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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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XX集团有限公司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XX集团章程》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员工。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其员工参照执行并可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与集团公司、分公司工会协商一致后生效。本手册应分别向公司本部和分公司员工公示。
第四条本手册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订立)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使用广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推荐的劳动合同版本,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自行拟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启用。
第六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体检证明、住址等资料,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资料瞒骗公司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集团公司、分公司决定录用的员工,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本部的员工由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的员工由集团公司委托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自集团公司代表人和劳动者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署后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八条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本部和分公司,下同)与新聘用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内。
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九条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应书面告知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履行)
第十条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福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由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改变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以及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改变劳动报酬,不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员工。
(解除)
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附表)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已经在招聘时告知的一项或多项录用条件;
(二)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指员工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或符合本手册规定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因员工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使公司被公众传媒暴光造成公司信誉影响,或流失2个以上客户,或造成公司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四)员工私自在外单位兼职,经公司有关部门告戒2次以上仍拒不改正的;
(五)员工被证实在招聘时以假文凭、假证件、假资料等欺骗公司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有医疗证明不能从事原岗位的工作,
由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仍然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公司交付的各种任务,或者三次以上违反本手册,又未达到本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为不胜任工作。员工不胜任工作,先调整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仍未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或仍然有违反本手册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现行工作岗位消灭或不能按原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可提请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公司与公司工会协商后确定,确定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法律规定优先留用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预告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
第十六条劳动者没有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通知公司,自行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当事人招聘录用费用+当事人的培训费+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赔偿最高不超过当事人上年的工资总额。
造成公司损失是指因岗位无法补缺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终止)
第十七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0天,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
(一)员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接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五日内到公司人事部门续签劳动合同。
(三)员工接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知会公司人事部门,并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五日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除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
员工上、下班时间另行公布,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休息日的,应提前一周向全体员工告示。
第十九条公司对××××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岗位不定时工作制。实施上述特殊工时制度,应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会知有关职工。
第二十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按《劳动法》的规定征求工会或员工本人的意见。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不同岗位(职位)分别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约定的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员工的工作业绩对员工发放效益工资或奖金。每年效益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津贴、补贴、效益工资、奖金和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月日支付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每月1—10日支付员工上月效益工资或奖金。
第二十四条新入职员工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当月工资、津补贴。日工资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额 + 各类津补贴)÷21.75。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最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论其是否工作满一个月标准工时,公司均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探亲假、伤病假、婚丧假、哺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一)员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支付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二)员工请事假不支付工资,其月工资按照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计算办法为:月工资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额 + 各类补贴 + 月度奖)÷ 20.83 ×当月实际出勤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