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书范文.docx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最新整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遵循合法程序被判败诉范文.docx
最新整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遵循合法程序被判败诉xxx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皖行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xxx市大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俊,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风。
上诉人张某风因诉xxx市大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观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2月7日作出的[ ]宜行重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张某风诉称: 12月21日,其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发放《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提出对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宜劳社秘[ ]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
此后,大观区政府致市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中只转告审查169号文而未提及239号文且无“等”字,造成市社保局未对23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大观区政府转送行为错误,属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责。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申请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决其限期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2月21日,张某风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xxx市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行为违法,并要求两单位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一并提出对市社保局宜劳社秘〔〕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
12月31日,大观区政府受理张某风的复议申请。
同日,将其一并提起对宜劳社秘〔 ) 169号号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转送市社保局处理,并中止对其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1月24日,市社保局作出关于对《xxx市关于做好《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审查意见书。
3月9日,大观区政府告知张某风其不是本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须转送复议申请并告知其选择接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张某风选择省社保厅为接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大观区政府遂将该复议案件转送省社保厅。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 (××××) ×行×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对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写明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内容)的法定职责不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原告xxx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xxx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4.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但行政机关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酌情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等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第四,原告的请求成立,但行政机关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写:
“一、确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违法;
二、责令被告xxx在xx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也可不写)……(写明补救措施的内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该项可不写)。”
第五,原告的请求不成立,但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确认违法的,写:
“一、确认被告xxx(行政主体名称)……违法;
二、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需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予以写明)。”
最新整理行政判决书实例.docx
最新整理行政判决书实例行政判决书实例**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98)*行初字第**号原告刘*,男,汉族,26岁,**省**县人,职工(停薪留职),现为客车驾驶员,住**县供销社。
委托代理人刘**(系原告之兄),男,汉族,34岁,干部,住人大宿舍。
委托代理人赵**,**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男,汉族,32岁,干部,住**县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丁**,男,汉族,35岁,干部,住**县政府宿舍楼。
第三人杨**,男,汉族,28岁,个体户,住**镇**街。
原告刘*不服*县公安局**97年8月8日(**97)第5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和(**97)第4号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赵**,被告委托代理人丁**、庞**,第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县公安局于**97年8月8日对原告刘*作出(**97)第5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人刘*,因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决定给以治安拘留10日处罚。
同时又作出(**97)第4号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人刘*,因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杨**等人经济损失96元,应负担医疗费用535.2元.原告刘*不服,申诉上级公安机关予以裁决。
**州公安局于**97年9月8日经复查决定,维持原裁决。
原告刘*诉称,*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时效已过,自己不应再受到处罚,而且处理又过重。
理由是:行为发生于**96年5月31日,同年8月28日经法医学会鉴定,而在**97年8月8日*县公安局才作出处罚决定,未作处理的时间长达15个月之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和公安部于**87年7月7日(**97)公发25号《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不应再受到处罚。
关于法律案件的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告李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实与证据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原告张三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五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2. 拍摄的催讨借款的照片,证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李五提交了以下证据:1. 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2. 与原告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协商分期偿还借款。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行政判决书_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认为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 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李四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在XX市XX区XX路XX号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法院判决理由及依据(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张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确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行政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五,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案由:张三诉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定原告张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化妆品;2. 销售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张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3. 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
原告张三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调查发现原告张三生产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
因此,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关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法律判决书案例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约定由张三退还李四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21年3月1日,李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张三辩称,其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并支付了利息,故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及利息;2.如未退还,应退还多少。
三、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但房屋因产权纠纷无法过户,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3.原告张三未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
4.被告李四要求原告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关于退还定金及利息的数额问题,因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退还定金及利息,故本院依法判决张三返还被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律判决书案例范文(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李五,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向原告张三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剩余购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约定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李五未按时支付剩余购房款,应向原告张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然而,截至2021年2月1日,被告李五仍未支付剩余购房款。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五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李五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李五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 被告李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3. 被告李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 购房款支付凭证一份,证明被告李五已支付部分购房款;3. 沟通记录若干份,证明原告张三曾多次与被告李五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李五在庭审中未提出反驳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被告李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已构成违约;3.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五应向原告张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法律责任判决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20年5月,张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李某认为该简易棚影响其采光和通风,多次与张某协商拆除,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2020年7月,李某在夜间将张某的简易棚拆毁,导致张某的杂物受损。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两家住宅相邻。
2. 2020年5月,张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3. 被告李某认为该简易棚影响其采光和通风,多次与张某协商拆除,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4. 2020年7月,李某在夜间将张某的简易棚拆毁,导致张某的杂物受损。
5.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 若被告李某构成侵权行为,原告张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未与原告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拆毁原告张某的简易棚,侵犯了原告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构成侵权。
2. 关于原告张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被告李某拆毁简易棚所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原告张某因简易棚被拆毁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简易棚所造成的损失。
(1)直接损失:经评估,被告李某拆毁原告张某的简易棚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000元。
(2)间接损失:原告张某无法继续使用该简易棚,导致其无法存放杂物,给原告张某的生活带来不便。
