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模拟试卷1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模拟试卷1(总分62,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200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
对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B. 变更对张某的处罚决定C. 撤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D.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2.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应当直接作出赔偿判决B. 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 应当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诉D. 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3. 李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
一日,她出门忘记带钥匙,被困在门外,遂打“110”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为其开锁。
“110”告知她这不属于其职责后,并未出动。
李某遂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应作出何种判决?( )A.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 撤销判决C. 确认判决D. 维持判决4. 姜某在法院的主持下,和公安局达成行政赔偿协议,法院作出了行政赔偿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后,姜某却反悔,向法院提起再审。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姜某若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提起再审B. 姜某不可以对生效的调解书提起再审,法院不应当受理C. 姜某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再审,不受时间限制D. 姜某应当履行协议,不应该再起诉5. 某环保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
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B. 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C. 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D. 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6. 甲镇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本镇经济发展下发了整顿本镇的企业、取缔非法经营企业的通知。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1.法律文书: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3.呈请拘留报告书:指公安机关依法急流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4.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5.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犯该逮捕而在逃的或则被拘留,逮捕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6.起诉意见书: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想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7.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8.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9.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10.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11.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12.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13.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14.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1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建议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16.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该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17.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18.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19.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20.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21.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2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2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24.监狱法律文书: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25.罪犯入监登记表:指监狱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26.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27.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28.监狱起诉意见书: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所制作的一种文书.29.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所制作的一种文书.30.律师实务文书: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31.民事、行政起诉状: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所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32.刑事自诉状: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33.反诉状: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34.民事再审申请书: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35.刑事申请书: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36.支付令申请书: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想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37.公示催告申请书: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分离,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重新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38.答辩状: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39.上诉状: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40.强制执行申请书: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41.宣告失踪申请书: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42.宣告死亡申请书: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43.民事授权委托书: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44法律意见书: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45.律师见证书:指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师依法对其亲眼所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并出具的一种文书.46.收养协议书: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为确立收养人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亲属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47.书面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死亡十发生法律效力的这种法律行为,以文字形式加以确认的文书.48.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49.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50.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书面协议.51.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已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52.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与反驳.53.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记录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54.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55.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56.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57.合同公证书: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58.继承公证书: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59.亲属关系公证书: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60.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51.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除本人可以辩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62.辩护词: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63.代理词民事:指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洋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
江伟平与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伟平与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伟平;青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江伟平青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江伟平【当事人-公司】青阳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良峰【代理律所】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伟平【被告】青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阳县人民政府签订涉案《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阳县人民政府签订涉案《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具体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是协议签订有无依据;二是协议内容是否系后补,是否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围绕上述焦点及需要审查的内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本案中,江伟平的房屋因与塔桥新村集体土地连成片,而被划入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的征收红线范围内,青阳县人民政府在江伟平的房屋不在青政房征字[2019]2号房屋征收决定规划红线图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依据该征收决定征收其房屋虽于法无据,本院(2020)皖行终151号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青政房征字[2019]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保留其效力,认可被征收人按照该房屋征收决定及所附的《青阳县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城改(棚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故青阳县人民政府按照青政房征字[2019]2号房屋征收决定及所附的补偿安置方案与江伟平签订涉案《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有依据,协议的签订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行政裁判文书
