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务可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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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并存配设问题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并存配设问题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并存配设问题
董锋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大型企业领导班子中就已借鉴设立了总会计师制。

几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企业总会计师制也一直在推广应用,直至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总会计师的地位,并确定了企业总会计师设置的法律强制性,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董锋
【作者单位】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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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陕西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协会第一届第三次理事大会暨专题报告会在西安召开[J],
5.在强化总会计师制度基础上创新财务总监制度──省总会计师协会“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理论及其实践”研讨会综述 [J], 杨飞熊;陈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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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试探

对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试探

对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试探【摘要】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财务监督与治理机制的一种创新,存在必然的缺点和不足。

本文试图通过剖析相关问题及其成因,提出计谋,以期帮忙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2003年6月,刚挂牌不久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发布了拟定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

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的治理采纳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定形式来实施对国有资产的治理。

《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从此进入一个崭新时期,这一转变必将会阻碍到企业的财务运行机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本文的财务总监是指由所有者委派到企业的监督者)是现时期国有企业解决代理问题,增强财务监督、强化企业内部操纵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国有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踊跃作用财务总监委派制又称财务总监制度,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和多层次治理体制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成立的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人员、机构、制度、方法等因素有机组成的财务监督与治理权利的总称。

财务总监委派制自1995年由深圳市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在国有企业中率先实施,它切中了企业国有资产治理旧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和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由多个行政部门别离掌权,没有全面监管的弱点,直指旧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短处,取得了多个地址政府的普遍借鉴。

这一制度实施后,为1995年至今的企业国有资产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防范了大量的经营违规违法行为,化解了许多经营风险,在专门大程度上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踊跃作用要紧表此刻:(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委托代理理论的现实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

依照委托代理理论,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治理,所有者作为委托人享有剩余权益的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使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即内部人)享有经营权,其目标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即力求尽可能多的薪金、闲暇、荣誉等。

财务总监兼会计岗位职责

财务总监兼会计岗位职责

财务总监兼会计岗位职责(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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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的真正区别

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的真正区别

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的真正区别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真正区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不等于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财务官——CFO (Chief Finance Officer)是企业治理结构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必然产物。

没有首席财务官的治理结构不是现代意义上完善的治理结构。

从这一层面上看,中国构造治理结构也应设立CFO之类的职位。

当然,从本质上讲,CFO在现代治理结构中的真正含义,不是其名称的改变、官位的授予,而是其职责权限的取得,在管理中作用的真正发挥。

所以,如果仅仅改变称谓,而不调整职责、赋予权限,即使设立了CFO 岗位,也不能说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任务已经完成。

美国柯达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在接受国内新闻机构采访时,谈到了美国公司的首席财务官的职责。

他认为,美国公司的CFO全盘管理公司的财务和会计事务。

CFO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结算报告传达给投资人,让投资人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

因此,CFO也是公司与投资人沟通的一个“传声筒”。

首席财务官负责财务、会计、投资、融资、投资关系和法律等事务。

公司的财务部门、会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都归CFO管理。

除了负责公司与投资人的公共关系,CFO要保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拥有足够的现金,要保证有足够的办公和生产经营空间,他们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也可以在股市筹钱。

此外,公司自身的投资事务和复杂的法律事务,也都由CFO来统筹管理。

总会计师中国的总会计师有哪些职责呢?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与《会计法》相配套的、由财政部颁布实施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与首席财务官的差异分析简版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与首席财务官的差异分析简版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与首席财务官的差异分析标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与首席财务官的差异分析引言概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首席财务官是企业中负责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职位。

尽管它们在职责和职位级别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企业财务领域的角色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首席财务官之间的差异。

正文内容:1. 总会计师(Chief Accountant):1.1 职责:1.1.1 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

1.1.2 确保企业的财务记录和报表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1.1.3 参与制定企业的财务战略和决策,为高层管理层提供财务分析和建议。

1.2 职位级别:1.2.1 总会计师通常在财务部门中属于高级管理层,向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汇报。

1.3 技能要求:1.3.1 具备深入的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

1.3.2 具备领导能力,能够管理和指导财务团队。

2. 财务总监(Chief Financial Officer):2.1 职责:2.1.1 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定财务策略和目标。

2.1.2 监督企业的财务报告和预算编制,确保财务运营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2.1.3 参与企业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决策,为高层管理层提供财务分析和建议。

