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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简介: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鼓励创新、保护创意,进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前沿。

同时,德国也受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在欧洲范围内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德国与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其特点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专利保护德国专利制度建立在德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的基础上。

根据德国专利法,任何人在德国境内发明的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的工业应用方式,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家享有该项发明的使用权,这样可以鼓励科学家和企业家进行创新研发。

专利制度对于创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德国商标保护制度旨在保护商标的产权。

根据德国商标法,任何个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保护,商标每十年需要续展一次,以保持其有效性。

商标的注册将赋予持有者对该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使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辨别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务。

3. 著作权保护德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作品可以是文学、科学、艺术、音乐、戏剧等表现形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公开展示或者利用。

这种保护制度鼓励创作,增强了创作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促进了文化产业的繁荣。

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组织(EPO)负责颁发欧洲专利证书,该证书在欧洲范围内有效。

这种制度将欧洲各国的专利授权合并为一份专利,使得企业可以在整个欧洲市场上享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一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欧盟商标制度欧盟商标注册是一种在欧洲各国范围内受保护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商业活动,获得统一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更便捷、一致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在各个国家分别注册商标的复杂性和成本。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正文:一、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1.1 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概述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创新和创造,鼓励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1.2 专利保护德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德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在专利被授予后享有专利权。

1.3 商标保护德国的商标保护体系允许企业注册并保护自己的商标。

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德国商标和专利局进行,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可以享有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1.4 著作权保护德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版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享有和保护方式,包括作品的创作权、翻译权、复制权和发表权等。

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2.1 技术合作纠纷在中德技术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合作双方对某项技术的专利权归属产生争议。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2.2 商标纠纷中德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商标权纠纷。

当商标权归属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和法院等途径解决纠纷。

2.3 侵权纠纷中德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指对新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技术成果所授予的专有权。

2.商标:指用于企业进行商品或服务标识的标志。

3.著作权:指对创造性表现形式的原创作品所授予的保护权。

4.知识产权: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正文:一、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德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专业的机构。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版权等方面的保护。

1. 专利保护德国的专利保护主要依托于德国专利法,该法为发明者提供了专利保护的机制。

根据该法,发明者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其发明创造,专利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该发明。

2. 商标保护德国的商标保护主要依托于德国商标法,该法为商标注册者提供了商标保护的机制。

根据该法,商标注册者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商标权益,商标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 著作权和版权保护德国的著作权和版权保护主要依托于德国著作权法和德国版权法。

根据这些法律,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和版权来保护其作品的独立性和独特性,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其作品。

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多个领域和案件。

以下将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分别介绍。

1. 专利纠纷中德之间的专利纠纷主要涉及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等问题。

当发明人或企业认为其专利权被他人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另外,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不具备创新性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时,可以向专利局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2. 商标纠纷中德之间的商标纠纷主要涉及商标侵权和商标注册争议等问题。

当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另外,当商标申请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注册而产生争议时,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

3. 著作权和版权纠纷中德之间的著作权和版权纠纷涉及作品的使用、复制、传播等问题。

当著作权人认为其作品受到侵权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另外,当他人认为某项作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条件时,可以向版权局提起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德国法律案例分析加减号(3篇)

德国法律案例分析加减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加减号商标侵权纠纷案是我国近年来较为典型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本案涉及德国一家知名企业的商标在我国被侵权,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当事人1. 原告:德国ABC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 被告:中国XYZ公司(以下简称XYZ公司)(二)争议商标1. 原告商标:加减号2. 被告商标:加号(三)争议产品1. 原告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2. 被告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二、案件事实ABC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在德国享有盛誉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ABC公司在其产品上注册了“加减号”商标,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标注册。

在我国,ABC公司于2003年对“加减号”商标进行了注册。

XYZ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

XYZ公司在未经ABC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加减号”商标相似的“加号”商标。

2015年,ABC公司发现XYZ公司的侵权行为,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YZ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的“加号”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加减号”商标的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一)被告的“加号”商标构成对原告“加减号”商标的侵权法院认为,被告的“加号”商标与原告的“加减号”商标在视觉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同时,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具有较大的市场竞争关系。

因此,被告的“加号”商标构成对原告“加减号”商标的侵权。

(二)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加号”商标。

2. 赔偿损失: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数量、原告的损失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根据以下标准判定被告的“加号”商标构成对原告“加减号”商标的侵权:1. 商标相似度:被告的“加号”商标与原告的“加减号”商标在视觉上具有高度相似性。

