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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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7日内不受理
(提交起诉状)(2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受理立案
进入案前准备阶段(1、2、3、4、5、6)
开庭审理:开庭准备阶段(4项工作)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
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
当庭宣判(10
日)
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定期宣判
(立即)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向受
诉法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可延长3个月。
不服裁定的10日内原审法院
上诉:提起
不服判决的15日内二审法院(5日内)移交上诉状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至(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
提出答辩状原审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至上诉人
(5日内)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资料齐全(5日内)立案
资料不全(2日内)通知一审法院原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内补全
开始审理
(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
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不服裁定的在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并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