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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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函〔201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实现载货车辆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不合规载货车辆销售、登记上户和上路行驶;货物源头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供货源头无非法装载;道路运输市场公平、规范、有序,无载货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得到及时处置,合规正常运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完善,日常治超行为依法依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工作重点

(一)货运车辆管理

1.严把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关。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货运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商品车运输车辆,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2.整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工商部门会同质监、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全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改装场所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企业和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并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3.加强机动车辆检验机构管理。质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货运源头管理

1.严格货运市场准入审核。交通运管部门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等有关国家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限期纠正已进入道路货运市场的违规车辆;公路部门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2.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制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责任考核办法,建立源头装载单位管理台账,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

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工商部门依法对矿场、煤场、沙场、石料场、渣土场登记造册,并会同安监等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场、煤场、沙场、石料场、渣土场;安监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为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国土部门加强地矿开采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开采企业;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建筑工地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和城市渣土专项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治理。

3.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交通运管部门向重要货运装载源头企业派驻运政人员,督促、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站、场);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场)上路行驶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路面联动执法

1.加强治超站联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向治超站派驻工作人员和警务人员,在公路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以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为主,以治超站为依托,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测值班;按照逢超必查、不卸载不放行的原则,采取既卸载、又罚款的办法,对经确认的超限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避站绕行、夜间偷运、短途接驳、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2.加强重点路段流动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货物源头运输站场出入口、普通公路重要地段等关键节点安排警力值守,依法查扣超限超载车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运输车辆,责令限期自行恢复或依法强制拆解;公路部门加强县乡道路监管,按规定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严防超限超载车辆利用乡村道路绕行逃检;交通运管部门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出入厂(站、场)路段、超限超载运输货车频繁路段的监督检查,采取劝返、分装、责令停止运营、吊销运输许可等手段,及时处置超限超载行为。

3.加强区域和行业联合执法。加强与相邻交界地区间的协作执法和行业间的联合执法,加大盲区路段、绕行逃检、短途驳载等区域超限运输行为打击力度,消除治超盲区,实现全路网布控。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正常的治超工作环境和车辆通行秩序。

(四)运输市场管理

1.强化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坚持常态化的道路货运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从严整治超限超载等扰乱道路运输市场行为,依法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公平、规范、有序。

2.建立道路运输“黑名单”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加强违规装载行为查处,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秩序,将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维护运输市场营运秩序。

3.严厉处罚超限超载运输单位。公安交警、公路等部门将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及时抄告运管部门;运管部门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警、公路部门和治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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