浅谈国外商标法对我国的影响与启示

浅谈国外商标法对我国的影响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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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山之石, 以攻 玉。 可 目前, 国商标 法第 我 三次修 改已进 入关键 时期。 放眼世界 , 一些 发 达 国家的商标法修改在一定程 度上 反映了国际 社会商标 法的发展趋 势, 也给正在修改的我 国 商标法带 来影 响及启示。 相关 国家商标法修 改的特点 美国、 德国、 法国、 本等 国家商标法的修 日 改, 因国情、 历史文化及 法律价 值观 的差 异, 其立法 内容有所不同 , 基于商标法的属性和 但 立法 目的, 各国商标 法律 制度又有很 多共性 , 这些国家立法修改的内容在一定程 度上也 反映 了国际社会商标立 法的发展趋势。 经过对 比研 究, 笔者认 为这 种发展趋势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 个方面: l 保护对象 的拓 宽 、 上述 国家 在修改 各自的商标法 时, 除了对 传统 的商品商标 、 务商标 、 服 集体商标 和证 明 商标 保护之外 , 又增加了一些新 的保 护对象 。 l ̄ , : n 美国商标法 修改后保护几乎所有 的具 有 L 识 别功 能 的标 志 , 包括 文字 、 图形 、 色、 颜 气 味 以及商业外观等 ; 本 商标法增加 了立体 商 日 标、 集体商标 和地理标 志 的规定 , 其中防御 商 标是 日本商标 法的特 色。 商标法 保护 对象的拓 宽, 一方面 突破 了传统 商标法 只保护 商标的 单 纯性, 另一方面, 也拓展了商标 法的保护对象, 商标法 保护的不仅仅是商标 , 还包括其他商 业 标 识, 商号、 如 地理 标识 、 集体商标 和 证 明商 标 、 别性外观等。 识 2 缩短商标审查 的时间 、 为加速商标审查 , 缩短商标审批时 间并 提 高 商标审 查的质量, 各国商标审 查机构都 在积 极努力, 索商标审 查制 度的改革 。 探 在商标 法 方面 , 尤其表现 为商标 异议制 度的变化 。 统 传 商标 法 规定 异议 程 序启动的 时 间是 在初 审公 告后一 段时 间内进行 的, 这是 个必 经程 序 , 只 能 等这个程 序期满才能进 入核准公告程序。 这 种 规定人为地 延长了商标审 查时 间, 而从 实践 中看 , 标的异 议率比例很 低 。 商 为消除现 行立 法之 弊端, 本 商标法率 先对异议制度进行 修 日 改, 其特 色在于 : 第一 , 将传统 的异议前置程 序 改 后异议 后置程序。 即注册 公告后2 个月内, 如 果认 为注册商标 申请 不应获得 注册, 任何 人可 以 在异议 期限内, 向商标主管机 构对该商标 提 出异议 。 第二 , 对商标 异议案件 的审理采 用简 易程序, 对不服 异议决定的 , 不能提 出申 。 诉 3 对著名商标 的保护 、 由于驰 名商标 巨大的 商业价 值以 及和 保 护 商标 的国际公约相适应 , 修正后 的各国商标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以下是德国专利法的中文全文,截至2021年:第一章:专利的授予第一节:专利的授予条件第一条:为了获得专利,发明必须是新颖的,有创造性的,并且可以用于工业应用。

第二条:发明被认为是新颖的,如果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没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公开披露。

第三条:发明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如果它不是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条:发明被认为可以用于工业应用,如果它可以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

第二节:专利的申请第五条: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利局。

第六条:专利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发明的说明书,发明的权利要求,发明的图纸(如果适用)。

第七条: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多个发明,但是这些发明必须属于同一领域。

第八条:专利申请可以在提交后的12个月内进行优先权申请。

第九条: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授予条件。

第十条:如果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满足授予条件,将授予专利。

第十一条:专利授予后,专利局将颁发专利证书给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

第二章:专利权的效力和限制第一节:专利权的效力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

第十四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第十六条:专利权不得滥用,不得限制合理的竞争。

第十七条:专利权不得阻碍他人进行个人使用或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第十八条:专利权不得阻碍他人进行学术研究或实验。

第十九条:专利权不得阻碍他人进行合法的药品生产。

第三章:专利的无效宣告和诉讼第二十条: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十一条:专利局将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在认为专利无效时予以宣告。

第二节:专利的诉讼第二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第二十三条:法院将根据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决,并可以判决侵权行为的停止和赔偿。

