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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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英,女,岁,汉族,北京象牙雕刻厂退休工人,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号楼门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潇,女,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检测中心站干部,住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号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陈潇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媛,女,岁,汉族,北京万方三里河菜市场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东明胡同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岁,汉族,北京市人民教育出版社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鸿,女,岁,汉族,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林业大学眷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华,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以下十位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曾婉,女,岁,满族,中国音乐家协会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号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壮,男,岁,汉族,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新源里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雨生,女,岁,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号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媛,女,岁,汉族,山东省纺织工业设计院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新泽巷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菊,女,岁,汉族,山西省话剧院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昕,男,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煤炭化学研究所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号楼煤化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毓森,男,岁,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淑欢,女,岁,汉族,中国民航总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号楼单元号。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第二,撤销被诉行政裁决的,写:
“一、撤销被告xxx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具体名称);
二、责令被告xxx在……(限定重新处理的期限,不宜限定的也可不写)对原告xxx(或第三人xxx,写明行政裁决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的……(写明行政裁决的案由)行政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第三,直接变更行政裁决结果的,写:
原告xxx不服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x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案件,既不同于普通行政案件,也不同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而引发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本身就是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的是居中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决定。故在行政裁决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事实认定部分,应有所体现。原告应重点提交与第三人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及权利应归属于己方的证据,第三人也应重点提交与原告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的证据,为法院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提供依据。当然,行政裁决合法性方面的证据主要仍应由被告提交。法院认定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时,一般要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民事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一审行政判决书模板

一审行政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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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是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裁决的书面文书。

以下是一个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简化模板,具体的格式和内容可能会因具体情况、法院要求和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使用前,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案号]
原告:[原告姓名/单位]
被告:[被告姓名/单位]
审理法院:[法院名称]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称:
[列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列明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 被告辩称:
[列明被告反驳的事实及理由]
[列明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
[列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列明法院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依据]
法院认为:
[列明法院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裁决]
[列明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对法律的适用,判决如下:
[具体判决内容1]
[具体判决内容2]
...
执行期限和方式: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具体天数]天内履行判决。

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上诉期限]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日期:[判决日期]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法律文件需要更详细和专业的表述。

在书写具体判决书之前,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进行调整,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最新】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最新】

一、概念及作用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审理终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确的判决,可以及时解决民与官的纠纷,有力地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这对于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案件编号。

如:“[年度]×行初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中原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原告是公民的,须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所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应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委托律师作诉讼代理人,只须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

判决书中被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则应在判决书中依次写明,具体写法如上所述。

判决书中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原告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

司法文书写作习题及答案

司法文书写作习题及答案

《司法文书写作》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0 .仲裁申请书 二.选择题1.法律文书写作的表达方式主要是( )A.记叙B.抒情C.描写2.法律文书一般包括的三部分内容是( )B .首部、事实和理由、尾部 D.标题、事实和理由、结尾3.呈请拘留报告书的首部不仅要写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而且要写明被拘留人的( )A.简历B.学历C.个人历史D.违法犯罪经历4.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的对象是( )A.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B.被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C.从监狱内逃跑的罪犯D.在调查过程中,不辞而别的证人5.起诉书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对于( )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写入起诉书。

A.犯罪事实清楚B.证据确实充分C.有法律依据D.理由充足6.下列判决结果中,书写正确的是( )A.判处抢劫犯张X 有期徒刑八年。

B.被告人张X 犯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C.被告人张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7.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1年立案的第120号刑事案件,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案号可以表述为( )A.(2001)新刑初字第120号B.新刑终字(2001)第120号C. 2001)西刑初字第120号D.西刑初字(2001)第120号8.10岁的李某打伤了高某,高某诉至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当是( )A.李某B.李某的父母C.李某和李某的父母9.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在交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时,应表述为( )A.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B.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

C.民事调解书一经制发成文,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

10.人民法院制作一审行政判决书,在叙写事实时,要侧重列举并分析( )所举出证据的价值。

A.原告B.被告C.原告和被告D.第三人11.监狱起诉意见书的当事人应当称为( )1.法律文书4.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7.提请批准逮捕书 2.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5.刑事抗诉书 8.民事裁定书3.起诉书6.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9.不起诉决定书D.议论E.说明A.标题、正文、尾部 C.首部、正文、尾部A.罪犯B.被告人C.犯罪分子D.犯罪嫌疑人12.当事人制作仲裁申请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依据()A.法律规定B.合同规定C.仲裁协议D.国际惯例13 .公证书的签署人员应写()A.公证员B.主任公证员C.副主任公证员D.书记员14 .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A.用语法律化B.语标准化C.用语书面化D.用语成文化15 .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多采用()方法。

