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的立法技术。
本条采取了不重复上位法和相关平行法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立法技术,这是符合《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
这样规定,也是山西省地方立法采取科学立法、遵循法律效力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又达到了言简意赅、文字用语精确的要求。
有关这方面叙述的内容,已在本书概述部分进行了说明。
二、使用本条的原则。
本条规定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阶位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执行法律过程是一个系统的联系的过程,不是截然分割互不联系的过程。
因此,在贯彻实施《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应当紧密联系《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事项和程序严格执法。
总的原则是,对于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提及到的、而在《会计法》以及其他法律中也有规定的,那就首先依据《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会计法》中没有而在其他的平行法律中有的,依据其他平行法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会计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而在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列举的,依据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这里应当郑重指出的三个问题:一是,在依据有关平行法律法规处理违法会计行为时,可能碰到一个执法主体的问题,那就要在执法主体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处理;不能做出处理的,应视情节该建议有关部门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违法会计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旧的形式没有了,新的、包括旧的改头换面可能又出现了,所以,要让一部会计法律穷尽其能力涵盖所有违法会计行为是不可能的。
这就需要在执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多学习思考,提高分析判断归纳能力,提高业务水平,正确执法用法,才能服人心,从根本上维护会计法律的严肃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
释义
一、条文内容: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三包有效期限计算和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依据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1、“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期限。
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为生产消费购买生活消费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约定执行。
2、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本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
例如,开具发票日为1995年12月1日,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6年12月1日。
3、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4、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5、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6、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
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会计法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主旨:本条是对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法第五十条将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界定为: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它们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具有约束力。
二、在我国,会计制度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二是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三是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
会计制度按其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预算会计制度,二是企业会计制度。
预算会计制度以预算管理为中心,是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
其中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总预算的会计核算;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的会计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教育、科研等所有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是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
按照目前国家对企业实行的行业划分,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有: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工业企业。
2.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商品流通企业或者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对外贸易、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企业等。
会计基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职责,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会计科目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合并。
第九条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条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凭证名称;(二)填制凭证日期;(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五)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六)经济业务内容;(七)金额。
第十一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应当根据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登记,真实、完整地记录经济业务。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合并。
第十四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账簿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核对,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的审核;(二)会计账簿的登记;(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四)会计资料的归档;(五)会计档案的保管;(六)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山西省会计规章制度
山西省会计规章制度1. 引言为了规范山西省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会计核算2.1 账套设置•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适当的会计账套,包括总帐、明细账和账簿等。
•账套设置应根据单位的规模和特点进行调整,并经批准后方可启用。
2.2 会计核算基础•会计核算应遵循货币观念和会计等式。
•核算基础包括货币资金、非货币资金和其他经济资源的核算。
2.3 费用核算•费用应按照事前预算和事后核算的原则进行核算。
•费用的分类和计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财务报告的要求。
3. 财务报告3.1 会计期间•一般单位的会计年度为日历年度。
•特殊单位的会计年度由财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3.2 财务报表•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3 财务报告审核和发布•财务报告应经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审核通过后,财务报告应及时发布,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阅。
4. 资产管理4.1 资产购置•资产的购置应按照采购程序和管理制度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
•购置资产应填写购置申请表,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4.2 资产保管和使用•财务部门应制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制度,明确各部门对资产的责任和义务。
•资产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4.3 资产处置•资产报废和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
•处置后的资产应及时注销,不得继续计入财务报表。
5. 资金管理5.1 资金收付•资金的收付应按照合同和票据的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收付款务必留存相关凭证和票据,并进行登记和归档。
5.2 资金预算和控制•各单位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
•资金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控制,超额支出需经过批准。
5.3 资金结算•各种资金的结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
•结算时需填写相应的结算凭证,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会计收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收支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收支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收支活动。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收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收支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会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收支活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保证会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收支管理规定,保证会计收支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会计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会计收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合法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及时进行核算和报告。
(五)准确性原则:会计收支应当准确无误。
第三章会计收支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七条会计收支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会计核算1.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3.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即以经济业务的发生为依据,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会计凭证1. 会计凭证是记录会计核算内容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填制人签章等。
3.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载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
