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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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劳动关系

【教学目的】西方国家工会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集体谈判的基本模式和原则是本章需要了解的一个方面;此外,需要进一步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

【教学要求】通过学习,了解集体谈判的三种基本模式以及应注意的一些原则;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

【学习方法】在学习本章的过程中,应对西方国家工会的发展历史作一个简要的了解(可以参看本章的附录),在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途径的基础上,能正确处

理我国各类企业、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出现的一些基本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始

终是要提倡的学习方法。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内涵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我国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从法律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在西方国家,劳动关系又常常被称为“劳资关系”,指为保持劳资之间的良好关系和解决双方分歧所作出的努力。它包括在这方面的努力中组织的调解、措施和政策。鉴于有组织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劳资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又往往体现在组织管理当局同工会之间的关系上。

第二节劳动者的地位和权益

一.劳动者的地位

劳动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任何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没有全体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是无法达到组织目标,实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因此,劳动者在企业内处于主体地位,而经营管理者则处于主导地位,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当然,从根本意义上说,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是劳动者。

在我国,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整个社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无论在何种性质的企业内,都拥有法定的民主权利。这是无庸置疑的。

二.劳动者的权利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⑴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

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⑵劳动者有学习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者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还明文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4.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尤其在一些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出现了片面追求利润、降低劳动条件标准,以致发生恶性事故的现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成为一句空话。

6.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待业、供养直系亲属等。但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劳动者有享受越来越完善的职工福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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