品原产地的声誉和品牌形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PE标准确保了产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许多欧洲著名的食品品牌和饮食传统,如意大利的意大利面和西班牙的火腿等,都受到了侵权和假冒的困扰,PE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范这些问题,保护产品的原汁原味。
PE标准提高了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欧洲有着严格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PE标准要求产品符合欧洲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从源头把关,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PE标准推动了地方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繁荣。
许多地区因为拥有特殊的环境和传统工艺,产生了许多独特的产品,在PE标准的保护下,这些产品得到了更好的市场认可,为地方经济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活力。
除了对欧洲产品具有显著的影响外,PE标准还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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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0010
偶氮二甲酰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
29270090
其它重氮、偶氮或氧化偶氮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5
29291020
二异氰酸二苯甲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6
29299000
其它氮官能基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7
29309090
其它有机硫化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
29310029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9
29224990
其它胺基酸(含氧官能基超过一种以上者除外)及其酯类;其盐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
29239000
其它第四铵盐类及氢氧化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
29241910
二甲基甲酰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2
29242990
其它环酰胺(包括环状胺甲酸酯)及其衍生物及其盐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合成纤维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者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18
55092200
多股(合股)或粗股纱,含聚酯纤维棉重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9
56031290
其它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0
56031390
其它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
29033990
其它非环烃之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
29034900
其它含二种或以上不同卤素原子之非环烃卤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
29055990
其它非环醇之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0
29094999
其它醚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132
70140019
其它信号用玻璃器,未经光学加工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
133
70171090
其它实验室、卫生或医疗用之玻璃器,已否刻度或校正者均在内,属熔凝石英或其它熔化硅砂制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
134
74111000
精炼铜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3
39069010
其它丙烯酸聚合物粒,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4
39069090
其它丙烯酸聚合物乳液,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5
39074000
聚碳酸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6
39075000
醇酸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7
39079100
其它聚酯,不饱和者,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9
37079030
供照相用调色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0
38021000
活性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1
38061000
松香及树脂酸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2
38069090
其它松香及树脂酸之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3
38121000
调制之橡胶促进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4
38123020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台方)
序号
2009年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
1
27079100
杂酚油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
27101941
燃料油,温度15℃,比重超过0.93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
27111990
其它液化碳化氢(烃)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
27131200
石油焦,已煅烧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
135
78041900
铅板及其它铅片、扁条及箔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6
82072020
挤压金属用模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37
82073010
冷压及冲压金属片机器用冲头及模;落锤锻模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38
82073090
其它压、冲、撞打工具之可互换工具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39
140
82075010
82075020
111
52083200
染色棉平纹梭织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超过100公克,不超过200公克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2
52083900
其它染色棉梭织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过200公克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3
54021900
其它高强力尼龙或聚酰胺丝纱,非供零售用者
可互换之钻孔工具,手工具用
可互换之钻孔工具,工具机用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41
8207901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8
32141090
其它玻璃匠用之油灰、接合用之油灰、树脂黏合剂,填隙料及其它灰泥;漆匠用之填充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9
33073000
沐浴香盐及其它沐浴用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0
33074100
亚珈倍地及其它熏香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1
33074900
其它室内熏香或除臭剂,包括用于宗教仪式之芳香制品
甲基丙烯酸甲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
29163990
其它芳香族一元羧酸、其酐、卤化物、过氧化物、过氧酸及其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
29181400
柠檬酸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
29182900
其它具有酚官能基但无其它氧官能基之羧酸,其酐、卤化物、过氧化物、过氧酸及其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
29209049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1
56039290
其它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2
56039490
其它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3
58012300
棉制其它纬线圈绒梭织物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24
59021000
尼龙或其它聚酰胺高强力纱制之轮胎帘布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6
29153100
醋酸乙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
29153900
其它醋酸之酯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
29159090
其它饱和非环一元羧酸及酸酐、卤化物、过氧化物及过氧酸;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
29161200
丙烯酸之酯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
2916141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
29333990
其它结构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吡啶环(不论是否氢化)之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5
29336990
其它含有一未经稠合之三氮嗪环(不论是否氢化)之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6
29339990
其它仅具有氮杂原子之杂环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7
32041120
以分散性染料为基料之调制品
75
35061000
适于作胶用或粘着剂用之产品,以零售包装当作胶或粘着剂出售,每件净重不逾一公斤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6
35069110
热熔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7
35069190
其它以第3901至第3913节之聚合物或以橡胶为基料之粘着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8
35069900
其它调制胶及调制粘着剂
98
39091000
尿素树脂或硫脲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9
39092000
三聚氰胺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00
39093090
其它胺基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01
39094000
酚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02
39095000
聚胺基甲酸乙酯,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
29103000
1-氯-2,3-环氧丙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
29124990
未列名醛醚、醛酚及具有其它氧官能基之醛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
29145000
酮酚及具有其它氧官能基之酮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
29151100
蚁酸(甲酸)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5
29152100
醋酸(乙酸)
63
32041719
其它合成有机颜料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4
32041720
以合成有机颜料为基料之调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5
32042000
用作荧光增亮剂之合成有机产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
32061100
以干物质计,含二氧化钛在80%或以上之颜料及调制品
67
32061900
其它以二氧化钛为基料之颜料及调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9
38249099
其它化学或相关工业之未列名化学品及化学制品(包括天然产品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