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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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交通医院财务管理,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依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医院副院长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直接由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总会计师应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知识,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的任命必须取得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认证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经验。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领导本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负责、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债能力管理,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医院财会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
作,组织制定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第六条:总会计师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经总会计师报院长批准,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院长授权总会计师审批。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协议等建立由总会计师与院长联签制度;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院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和监管
第七条:总会计师参加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报告应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对总会计师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精心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预算、决
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第八条:总会计师考核评估工作成绩显著应给予奖励;显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廉政建设未出问题;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进行监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提供或公开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当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审批、联签、实施的事项造成经济损失;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财务基础管理工作混乱且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力的;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国家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