浅谈国外商标法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借鉴意义

浅谈国外商标法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借鉴意义
浅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外 商标法对 我 国
了警 钟 ,驰 名 商 标 在走 出国 门之 后 ,商 标 所 有 人首 先 应 当在 国 外进 行 商标 确权 。其 李 烨 呼 和 浩特 铁 路 局 企 法 处 0 0 1 5 0 7 次 ,倘 若 我 国驰 名 商标 在 国 外 遭遇 被抢 注 或 者 其 他 侵权 行为 时 ,企 业 自身应 积 极 运 具有 良好 的 借鉴 意 义 。 【 文章 摘 要 】 厍进 口国 的国 内法或 《 f 巴黎 公 约 T P 、 RIS 驰 名 商 标 是 商 业 社 会 不 断 发展 的 产 利 用 国 际 公 约 维 护 驰 名 商 标 的 协 议 中 的 有 关 条 款 , 撤 销 外 国 企 业 的 抢 物 ,改革 开放 余年 来 ,伴 随 着我 国对 O 权 益 注 , 维 护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在 尉 外 的 合 法 权 外 开放 的 不断 深 入 与社 会 主 叉市 场 经济 在 国 际范 围 内对 驰名 商 标 的保 护 ,最 益 。 制度 的 E益 完善 ,不 断 涌现 出大批 深 受 l 早 可 以追溯 到 《 巴黎 公 约 第 6条之 二 关 消 费者 喜 爱和 信 赖 的驰名 商标 。随 着驰 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中。 该条规定:“ 本 二 、加大对驰名商标 的立法 、司法保 名 商标 数 量 的增 加 ,如何 保 护 好驰 名 商 联 盟 各国 承诺 ,如本 国法 律 允 许 ,应 依 职 护 标 成 为我 国 商 标 法 发 展 的 一 个 重要 方 权 ,或 依 有 关 当事 人 的请 求 ,对 商 标 注 册 由于 驰 名商 标 巨大 的商 业 价值 以 及和 面 文章 探 讨 了 国外 商标 法 对驰名 商 标 国 或使 用 国 主管 机 关 认为 在 该 国 已经 属于 保护 商 标 的 国 际公 约 相 适应 。修正 岳 的各 保 护 的机 制 和 措 施 ,对进 一 步完善 我 国 有 权 享受 本 公 约 利益 的人所 有 而 驰名 、并 国商 标 法 纷纷 增 加 了对 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 条 商标 法对 驰1 商标 的保护 ,更好 的促 进 名 且 用 于 相 同 或 类 似 商 品 的商 标 构成 复 制 、 款 。美 、法 两 国将 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护 扩 大 我 国知 识 产权 战 略 的 实施 具 有一 定的 借 仿制或翻译 ,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拒绝 到 非类 似 的商 品或 服务 上 。 日本 对 驰 名商 意 或取 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 。这些 规定 ,在 标 的 保护 主要 体现 在 申请注 册 环 节和 对 在 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 的复 先 使 用权 的 保 护方 面。 德 国 商标 法 规 定 : 【 关键 词 】 制或 仿 制 ,易 于产 生 混 淆 时 , 也应 适用 。 在 与受 保 护 的商 标 所 使用 的不 相近 似 的商 ” 国外 ;商标 法;驰名 商标 ;保 护 ;借 鉴 其 后 , R P 协 议 中关 于 驰 名商 标 保 品或 服务 上 ,使 用 与 该商 标 相 同或 近 似 的 T IS 驰名 商 标 ,是 国 家工 商 行政 管理 局 商 护 范 围 的规 定 ,代 表 了 当今 驰 名 商标 国际 任 何 标志 ,但 该 商 标在 德 国 范 围 内享 有声 标局 ,根据 企 业 的 申 请 , 由官 方 认 定 的~ 保 护 的 最高 标 准 。协 议 关于 驰名 商 标 范 围 誉 ,并且 没有 正 当理 由使 用该 标 志 不 公平 种商标类型 ,在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井享 的 规 定 主要 体 现 在第 1 条 的第 2 ,该款 地 利用 了或损 害 了该 商标 的显 著 性 或声 誉 6 款 有较高声誉 。就宏观角度而言 ,驰名商标 规定:“ 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 , 应顾 的 ,构 成 侵权 。 各国 还 纷 纷通 过 对本 圈商 不 仅 代表 了各 行业 、各 门 类经 济 领域 当前 及 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 ,包括在成员地 标法 条 文 的 修 改 , 加 强 对商 标 权 的 保护 , 发 展 的最 高 水 平 ,也 是宏 观 经 济 发展 的 晴 域内斟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加 大 对 商 标 侵 权 的 刑 事惩 治 力 度 。