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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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奖补

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奖补

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奖补一、事项名称: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奖补二、事项内容: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培育库以外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认定为标杆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和瞪羚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再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再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分年度按国拨经费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设定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71号)四、政策有效期:2019年7月—长期五、服务对象:企业六、申请条件: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和瞪羚企业;4.对南昌市科技局认定的标杆型高新技术企业。

七、办理流程:南昌市科技局官网发布申报通知和计划指南——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线上审核推荐——市科技局进行线上初审-市科技局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下达奖励资金。

(流程图附后)八、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入规证明材料;3.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和瞪羚企业的认定证书;4.南昌市科技局认定的标杆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5.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九、申请时间:2021/01/01--2021/12/31,待正式通知十、申请方式:线上--南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十一、事项类型:承诺兑现十二、承诺办结时限:发布申报通知后,180个工作日之内十三、办理部门:市科技局高新科。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洪府厅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2009年起设立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为规范我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来源为:1、整合现有各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包括: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出口创汇奖励资金、园区建设贴息资金、全民创业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10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2、将市财政对开发区、新区每年上划市级收入返还改为增加扶持企业发展资金;3、市级财政每年增加部分投入。

第三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平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商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和确定扶持项目等。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第五条发展资金支持在南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产业发展,结合南昌地税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产业发展(一)支持工业发展倍增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予以优先认定。

2.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规定比例,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洪府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四日关于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支持和帮助我市企业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进一步加快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大发展、城乡大变样、文明大提升,在系统地贯彻落实国家、省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加大力度制定如下措施:一、全力支持企业扩能改造1、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

对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规划局牵头。

)2、积极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的投入。

对国家、省及我市鼓励类的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现有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引进新落户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但市重点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上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牵头。

)3、对“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企业这两项税收的原受益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分配比例由转移方和承接方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4•【字号】洪府厅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8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四章管理和考核第五章附则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作,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类型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类型。

第三条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发展应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扶持经费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劳务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昌注册运营。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资金来源。

《支持南昌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解读

《支持南昌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解读

《支持南昌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解读近日,南昌高新区为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发布了《支持南昌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以下简称《30条措施》),人民网、搜狐网、新浪网、中国日报、江西电视台、大江网、南昌日报、经济晚报、南昌新闻网等多家媒体竞相关注并报道。

《30条措施》将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改进服务方式等多方面为园区企业营造更为优质的营商环境。

南昌高新区税务局就《30条措施》开展专题政策宣讲会暨第30个税收宣传月办税大体验活动。

在活动现场,高新区税务局负责人向15家园区企业代表详细解读了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相关内容,并带领企业代表参与办税大体验活动。

据悉,《30条措施》中明确指出高新区税务部门将全力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龙头带动区建设,认真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型项目,将通过无偿或出租等方式提供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将对符合政策条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减免。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发展,对符合政策的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

大力支持高新区软件企业、航空产业、动漫行业发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和技术转让,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

将全力支持全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样板区建设,支持园区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物流企业及管道运输服务业,可减免有关税收。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扶持政策评价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扶持政策评价

高新技术是对先进的适用技术和新技术、新兴技术、尖端技术等现代 技术的统称。因此我国对高新技术的定义是:新型技术、创新的成熟 技术以及专利技术、专业技术和本国本地区没有的技术。根据国情, 我国在863计划中选择了八个领域作为高新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 、新材料技术、能源技术、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与自动化技 术、海洋技术和民用高新技术。
三.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现状
南昌高新区创建于1991年3月,1992年11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 新区。高新区位于南昌市城东板块,区域面积231平方公里,下辖昌 东、麻丘两个镇和艾溪湖管理处,辖区人口50万。 高新区已开发产业区面积60平方公里,区内有各类企业2000多家,其 中外资企业260余家,总部在高新区的上市公司13家,世界500强14 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4家,年收入超亿元的工业企业53家,销售 收入过百亿元的企业有3家。 近年来,南昌高新区经济总量高速增长。全区工业销售收入从1991 年建区到2003年突破100亿元用了12年的时间,到2005年突破200 亿元用了2年的时间,到2006年突破300亿元只用了1年的时间。 2007年,全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554亿元,增长43.2%;工业总产 值450亿元,增长23.6%;销售收入452亿元,增长24.2%。三项主 要指标达到“两年翻一番”,实现三年跨越“四个百亿台阶”。
高新区产业扶持导向
1.扶持新兴产业:网络游戏产业、动漫产业等 2.支持优势产业:光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集 成电路、数字家电,中药制剂、保健药品、医疗器 械、医用制品,应用软件集成等 3.培植特色产业:铜、钨、钽铌、稀土、有机硅等 资源深加工产业 4.壮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 医药、新材料产业等
2013年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GDP)3336.03亿 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7%,而南昌 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元,达到 1014.43亿元,增长14.3%,地区生产总值348.5亿 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70.96亿元;财政总收入 56.1亿元,列全市第二位;出口创汇突破20亿美元 ,列全市第一位。南昌高新区成为全省首个千亿产 业园区和财政收入超50亿元的开发区,并实现企业 户数、经济规模、利税总额等多个全省“第一”。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年修正)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年修正)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2年7月26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二节资金支持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发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逐步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高新区及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以及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洪府厅发〔2018〕157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11月2日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8年11月27日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部署和江西省创新性省份建设的要求,改进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投入方式,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成为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发〔2016〕85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保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投入的总和。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中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补助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鼓励县(区、开发区、新区)参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局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财教[2003]61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发布日期】2003.11.28【实施日期】2003.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教[2003]61号)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管好用好科技三项费用。