2.2 职位级别:2.2.1 财务总监通常在企业中属于高级管理层,直接向首席财务官汇报。

2.3 技能要求:2.3.1 具备广泛的财务知识和技能,包括财务管理、投资分析和风险管理。

2.3.2 具备战略思维和领导能力,能够在财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战略指导。

3. 首席财务官(Chief Financial Officer):3.1 职责:3.1.1 负责企业的财务战略和规划,制定财务目标和政策。

3.1.2 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财务运营,确保财务稳定和盈利能力。

3.1.3 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和业务发展,为高层管理层提供财务分析和建议。

3.2 职位级别:3.2.1 首席财务官通常在企业中属于最高级别的财务职位,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汇报。

为什么我们公司既有总会计师又有财务总监

为什么我们公司既有总会计师又有财务总监

为什么我们公司既有总会计师又有财务总监为什么我们公司既有总会计师又有财务总监公司同时设有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是因为二者职责范围不同,一般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在于筹资和资本管理,更多服务于企业的资本运营需要,要面向资本市场。

负责银行关系、筹资、信用管理、红利分配、保险等。

而总会计师,则在于监控企业资金运用的效果和效率。

重点在于稽核会计报表的真实,负责内部审计、编制财务报表、职工工资、纳税、编制预算等。

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有何不同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

凡设定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

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在我国,“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

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执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许可权上的不足。

它是经理层高阶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的年薪年薪百万肯定差不多上市公司有总会计师吗?总会计师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吗?上市公司不设总会计师,一般是设财务总监,就在本单位工作。

上市公司有总会计师吗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高新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高新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浅谈正确处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刘玉庆目前,社会上财务总监名称流行很广,大致来看,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层次意义上的财务总监,相当于企业财务经理或总会计师的代名词;另一类是企业监督层次意义上的财务总监,这类财务总监是企业出资人统管统聘,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机构或人员,我国各地向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属于该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

关于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两者的职责权限以及其职务设置的目的,在总会计师条例和实行财务总监制的有关省市文件中都有所规定,自可从中看到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区别之处。

本文主要就笔者依据自己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以来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方面的体会和认识。

从本质上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的工作总目标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主要对象都是企业的财务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同时,两者在专业知识水平要求上,也有共同之处,有共同的专业语言。

可以认为:总会计师是沟通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班子之间的关系的桥梁或纽带;财务总监要深刻领会和理解企业的经营决策意图,而要与总会计师合作;财务总监的监管意见被企业接受或认可,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中得到贯彻或落实,更离不开总会计师的工作。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总会计师的各种关系。

1.财务总监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以上级领导”自居,对总会计师随意发号施令。

民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行政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存在监督与合作的关系。

否则,会出现财务总监工作“越位”或“越权”问题,干扰企业内部的办事规则和程序,并可能削弱总会计师的责任和地位,防碍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不利于创造财务总监良好的工作环境,最终可能加大财务总监的监管风险。

2.财务总监要加强与总会计师的联系与沟通。

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职位,他们都是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虽然两者职位名称相似,但是他们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却有所不同。

总会计师是企业中负责会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主要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分析和解释等。

总会计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财务会计软件和工具,能够准确地分析和解释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财务总监则是企业中负责财务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主要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管理、风险管理、投资管理等。

财务总监需要具备广泛的财务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掌握财务管理软件和工具,能够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财务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企业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紧密相连,需要密切协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总会计师需要向财务总监汇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结果,为财务总监提供决策支持;财务总监需要向总会计师提供财务管理的需求和要求,为总会计
师提供工作指导和支持。

总之,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都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职位,他们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都是为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发展做出贡献。

他们需要密切协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初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

初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

作者: 刘玉庆
作者机构: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
页码: NULL-NUL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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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总监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层次意义上的财务总监,这类财务总监多数存在于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及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另一类是企业监督层次意义上的财务总监,这类财务总监是企业出资人统管统聘的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机构或人员。

我国各地向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大都属于后一类。

依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区别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区别总体来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的基础不同。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是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产权代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等)为了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认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满足国有产权代理人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该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总会计师制度是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协助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履行任期目标责任,满足企...。

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的区别

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的区别

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的区别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的区别一、称谓的渊源1.总会计师的渊源。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行政一把手负责的职位,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最高财务负责人。

2.首席财务执行官。

“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称谓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流行开来,是企业地位显赫的高级管理职位。

3.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西方国家。

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也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

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1.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综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总会计师是根据企业主要行政领导提名,由政府或者企业自己任命,是企业的行政领导成员,代表管理者当局,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

