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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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一、合同背景与目的鉴于投保人(甲方)与保险公司(乙方)双方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关系,达成以下保险条款,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灭失;2.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责任;3. 船舶所运载的货物损失;4. 船舶因机器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污染赔偿责任;5.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保险事项。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人民币XXXX元整。
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 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保险费用为人民币XXXX元整。
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给乙方。
五、赔偿处理与除外责任1. 赔偿处理:(1)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事故证明文件;(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定;(3)经乙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2. 除外责任:(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骚乱或暴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3)船舶航行在禁航区域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冒险性行为导致的损失;(4)其他经双方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船舶资料及证书,如资料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建议;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采取防灾防损措施;4.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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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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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义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保险人:是指承保的保险公司。
(二)条款:是指《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一)人身伤亡和疾病1. 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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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T-NwhRUNlDlr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①(①: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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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一、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X保险人:(以上保险人负责签订保险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投保人:(以上投保人负责支付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被保险船舶:(以上被保险船舶的基本情况)险别:(以上被保险船舶的险别种类及保额)承保险公司:(以上承保船舶保险的保险公司)管辖权: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二、保险费及付费方式1. 本船保险费按比例分成2. 本船年保险费:X元3. 付款方式:XX年度付费,或一次性付清4. 根据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计算保险费三、保险合同条款1. 保险保险期限为X年2. 保险期间从自承保公司接到钱款开始3. 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开始生效,直至保险金支付完毕4. 保险范围涵盖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的意外损害5. 船舶在航行中遇险,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公司及相关部门,保险公司有权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处理事故6. 船舶遇险,保险公司有权对船舶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7. 除本合同规定外,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四、保险责任1. 本合同险别种类及保额为:- 船舶全损险:保额X元- 船舶部分损险:保额X元- 第三者责任险:保额X元2. 保险合同生效后,船舶发生意外损害,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赔偿3. 投保人应在保险金获得之日起X日内报案Claim4. 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间要求履行保险金赔付手续,概不负责五、合同终止1. 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继续履行保险条件2. 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3. 保险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X天通知投保人4. 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应按约定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投保人和承保公司另行协商解决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以上内容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范本,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愿双方共同遵守条款,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5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5篇](https://img.taocdn.com/s3/m/976e6880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30.png)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5篇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一、被保险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被保险人系指投保人为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可为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船舶权益人。
二、被保险船舶:船名:IMO 号码:船舶种类:建造年份:净吨位:船旗国:航行区域:被保险船舶系指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船舶。
三、保险险别及保额:1. 船舶损坏:保额:人民币(大写)免赔额:人民币(大写)承保范围:包括船舶本体、设备、船用燃料、物料等的一切直接物质损失。
2. 第三者责任:保额:人民币(大写)免赔额:人民币(大写)承保范围:保险期间内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3. 港口设施:保额:人民币(大写)免赔额:人民币(大写)承保范围:保险期间内因港口设施使用不当或损坏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费及缴费方式:保险费总金额:人民币(大写)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五、保险期限及起止时间:保险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六、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承保范围的赔偿请求,本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理赔。
2. 被保险人应在遭受损失或者发生第三者索赔事件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和证明。
3. 保险公司有权对船舶进行核保,对于属于免赔范围之外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不负担赔偿责任。
4.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前一日交清,逾期未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七、合同解除:1. 本合同自保险费交付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届满或者合同另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 合同解除前,若被保险人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双方协商的解约手续执行。
以上为本次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的样本,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
希望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能够遵循合同规定,维护双方的权益,保证船舶安全顺利航行。
祝合作愉快!篇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一、保险人及被保险人1. 保险人: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 被保险人:乙方:(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地址:(被保险人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二、船舶基本信息1. 船舶名称:(填写船舶名称)2. 船舶型号:(填写船舶型号)3. 船舶邮编:(填写船舶邮编)4. 船舶总吨位:(填写船舶总吨位)5. 船舶载重吨位:(填写船舶载重吨位)6. 船舶建造年份:(填写船舶建造年份)7. 船舶航行区域范围:(填写船舶航行区域范围)8. 船舶用途:(填写船舶用途)三、保险内容及保险金额1. 险种类型:(填写险种类型,如货物运输保险、船舶碰撞保险等)2. 保险期限:自(填写保险起期)起至(填写保险止期)止3. 保险费用:(填写保险费用)4. 保险金额:(填写保险金额)5. 特别约定:(双方协商确定的特别约定)四、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被保险船舶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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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0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Insurance clauses for coastal and inland vessels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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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所需资料:
适航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 吨位证书 船员清单(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船员 证书等,附加船员责任提供) 防止油污证书(附加油污责任提供)
一切尽在沟通! 谢谢!!
