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预付款及其项目工程垫资的相互规定

合集下载

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

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

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聊聊建筑法规里面那个让人头疼的工程预付款问题。

你知道吗,这可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话题,咱们得好好探讨一下。

让我来给你普及一下基础知识。

在建筑工程中,预付款是指业主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给承包商的一部分款项。

这部分款项是用来保证承包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任务的。

那么,这个预付款是怎么规定的呢?别着急,我们一步一步来分析。

我们要了解一下预付款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规,预付款主要分为质量保证金、进度款和结算款三种。

质量保证金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的,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进度款是在工程进度达到一定阶段时支付的,用于保证承包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款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的,用于结算工程款。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预付款的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预付款的比例一般是合同价款的10%左右。

这个比例也会因为不同的工程项目而有所调整。

比如说,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项目,预付款的比例可能会更高。

那么,预付款的支付条件是什么呢?一般来说,预付款需要在以下几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支付:一是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已经获得;二是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三是施工组织设计已经获得批准;四是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已经采购到位。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业主才可以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

好了,现在我们知道了预付款的种类、比例和支付条件。

那么,预付款有什么注意事项呢?业主在支付预付款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约定预付款的金额、比例、支付时间等内容。

业主在支付预付款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凭证,以备后期核对。

业主在支付预付款后一定要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任务。

工程预付款虽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只要我们掌握了正确的方法和技巧,就可以轻松应对。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下次再见啦!。

工程合同预付款规定最新版

工程合同预付款规定最新版

工程合同预付款规定最新版工程合同预付款规定最新版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公司/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乙方:(公司/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甲方是本合同的出资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预付。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支付的预付款来源合法、真实且无任何纠纷,不存在抽逃预付款的情况。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预付款无法到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乙方是本合同的承包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和交付。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完工质量逐步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及时支付预付款和后续的进度款项。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若乙方无法按照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 预付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的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 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若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合同除了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应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约定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履行,若一方无法履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6.1 本合同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并且不得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里预付款规定

工程合同里预付款规定

工程合同里预付款规定
预付款的金额和支付条件是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预付款的金额会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来确定,其比例多在合同总价的10%至30%之间。

预付款的支付通常在承包方开工前或开工初期进行,以保障其顺利开展工作。

例如:“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XXX万元。


预付款的扣回机制也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为了保护甲方的利益,预付款往往会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而逐步扣回。

具体的扣回方式可以是按照工程进度的百分比,也可以是完成特定节点后一次性扣回。

例如:“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甲方将从每个阶段的工程款支付中按比例扣回预付款,直至全额扣清。


对于预付款的使用和管理,合同中也应有相应的约定。

这包括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以及承包方需提供相应的使用凭证或账目报告等。

例如:“乙方须将预付款专项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和材料采购,并应每月向甲方提交预付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规定使用预付款,或未能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导致预付款无法按时扣回,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如乙方未将预付款用于本工程或未能按期完成工程进度,除必须退还预付款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未按时扣回预付款金额的10%。


为了确保预付款规定的执行,双方可以约定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比如开具银行保函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这为甲方提供了一种风险控制手段,确保在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时,能够从担保方获得相应的补偿。

工程建设预付款法律规定(3篇)

工程建设预付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给施工单位(乙方)一定比例的款项。

预付款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工程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预付款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本文将从工程建设预付款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工程建设预付款法律规定概述1. 预付款比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预付款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工期、风险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2. 预付款支付方式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1)一次性支付: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预付款。

(2)分阶段支付:根据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分阶段支付预付款。

(3)按比例支付:根据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预付款。

3. 预付款支付时间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应在工程开工前,具体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 预付款的返还(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预付款返还给建设单位。

(2)在工程过程中,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停工,预付款的返还时间相应顺延。

(3)在工程过程中,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质量问题,预付款的返还时间相应顺延。

三、工程建设预付款法律问题及解决措施1. 预付款比例过低预付款比例过低可能导致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比例,并考虑工程规模、工期、风险等因素。

(2)在工程进度款中,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2. 预付款支付不及时预付款支付不及时可能导致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支付时间,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支付。