在公司治理中,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执行层,对行政领导负责,不属于决策层,不对董事会负责。

2.首席财务执行官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首席财务执行官一般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代表投资方对经营层进行监控。

美国经过一系列管理层欺诈丑闻后,在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一奥克斯法案》明确把“首席财务执行官”提高到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

3.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从目前来看,在英美法系下主要有四种财务总监的产生方式:(1)董事会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2)母公司委派模式,财务总监受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代表出资人(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3)总经理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总经理任命并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由企业内部产生;(4)政府部门委派模式,政府部门直接委派财务总监,代表政府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的委派模式,财务总监隶属于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负责,受政府的直接领导,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向董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在经济和行为上有较强的独立性。

发挥企业财务总监监督作用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发挥企业财务总监监督作用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发挥企业财务总监监督作用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摘要】为提高集团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规范财务会计行为、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和保障集团公司权益、整合集团公司现有资源、建设核心能力强的大集团等,加大财务总监委派实施力度十分必要。

本文主要针对企业财务总监在发挥监督作用是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进行了探讨,同时又提出几点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财务;监督;关系资产是一个公司的核心部分,因此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控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地步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必须的。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加强财务管理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集团公司在现阶段加强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建设,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财务总监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财务总监是独立于被监督单位和企业而由集团公司委派的。

财务总监并不受总经理的领导,其职责主要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监督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对活动进行监督。

财务总监是一个独立性较强的工作,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与企业领导也没有从属关系。

尽管工作的独立性强,但在开展工作中也应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与被委派单位有关人员关系首先,要正确处理委派财务总监与被委派单位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的关系。

尽管财务总监与企业没有从属关系,但如果财务总监想在被委派单位顺利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就不能离开委派单位领导的支持,到单位开展工作时更是需要领导的的配合,所以财务总监与被委派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搞好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当财务总监被委派到企业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应积极与单位领导沟通,消除一些顾虑和想法,同时自己也应消除是“钦差大臣”的想法,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积极努力的帮助总经理工作,保证集团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单位生产经营的有效的正常的运行,尽全力扭转上级部门的不良局面,改变当前社会对上级部门委派人员的不良看法, 由于财务总监的工作远离集团公司,但也应积极向上的参加被委派单位开展的政治学习,要经常向党委书记汇报思想,同时也接受组织对自己工作和生活的监督。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制度之比较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制度之比较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制度之比较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目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正在我国一些省市试点推行,成效显着,但也暴露出一些在理论和实务上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如何理顺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之间的关系就是其中之一。

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作一番粗浅的比较,以求教于同行。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概念范畴的界定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可划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一类是国有企业内部机构的财务总监。

本文所探讨的是第一种意义上的财务总监,具体即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并授权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及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的人员,他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的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以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制成的区别1、设立的法理依据和适用范围不同。

总会计师制度是根据我国统一制定颁布实施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设立的。

多年来在全国各类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得到普遍实行;而财务总监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试行阶段,仅在一些省市的国有试点企业中(主要限于未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已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推行,国家并未制定统一的法律依据,而是由所在的各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自行制定相应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来实施和推行。

2、任职条件不同。

总会计师主要是根据《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来选拔。

而财务总监的特殊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在遴选财务总监时,必须符合更高的选拔标准。

具体而言,两者均须具有高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应有深厚的会计、审计、计算机技术的基本功,精通财务管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监控知识;熟悉财经、税务、工商政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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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11月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部分企业设置财务总监一职以来,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一直成为会计界和企业界议论的热点。

笔者的浅见,在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可合二为一,不必并存。

一、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大同小异,二者分设不符精简高效原则。

许多文章在分析财务总监制和总会计师制的异同时,大都是以《暂行规定》和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较而阐述的。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条例》早于《暂行规定》7年,至今已有10年。

这期间,企业财会工作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也已相继颁发了许多与财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会计法》。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想见,《条例》必将有较大的修改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所以在把《暂行规定》与1990年的《条例》对比时,不应拘泥于文字细则而应着眼于总体精神来理解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

笔者认为,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本质上并无多大区别,可说是大同小异。

两者都要负责组织并监控本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都要参与拟订有关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都要参与有关财务和资产重组的决策活动,都要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并确认其准确性,都应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内部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均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意见等。

总之,两者都是对企业财务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基本相同。

既然如此,就没有重复设置的必要。

在论及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权的区别时,一般均特别强调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还有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因此,财务总监能起到制衡经营者(总经理)的作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这些正是总会计师因处于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助手地位而力所不及的。