常用扩展条款
保险责任
一、全损险(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 险负责赔偿。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 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 沉没; 6、船舶失踪。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新旧条款的区别:
条款名称: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索赔和赔偿第十五条:
(旧)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 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 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 一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法犯罪行为;
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
设施、捕捞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
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
府征用、没收;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四条)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
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 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 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公司负责赔 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 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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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41f4b2a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99.png)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的标的为甲方所有的位于沿海和内河的船舶及相关附属设施。
具体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将在保险单中详细列出。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风暴、暴雨、洪水等。
2.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火灾、爆炸等。
3. 船舶本身的缺陷或潜在缺陷导致的损失。
4.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的恶意攻击或破坏。
5. 其他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风险。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将根据保险船舶的价值和所选择的保险范围确定。
具体金额和保费将在保险单中明确列出。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以确保保险的有效性。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保险船舶的有关情况,包括船舶的名称、类型、价值、航行区域等。
2.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相关规定,安全航行,维护保险船舶的适航状态。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与保险船舶有关的重要变更情况。
4.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3.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保险咨询服务。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拘禁等政府行为。
2.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 保险船舶在赛艇比赛、试验或其他竞赛中的损失。
4. 其他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除外责任。
八、赔偿处理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式5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式5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a3f7a2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3e.png)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式5篇第1篇示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式第一条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对象是指包括货船、客船、渔船等各类船舶在内的船舶,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可以约定为被保险人。
2. 被保险船舶的主要航行范围为沿海内河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港口等水域。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所保险的沿海内河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船体损坏、货物丢失、人员伤亡等,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修理、拖船费用、货物损失等损失,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能够维持有效。
第四条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被保险船舶的价值、航行范围、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的保险费率。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保险理赔申请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及时派员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第六条免责条款1.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有关船舶的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并保留追究被保险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意外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行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式的主要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责任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约定。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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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投保人/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保险服务,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此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船舶,具体船名、船舶类型、船龄、船舶价值等详见保单附录。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承担下列保险责任:a. 自然灾害(如风暴、火灾、爆炸等)造成的船舶损失;b. 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损坏或翻沉;c. 第三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污染等);d. 船员失踪或伤亡;e. 货物损失等。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以保单约定为准。
2. 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等,乙方亦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人民币。
该金额是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 保费:投保人应支付的总保费为________人民币。
支付方式及期限详见保单。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申报有关船舶的详情及风险情况。
2.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保费。
3.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后,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追偿。
4. 若甲方知晓任何可能导致保险责任变化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损失。
3. 核定损失后,乙方应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
4.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八、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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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 保险标的:指船舶、设备、货物。
2. 保险金额:船舶保险金额以船舶的实际价值确定,货物保险金额以实际货物的价值确定。
设备保险金额以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间及险别1. 保险期间:本保单自承保日起至结束日期止。
2. 险别:包括水渍险、火险、碰损险、疾病险等。
三、保险费及缴纳方式1. 保险费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确定。
2.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根据约定期限分期缴纳。
四、免赔额及责任限制1. 免赔额: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免赔额时才开始赔偿。
2. 责任限制: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限制方式。
五、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损失或损坏的损失负责赔偿。
2. 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范围:故意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等。
六、索赔手续及赔偿方式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将核实赔偿金额并按约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及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到期后未续保。
以上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内容,保险合同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希望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双方的权益。
篇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甲方(投保人):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为___(船舶名称)___,具体信息如下:船舶名称:船舶类型:建造或购置年份:船籍港口:船舶主要航行区域:1.2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险别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全险、机器损坏险、碰撞险、倾覆沉没险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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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谢谢您的提问。
很遗憾,我无法提供具体____字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商定和签订的,其内容和条款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而有所不同。
然而,我可以为您提供一般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以供参考。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1. 保险范围:明确船舶保险的地理范围,包括沿海和内河航行的区域。
2.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合同生效的起止日期。
3. 投保船舶:列明被保险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名、船型、吨位、建造年份等。
4. 保险费用:明确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5. 保险责任: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船舶本身以及与船舶使用相关的责任。
6. 赔偿金额和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金额上限,以及适用的免赔额。
7. 免赔条件:明确保险公司在赔偿前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8. 保险事故通知和索赔程序: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何时和如何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索赔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9. 解除合同和终止保险:规定解除合同或终止保险的条件和程序。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作为一般概述,实际的保险合同内容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而异。
对于具体的保险需求和合同要求,请您咨询专业的保险机构和专业人士,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条款或具体样本,建议您与保险公司联系,他们将为您提供适用的合同文件。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二)【标题】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文【正文】一、保险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签订,确立了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沿海内河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期限和范围1.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 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沿海内河船舶和船上设备、货物以及其他相关财产。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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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船舶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1 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具体船名、船号、船舶类型、船舶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期限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3.2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元。
四、保险责任4.1 乙方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船舶损失进行赔偿:(1)火灾、爆炸;(2)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船舶碰撞、触礁、搁浅、沉没;(4)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意外事故;(5)其他意外事件。
4.2 乙方对甲方因船舶营运导致的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
五、免赔额与除外责任5.1 本合同规定免赔额为____元或其损失金额的____%。
5.2 下列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1)因甲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导致的损失;(3)船舶的正常维修、保养费用;(4)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六、保险索赔与理赔6.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索赔资料。
6.2 乙方收到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6.3 若甲方索赔金额超过保险金额,乙方按照保险金额与船舶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7.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7.2 若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将船舶转让,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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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精选4篇)渔船保险通用条款篇1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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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
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价值时,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碰撞责任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含恢复、修理、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以及施救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每次赔款各以不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渔船损失的一次赔款达到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七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有权放弃对保险渔船残余部分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而按保险金额赔偿,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中的一切责任。
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必须从收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规定扣除免赔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渔船的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并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
对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义务引起或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险当地的代理人。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责任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渔船如果发生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等情况,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索赔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要求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索赔函、事故报告书、保险单、费用单证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安全作业无赔款,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保险单中的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不续保者不给。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