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红艳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郭红艳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兰雁;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当事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兰雁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当事人-个人】兰雁【当事人-公司】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岑生华万江宁【代理律所】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被告】兰雁【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能否认定兰文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证人应遵循隔离作证的原则,目的是避免案件审理情况对证人证言的干扰及影响,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能否认定兰文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行政管理)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行政管理)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案由】城市规划【案件字号】(2004)行终字第6号【审结日期】2005.03.01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马义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住×××。

法定代表人:高德领,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住×××。

法定代表人:殷建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辛治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雅芳,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因其诉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发布《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向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星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下发《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周红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毛保平、王振宇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益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清、委托代理人朱卫平,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树义,被上诉人市计委委托代理人马怀德、辛治廷,原审第三人亿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强,委托代理人宋雅芳、张志刚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德领、委托代理人应松年,被上诉人市计委法定代表人殷建勇因故未出庭。

行政一审判决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沈行初字第94号原告高波,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27号。

委托代理人周百顺,系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光,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于振明,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义,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波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高波及委托代理人周百顺,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及委托代理人李海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6年8月18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拆除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24号的房屋。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1、拆迁许可证;2、拆迁公告;3、延期公告;4、关于尽快解决沈阳市大东区鹏远旧物购销站(高波)搬迁问题的解决报告,1-4号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合法拆迁。

5、高波所有的鹏远旧物购销站房地产拆迁价值评估报告,证明被拆迁房地产价值。

6、物品清单,证明拆迁时物品的情况。

7、录像带,证明拆迁过程。

8、光盘(照片),证明拆迁现场情况。

原告诉称,其在大东区东站路拥有一块898.9平方米的土地,地上房屋为119平方米,均为商业用途,2005年大东区政府决定原告所在地拆迁改造,被告在没有向原告出示任何文书、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接受153万元的补偿,原告不同意。

区拆迁办工作人员于2006年7月21日向原告出示了其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故原告拒绝接受该报告。

拆迁办在8月11日以“大东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名义向原告宣布了一个“通告”,要求原告限期搬出,否则就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

并且,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将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强制实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被告×××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

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

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XX(治)X行初字第X号原告张雅楠不服南洋省人事厅2021年8月2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7月底原告张雅楠在南洋省人事厅指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报名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2021年下半年南洋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填报了南洋省司法厅机关处室岗位。

于2021年8月2日南洋人事厅因原告年龄超过35岁为由,在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张雅楠做出了“对不起,此次招考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的信息反馈意见,并据此不同意张雅楠参加本次公务员的录用考。

张雅楠对此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令,在本次公务员招考中南洋省人事厅规定,被招考人年龄为35岁以下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判令撤销【2021】南洋复决字1号《南洋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允许其参加公务员考试。

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即南洋省人事厅和南洋省司法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审理查明,南洋省人事厅在其公务员招考简章报考条件中的第二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6年8月1日以前出生,1969年8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报考人员的年龄。

而从张雅楠的报名登记表来看其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已经超出了报考的年龄。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

阶段。如,审理重点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应表述为“法庭对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了审查”。然后
根据庭审情况,依次写明:(1)负举证责任方当事人在该审理 重点中提供的证据和举证理由;(2)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 见和提交的反驳证据;(3)负举证责任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 质证意见的辩驳意见和对对方当事人反驳证据的质证意见;(4) 法庭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情况,通过对证据的真实性、
2、行政争议不明
有的太繁琐,照搬照抄当事人起诉状或答 辩状的内容,缺乏逻辑,没有层次,不能准 确地反映出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的太 简单,看不出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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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环节不分
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职权、行政 程序、行政行为内容等诸多要素共同构成的,由 此形成了法庭审理的不同环节。而我们往往笼统 地将各个环节揉和在一起,统一列举当事人举证、 质证情况后便作出认定。分不清法庭审理的各个 环节中当事人之间证据对抗、理由诉辩以及法庭 认证情况,不能把法庭审理过程客观、完整地反 映出来。
客观基础;(2)法律方面。以相关的法律条款为依据,
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法院判
决找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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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理方面。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深入浅出地阐 明道理,分析说明法院判决的理论根据;(4)情理方 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抽象、深奥的法律规定 用浅显的情理表达出来,增加判决书的人情味。三是 范围要适当。对于维持判决,根据对行政行为进行全 面审查的要求,应当将法庭进行审查的各个环节依次 作出肯定的评价;对于撤销判决,只需对一个或几个 关键环节作出否定的评价,如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但程 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者,可以只对程序或者适 用法律法规作出否定的评价,不必再对其它环节作出 评价。另外,还应注意层次清晰、观点明确、说理有 力。如说理内容较多,可用数码标出层次,首先表明 观点,然后展开分析。防止内容杂糅、丢三落四、观 点不明、叙事不清。

行政判决书范文

行政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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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案号,XXXXX。

审理法院,XXXXX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行政案件,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XXX 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XXX系被告XXX的雇员,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一事,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XXXX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XXX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

经查明,原告XXX在被告XXX公司工作了XXXX年,期间表现良好,为公司做出了积极贡献。

被告XXX在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应当支付原告XXX劳动报酬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月X日。