(三)会计账簿1.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做到科目对应关系清晰、账簿记录完整。
3.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依法建账情况,监管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确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
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资格要求。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特殊的从业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这些方面的考核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充当了这一角色,它是证明一个人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
凡是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项工作,这是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进入会计岗位的“敲门砖”和“准入证”。
我省会计从业人员队伍从总体上讲,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加强建设,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会计从业人员在政策方面、专业知识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强调了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资格要求。
具体而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需具备的素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熟悉有关财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能够熟练地运用会计政策和管理方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预测、分析、控制,使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
(2)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
(3)能够运用相关技能和手段。
如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想胜任会计工作,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等。
与此相应,为了能够准确反映被考核者这些方面的情况,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设置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珠算五级等科目,对于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以内,可以免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前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上述范围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其他法律、法规有回避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主旨:本条是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回避制度。
“回避”就是“让开”、“躲开”之意。
回避制度是一种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发生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人事行政制度。
将回避制度引入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回避制度可以分为任职回避、执行公务回避和地域回避三种。
在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所指的主要是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被任命为某一职务时,为了能够客观、公正、公平、顺利地履行这一职务所承担的职责,从其个人家庭关系、亲属关系、血缘关系和任职地区等方面有所限制的人事行政制度。
比如,《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情形和程序,就是对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制度化、法定化。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适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资金都来源于国家和集体,代表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如果不实行回避制度,容易使部分人形成对国家和集体财产、资金的控制权,可能导致一些人利用职权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利益。
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安全和国家资本的保值、增值,对所有国家出资的企业、单位都应该加强会计监督。
实行回避制度就是加强会计监督的一种形式。
三、需要回避的情形。
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上述范围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必要的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层次。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经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经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经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和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在职自学形式包括:(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2)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3)系统的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4)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
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
【实用版】
目录
1.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的概述
2.条文的具体内容
3.对条文的解析和应用
正文
一、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的概述
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是我国针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条文的具体内容
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企业应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信息,以便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披露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中附注重要事项。
4.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对条文的解析和应用
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
这有利于保障会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企业还应充分披露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信息,以便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总之,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计人员条例及释义
会计人员条例及释义一、引言会计人员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处理企业的财务事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为了维护会计行业的稳定和提高专业素质,各国纷纷制定了会计人员条例。
本文将对会计人员条例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二、会计人员条例概述会计人员条例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和职业道德。
这些条例包括对会计人员的注册、教育要求、职责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三、会计人员条例的重要性会计人员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利益,推动财务诚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它确保了会计人员的专业道德和责任感,并提供了一种机制,使违规行为得到惩罚。
四、会计人员条例的主要内容1.注册要求:会计人员条例规定了会计从业者必须取得合法注册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注册包括个人的资格审核和通过相应的考试。
2.专业教育:会计人员条例规定了会计从业者必须参加并通过特定的会计学习课程和培训,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职责和义务:会计人员条例详细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例如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准则等。
4.处罚和监管:会计人员条例设立了一套处罚和监管机制,以惩罚那些违反职业道德和法规的从业者,并确保会计行业的规范运作。
五、会计人员条例的影响会计人员条例对整个会计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提高了从业者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标准,增加了投资者对财务报表的信任,并减少了会计舞弊和财务不端的发生。
六、国际上的会计人员条例各国在会计人员条例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采用了更严格的注册和监管制度,而其他国家则更加灵活。
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国际会计准则(IFRS)方面提供了全球性的规范,为全球会计人员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标准。
七、结论会计人员条例对于维护会计行业的稳定和提高专业素质至关重要。
它确保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道德标准,保护了公众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国际上的会计人员条例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过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标准。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会计人员通过考试或者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任用(聘用)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反映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任用(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资质。
我国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初级、中级资格,在具备基本条件和学历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即可取得;高级资格,在具备基本条件和学历条件的前提下,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通过后,还要经过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答辩环节,然后再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合格才能取得。
(一)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规定。
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省这些年来一直都执行如下的报名条件: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条件:除具备第1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主旨:
本条是对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奖励是对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人员的奖赏和鼓励,也是对其成绩或者贡献的价值肯定。
