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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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发(2016)11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7)3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6)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明晰权责、放管结合,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编制;(三)负责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四)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二)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建议;(三)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或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计划项目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政策兑现类除外);(六)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七)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价和组织项目验收(政策兑现类除外)。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四)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五)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简称省级创新平台)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快省级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决定对省级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已经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二、评价周期: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价材料:评价年的3月30之前,承担单位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工作报告、运行信息填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见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前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承担单位为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包括会议核查与现场核查等方式,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五、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省级创新平台的重要依据,我委根据评价结果拟组织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低于60分)者,取消省级创新平台资格。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省级创新平台评价工作,促进省级创新平台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发改服务[2014]91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09【实施日期】2014.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服务〔2014〕91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局):现将《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9月9日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为激励服务业创新创业发展,凝聚和培养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群体,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以下简称“服务业创新团队”)培育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创新创业作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着力整合力量,加大扶持力度,吸引知识、技术和人才等创新要素向服务业集聚;着力打造载体和平台,使各类服务业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着力加强引导、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各类服务业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创新创业积极性,为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第三条服务业创新团队培育的目标是:经过3到5年的努力,建立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机制体制,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创新创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培育100项国内领先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技术研发应用服务项目,打造100个在全国有影响的创新型服务业领军企业和团队,涌现出一大批创新创业型服务业人才,努力使我省服务业创新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部署,现就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我省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省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实施日期】2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任务书项目编号项目申报名称承担单位(盖章)合作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起止年限年月至年月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二〇一五年制承诺书作为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承担单位,我们承诺:1、严格按合同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合同责任;2、严格执行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不弄虚作假;3、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4、主动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考核;5、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有重大事项变更随时报告。

单位法人:日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电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填写说明、甲方为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单位);丙方为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保证单位。

、合同条款中所有空项都需如实填写,确无此项的,请在该栏中打“”。

、单位盖章必须是单位公章,部门章无效。

、如表格所留空间不够,可视情况增加扩大。

、合同文本一律用纸、号宋体字打印,标题用号黑体字打印。

封面一律用白色的纸质封面装订。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考核指标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信息四、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五、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六、项目的经费预算、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单位:万元、项目新增投资支出预算(不包括省拨经费)单位:万元,省项目资金拨款资助部分支出预算单位:万元、设备添置经费预算:单位:万元、万美元注:省拨经费购买的设备需标记注明,在设备名称前加“*”。

、基本建设(含配套基建)经费预算:单位:万元七、项目经费年度计划八、共同条款签订合同各方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拨付经费。

如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乙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甲方有权收回所拨经费、物资。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自筹和地方匹配经费到位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分年度经费安排作适当调整。

、乙方必须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相关数据和资料,经丙方审核后报甲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经费资助。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鲁教研字[200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07.21【实施日期】2006.07.2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鲁教研字(2006)2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了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鲁学位〔2006〕 5号印发),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校三级立项项目。

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面向全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各项有关建设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督导检查、评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立足全省服务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坚持扩量与升级并重、传统与新兴协同,放大发展优势,加快补齐短板,激活现代服务业发展动力,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助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

到2025年年底,全省服务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5.5%以上,达到5.5万亿元左右。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每年增加1000家以上,总量超过1.5万家。

培育形成现代服务业重点骨干企业1000家、领军企业300家、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20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120个。

二、着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产业新体系(一)巩固提升六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优势1.现代物流。

加快推进高速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等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完善联运枢纽网络。

充分发挥铁路运输网络优势,推进物流园区建设。

发挥我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物流资源集聚优势,加强冷链物流设施和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壮大。

完善网络货运支持政策,促进网络货运企业快速发展。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鲁科字〔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122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增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创新活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0月31日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兑现、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配合做好政策制定以及资金保障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鲁科字〔2020〕44 号•【施行日期】202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5月26日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组织实施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山东省“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重大工程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省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省科技厅。

