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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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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精选汇编)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篇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9〕5号,201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1962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019日起施行)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已于201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2019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2019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
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
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4)_合同大全.doc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4)_合同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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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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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
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解释二 Microsoft Word
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
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解释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十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白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性文件。
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9月1日生效,并对保险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具体指导。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 关于投保人变更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在投保后可以变更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放弃权益或者发生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投保人可以自行变更受益人。
2. 关于保险费支付责任的确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已到期但未支付的保险费,同时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3. 关于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认定:司法解释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其中,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合同无效,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非财产性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如果保险事故当事人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或者确认书,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对于解决各类保险合同争议、明确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保险法律体系。
不过,请注意,以上内容仅是简要介绍,具体的条文和规定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获取详尽的信息。
保险法解释二的内容
保险法解释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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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的重大变化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有限应用针对这波金融危机的影响,最高法及时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明确了情事变更原则,这是对合同法的重大突破。
合同法草案稿曾三次规定了该原则,考虑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分,并担心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才为在合同法中没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可知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几项:1、须有情事之变更;2、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3、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4、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
但掌握起来很难界定。
为此,最高法负责人要求,对使用情事变更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情事变更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有明显体现(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1992年3月6日),法函[1992]27号]中首次承认情势变更。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信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29号)按照情事变更原则进行了判决。
商业交易风险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商业交易风险一般是属于交易双方可以预见到的正常风险。
如某以商品的涨价规律是能预测的,这就是商业风险,不能使用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法》解释(二)7篇
《合同法》解释(二)7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主要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 甲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合同义务。
-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违约方,并尽量减少损失。
-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2. 仲裁解决:- 若协商无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应遵守裁决结果。
五、其他事项1. 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有效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
2.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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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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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X〕5号
【颁布时间】201X-4-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X〕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5月13日起施行。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3)_合同大全.doc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3)_合同大全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
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一、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的基本情况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是我国最高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解释文件之一,于2013年3月发布实施。
解释二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和诉讼时效》、《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
在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中,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终止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对责任准备金、诉讼时效、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导。
二、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最高法保险法解释二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内容、履行和变更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保险合同应当是合法、真实和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审核被保险人的申请,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自始至终保持诚实信用。
2. 责任准备金和诉讼时效解释二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和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确保能够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同时,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可能面临时效问题。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解释二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责任险,用于赔偿第三者的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第三者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约定的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4.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健康或生存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解释二对人身保险的合同内容、赔偿方式、理赔流程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解释二对财产保险的合同内容、理赔方式、赔偿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不得设立保险金对价的限制、限额或者限制受益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对价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该规定,保险人不得对保险金设立任何形式的限制或限额,并且也不能限制受益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如果当事人自行约定,要求对保险金设立限制或限额,或对受益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则该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同时,本解释还明确规定:当事人自行约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应当易于理解、明确清晰,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此外,若受益人为保险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则受益人权利的限制应当充分、明确地告知被保险人,并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总之,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金设立限制或对受益人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合同法解释(二)13页word
Fa Shi [2019] No. 19(Adopted at the 1090th Meeting of the Tr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1 December 2019: Effective as of 29December 2019)(法释〔2019〕19号201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In order to ensure proper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contract disput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Contract Law"),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s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are hereby issued: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I.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Law一、法律适用范围Article 1Where an action concerning a dispute arising from a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is filed with a people's court,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shall apply; in the event of an action concerning a dispute arising from a contract concluded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then current law shall apply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herein, or the 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Contract Law may apply in the absenc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then current law.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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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刚刚发布,共计二十一条,6月8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了明确,旨在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题。
本台记者孙莹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以及保险法专家,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
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
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
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我们希望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来推动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了方式和标准。
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章或者是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他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有履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发生的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卫国分析,
王卫国保险公司中也有的经营者不太诚信的,想占便宜,知道你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也不撤销合同,让你继续交保费。
最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那保费也就交了得了,要是发生保险事故让我赔,这件事就端出来了,说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了,就拒赔。
保险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对其加以细化,确立了“询问”制度。
王卫国你问了、我答了,在问的范围内我答了,这就算如实告知了。
你要是没问,我没有告知,那就不能怪我了,所以把主动权和风险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一方。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需要先起诉第三责任方而是直接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认为,这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李欣我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我交钱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便捷地获得保险的保障,获得赔偿。
如果我先告别人,我去打官司,那我
还买保险干什么?我可以帮助、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这是我协助你去做的,但是你赔付不是以这个作为条件。
(记者孙莹) 更多详细内容请见随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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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就今天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您谈一谈制定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答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
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231件,审结28106件。
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752件,审结40711件。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9767件,审结58885件。
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3206件,审结72135件。
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审结76198件。
2012年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
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
尤其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几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涉及保险合同。
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但因受历史条件所限,实践中很多问题沉淀下来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
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对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自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保险人核保期间的计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等。
由于《保险法》适用涉及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加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各地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够统一。
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影响裁判标准的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启动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此次制定该司法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目的
1、积极回应民生,实现司法为民。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内容。
当前保险市场上,销
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极大困扰广大保险消费者,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我们希望通过本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和理赔行为,尽可能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问题。
2、服务市场经济,促进行业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现保险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但保险合同部分的条文依然有限,尚难以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之更好的发挥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3、细化法律条文,弥补法律缺失。
《保险法》经过2009年的修订,我国保险合同法规则已经趋于完善,但一些条文仍然过于原则。
为此,我们在遵从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努力提升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
此外,由于保险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保险法》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缺失,推动保险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