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全文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密级的确定、变更及解密
科学技术确定秘密级别时的注意 事项(P190页) 应当及时变更密级的情况(知悉 范围拟作较大改变;泄露将导致 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程度发生变 化) 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 情况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中级
总则
掌握《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 突出重点,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 术保密的交流与应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的科学 技术保密工作。
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解密的审批、申报流程与审定 对于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
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国家科委的具体职责,对应掌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部门 的主要职责; 在科学技术与交流活动中,不得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和技术 出口应办理审批手续
科学技术秘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密管理
对于保密原因而不能发表在公开 刊物上的论文,应当给予客观评 价 绝密级国家机密在保密期限内不 得申请专利 关于机密、秘密级国家机密申请 保密专利的审批手续
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15.11.16•【文号】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保密正文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法规类别】科技情报档案保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失效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修订)【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5.01.06【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国家保密局【发布日期】1995.01.06【实施日期】1995.0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局长沈鸿英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国科发创〔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8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备案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专业化、最小化、精准化、动态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定密授权。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终审稿)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推动科技创新,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科学技术中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信息、资料、数据等内容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遵循科学性、合法性、效率性、秘密性、安全性和公平性原则。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科技信息的保密等级、重要性和风险程度确定保密措施、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六条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实验数据等资料信息;(二)科研人员的成果、专利、论文、著作、发表的文章等知识产权信息;(三)科技设备、工艺、技术实施方案、研究成果等技术信息;(四)科研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情况、装备设施等管理信息;(五)其他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信息,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和保密等级设定不同的保密措施,确保其安全保密。
第八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共享,保护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十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保密机构,配备保密人员,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设立科学技术保密档案和数据库,对重要科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备份和应急处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建立保密信息系统,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研发、实验数据等信息进行安全加密和防泄露处理,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传播。
第十三条对参与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和教育,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保密能力和自律意识。
科技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工作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在职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科技工作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分级保护原则;(三)责任明确原则;(四)预防为主原则;(五)技术保障原则。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等级第四条保密范围:(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秘密;(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软件等;(三)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四)其他涉及单位秘密的技术信息。
第五条保密等级:(一)绝密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技术秘密;(二)机密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后果的技术秘密;(三)秘密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将造成一定后果的技术秘密;(四)内部级:涉及单位秘密,一旦泄露将造成一定后果的技术信息。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六条保密制度:(一)建立科技工作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二)定期对保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软件等进行分类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四)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第七条保密设施:(一)设置涉密信息存储设备,如服务器、磁盘等,确保其安全;(二)安装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防止网络攻击;(三)对涉密场所进行物理隔离,确保安全;(四)定期对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保密管理:(一)对涉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保密资格;(二)对涉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保密能力;(三)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保密责任落实;(四)对涉密人员进行离岗审计,防止泄密。
第九条保密技术:(一)采用加密技术对涉密信息进行保护;(二)采用访问控制技术,限制涉密信息的使用;(三)采用物理隔离技术,防止涉密信息泄露;(四)采用审计技术,对涉密信息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利益,确保科学技术成果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防止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和信息泄露、盗窃和非法利用等行为,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
科学技术成果是创新活动的重要成果,对其合法的知识产权应得到保护。
相关规定明确了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规定了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为科学家和科研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加强科学技术信息的保密管理。
科学技术信息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资源,为了防止科学技术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需要建立科学技术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度。
这包括对科学技术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科学技术信息的安全。
三、加强科学技术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科学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是重要的保密对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强调加强科学技术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并严格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不泄露科技机密。
四、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为了有效地保护科学技术的机密信息,需要制定科学技术保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包括科学技术的保密期限、保密手段和保密责任等,确保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