(2)设立预付款支付保证金,确保预付款支付及时。

工程预付款比例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教学内容

工程预付款比例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教学内容

工程预付款比例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

2022-2023年工程预付款规定标准

2022-2023年工程预付款规定标准

工程预付款规定标准导读:建筑工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工程。

而在开头实施工程之前,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签订合同。

有时就会在合同里商定工程预付款。

所谓工程预付款,其实就是指工程实施中所需的各类款项。

那么,工程预付款规定标准?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盼望对您有所关心。

一、工程预付款规定标准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根据发承包双方的合同商定执行,合同中无商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财建[2022]3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商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方案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商定预付款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商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商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商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担当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需在合同中商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预付款是什么作用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三、什么是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给承包人肯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款担保。

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的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的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按当年预计完成工程量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支付工程预付款,对发包方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如果发包方完全不支付该款而要求承包方垫资,这一般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垫资相当于将风险转移给了承包方,承包方一般是不会同意的。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如下:一、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工程量的大小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而言,建筑工程的预付款比例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二、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

扣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约定:在完成年工程量总造价%(以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每月里,按每月工程进度款的%扣回。

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

三、发包方可以采取的降低风险措施发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支付预付款的风险:1. 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期限应当符合:(一)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二)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

2. 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供银行保函或信用担保,以保障发包方的利益。

3. 明确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和比例,以及扣回的时间节点。

四、违反预付款约定的处理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则承包方可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10天内向发包方发出预付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如果承包方未按约定使用预付款购买材料和设备,或者未按约定时间扣回预付款,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工程预付款制度规定

工程预付款制度规定

工程预付款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合同预付款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后,施工单位为进行工程施工所需的采购、调拨和支付等相关费用,提前支付的一部分款项。

第三条工程预付款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本公司所有签订的工程合同。

第四条工程预付款制度的遵循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五条工程预付款的金额、比例和支付方式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工程预付款的使用应符合合同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工程预付款的管理应遵循精细管理、严格执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工程预付款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工程预付款的确定第十条工程预付款的金额由双方根据工程合同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

第十一条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分为两笔,第一笔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第二笔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形式,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工程预付款的用途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包括采购材料、支付人工、调拨设备等。

第十四条工程预付款的使用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记录和归集,确保用途合法、资金安全。

第三章工程预付款的管理第十五条工程预付款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包括资金拨付、项目监督、账务核查等。

第十六条工程预付款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筹集。

第十七条工程预付款的使用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预付款的结余应当及时退回给公司,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工程预付款的使用需进行合同、材料、人工等相关费用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准确。

第二十条工程预付款的监督可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独立审计机构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 7号)2001 年12 月1 日实施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3 )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 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 %,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 年)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 号)》(部分摘录)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

建筑工程合同预付款是合同价款的多少比例

建筑工程合同预付款是合同价款的多少比例

建筑工程合同预付款是合同价款的多少比例工程预付款比例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2022-2023年工程预付款规定是怎样的

2022-2023年工程预付款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预付款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需要拨给承包方一笔款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修建临时设施、租赁施工设备等,这笔资金就叫做工程预付款。

接下来我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工程预付款规定是怎样的,盼望能关心到您。

一、什么叫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2、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并履行。

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供应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二、工程预付款规定是怎样的1、预付款的拨放预付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备料款的数额,要依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的10%。

2、预付款的扣还备料款属于预付性质。

施工的后期所需材料储备逐步削减,需要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间续扣还。

施工合同中应商定起扣时间和比例。

(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

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第一次扣抵额=(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材比重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2)按合同规定方法扣还备料款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开头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

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一、工程预付款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那么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工程,按年度工程方案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局部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当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但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

折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约定:"在完成年工程量总造价xx%(以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每月里,按每月工程进度款的xx%扣回。

在完成年工程量的xx%扣完。

";3、运用担保手段降低风险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一般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工程垫资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工程垫资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工程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包人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先行垫付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待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支付的行为。

工程垫资在工程建设中较为常见,但由于涉及资金流动较大,容易引发纠纷。

以下是对我国工程垫资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工程垫资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工程垫资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先行垫付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待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支付的行为。