附件:《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特此通知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定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民营单位,中方控股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可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三项费用。

党政机关等职能部门不直接承担科技项目,不安排科技三项费。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应突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点,提高重大项目经费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产业牵动面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包括:1、重点攻关计划项目(含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2、星火计划项目;3、火炬计划项目;4、科技基金;5、软科学计划项目;6、国际合作交流科技计划项目;7、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8、市级重点实验室科研设备项目;9、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10、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

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赣高企认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赣高企认办〔2024〕6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赣高企认发〔2020〕2 号)、《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赣科规字〔202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现将我省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在江西注册成立满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二)2021年经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以及2021 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1 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如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二、申报条件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批次及时间4月29日开始申报,采用自主申报、推荐,集中受理、审核,定期评审、报备的工作方式。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2•【字号】洪府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2日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原则与目标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

经过5年努力,力争使我市从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排名第27位上升为第20位。

二、重点发展领域(一)综合型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

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 )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南昌市cmmi补助政策

南昌市cmmi补助政策

南昌市cmmi补助政策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优化我市经济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第一条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

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服务外包的主要形式。

其中信息技术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互联网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

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外包办)每年组织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可享受本政策鼓励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2、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3、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第一年须达到30万美元以上,第二年须达到50万美元以上;第三年及以后每年须达到50万美元以上。

第二条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划出1000万元作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政策所涉及的商务部工程地方配套、人才培训、引进与奖励、国际市场拓展、重点企业引进、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国际网络通讯资费补贴、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

年度未使用完的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对国家给予的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市政府按照国家部委文件要求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

第四条鼓励扶持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实训工作。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洪府厅发[2005]154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具有现代农业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是联系农户和市场的重要桥梁,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力军。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其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率先为实现我市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

现代农业技术主要包括种子种苗、农业生物工程、工厂化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增值转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

二、认定条件申报认定为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被认定为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2、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积极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主要在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推广或农业设施栽培技术、农产品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用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并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

3、在某一农业产业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队伍和服务组织,并具有与一定产业化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人员等条件和具有一定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共五则范文)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共五则范文)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共五则范文)第一篇: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事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我省目前的具体情况,近期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七)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九)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相关的经营业务。

单纯商业性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或经营管理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5)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外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有5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这两类企业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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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参照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激励我市科技型企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南昌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对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向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获通过的企业,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纳入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二)对在外地已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昌市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未改变并与母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经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核定后,纳入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财政资金补助企业上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备案工作,具体标准为:
备案的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备案的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按1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备案的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补助依据。

第四条对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差额予以补差,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应给予企业的补助金额中,30%由市财政承担,70%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承担。

如以后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比例各自承担补助资金。

第五条市科技局每年5月份发布《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政策兑现工作。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申请补助程序如下:
1、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额的税务部门有效核定材料。

2、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审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经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审定的补助企业名单和经费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企业,申请补助程序如下:
1、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企业优惠税率差额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款的主管税务部门证明。

2、市科技局根据市投资促进局提供的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组织相关人员核定后,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经费,并向社会公示,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审定的补助企业名单和经费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中市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连同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承担部分一起拨付给企业。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当年纳入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后可申请企业上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补助,且同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根据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条本办法所需市级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优惠,不予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施行期间与市政府出台的新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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