奖励先进,可以给社会树立学习的榜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取向。
对认真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进行奖励,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对维护会计法律体系的严肃性,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
二、会计人员认真执法,首先要学法、懂法、守法,坚持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其次,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要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忠于职守,首先要热爱和熟悉本职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
其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地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自己所做的工
作既无疏漏,也无差错。
三、设奖、颁奖的主体一般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人员也可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物质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等;二是精神奖励,如授予荣誉称号等。
具体奖励条件、方式和办法,由设奖或者颁奖单位决定。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操作管理和数据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安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会计信息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会计信息化,是指将会计信息作为管理信息资源,全面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为主的信息技术对其进行获取、加工、传输、应用等处理,为企业经营管理、控制决策和经济运行提供充足、实时、全方位的信息。
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简称,是一个应用电子计算机实现的会计信息系统。
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
传统的会计电算化,实质上并未突破手工会计核算的思想框架。
会计电算化产生于工业社会,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会计业务的处理量日渐增大,会计工作的处理方法日渐落后。
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加强信息处理力度,采用电子计算机对会计业务进行处理。
会计电算化系统是基于手工会计系统发展而来,其业务流程与手工操作方法基本一致。
主要是为了减轻手工操作系统的重复性劳动,提高了效率;而会计信息化系统是从管理者的角度进行设计的。
能实现会计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核心作用。
会计电算化与会计信息化虽然都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会计业务,提高了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但企业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信息化系统与会计电算化系统相比,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内容上都是一次质的飞跃。
二、实现会计信息化后,会计不再是孤立的系统,而是一个实时处理、高度自动化的系统,它与其他业务系统和外界连接,可以直接从其他系统读取数据,并进行一系列的加工、处理、存储和传输。
会计报告也可以采用电子联报方式进行实时报告,用户可以随时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会计信息系统将真正成为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会计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会计部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部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控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会计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违反规定行为。
第三条会计部门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对本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贯彻执行,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了解规定内容。
第四条会计部门领导人员应当带头遵守规章制度,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会计部门设有部门领导、会计人员和文员等职位,具体设置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会计部门领导人员对部门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负责部门内部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等工作,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文员负责会计部门日常事务性工作,如文件整理、资料归档等,协助会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各职位人员应当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会计部门的工作目标。
第十条会计部门领导人员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规定各岗位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政策与准则,按照规定程序核算和报表编制,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会计机密,不得泄露有关会计工作的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会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会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差错,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纪律规定第十六条会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会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会计资料,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会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受到处理。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
条例》的决定(2006)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_条例_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会计工作在财政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发重要,特别是我国正式加入WTO之后,会计管理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下文是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并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其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五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明确;设置多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可以实行岗位轮换。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
第八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财税》
【年(卷),期】1999(000)002
【总页数】2页(P47-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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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山西省1997年总预算及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1998年预算及省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1998年1月8日在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J], 原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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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加强经济核算,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经验。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开始借鉴前苏联的经验试行总会计师制度。
1963年国务院批转试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联合企业所属厂矿)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也对总会计师作了相关规定。
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
1990年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又肯定了设置总会计师的体制,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制度,目的是更好地规范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
制,有效防范经营和管理风险,完善决策机制。
二、必须设总会计师的单位。
与《会计法》相一致,《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搞好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本条还界定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这样一个范围。
所谓国有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全部资本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的企业,企业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其资本金和全部资产的所有权都归国家。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指的是相当数量的股权集中在国家手中或者国家在该企业股权份额虽然不是那么大,但是能在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占主导、支配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控股地位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中,持有能占控股地位的股权,通常视公司持股人数和持股数来确定,在一个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国有资产所控股份超过半数即为控股,而在一个有5个以上股东或有社会公众持股的公司,国有资产超过一定数额能达到控股的目的,即可认为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
主导地位通常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占支配地位。
大中型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市场份额、业务量等方面较大的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所属的企业,也制定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2007]1号)。
三、其他单位也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对于非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本着从实际出发、按需设置的原则,作出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原则性规定。
应该说明的是,目前我省有些企业,参照省外甚至国际大企业的做法,设置了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实际上履行的职责与总会计师相当,或者可以认为是总会计师的别称,这种情况是完全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