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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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游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游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游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荣龙晓波周琦【审理法官】张华荣龙晓波周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游;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巴南区公安局未提供答辩意见【当事人】李游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巴南区公安局未提供答辩意见【当事人-个人】李游【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巴南区公安局未提供答辩意见【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资云峰【代理律所】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游【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巴南区公安局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执行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据此,巴南区公安局对李游的报警具有及时查处的职责。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

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

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李游向重庆110接警平台报警,巴南区公安局东泉派出所接到李游报警后,随即安排民警到现场查看,并制作接报回执,据此,巴南区公安局东泉派出所处警符合上述规定。

上诉人谈龙源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谈龙源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谈龙源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当事人-个人】谈龙源【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谈龙源【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证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治安等案件的查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观看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视频资料,视频资料中并无上诉人所称的处警民警威胁群众不许作证证明上诉人被他人殴打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治安等案件的查处。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鼓楼公安分局具有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的法定职责。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

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

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2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后王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志成【当事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后王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志成【当事人-个人】韩志成【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后王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牛永和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段富成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段富成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秦志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永和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段富成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秦志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永和段富成段富成【代理律所】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后王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韩志成【本院观点】本案系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后王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有义务履行拆迁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993年8月27日,太原市北郊区人民法院作出(1993)北郊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了原告韩志成与韩涛的收养关系。

被告下元街办、后王居委会在2017年城中村改造开始前就已知晓。

在庭审中,被告后王居委会说不知晓这份判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后王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有义务履行拆迁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职责。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第二,撤销被诉行政裁决的,写:
“一、撤销被告xxx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具体名称);
二、责令被告xxx在……(限定重新处理的期限,不宜限定的也可不写)对原告xxx(或第三人xxx,写明行政裁决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的……(写明行政裁决的案由)行政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第三,直接变更行政裁决结果的,写:
原告xxx不服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x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案件,既不同于普通行政案件,也不同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而引发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本身就是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的是居中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决定。故在行政裁决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事实认定部分,应有所体现。原告应重点提交与第三人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及权利应归属于己方的证据,第三人也应重点提交与原告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的证据,为法院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提供依据。当然,行政裁决合法性方面的证据主要仍应由被告提交。法院认定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时,一般要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民事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原告xxx不服被告xxx(行政主体名称)……(行政行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
一、本判决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的情形。其他裁判文书可以参照本判决书式样和要求制作。
二、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5.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
6.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在代理人的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上述代理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xxxx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
(xxxx)x行初字第xx号

刘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未涉及具体的发放程序及条件。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刘某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晋01行终4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上诉人之子),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退休干警,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陈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之丈夫张小根系太原新华化工厂退休人员,其于2019年12月1日于家中去世,并未进行火化。

后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发放抚恤金,被告市人社局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4)35号的相关规定以原告没有火化证明为由拒发抚恤金。

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

作用
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对于严肃执法,增强人民群众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制作要求
制作要求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公开、规范、准确。 一、合法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要有法律依据,二是制作行 政裁判文书的程序要合法。 严格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是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证。法 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是行 政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符合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 判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因此,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起草。
行政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内容摘要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代表,像国家的守护者,行使着审判的权利。在行政诉讼的海洋中, 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那 些复杂的行政争议。 他们用文字描绘出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像一位艺术家挥洒着油彩,创作出具有深刻内涵 和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每一份行政裁判文书,都如同一片独特的树叶,脉络分明,色彩斑斓, 每一条线都透露着精细与严谨,每一抹色彩都闪烁着公正与公平。 在这里,文字的力量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们不仅描绘了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还通过巧妙的 修辞和深刻的立意,让读者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威严和温暖。他们用生动的语言,让那些枯燥的法 律条文跃然纸上,使每一个普通人都能理解并感受到法律的力量。
(二)撤销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因而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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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程序不清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 和基础。审判程序不合法,即使判决结果正 确,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交代清楚审判 程序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 法院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 序进行审查,却往往忽视对自己审判程序的 交代,以致于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司 法的形象。
4、论证说理不足
一些人担心“言多必失”,不愿意在论证说理 上多下功夫,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被告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或者“被 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 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制作的方法
1、如实交代审判程序
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 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 判组织评议、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如:原告 何时向法院起诉,法院何时立案受理,合议庭成 员组成情况,变更、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管辖权异议审 查情况,中止诉讼、延长审限情况等
3、依次写清质证辩论
就是依次分别叙写清楚法庭审理重点中举证、质 证、辩论、认证情况。
起诉被告作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行政争议和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一般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1)原告是否具备 法定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复议前 置等);(2)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3)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被告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7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8)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 否显失公正;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 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上诉人丁玉喜与界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丁玉喜与界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丁玉喜与界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9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玉喜;界首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丁玉喜界首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丁玉喜【当事人-公司】界首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丁玉喜【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定本条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9月9日,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界政通[2019]13号《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作废丁相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公告》,对丁玉喜案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告作废。

