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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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行为规范
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中,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潍坊浩鼎成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金融投资的风险。
一、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代客理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决定现货或者证券买卖、选择品种、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
(五)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六)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八)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九)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十)以公司或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
议;
(十一)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三)向客户提供非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四)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直接或间接地接受除公司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其他与本合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
(十五)将自行洽谈开户以及营业部的现有客户计为其招揽的客户,或通过使客户转出再换名转入的方式增加其招揽的客户;
(十六)销售基金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等违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七)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公司名称、标识的名片、胸牌、宣传单、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
(十八)接受客户密码,利用热键、网上委托、电话委托、手机炒股等外围自助方式通过客户密码代理客户操作;
(十九)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提供、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服务或产品;
(二十)伪造客户签名及客户资料,违规使用或私刻公章及业务用章,违规使用或伪造票据;
(二十一)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助客户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二十二)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非法理财产品等非法证券活动;
(二十三)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十四)违规举办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二十五)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二、加强经纪人风险监管制度,对应当追究经纪人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处理:
1、警告;
2、留用查看;
3、扣发报酬;
4、解除劳动关系;
5、通报证券监管机关,注销其证券经纪人执业资格;
6、民事赔偿;
7、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经纪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