其 中 , ” 根据上述规定 ,协议成员方在对驰名 商标 尤 以法国商标法规定的较全面 ,例如 ,法 雨 表 和风 向 标 。从 微 观 的角 度 讲 ,驰 名 商 标的大量涌现也是各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提 提 供 特 别保 护 方 面 ,应 当 考 虑到 由于 宣传 国商标法 规定 ,对法人构成商标知识产权 高 经营 质 量 ,完 善 经营 理 念 ,创 新 经 营模 和 信 息 的跨 国 界 流动 而 致有 关 商 标在 被 请 犯 罪 的 ,要 承 担 侵杈 刑 事 责任 、还 要 没收 式 的优 秀成 果 ,更是 广 大 消 费者 消 费观 念 求 给 予 特 别 保 护 成 员 地 域 内驰 名 的 结 果 , 侵权 物 品 、对累 犯不 仅 要 加倍 处 罚 ,还 要 和 消费 心 理 不 断成 熟 的 必 然表 现 。 包 括 “ 以该 驰 名 商标 必 须 在认 定 地 域 内 剥 夺 上 市 选 举 资 格 , 通 过 一系 列 高 压 手 不 驰 名 商 标之 所 以驰名 ,绝不 仅 仅在 于 使 用 、且在 使 用 中 已获 得 相 当知 名 度 为 前 段 , 以遏 制 此种 犯 罪 行为 。德 国修 改 岳 的 他能够发挥出一般商标所拥有的识别产品 提 条件 。最 极 端 的 情况 是 该 商 标在 该 地 域 商标 法 加 重 了对 假 冒等 行为 的处 罚 并扩 大 受 害方 在 民事 诉 讼 中 的权 利 。 和 劳 务 出处 的基 本 功 能 ,更 在 于 他能 够 区 内根 本 没 有 实 际使 用 ,只 是 通过 大 量 的 广 反观 我 国对 驰 名商 标 的司法 保 护 , 隔 出 商 品和劳 务 的 层 次 和水 平 ,带给 商 标 告媒 体 宣 传 ,达 到相 关 公 众 的 知 晓程 度 , 只有 民事 和行政 保护是 明确 的 ,对未注 所 有者 及 产 品和 劳 务 的供 方 更 多 的附 加 值 仍可 以被认定 为驰名商标。换句话说 ,对 及 更 显著 的 溢价 功 能 ,而且 从受 者 的 角度 于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基本 条件 ,包 括 行业 要 册 驰名商 标的犯 罪 , 目前 立法上还 是真 讲 ,驰名 商 品 能够 在 更 大程 度 上 满 足消 费 求 、 域 要 求 ,而没 有 使用 要 求 。 地 ”也就 是 空 ,这 无 疑 削 弱 了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 者 心 理 学 层面 上 “ 自我 实 现 ” 的需 要 ,在 说 ,可 作 为驰 名 商 标保 护 的商 标 不需 要 以 借 鉴 别 国 立 法 、 司 法 的 有 益 经 验 , 在 完 彰显 消 费者 身 份 方面 具 有普 通 商 标所 不具 注 册 为前 提 ,一 个 为可 享 受 协 议利 益 的 人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民 事保 护 方 面 , 应提 高 备 的独特 作 用 。 从宏 观 角度 讲 ,驰名 商 标 所 拥 有 的 商 标 只 要 在 被 请 求 保 护 国 驰 名 , 赔 偿 幅 度 , 对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采 取 更 J l 1 j 的脱颖 而出 是 我 国转 变 经济 发展 方 式 的价 不 管该 商 标是 否 在 该 国或 是 注册 或 使 用 或 加 有 效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原 【 。 在 行 政 保 护 值 取 向与 建 设 创新 型 国 家 的必 然 要求 。惟 者 两 者都 不 是 的情 况 下 ,都 可 以 获得 协 议 方 面 ,现 有 立 法 昕 规定 的 罚 款 幅 度 相 对 于 违 法 分 子 实 际 所 得 而 言 往 往 是 不 成 正 其 如此 ,如何 保 护 好驰 名 商 标 是 我国 商 标 第 1 条 关 于 驰名 商 标 的特 别 保 护 。 6 法 发展 的一个 重要 方 面 。 当今 ,世 界各 主 在 中 国 企 业 大 举 开 拓 国 际市 场 的 今 比的 ,无 法 起 到 应 有 的 震 慑 作 用 , 在 以 要 国家 及 经济 体 均 通 过立 法 加 强 了对 驰 名 天 ,国 内驰 名商 标 遭 遇 国 外恶 意 抢 注 的事 后 的 修 改 中 应 提 高 罚 款 额 度 , 同时 可 以 商 标 的保 护 ,它 山 之石 ,可 以攻 玉 ,国 外 件 层 出不 穷 ,典 型 的 案例 有 :红塔 山被 菲 借 鉴 国 际 上 关 于 驰 名 商 标 的 刑 事 保 护 实 商 标 法 对驰 名 商 标保 护 的 机制 和 措 施 ,对 律 宾 的 一个 厂 商 注册 ,后 来 在 当地 设 广并 践 , 尽 早 出 台 相 关 的 立 法 措 施 。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商 标 法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生 产 了大 量 的香 烟 并 销 售 到亚 洲 的 很多 国 护 ,更 好 的促 进 我 国知 识 产 权 战略 的实 施 家 ,甚 至 返 销 中国 。这些 事 件 给我 们敲 响 》 转 2 9 7 页