以上行政判决书经本院合议庭讨论,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茂容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思行初字第13号原告林茂容,男,汉族, 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靖海镇北星管区北新东十横巷4号,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87号506室。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侯绿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清彪,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建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筼筜派出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清泉,男,汉族,1941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西苑路6号403室,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87号206室。

原告林茂容不服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因陈清泉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叶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伟斌、人民陪审员肖志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林茂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洪清彪、蔡建仁,第三人陈清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厦公思决字[2010]第033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09年11月4日19时许,林茂容未经许可带人非法侵入陈清泉家中与陈清泉发生争执,导致陈清泉被林茂彬、林育招殴打,致使陈清泉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陈清泉被殴打的事实,有林茂容的陈述和申辩、陈清泉、庄宝珠、林茂彬的陈述,民警的到案经过,现场录像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林茂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原告林茂容诉称,厦公思决字[2010]第033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实认定及处罚均存在错误。

一、陈清泉在本纠纷中有重大过失。

原告年仅10岁的小儿子不小心按错门铃,陈清泉即对小孩又是吼叫、又是推搡,并扣留其钥匙,事后又拒绝归还,因此,陈清泉对本纠纷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7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伟强曾亦桦韦志勇【审理法官】韦伟强曾亦桦韦志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蒋新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蒋龙生;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蒋仕花;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蒋政;蒋德岭;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蒋冬林;蒋德新;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蒋菊花;蒋远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蒋新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蒋龙生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蒋仕花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蒋政蒋德岭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蒋冬林蒋德新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蒋菊花蒋远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蒋新明蒋龙生蒋仕花蒋政蒋德岭蒋冬林蒋德新蒋菊花蒋远华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当事人-公司】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卢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柳世誌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柳世誌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斌蒋峰柳世誌【代理律所】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被告】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本院观点】全州县人民政府全政发〔1990〕100号《处理决定》对本案争议山场权属作出处理后,月村、太白地村一直不服,强烈要求对本案争议山场权属重新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

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

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行政裁定书人民法院行政司法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各种文书。

它包括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本章只阐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和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一、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行政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一个程序审理终结并为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而开庭审判、宣告判决过程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个程序的审结,要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

在其结束之际和宣告对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之前,需要制作有关笔录或制作呈请院长审批的报告性质的文书。

这些笔录、报告类的法律文书也属于判决文书之列,但它们只供内部使用,不对外行文,只具有法律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判决文书中只有判决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时,依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所制作的用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文书就是一审行政判决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的;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职权的;5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一审行政判决书就是根据这一规定而制作的,其核心内容需围绕以上法律规定展开记写行政诉讼案多为“民告官”的案件,依法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上诉人贺来贵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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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来贵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陕08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静吴琼刘红梅【审理法官】王静吴琼刘红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来贵;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当事人】贺来贵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当事人-个人】贺来贵【当事人-公司】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冯娇、任勇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马龙陕西阳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娇、任勇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马龙陕西阳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娇、任勇马龙【代理律所】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陕西阳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贺来贵【被告】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行政拘留拘留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榆横公(沙)行罚决字[2019]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查明:贺乃孝家属贺艳强、贺来贵、赵彩军、赵旭梁、苗永生等人因贺乃孝在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农业示范园区福禄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干活时死亡一事与相关单位就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5日两次不按正常程序到榆林市委上访,不听取相关工作人员的接访和劝阻,反而采取戴孝、自残自伤等极端方式冲击榆林市委大门,严重扰乱榆林市委正常工作秩序。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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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篇一:法院行政文书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裁判文书●行政法律文书例题1.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公民c.法人d.社会组织2.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ca.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b.行政机关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应当为【】ba.公民b.行政机关c.自然人d.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在一审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a.公民b.国家行政机关c.法人d.其他组织5.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a.行政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b.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住址c.行政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d.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6.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ca.原告b.上诉人c.被告d.第三人7..行政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叙写争议焦点应突出()ba.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b.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c.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情d.被告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判决书的署名应是()a.独任审判员b.院长c.合议庭组成人员d.人民陪审员9.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应写明履行职责的()aa.内容和期限b.项目和日期c.事项和时间d.名称和地点10.人民法院制作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时,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结果应写为()a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撤销上诉,维持原判c.维持原判,驳回上诉d.撤销请求,维持原11.第二审行政判决书依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改判决定,主要针对第一审判决的()a.程序问题b.实体问题c.法律适用问题d.上诉范围问题12.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的行文是()ba.判令被告……b.责成被告……c.判决被告……d.被告……1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结果的表述方法有几种()ba.三种b.四种c.五种d.六种★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情况判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1)判决维持(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其体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贵(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14..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维持或者改判的()ba.依据b.理由c.证据d.事实15.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应当写明a.本判决为终审判决b.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c.本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d.本判决作出后可在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一、简述行政诉讼中行政争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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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行
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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