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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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及其所辖区县(含开发区)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按照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市政府对区县(含开发区)政府债务实行总额控制,在省级下达的限额内分配发债额度,把全市

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三)分类处置,规范举债。严格规范新增债务,妥善化解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照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四)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综合应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区县(含开发区)及市级部门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负责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新增举债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制度完善和管理规范。

第二章债务资金举借

第六条融资渠道。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除发行政府债券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

偿债责任。

第七条统一举借。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统一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政府债务,其单位自身债务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限额管理。全市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省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市财政局根据存量债务、财力、债务风险及公益性项目等因素分配省级下达的限额,确定区县(含开发区)及市级部门发债额度。

第九条预算管理。市、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严格担保。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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