德国商标法

德国商标法

德国商标法德国商标法是德国国内和国际商标注册、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了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和维权等方面的规定,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德国商标法的背景、法律体系、主要内容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德国商标法的背景德国商标法的制定和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

当时,德国各地的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商标的作用和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德国政府开始逐步制定商标法律法规,建立商标注册和管理机构,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德国商标法已成为全球商标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标准之一。

二、德国商标法的法律体系德国商标法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组成。

其中,德国宪法规定了商标权利人的基本权利和保护原则,法律和法规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管理、保护和维权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则是商标权利人维权的主要途径。

在德国商标法的法律体系中,商标法是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和维权等方面的规定,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德国商法、民法和刑法等也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相关规定。

三、德国商标法的主要内容1. 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数字、颜色、声音、形状等各种形式。

商标必须具有独立性、可区分性和可使用性等基本要素,才能被注册和保护。

2. 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是指将商标注册在商标注册机构中,取得商标所有权的过程。

商标注册机构是德国专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机构,负责审查商标申请、公告商标、颁发商标证书等工作。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如具有商业资格、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等。

3. 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必须在注册商标后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否则商标权利可能被取消或限制。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在德国领土范围内,对发明和其他技术(以下统称为发明)进行专利保护的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创新和激励技术发展,本法定制了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在德国境内实施的发明,无论该发明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

第四条相关技术术语的定义按照德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解释执行。

第二章专利申请的内容与程序第五条专利申请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相关文件。

第六条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请求专利保护的发明名称、发明人的姓名和住所、权利要求书的附图。

第七条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所申请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实施方式以及创新点。

第八条权利要求书制定了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权利要求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据。

第十条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前,需要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创新性、可实施性以及产业应用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如符合要求,申请人会收到颁发专利的通知,并缴纳专利登记费。

第三章专利权的范围与保护第十三条专利权的范围由权利要求书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在德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提供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享有利用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发明的专有权,可以将该专利权转让、许可或抵押给他人。

第十六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特定情况下,德国政府可以通过《紧急措施法》解除专利权保护。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和专利费用第十八条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九条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形式审查费、实质审查费以及专利登记费。

第二十条专利费用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相关规定和收费官方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专利费用可以减免或免除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德国领土上申请和授予的专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专利,是指对新颖的发明的独占权。

第四条本法所称发明,是指有关技术领域的新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本法所称新的解决方案,是指在先前技术水平上不显然的解决方案。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利局,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发明的描述。

第七条专利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发明的标题;2. 发明的描述;3. 发明的权利要求;4. 发明的附图。

第八条专利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第九条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为申请文件到达专利局的日期。

第十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保密处理,保密期限为18个月。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提前公开。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的递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复审请求。

第三章专利权的效力第十六条专利权自授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20年。

第十八条专利权可以转让、许可和质押。

第十九条专利权的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专利权的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专利权的质押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章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三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解释来确定,同时考虑说明书的描述和附图的揭示。

第二十四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超过专利权利要求所揭示的发明内容。

第二十五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来确定。

第五章专利侵权第二十六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

第二十七条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专利局负责专利的审查、授予和管理工作。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1)English Version 中文版发文日期:2001-10-27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1-12-01所属分类:商标(知识产权法->商标)Promulgation Date:10-27-2001 Effective Region:NATIONAL Promulgator: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ocument No:Order of 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59Effectiveness:EffectiveEffective Date:12-01-2001 Category:Tradema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rademark)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主席令第五十九号Order of 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No. 592001年10月27日October27, 200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23,1982,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3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February 22, 1993, and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27, 200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Chapter III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ademarks Chapter IV Renewal,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RegisteredChapter V Determination of Disputes Concerning Registered Trademarks Chapter VI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f the Use of TrademarksChapter VII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知识产权法规范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知识产权法规范