笔者认为,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可见总会计师也是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不是由总经理直接聘任的;其次,《条例》中确无总会计师对董事会、总经理负责的规定,但《条例》的颁布是在1990年,当时公司制企业尚不多,《公司法》也未出台,《条例》只写“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如果对公司制企业来说,把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理解为董事长,也未始不可。

笔者认为,在《条例》修改时,如明确总会计师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和建立与总经理联签制度,则总会计师的职责和财务总监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empirenews.page--] 也有人认为,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是“监控财务与财务监控的关系”,前者是指“对包括财务监控在内的财务管理活动的再监控”,“监控财务是改变目前财务监控乏力的必要措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

但笔者认为不然。

因为:一是,为改变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可以采取提升或改变总会计师的地位和扩大其职权来解决,并非一定要另设一财务总监。

二是,财务总监固然可以弥补总会计师监控乏力的缺陷,但换一角度,财务总监本身也可能有监控乏力之时。

假如董事会授意财务总监执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决策,按《暂行规定》,财务总监应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这与《条例》规定总会计师应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机关报告并无区别。

三是,按监控财务的观点,企业质量管理一般均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科)负责,其上有总工程师领导和监控,这和总会计师与财务部门(处、科)的关系相似,则在总工程师之上岂非还需另设一质量总监。

把某一领导职务的责任者不能克守职责,寄希望于在其上另设监控一职之举,似属叠床架屋,并不可取。

也有文章提出“三总师制度”(即企业设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来自前苏联的经验,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

而财务总监制度则起源于西方,是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
下,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实施管理和监控职能。

实际上,两者的区别应不在于职务名称而在于其实际拥有的职权和应负的责任。

我们完全可以赋予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代表所有者实施管理和监控的职能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国有企业既有总会计师又有财务总监,已如前述,不符精简高效原则。

两者的职责既然大同小异,很难截然划分,则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产生推诿扯皮现象,何谈效能。

而在总会计师之上设一财务总监,则总会计师介于财务部经理(处、科长)和财务总监之间,又如何发挥其作用。

再说,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有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三层次,遇有重大问题,逐级汇报,有违信息快速传递反馈,及时作出决策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总之,从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和精简高效原则来分析评价,两者完全可以合二为一,不必并存。

二、财务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严格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设置财务总监并非治本之道。

有人对治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管理混乱这一顽症,寄希望于建立财务总监制,认为“目前之所以要在国有企业中建立不同于总会计师制度的财务总监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为了避免会计信息失真、财务乱收滥支、投资盲目失控、国有资产流失,目的是力求通过监控,使企业的财务活动合法化、合理化、效益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诚然,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可对总经理有所制衡。

但从深层次分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管理松懈的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未明确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

诚如张佑才副部长就修订《会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原来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帐屡禁不止的问题”。

这真是找到了病根,抓住了要害。

所谓单位负责人就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制企业就是董事长,只要切实落实《会计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国有企业的会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不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则造假之风自可遏止,这才是财务监督的根本出路。

退一步说,倘若董事长指使财务总监造假而财务总监屈从于董事长之命,则和总会计师屈从总经理之命又有何差别,可见设置财务总监亦非治本之道。

[!--empirenews.page--] 我们相信,只要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对《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切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现象,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严肃惩处,这一顽症的根治必指日可待。

三、《监事会条例》的贯彻施行,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更无必要并存。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为贯彻落实《决定》,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应“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等。

笔者认为,从财务监督的角度看,首先监事会是企业内部最高层次的财务监督机构。

监事会虽然也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但它对企业独立行使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职能,并且由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费用,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监事会具有无可争辩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而其监督的权威性也非财务总监所能比拟。

其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故监事会的财务监督也不能说完全是事后监督,它比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要及时、直接得多。

再次,监事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可以说都是行家里手,能保证监督的专业质量。

事实上,监事会也是对企业是否遵守《会计法》的检查督促者。

既然企业内部有监事会这一财务监督
最具权威的机构,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共存就更无必要了。

笔者的结论是:无论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来看,还是从《会计法》和《监事会条例》实施后对企业财务监督的作用来看,为了能适应现代信息社会高效化的要求,国有企业没有必要在总会计师之上再设置财务总监一职,两者设一即可。

既然《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还是称“总会计师”为好。

当然在根据《会计法》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应根据形势发展,适当扩大总会计师的职权,使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的财会管理与监督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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