(一)技术攻关类。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激励创新;科学配置,权责一致;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医科院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含任务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应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资金预算要涵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鲁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1.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公开“张榜”,在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氢能源等领域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关键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

(省科技厅负责)2.布局建设10家左右省实验室,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泰山人才工程配额。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采取“政府支持+联盟(协会)领办”“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每个产业领域布局1-2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省科技厅负责)4.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

不再新建省工程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已建设的开展考核评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提升。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参照高校、科研院所减免标准,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起一步提升科技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施,加强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计划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等提供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平台计划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1、创新研发平台是指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整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2、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3、创新孵化平台是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开展研发设计、创业辅导、天使投资等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扶植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申报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研发平台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可持续运行发展;2、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建有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拥有高端科研人员队伍和企业服务团队,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3、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具有明确的专业研发方向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能够发挥促进集成创新的载体作用;5、用于研发设计、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场地面积在善,作用发挥结果效果显著;6、建立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围绕产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发、企业合同科研服务。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山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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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起一步提升科技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从现有科技条件建设专项中安排资金,启动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以下简称“平台计划”)。

为保障平台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计划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等提供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平台计划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创新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创新孵化平台等重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创新研发平台是指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整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2、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3、创新孵化平台是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开展研发设计、创业辅导、天使投资等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扶植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申报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研发平台1、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可持续运行发展;2、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建有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拥有高端科研人员队伍和企业服务团队,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3、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具有明确的专业研发方向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能够发挥促进集成创新的载体作用;4、服务绩效显著。

近3年来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为50家以上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实现经济效益5亿元以上;5、用于研发设计、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作用发挥结果效果显著;6、建立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围绕产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发、企业合同科研服务。

(二)创新服务平台1、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综合服务;2、在重点服务领域拥有专业团队,拥有先进的技术服务支持条件,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和模式;3、建有完善的内部运行管理和绩效考评制度,综合服务绩效显著;4、针对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金融、知识产权、财务、法律等关键服务环节,制定了明确的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三)创新孵化平台1、取得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孵化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2、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3、在孵企业符合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且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前景广阔;4、具备研发设计、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条件,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机构健全,拥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团队,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和模式;5、每年毕业企业不少于6家;6、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资金,并具有投资成功案例。

第五条省级对平台计划的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开展科技服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

1、平台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平台提升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包括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的购置、安装、升级改造和维修维护等方面费用。

2、开展科技服务: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围绕产业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包括与科技服务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3、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对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包括引进人才的补贴以及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平台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1、确定平台计划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2、统一受理平台计划项目申请;3、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4、编制平台计划的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立项计划;5、跟踪管理平台计划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平台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主要职责:1、编制平台计划资金年度预算;2、拨付项目资金;3、协同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开展平台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第八条各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为平台计划初审推荐单位,主要职责:1、开展平台计划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2、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平台计划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3、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平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1、组织编报项目申报材料,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权属;2、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条件,落实配套经费,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接受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申报评审第十条申报平台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预算申报书;(三)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财务资料;(四)必要的资质证明、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等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计划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流程,采取竞争性立项的方式,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情况,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额度和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对拟立项项目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联合下达计划。

省财政厅依据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计划下达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实施监督第十六条平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平台计划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将平台对外提供服务成效和对当地主导产业、产业集群的支撑带动作用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形成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

第十八条对未实现阶段目标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质询,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整改方案和专家质询意见,作出项目继续实施或项目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各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验收评价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财务支出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于十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省科技厅依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平台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承担单位须在执行期满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七章变更终止第二十四条平台计划项目一般不予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由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变更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由于客观原因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论证,作出项目终止决定,并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八章奖惩措施第二十六条对通过验收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或服务成效显著的项目,平台计划可给予持续支持。

对于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实施效果差、未能按计划实施、弄虚作假的市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资格。

未通过验收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未来三年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就对平台资金单独设立帐册,与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由省科技厅、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9日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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