04
德国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与 监管
专门机构与职责
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
01
负责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授权和管理,提供相关的
法律咨询和服务。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02
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终审,确保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
公正性。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03
负责竞争法领域的监管,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市场竞争造
德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改革, 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
促进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
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 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助于促进 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06
德国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挑 战与未来发展
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
01

近年来,中德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包 括共同研究、培训和交流等活动,促进了双方在知识产权 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进步。
德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合作
德国和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双方 共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加强跨国公司 的知识产权保护。
成果具有重要作用。
02
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对于促 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
具有重要意义。
03
文化传承
知识产权涉及文化、艺术和科 学作品等领域,对于保护文化 传承和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03
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规范
执法机构
德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 主要法律渊源。
德国知识产权法规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 、著作权法等,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 和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进口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应合理避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进口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应合理避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进口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应合理避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作者:来源:《消费电子》2015年第03期【案情简介】俞某系第7025562号“奥丁格”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啤酒、麦芽啤酒等10项商品上。

永盛泰公司系奥丁格国际酿酒公司(Oettinger International GmbH)在中国境内(香港和澳门除外)的唯一授权进口经销商。

授权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1年,永盛泰公司经俞某授权,获得前述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排他使用权。

2012年9月18日,瑞升公司从荷兰进口了1872箱由奥丁格国际酿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啤酒品名为Oettinger Hefe WEISSBEER 。

2013年1月28日,俞某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从金柏源酒行购买了一箱贴有“奥丁格啤酒”标识的易拉罐啤酒。

该啤酒的瓶身正面印有原厂商标(“OETTINGER”字样+图形),瓶身背面加贴了一张有关产品信息的中文标贴,商品品名为“奥丁格啤酒”。

金柏源酒行所销售的上述啤酒系由瑞升公司供货。

俞某认为,瑞升公司及其销售商金柏源酒行在啤酒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奥丁格”商标相同的中文标识并将该产品投入销售,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遂要求瑞升公司与金柏源酒行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而瑞升公司与金柏源酒行辩称,在进口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表明商品名称、原产地以及国内经销商等信息的行为属于必要合法行为,故其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瑞升公司与金柏源酒行销售加贴中文“奥丁格”标签的奥丁格啤酒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俞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商品的商标是商品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品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

对于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应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为基本标准。

涉案侵权产品中原厂商标“OETTINGER”字样及图形均得到了突出使用,占据了整个外包装版面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喷涂了注册商标 ® 的标记。

德国商标介绍

德国商标介绍

德国(Germany)一、概述德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4年10月25日颁布,2013年10月19日修订的《商标法》。

由德国专利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德语。

商标权利需要通过注册取得。

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德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德国是《新加坡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公约》《商标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和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二、商标申请目前,德国官方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

德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声音、气味等。

若申请人非德国居住的,须委托当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1.商标图样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德语翻译件。

申请注册德国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受理。

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

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核准发证后,将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2.商标缺乏显著性;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4.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正式注册成功。

顺利的情况下,德国商标注册目前需要6-9个月;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延长。

德国法律中文

德国法律中文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原则: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二、税法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 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三级征税制度。

2012年9月德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就有508亿欧元入账,与去年同月相比增长4.2%。

在改革之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加入团结附加税之后的实际税率为26.38%。

改革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保留利润还是分配利润,税率均为15%,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83%.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股份。

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增值税的税率有两档,即6%的最低税率和12%的一般税率,中国最低13%和17%的一般税率三、该法律主要集中在减少电子电器类设备(EEE)中某些有害物质使用及其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01%。

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2023版)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2023版)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1.概述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和创作成果的一种制度。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与欧盟共同努力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程度。

本文将介绍德国与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工业设计法等。

这些法律保护了创新和创作成果的权益,确保研发和创造有足够的激励和保护。

2.1 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的权益,包括产品和方法的创新。

德国的专利法为发明人提供了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的权利,并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2.2 商标法商标法保护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确保消费者可以辨认和识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

德国的商标法确保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从而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2.3 版权法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益,包括文字、图像、音乐、电影等。

德国的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并规定了著作权的使用和保护方式。

2.4 工业设计法工业设计法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确保产品的外观独特性和创新性。

德国的工业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合法权益,包括产品的形状、颜色、纹样以及装潢和材料等方面。