科学技术保密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效实施。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的科技利益,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也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建立科学技术保密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科学技术经验保密规定完整版

科学技术经验保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料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料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的规定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料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料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的规定各部门:我单位的勘察设计、基本建设、技术服务、环境评价、科学研究等核心工作中经常涉及很多国家级、单位级的保密资料。
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这些保密资料的泄密不但会对国家、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会对企业和个人产生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料和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杜绝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科技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包括开题报告、研究计划、实验、观察、分析、测试记录、数据图样、论文、技术报告等,做到每一项科研科技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并做好归档。
二、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保管和使用所获得的有关科技科研资料。
三、项目责任人是该科研项目工作中资料保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负责所获得资料的获取、保存、使用、交流、销毁或存档。
四、项目参加人是该项科研工作中的资料使用人,负责在责任人的安排下使用资料进行该项目范围内的工作,并在项目结束后向负责人交还所有涉密资料。
五、只有本项目人员可以接触、使用本项目涉密资料,其他人员无权接触、使用本项目涉密资料。
本项目人员在专用计算机和专用存储设备上建立加密的专用子目录,用于存放该项目原始资料和各种工作资料。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彻底移除或销毁该项目保密资料。
六、项目原始资料及科研成果,除向合作的企业交流和上级科技部门汇报以外,任何场合不得公开。
由原始资料获得的学术性衍生资料,凡是涉及核心技术等高度涉密的,在各种场合(大会报告、学术交流、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网络传播等)交流,必须事先向项目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汇报获得书面批准;对于涉密性较低的学术性衍生资料,也要符合保密要求并在得到项目负责人允许的前提下,对有可能涉密的关键部分进行技术化隐没后再交流或发表。
七、专用计算机要加强病毒防范和防火墙保护,慎用公共网络和无线网络。
科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公司科技信息的安全与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科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科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2. 设立科技信息安全保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措施,协调各部门共同维护科技信息安全。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科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制度。
三、信息安全保密措施1. 物理安全(1)加强办公区域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对涉密设备、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安全。
2. 网络安全(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加强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等安全措施。
(2)定期对网络设备、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补。
3. 应用安全(1)对涉及公司核心业务的应用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2)加强用户权限管理,严格控制访问权限。
4. 数据安全(1)对重要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实施分级保护。
(2)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5. 人员安全(1)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明确其保密责任。
(2)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保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流程1. 涉密项目审批流程(1)项目启动前,进行信息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2)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项目结束后,对涉密信息进行销毁或脱密处理。
2. 信息安全保密事件处理流程(1)发现信息安全保密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
(3)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定期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对在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科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科技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部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科技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科技部所有涉密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参与涉密项目的外部专家等。
第三条科技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保密;(二)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三)教育培训,提高意识;(四)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二章涉密人员范围第四条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工作中,因工作需要知悉、接触或者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
第五条涉密人员包括:(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中直接从事涉密项目研究、开发、生产、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人员;(二)因工作需要,临时参与涉密项目的外部专家、顾问等;(三)因工作需要,负责涉密项目档案、资料、设备、设施等管理的后勤保障人员;(四)其他因工作需要知悉、接触或者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
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六条涉密人员选拔与任用:(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技部实际需求,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保密意识强的涉密人员;(二)对拟任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其符合保密要求;(三)对涉密人员进行岗前保密培训,使其了解保密法规、政策和要求。
第七条涉密人员保密教育:(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二)根据涉密人员工作需要,开展针对性保密培训;(三)对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八条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一)涉密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二)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坏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九条涉密人员岗位变动与离职:(一)涉密人员岗位变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新岗位符合保密要求;(二)涉密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其离职后不再接触、知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离职涉密人员应当上交所有涉密文件、资料、设备等,并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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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保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设立科技部保密委员会,负责全部的保密工作。
科技部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办公厅秘书一处合署办公),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保密工作以及承担科技部保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检查各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使全体工作人员熟知自己所负责的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各项保密法规、制度。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六条科技部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包括草案)及其统计数据;