2. 特征(1)垫资主体:垫资主体为承包人,业主不承担垫资义务。

(2)垫资对象:垫资对象为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

(3)垫资期限:垫资期限为工程完工后,业主支付垫资款项的期限。

(4)垫资风险:垫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业主不承担垫资风险。

二、工程垫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中标人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垫付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5. 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工程垫资也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

工程垫资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工程垫资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的行为。

工程垫资在工程建设中较为普遍,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工程垫资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工程垫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垫资的相关条款,如垫资范围、垫资期限、垫资利息等。

三、工程垫资的具体法律规定1.垫资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垫资范围主要包括:(1)施工前所需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费用;(2)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费用;(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产生的费用;(4)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垫资事项。

2.垫资期限垫资期限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约定垫资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合同未约定垫资期限的,垫资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垫资期限相应延长。

3.垫资利息垫资利息的计算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约定垫资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合同未约定垫资利息的,垫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垫资利息的支付方式应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一致。

施工中的支付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支付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支付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施工项目中的支付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既关乎施工方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业主的支付安全。

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中的支付方式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方在动工前要求业主支付的一定金额。

预付款是施工方为了购买材料、提前准备工人、设备等费用所需。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

同时,当业主支付预付款后,施工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保证,如提供履约保证金、提前开具发票等。

若施工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业主有权利要求返还预付款,并可以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等。

二、进度款进度款是指根据施工进度的不同阶段,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支付给施工方的款项。

这意味着施工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施工任务,并提交相应的工作成果给业主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应当根据施工进度的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并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同时,业主在支付进度款时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把控,并根据施工方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支付。

三、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指业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一笔金额,用于保障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施工方在施工完成后经过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将无息退还给施工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一般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和退还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若业主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发现施工方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扣留质量保证金一部分或者全部,并要求施工方进行返工或者修复。

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最终结算款最终结算款是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施工方完成全部工程任务后尚未支付的款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最终结算款的支付应当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

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

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建筑法规里工程预付款的规范与实践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建筑行业中一个挺重要的问题——工程预付款的规定。

咱们都知道,在建筑工程里,预付款就像是开工前的一个“红包”,它能让整个项目顺利启动。

但这个“红包”怎么发?什么时候发?发多少?这里面学问可大了。

咱们得明白,工程预付款不是随便给的。

它得基于合同里的条款来定。

比如合同上写的是“甲方在开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的30%作为预付款”,那么这30%就是预付款的额度了。

不过,这30%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还得看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施工周期长短这些因素。

接下来,说说预付款的发放时间。

一般来说,预付款会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这段时间内发放。

这样,工程队就有了启动资金,可以开始准备材料、购买工具,甚至招人干活儿了。

但具体啥时候发?那就得看双方商量了,得让双方都觉得合适。

再说说预付款的金额。

这个嘛,得根据实际需求来定。

比如说,如果这个工程特别大,那预付款就得多点;要是工程量不大,那预付款就少点。

但不管咋样,总得保证工程能顺利进行,别到时候因为钱的问题把活干砸了。

当然了,除了合同里规定的那些,还有一些地方的小规矩。

比如,有些地方规定,预付款的发放要提前通知对方,不能突然来个大动作让人措手不及;还有些人喜欢在预付款中加上一定比例的质保金,用来保证工程质量。

说到这儿,咱们再想想,这些规定背后的目的是什么呢?说白了,就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

甲方想要工程早点动起来,乙方呢,也想多赚点辛苦钱。

所以,这些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它们就像是一座座桥梁,连接着双方的心,让工程能够顺利推进。

我想说的是,虽然这些规定看起来好像有点死板,但实际上它们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项目本身。

毕竟,一个好的项目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而在这个过程中,合理的预付款规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前进的道路,让我们能够更加顺利地完成每一个环节。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

希望大家通过这篇文章,对建筑法规里工程预付款的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工程垫资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垫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垫资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和本金。