3.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由欧洲专利组织、欧盟商标局和欧洲版权局等机构组成,确保欧盟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致性。

3.1 欧洲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负责处理欧洲范围内的专利注册和保护事务。

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专利注册系统,使发明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获得在欧盟成员国的保护。

3.2 欧盟商标局欧盟商标局负责处理欧盟范围内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事务。

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商标注册系统,使商标持有人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获得统一的商标保护。

3.3 欧洲版权局欧洲版权局负责处理欧盟范围内的版权注册和保护事务。

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版权注册系统,使著作权人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获得统一的版权保护。

4.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德国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工业设计法的法律文本,以及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相关文件。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和促进创新、技术转移和经济增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全球领先的创新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备受瞩目。

本文将探讨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及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1.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德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等多个领域。

首先,德国专利法为发明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根据《德国专利法》,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保护期限可达20年。

专利申请过程相对简化,专利局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注重技术创新和实用性。

其次,德国的商标保护体系非常健全。

商标法确保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取得保护,并享有专有权。

此外,德国还提供了异议和诉讼程序,以解决商标纠纷。

此外,德国的版权法和设计法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版权法保护文学、音乐、艺术等领域的作品,设计法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这些法律的存在确保了知识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为权利人提供了维权途径。

2. 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较多,主要涉及到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等方面。

在专利侵权方面,中德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技术创新十分活跃,导致知识产权纠纷频发。

一些中国企业被指控侵犯了德国企业的专利权,德国企业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侵权也是中德之间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

中国商品在德国市场的销售量庞大,有时一些企业会使用与德国企业类似的商标,引发商标纠纷。

德国企业通过侵权纠纷解决机构来处理此类案件。

在版权保护方面,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网络上的盗版问题引起了德国与中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一些中国网站上存在违法盗版行为,侵犯了德国作品的版权。

德国权利人通常通过国际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

针对上述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德两国政府和相关机构都加大了合作力度,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缓解了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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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法律快车网)德国现行《商标法》的全称是《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

该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

199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29条第3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在现行法制定之前,实施的是1968年制定的《商标法》,1979年和1987年曾进行过修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第1条受保护的商标和其它标志本法保护以下内容:1、商标;2、商业标志;3、地理来源标志。

第2条其他规定的适用本法对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示志的保护不排除适用其他规定保护这些标志。

第二部分保护商标、商业标志的必要条件、范围及限制转让和许可第1章商标和商业标志;优先权和在先权第3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1)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形(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

(2)仅由下列形状组成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保护:1、该形状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2、该形状为获取一种技术效果所必须;或者3、该形状为商品提供了实质的价值。

第4条商标保护的产生商标保护产生于、一个标志在专利局设立的注册簿上作为商标注册;12、通过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一个标志在相关商业范围内获得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或者3、具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第5条商业标志(1)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

(2)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

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一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

(3)作品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

第6条优先权和在先权(1)第4、5、13条意义上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本法中权利的在先权,决定了这些权利的优先权,在先权的确定需要遵循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2)对于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应以申请日(第33条第(1)款)确定在先权,或者根据第34条和第35条主张了优先权的,应以申请日确定优先权日。

(3)对于第4条第2项和第3项、第5条和第13条意义上的权利,应以确权日确定在先权。

(4)根据第(2)款和第(3)款,由于相同日期具有相同在先权的权利,应同等对待,并不应彼此对抗。

第2章注册保护商标的必要条件第7条所有权注册商标和已申请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是:1、自然人;2、法人;或者3、有能力获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第8条驳回的绝对理由(1)第3条意义上能够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不能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应获准注册。

.(2)下列情况不应获准注册:1、缺乏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显著性的商标;2、仅由可在贸易中表示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的提供日期,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3、仅由在当前语言环境中或在善意中成为习惯并成为标记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惯例的标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4、具有欺骗公众,尤其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特征的商标;5、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6、含有政府的徽章、旗帜或其他徽记,或含有地区社团或国内其他公有联合团体的徽章的商标;7、根据联邦公报上发布的联邦司法部的通告,包括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在内的表明控制和保证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有效注册;8、根据联邦公报上公布的联邦司法部的通告,包含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标志、印章或标记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有效注册;或者9、根据有关公共利益的其他规定,明显禁止使用的商标。