作用
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对于严肃执法,增强人民群众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制作要求
制作要求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公开、规范、准确。 一、合法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要有法律依据,二是制作行 政裁判文书的程序要合法。 严格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是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证。法 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是行 政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符合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 判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因此,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起草。
行政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内容摘要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代表,像国家的守护者,行使着审判的权利。在行政诉讼的海洋中, 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那 些复杂的行政争议。 他们用文字描绘出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像一位艺术家挥洒着油彩,创作出具有深刻内涵 和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每一份行政裁判文书,都如同一片独特的树叶,脉络分明,色彩斑斓, 每一条线都透露着精细与严谨,每一抹色彩都闪烁着公正与公平。 在这里,文字的力量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们不仅描绘了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还通过巧妙的 修辞和深刻的立意,让读者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威严和温暖。他们用生动的语言,让那些枯燥的法 律条文跃然纸上,使每一个普通人都能理解并感受到法律的力量。
(二)撤销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因而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最新】
一、概念及作用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审理终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确的判决,可以及时解决民与官的纠纷,有力地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这对于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案件编号。
如:“[年度]×行初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中原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原告是公民的,须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所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应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委托律师作诉讼代理人,只须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
判决书中被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则应在判决书中依次写明,具体写法如上所述。
判决书中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原告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
形考五应用写作
形考五1.结合教材,简述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20分)1、含义: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2、用途:民事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借。
3、种类: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三)管辖文书(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六)开庭审理文书(七)一审裁判文书(八)第二审程序文书(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十)督促程序文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2.结合教材,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20分)含义: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刑事诉讼时使用的文书包括司法机关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文件。
用途:刑事诉讼文书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区分合法与违法行为和事实,制裁刑事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种类: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以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按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3.结合教材,简述行政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20分)1、含义:行政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行政案件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行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2、用途:行政诉讼文书既是司法机关行使法权,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偕。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明确指出文书性质,例如“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
件用)”。
2.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的受理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
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案件的受理时间以及审理过程的简要描述。
3.案件事实和证据: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双方的主张、争
议焦点、举证、质证等环节的内容。
特别强调原告应提供的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相关行政协议的初步证据和依据。
4.法院意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以及判决的理
由。
5.判决结果:根据法院意见作出的具体判决,包括是否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
6.尾部:包括判决书的出具日期、审判长和审判员的签名、法院印章
等。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行政判决书的样式已经从原来的两类扩展到了十三大类,以适应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的判决需要。
这些类别包括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一审请
求给付类、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无效类、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一审行政裁决类、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类、一审行政协议类及一审行政赔偿类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撰写行政协议判决书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确保判决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判决书应当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行政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湘11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石林;易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当事人】曾石林易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曾石林易建华【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蒋瑶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瑶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瑶魏绍辉【代理律所】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石林;易建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证人证言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回避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现评析如下:一、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等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
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等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闽02行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当事人-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林佐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璐琪、张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林佐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璐琪、张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红、林佐铭许璐琪、张敏【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下官路10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陈建利名下,但房屋系陈建标所建造并长期居住,陈建标一家除该房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和房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下官路10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陈建利名下,但房屋系陈建标所建造并长期居住,陈建标一家除该房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和房屋。
而陈建利名下拥有下官路47号宅基地和房屋,在骆美英与杏林街道办签订的297号协议中,亦提到下官路10号房屋的登记情况,并确认“本次征收安置时应合并计算”,结合骆美英后来签署下官路10号房屋并交付拆除确认单的事实,说明上诉人是接受对陈建利名下土地房屋的安置补偿条件的。
杏林街道办在查明的房屋现状、权属登记情况、实际居住情况以及采用公示方式后,与房屋实际使用人陈建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