丁玉喜不服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阜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阜复字[2019]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界政通[2019]13号公告。

丁玉喜仍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界政通[2019]13号公告,该院已作出(2020)皖12行初138号行政判决,驳回了丁玉喜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定本条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房屋征收决定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法定情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最新】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最新】

一、概念及作用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审理终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确的判决,可以及时解决民与官的纠纷,有力地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这对于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案件编号。

如:“[年度]×行初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中原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原告是公民的,须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所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应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委托律师作诉讼代理人,只须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

判决书中被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则应在判决书中依次写明,具体写法如上所述。

判决书中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原告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

上诉人谈龙源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谈龙源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谈龙源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鼓‍‌‌‍‍‌‌‍‍‍‌‍‌‌&zwj ;‌‌‌‍‍‍‌‌‌‍‌‌‌‍& zwj;‌‌‍‌‌‍楼分局【当事人】谈龙源南京市公安局鼓&zwj楼分局【当事人-个人】谈龙源【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鼓‍‌‌‍‍‌‌‍‍‍‌‍‌‌&zwj ;‌‌‌‍‍‍‌‌‌‍‌‌‌‍‍‌‌‍‌‌‍楼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谈龙源【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zwj【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证准确,程序合法。

行政一审判决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沈行初字第94号原告高波,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27号。

委托代理人周百顺,系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光,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于振明,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义,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波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高波及委托代理人周百顺,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及委托代理人李海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6年8月18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拆除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24号的房屋。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1、拆迁许可证;2、拆迁公告;3、延期公告;4、关于尽快解决沈阳市大东区鹏远旧物购销站(高波)搬迁问题的解决报告,1-4号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合法拆迁。

5、高波所有的鹏远旧物购销站房地产拆迁价值评估报告,证明被拆迁房地产价值。

6、物品清单,证明拆迁时物品的情况。

7、录像带,证明拆迁过程。

8、光盘(照片),证明拆迁现场情况。

原告诉称,其在大东区东站路拥有一块898.9平方米的土地,地上房屋为119平方米,均为商业用途,2005年大东区政府决定原告所在地拆迁改造,被告在没有向原告出示任何文书、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接受153万元的补偿,原告不同意。

区拆迁办工作人员于2006年7月21日向原告出示了其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故原告拒绝接受该报告。

拆迁办在8月11日以“大东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名义向原告宣布了一个“通告”,要求原告限期搬出,否则就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

并且,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将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强制实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认为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牛忠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忠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忠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苏08行终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文徐冬然石亚东【审理法官】赵文徐冬然石亚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牛忠;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当事人】牛忠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当事人-个人】牛忠【当事人-公司】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敏【代理律所】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牛忠【被告】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是:拆迁人员是否有殴打上诉人的行为;拆迁人员与上诉人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被上诉人报案后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从现有证据来看,除上诉人认为被拆迁人员殴打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拆迁中工作人员对上诉人实施了殴打,且公安机关所作的调查中被调查人员均予以否认。