2.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3.具有重大突破的高新技术成果;
4.能够反映国家防御实力和治安能力的总体技术及成果;
5.密码机的密码及其密钥。
(二)机密级事项:
1.未公开的国家重大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和决策;
2.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发明和科研项目中的有关内容;
3.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国别(地区)政策、对策以及科技合作效果;
4.高新技术、设备引进计划及泄露后会使引进受阻或在技术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料、数据;
5.国家重点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外资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及国家批准情况;
6.高新技术和其他关键技术引进(包括引进设备)的投资规模和批准的外汇额度计划;
7.我国独有的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8.计算机加密软件、查询数据库指令。
(三)秘密级事项:
1.未公开发布的科学技术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统计数据;
2.敏感项目的科研经费预决算;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总体设计;
4.对外签订的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议、计划、议定书等国际科技合作文件;
5.对外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拟采取的对策;
6.技术设备进出口工作中有关与外商的谈判方案和控制外汇金额以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7.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的技术资料、样品、实物及其来源和技术手段;
8.在计算机应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存储、处理、传输和载体。
第七条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范围内的文件、资料、档案、图表、磁带、磁(光)盘、实物等均属保密范围。
第八条科技成果密级的划分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
第九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中央国家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十条各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简报、电报、会议纪要、书刊、磁(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一切载有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同一载体上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其最高密级确定。
第十一条确定密级的工作由承办人员先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凡依据原件复印、摘录、汇编的文件、刊物、资料和翻录的录音、录像带等,应按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时,应自行解密;需要升密、降密或变更保密期限的,由原确定的单位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科技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原单位已撤销的,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办理。
第四章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要害部门、部位从事机要、秘书、档案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熟知国家保密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人事部门要严把政审关,坚持先审后用并在上岗之前进行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接触绝密事项的人员应有登记。
第十六条科技部工作人员在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交流、讲学活动;
(二)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资料等材料;
(三)为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品等撰稿、录像;
(四)利用新闻宣传媒介进行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未经批准,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及记有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携带出国。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在办理下列审批手续后报科技部保密委员会审核,办理出境手续:
(一)向外提供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报部领导审批;
(二)向外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报部领导审查同意,上报国家保密局批准。
第十九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我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审批手续:
(一)我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二)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
(三)进行对外交往与合作工作所必需的;
(四)对方具有保密能力并能承担保密义务的。
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应征得其他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会议,会议组织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订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二)会议地点一般不得在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
(三)严禁使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谈论会议内容,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会议内容不准记录的,应事先说明。
(四)严格控制下发的会议文件。
会议期间印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须标明密级、份数、序号,登记分发。
(五)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住房进行保密检查,看是否有遗失的文件、笔记本等。
标有密级的会议文件,不需会后收回的,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带回工作单位交给文件管理人员按文件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密码电报按绝密级文件管理。
电报的登记、签收、传递、借阅、保管和清退,应当严格执行《科技部密码电报管理办法》。
复电必须遵守“密来密复”的原则。
阅电必须遵守“有关者阅办,无关者不看”的原则。
密码电报办完后应当及时清退。
严禁复印密码电报。
第二十二条因公外出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密码电报及秘密文件资料。
如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应按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由本部使用、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司、局以上领导批准,不得提供给外部门。
第二十五条向部外寄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一律通过机要交通发送,不得进普通邮局寄发或托人代转。
第二十六条复印机、微型计算机和传真机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部复印机使用管理保密规定》、《科技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使用传真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部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休、退休时,应办理文件移交手续。
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外单位向本部机关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备有正式公函,并经厅、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无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资料及其原稿,应当及时清点登记,经厅、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销毁,不得当废纸变卖。
第三十条严禁在私人通信和私人交往中涉及和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通信保密的有关规定,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讯中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在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电话话筒。
凡确需在电话通讯中谈论秘密事项的,必须使用保密电话机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无线电话机设备。
如确因工作需要安装邮电公用网和专用无线电话系统的,应当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并由国家保密局核发“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高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带到家中阅办。
确需带到家中阅办的,要严格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明显的,或在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者对失密、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保密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的,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科技部保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科技部保密规则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