行政赔偿判决书精选5篇
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________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______)____行初字第_____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________不服(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不作行政赔偿裁决的写: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向(行政主体名称)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未给予答复(含未给予实质性答复),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因________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________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________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的,写明原因)。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___诉称,……(概括写明原告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赔偿诉讼请求)。
仁寿县龙马镇人民政府、吴金鲜、吴金洪等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仁寿县龙马镇人民政府、吴金鲜、吴金洪等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川14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兵姚俊辉胡海东【审理法官】陈继兵姚俊辉胡海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仁寿县龙马镇人民政府;吴金鲜;吴金洪;吴水均;辜述钦;吴菊香;吴芹梅;吴宗泽【当事人】仁寿县龙马镇人民政府吴金鲜吴金洪吴水均辜述钦吴菊香吴芹梅吴宗泽【当事人-个人】吴金鲜吴金洪吴水均辜述钦吴菊香吴芹梅吴宗泽【当事人-公司】仁寿县龙马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继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继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继【代理律所】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仁寿县龙马镇人民政府;吴水均;辜述钦;吴菊香;吴芹梅;吴宗泽【被告】吴金鲜;吴金洪【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审理范围;二、被上诉人吴金鲜、吴金洪的起诉是否已过起诉期限;三、被上诉人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吴水均与宋桂花系夫妻关系,吴水均系户主。
一审法院在一审中追加吴宗泽对其询问时,吴宗泽表示其对本案原审原告的起诉既不主张,也不放弃,并另案起诉龙马镇政府强拆其房屋违法。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9日作出《关于同意东坡区等6个县(区)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眉府函[2019]84号),根据该批复,撤销仁寿县龙桥乡,将其所属行政区划划归龙马镇管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审理范围;二、被上诉人吴金鲜、吴金洪的起诉是否已过起诉期限;三、被上诉人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行政判决 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民事判决 书(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行政判决 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行政赔偿 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行政调解 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行政赔偿 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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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
行政诉讼 废
标点符号 法院
文书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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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针对性 样式
书
文书
通知书
形式
行政
当事人
公文
用法
内容摘要
本书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主,全面收录了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的新行政 诉讼文书样式,共132个。新样式对原有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改、废,对实践中不太统一的文书 样式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当...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7: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8: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9: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0:通知书 (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1:通知书 (调取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2:通知书 (证据保全担保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32:重新勘 验申请书(申请重新勘验用)
一、基本规范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7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伟强曾亦桦韦志勇【审理法官】韦伟强曾亦桦韦志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蒋新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蒋龙生;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蒋仕花;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蒋政;蒋德岭;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蒋冬林;蒋德新;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蒋菊花;蒋远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蒋新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蒋龙生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蒋仕花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蒋政蒋德岭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蒋冬林蒋德新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蒋菊花蒋远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蒋新明蒋龙生蒋仕花蒋政蒋德岭蒋冬林蒋德新蒋菊花蒋远华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当事人-公司】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卢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柳世誌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柳世誌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斌蒋峰柳世誌【代理律所】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被告】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本院观点】全州县人民政府全政发〔1990〕100号《处理决定》对本案争议山场权属作出处理后,月村、太白地村一直不服,强烈要求对本案争议山场权属重新进行处理。
1审行政判决书案例
范忠平不服济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原告范忠平,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利军,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该局民警。
第三人李雷波,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范忠平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以下简称第五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受理后,于1月17日、24日分别向被告第五分局及第三人李雷波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范忠平,被告第五分局委托代理人吕利军、王玉辉,第三人李雷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以下简称原王屋分局)于2010年10月19日对李雷波作出济公王分(轵城)决字[2010]第06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0年9月2日夜里8点许,李雷波酒后误将其岳母家西邻居范忠平家街门蹬开,范忠平从屋内出来后,认为李雷波是来其家找事的,在街门口范忠平上前用手拽着李雷波的上衣,李雷波对范忠平进行殴打。
李雷波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雷波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原告范忠平诉称:其是被李雷波等七个歹徒殴打的,原王屋分局在对李雷波进行处罚前没有告知其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罚程序违法,且对李雷波处罚太轻,李雷波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请求撤销原王屋分局作出的济公王分(轵城)决字[2010]第06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第五分局辩称:原王屋分局对李雷波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李雷波述称:其对原王屋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没有意见。
被告第五分局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1、葛XX的询问笔录。
吴锦洪、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锦洪、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浙05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育红许婷婷彭伟伟【审理法官】何育红许婷婷彭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锦洪;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吴锦洪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锦洪【当事人-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姚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周锋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周锋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金海周锋【代理律所】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锦洪【被告】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涉案《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被上诉人八里店镇政府因新农村建设拆迁活动而与上诉人妻子陈军兰协商订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被上诉人八里店镇政府因新农村建设拆迁活动而与上诉人妻子陈军兰协商订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上诉人起诉时自认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涉案协议,故上诉人应对妻子陈军兰代其签订涉案协议的情况知晓并认可。
关于涉案《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否可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房屋行政协议行政判决书