经法院调解,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间接损失人民币2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7000元。
法律裁判书案例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2021年3月15日判决时间:2021年5月20日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在外地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私生子。
张某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某沟通,但李某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
在此期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名下存在大量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且部分财产为李某某与第三者共同所有。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因其过错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李某某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的证据等。
3.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4. 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李某某将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中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李某、夏某1、夏某2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夏某1、夏某2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辉代巍韩笑【审理法官】张辉代巍韩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某;夏某1;夏某2;阜阳市颍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当事人】李某夏某1夏某2阜阳市颍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当事人-个人】李某夏某1夏某2【当事人-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张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张广俊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张广俊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新张广俊【代理律所】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违法第三人拒绝履行(不履行)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上诉人王某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某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4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栋贾仑陈聪【审理法官】刘栋贾仑陈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当事人】王某【当事人-个人】王某【代理律师/律所】刘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某【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审判程序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以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对其房屋强制拆除并造成屋内财产毁损为由,于2017年2月向被起诉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邮寄《刑事控告书》,该局以刑事案件受理登记,截止目前仍未侦查终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4:29:07【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起诉人要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拒不履行法定侦查义务的行为违法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张三,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在租赁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被告在租赁期满后拒绝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在租赁期满后,因房屋需要维修,故未能及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请求法院判决其不需要赔偿原告损失。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原告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被告李四在租赁期满后拒绝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3. 被告李四在租赁期满后未能及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的原因是房屋需要进行维修。
法院认为,被告李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满后未及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法院认为,被告李四未能及时返还房屋,导致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该房屋,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
王某1与曹某、刘某1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1与曹某、刘某1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审理法官】张翠萍郭朝艳陈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曹某;刘某1;古某;连某;刘某3;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王某1曹某刘某1古某连某刘某3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王某1曹某刘某1古某连某刘某3【当事人-公司】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2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尉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2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尉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2尉某【代理律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案件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均随卷移送本院,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判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案件的职责。
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8日分别就王某1五人及曹某反映“太原市凯财速诚商贸有限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等情况”依法展开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内容基本一致的书面回复:该企业设立符合规定,现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设立登记过程中不存在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不予撤销该公司登记。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范文(3篇)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范文1.负责公司智能工厂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有时效性的行政服务体系;2.制定和优化行政相关的制度和工作流程,追踪执行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质量;3.领导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包括物业管理、资产管理、行政采购、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4.编辑年度行政预算,并负责合作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定期评估工作,指导相关人员进行物品采购,5.负责持续改善行政服务平台、办公秩序及办公环境,包括办公区域装修、公司迁移等;6.负责制定各类行政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范文(2)一、引言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履行法定职责的范本,旨在提供一种清晰、简洁的表达方式,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保证公正、透明的行政工作。
二、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责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本机关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各项行政法规,并依法处理相关行政事务。
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本机关应遵守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本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2. 公平正义原则:本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正、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3. 诚信守信原则:本机关在与外部机构或个人交往中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和承诺。
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本根据本机关的职能定位和法律规定,本机关应承担以下法定职责:1. 制定和修订相关行政法规:本机关应对所属行政领域进行调研,制定、修订相关行政法规,确保法规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审查和批准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应对申请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依法作出相应的批准或否决决定。
3. 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本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4. 处理行政争议和申诉:本机关应受理和处理各类行政争议和申诉,并依法进行调查和裁决。
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判决书
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判决书
尊敬的法官:
本人代表被告方,向贵庭提交了一份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方存在以下过错:
1. 在案件发生前,被告方未能正确评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
法律后果,导致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 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导致
损失扩大。
基于上述过错,本人要求被告方承担以下责任:
1. 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判决期间,本人一直遵守法律,尊重法庭的判决结果。
如被告方不服判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其权利。
本判决书已经经过审理,并被书写出来,供双方参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书
(20xx)筑中行终字第29号
——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xx-3-6)
(20xx)筑中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桥派出所。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20xx)花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贵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桥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桥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5月23日,陈某向某桥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补发《居民户口簿》。
同日,某桥派出所向陈某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告知寻找期限从20xx年5月23日至20xx年6月23日,并发放补发户口簿所需提交材料的窗口服务告知单。
同年7月30日,因陈某未能提供窗口服务告知单中所列明的:1、户主书面申请,户内所有年满16周岁人员签名并盖章;2、户内所有年满16周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某桥派出所向陈某出具了《户籍证明》,但未为其补发《居民户口簿》。
陈某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桥派出所于20xx年7月30日作出的补正告知程序违法,并为其补办《居民户口簿》。
复议机关于20xx年10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桥派出所的补正告知程序。
陈某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桥派出所
依法履行为其补办户口簿的职责。
原审法院认为,某桥派出所作为主管户口登记工作的机关,对陈某申请的补发户口簿事项具有法定职权。
某桥派出所在收到陈某的申请后,向其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告知寻找期限并发放窗口服务告知单,因陈某未提供该告知单中所列的所有材料,某桥派出所遂依据《贵阳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其出具《户籍证明》,但未为其补发《居民户口簿》,某桥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并无不当。
陈某认为某桥派出所要求其提供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为其补发户口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其仅收到过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张小纸片,并未收到过窗口服务告知单,且该纸片上所列内容依据的是贵阳市公安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桥派出所辩称:上诉人申请补发《居民户口薄》后,被上诉人在报失寻找程序中,已向上诉人提供了补办时所需提供材料的详单,即窗口服务告知单,但上诉人在报失寻找期限届满后,并未提供该告知单中所列明的户主及户内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书面申请和户内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故无法为其办理补发。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贵阳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上诉人某桥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户口管理工作,对居民遗失《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