(3)在注册日之前,随着商标的使用,如果该商标在相关商业圈内成为在其申请的商品和服务上的区别性标志,第(2)款第l、2、3项则不应适用。

(4)如果商标包含对上述标志的模仿,第(2)款第6、7、8项也应予以适用。

如果申请人经授权在其商标中使用上述标志,即使其可能和上述另外一个标志相混淆,第(2)款第6、7、8项应不予适用。

此外,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和那些表示控制和保证的上述标志或检验印记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第(2)款第7项则不应予以适用。

此外,所申请的商标实质上没有使公众误认为在此商标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则第(2)款第8项应不予适用。

第9条作为驳回相对理由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况,可以撤销商标的注册 (1)1、如果该商标和一个在先申请的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并且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申请的或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2、如果由于该商标与在先申请的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与其他商标产生联系的可能;或者3、如果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而在先商标在德国境内拥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注册商标将不公正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2)商标申请只有当该商标获准注册后才构成第(1)款意义的驳回理由。

第10条驰名商标(1)如果一个商标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的在德国境内驰名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如果达到了第9条第(1)款第1、2、3项的附加要求,则该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2)如果申请人得到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提出申请,则第(1)款不应适用。

第11条以代理人名义注册商标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商标,而没有该所有人的授权的,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第12条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和商业标志具有在先权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依据第4条第2项已获得商标权,或者依据第5条已获得商业标志权,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第13条其他在先权利(1)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已获得上述第9条至第12条所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整个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2)第(1)款所述的其他权利包括:、名称权; 12、肖像权;3、著作权;4、植物品种名称;5、地理来源标志;6、其他工业产权。

第3章保护范围;侵权第14条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1)根据第4条获得商标保护的所有人应拥有商标专用权。

(2)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1、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任何标志;2、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该标志与该商标之间产生联系的可能;或者3、在与受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但是该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3)如果达到了第(2)款所述的必要条件,尤其应当禁止下列行为:1、将该标志附着于商品或其容器或包装上;2、以该标志提供商品,将其投人市场或为此目的进行储存;3、以该标志提供或供应服务;4、以该标志进口或出口商品;5、在商业文件中或广告中使用该标志。

(4)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1、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容器或包装上,或者用于标记手段如签条、附签、缝制签或与之类似的物品上;2、以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提供容器、包装或标记手段,将其投入市场或以此目的进行储存;或者.3、以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进口或出口容器、包装或标记手段,如果存在该包装或容器正用于包装或装盛商品或服务,或者该标记手段正用于标记商品或服务的危险,根据第(2)款和第(3)款,应禁止第三方使用该标志。

(5)任何人违反第(2)至第(4)款的规定使用一个标志,该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禁止这种使用。

(6)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权,都应当负责赔偿商标所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如果雇员或授权代表人在商业企业内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该商业企业所有人,要求禁止这种使用,如果雇员或授权代表人故意或过失实施此行为,也可以要求该商业企业所有人给付损害赔偿金。

第15条商业标志所有人的专用权;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1)获得保护的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应当享有专用权。

(2)应当禁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一个可能与受保护的标志产生混淆的近似标志。

(3)如果该商业标志在本国范围内享有声誉,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业标志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没有产生第(2)款所述混淆的危险,也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标志。

(4)任何人使用商业标志或近似标志违反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商业标志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禁止这种使用。

(5)任何人故意或过失实施这种侵权行为,都应该承担商业标志所有权人因此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6)第14条第(7)款应比照适用。

第16条参考作品中注册商标的复制(1)如果在字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作品中对注册商标的复制,给人以该商标构成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印象,则该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作品出版者在该商标的复制品上提示这是一个注册商标。

(2)如果该作品已经出版,此项要求应当限于将第(1)款所述提示用于该作品的下一版本中。

.(3)如果该参考作品以电子数据库形式出售,或者如果进入包含参考作品的电子数据库得到认可,第(1)款和第(2)款应比照适用。

第17条对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请求权(1)违反第11条,未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以该所有人的名义申请或注册商标的,该所有人应当有权要求从代理人或代表人处转让因该商标的申请或注册产生的权利。

(2)违反第11条的规定,以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一个商标,该所有人应当有权禁止该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第14条所述使用该商标。

如果该代理人或代表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他应承担商标所有人因此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14条第(7)款应比照适用。

第18条销毁请求权(1)在适用第14、15、17条所指案件时,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可以要求销毁由侵权人占有的或其财产中含有的非法标记的产品,除非可以以其他方式去掉该产品的侵权特征,并且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侵权者或所有权人,这种销毁是不适宜的。

(2)第(1)款也应比照适用于作为侵权人财产并且用于或意图专用于或几乎专用于非法标记一项产品的器具。

(3)其他销毁请求权不应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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