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房屋行政协议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吉05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强纪刚姜珍林【审理法官】王强纪刚姜珍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官茂【当事人】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官茂【当事人-个人】刘官茂【当事人-公司】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易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易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易【代理律所】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刘官茂【本院观点】一、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案涉《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程序上是否存在严重瑕疵。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举证责任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案涉被征收房屋在《产权调换协议书》送达给刘官茂后已被拆除,刘官茂已领取协议结算金额16万余元、对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尚未领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案涉《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程序上是否存在严重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被上诉人刘官茂主张其签署的《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为空白,本人签字落款时间是2017年12月18日,上诉人签字盖章落款日期是2018年1月9日,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10日收到该协议书。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与孙文韬等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与孙文韬等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马磊马传贤【审理法官】王松马磊马传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孙文韬;刘帆;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孙文韬刘帆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孙文韬刘帆【当事人-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徐小淦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小淦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小淦【代理律所】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被告】孙文韬;刘帆;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关于违约义务的承担主体问题,因黄岗指挥部作为协议的丙方签章认可,且该协议中明确约定由黄岗指挥部承担安置补偿义务,故当该协议中所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没有履行时,应当由组建黄岗指挥部的行政机关即牧野区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对此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管辖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违约义务的承担主体问题,因黄岗指挥部作为协议的丙方签章认可,且该协议中明确约定由黄岗指挥部承担安置补偿义务,故当该协议中所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没有履行时,应当由组建黄岗指挥部的行政机关即牧野区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对此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32平方米是否重复补偿的问题,因案涉协议中约定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155.92㎡”,安置“建筑面积155.92㎡”,没有显示牧野区政府述称32平方米的问题,而牧野区政府及牧野区城建局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32平方米已经履行过上述协议义务,故应当认定上述32平方米与涉案协议无关,牧野区政府及牧野区城建局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面积继续履行义务。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单项选择题]1、为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
A.唐代B.宋代C.明代D.清代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2、法律文书从结构上划分通常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A.标题、正文、尾部B.首部、事实和理由、结尾C.首部、正文、尾部D.标题、事实和理由、结尾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3、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
A.立案的事实依据B.立案的法律依据C.立案的理由D.侦查计划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4、律师记录询问证人谈话内容的文书,在表达上属于法律文书中的()。
A.笔录式B.文字叙述式C.表格式D.填空式参考答案:A[单项选择题]5、起诉意见书叙述事实的开头语是()。
A.经依法侦查预审证实B.经依法侦查终结C.经依法侦查查明D.经依法侦查终结证实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6、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是在办理()时制作的文书。
A.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B.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D.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交起诉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7、起诉书的功能有()。
A.是确认侦查活动终结、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B.表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是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的依据D.是代表国家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8、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中的错误。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9、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
A.被告人B.公诉机关C.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D.辩护人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1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在()的情况下,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
A.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B.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重审C.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D.原判决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决定改判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1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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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年××月××日(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简要写明被诉变更、解除协议等协议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
如果针对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该部分不写)。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
一、本判决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判决书的首部、尾部(包括附录部分)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和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或者请求给付类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事实部分。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要求与一般行政案件有所区别,应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
原告应提供被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初步证据和依据。
被告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判决书要围绕行政实体法预先设定的有关条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充分说理、论证,最后明确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原告请求是否成立。
四、“本院认为”部分,要写明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运用行政实体、程序法律规范以及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对不依法履行、未按
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的理由成立,但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在理由部分对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予以阐述和确认。
裁判所依照的法律依据部分,要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
五、判决结果。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协议有效,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可以采用以下判决方式,写:“一、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可写明具体内容)
二、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
”(原告未请求赔偿的,该项不写)
对于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可写:
一、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写明具体补救措施);
二、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
”(原告未请求赔偿的,该项不写)
第二,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理由成立的,写:
“一、确认(协议名称)无效或者自××××年××月××日解除(协议名称);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
”
(原告未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二项不写。
)
第三,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写: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补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
”
第四,其他情形,参照民事判决书的样式制作。
六、诉讼费用问题。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执行;对行政机关变更、
解除协议等与协议相关的单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