工程垫资在工程建设中较为常见,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探讨工程垫资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工程垫资的法律性质1.垫资合同的法律性质垫资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垫资事宜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垫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垫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要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2.垫资款的法律性质垫资款是施工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垫付的资金。

垫资款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但与一般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

垫资款具有以下特点:(1)垫资款是无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2)垫资款具有期限性。

垫资款应当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垫资款。

(3)垫资款具有风险性。

施工单位垫付的资金可能因工程延期、建设单位违约等原因无法收回。

三、工程垫资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垫资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订立。

垫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垫资的具体金额、期限、利息等事项。

(2)合同履行。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垫付资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3)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垫付资金,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工程垫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垫资条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垫付资金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垫资合同。

施工中的支付方式与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支付方式与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支付方式与法律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支付方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支付方式既能保证施工进展顺利进行,又能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各方权益。

本文将着重探讨施工中的支付方式与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预付款预付款是施工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

预付款一般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给承包商,用于采购材料、设备等需要提前投入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超过30%的预付款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风险。

第二节:进度款进度款是施工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二。

在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时,业主按照完成工程的进度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承包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度款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进行支付,但必须保证先尽后付,即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必须相应地支付相应的款项。

同时,进度款支付必须与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相符,以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节:完工验收款完工验收款是施工中的最后一笔款项,也是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完工验收款。

同时,应合理设定验收标准,确保验收过程公正、公平,并尽快完成验收手续,以确保承包商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节:保留款保留款是指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后,业主暂时保留一定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留款一般为工程总金额的2%至10%之间。

保留款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完工验收款支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保留款的存在保证了业主在工程完工后一段时间内的维权保障,以防止潜在的质量问题和纠纷发生。

综上所述,施工中的支付方式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各方应明确各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施工进展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权益。

这样的合理支付方式既能促进良好的合作关系,又能为建筑施工的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

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T=P-M/N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预付备料款数额;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例如: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则当工程量完成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1、预付款的概念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预付款还可以带有“动员费”的内容,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a.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建设单位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b.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c.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设单位不需预付备料款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扣还)方式等,应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2、预付款的拨付预付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 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的10%3、预付款的扣还备料款属于预付性质。

施工的后期所需材料储备逐步减少,需要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还。

施工合同中应约定起扣时间和比例。

(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

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第一次扣抵额= (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材比重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例: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为合同价款的62.5%。

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为合同价款的25%。

则:预付备料款=300×25%=75万元起扣点=300-75÷62.5%=180万元即:当累计结算工程价款为180万元时,应开始抵扣备料款。

此时,未完工程价值为120万元所需主要材料费为120×62.5%=75万元,与预付备料款相等(2)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开始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

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即留5%尾款)之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工程预付款支付与扣回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

1.预付款的确立预付备料款(国外通称为“开办费”)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早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能时,就对备料款的拨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备料款作为一种制度必须执行,对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贯彻预付款制度的工作在原则和程序上曾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不同承包方式、年度内开竣工和跨年度工程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规定:凡是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备料款由发包人通过经办银行办理,且应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月内付清;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应得到备料款。

施工单位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和合同造价规定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跨年度工程,按当年建安投资额和规定的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下年初应按下年的建安投资额调整上年已预收的备料款。

凡合同规定工程所需“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并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按期交料的,所交拨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作价并视作预收备料款;对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所需“三材”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而未能遵照合同规定按期、按品种、按数量交料的,承包人可按规定补足收取备料款;部分“三材”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实物的,相应扣减备料款额度,或将这部分材料抵作部分备料款。

在对备料款的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后,同时又规定了违规操作的处理办法: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拨给承包人备料款,更不准以付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人收取备料款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经办银行可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账户收回和付出备料款。

建设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在国际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亦是一种通行的做法。

国际上的工程预付款不仅有材料设备预付款,还有为施工准备和进驻场地的动员预付款。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预付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15%。

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预付款较高,但也不会超过20%。

近几年来,国际上减少工程预付款额度的做法有扩展的趋势,一些国家都在压低预付款的数额,如科威特政府将承包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从原来的10%削减到5%,但是无论如何,工程预付款仍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未支付预付款由承包人自己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的情况尚未有所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