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答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开发区分局对其报案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拆迁人员是否有殴打上诉人的行为;拆迁人员与上诉人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被上诉人报案后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明确指出文书性质,例如“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
件用)”。

2.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的受理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
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案件的受理时间以及审理过程的简要描述。

3.案件事实和证据: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双方的主张、争
议焦点、举证、质证等环节的内容。

特别强调原告应提供的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相关行政协议的初步证据和依据。

4.法院意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以及判决的理
由。

5.判决结果:根据法院意见作出的具体判决,包括是否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

6.尾部:包括判决书的出具日期、审判长和审判员的签名、法院印章
等。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行政判决书的样式已经从原来的两类扩展到了十三大类,以适应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的判决需要。

这些类别包括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一审请
求给付类、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无效类、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一审行政裁决类、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类、一审行政协议类及一审行政赔偿类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撰写行政协议判决书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确保判决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判决书应当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行政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10、判决给予补偿。

见:《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修订后施行)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与杨树华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与杨树华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与杨树华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内行终2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晓静张艳包鸣飞【审理法官】侯晓静张艳包鸣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杨树华【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杨树华【当事人-个人】杨树华【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荣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亚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荣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亚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凤午荣向华张亚翠【代理律所】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被告】杨树华【本院观点】上诉人松山区政府是案涉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松山区政府是案涉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

被上诉人杨树华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有权向上诉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申请书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显属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21:39【一审法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涉案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被告松山区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

邢媛媛与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邢媛媛与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邢媛媛与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晓华鲍浩沈莉萍【审理法官】丁晓华鲍浩沈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媛媛;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夏宇敏;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邢媛媛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夏宇敏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邢媛媛夏宇敏【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邢媛媛;夏宇敏;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徐汇城管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搭建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徐汇城管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搭建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的法定职权。

从原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表明,被上诉人经调查认定涉案建筑系记载于原审第三人夏宇敏户《租房凭证》的灶间部位,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诉上诉人邢媛媛,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上诉人对其他公房承租人部分租赁部位的土地归属、面积、形状、租金计算及通行等提出的异议,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查处范畴。

上诉人关于涉案建筑系违法搭建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邢媛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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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认为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针对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被告已经作出拒绝性决定的案件,可写:××××年××月××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写明申请的内容),被告×××于××××年××月××日对原告×××作出××号××决定(或其他名称),……(简要写明拒绝性决定认定的主要理由和处理结果)。

第二,针对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被告不予答复的案件,可写: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提出……(写明申请内容)。

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原告是否提出过申请或者被告是否作出处理有争议的,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写)。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说明】一、本判决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的情形。

二、判决书的首部、尾部(包括附录部分)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本院认为”部分应当注意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审理重点。

(1)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重点是原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能否成立,行政机关针对原告的申请已经作出拒绝性决定的,案件的审查范围当然包含但不限于拒绝性决定的合法性。

(2)判决书应当基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已有的全部证据所能够确认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分析论述原告的请求能否成立,一般不限于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辩理由。

(3)应当注意案件裁判的成熟性,对于行政机关已经没有任何判断和裁量空间的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尚需要另行调查或者仍有判断、裁量空间的,则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避免当事人错误理解裁判主文,防止重复诉讼,及时化解争议。

同时,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适当论述或者说明裁判的意见和观点。

四、判决结果。

1.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拒绝性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未明确请求判决撤销,但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或者判决行政机关就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遵循有利于明确法律关系的原则,酌情依职权一并判决撤销拒绝性决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明确请求判决撤销的,一般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判决撤销拒绝性决定。

2.行政机关尚需要另行调查或者仍有判断、裁量空间的案件,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对于行政机关能否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实质上法院尚未作出判断,对于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作出最终的裁判,因此应当注意在判决结果中不要采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等表述。

3.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不成立,但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情形且应当确认违法的,应当在确认违法的同时,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但行政机关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酌情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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