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税优健康险承保业务操作细则
(三)该产品赔付情况纳入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指标。
(一)《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投保书》:单证代码HG80/15B。 (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核保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投保时已患有既往症的,需提供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 年的证明。 (五)《税优人员清单》及《团体组织信息》(纸质版及excel 电子表格),纸质版需加盖团体公章。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内蒙古呼和浩特、辽宁沈阳、 吉林长春、上海、江苏苏州、安徽芜湖、福建福州、江西南昌、河南郑州、湖北武汉、湖 南株洲、广东广州、四川成都、云南曲靖、陕西宝鸡、山东青岛。
(一)试点期间销售的税优保单,在录单界面,可选择“团 险直销、团险中介、互动直销、互动中介”四个渠道。
➢ 除上述情况外,核保人员 根据健康告知及相关资料 ,认定为既往症人群的, 也按照既往症人群处理。
(一)核保结论包括标准承保、限额承保两种。
(二)投保书全部健康告知(第5-第8项)额。
(三)符合既往症判定条件的,选择限额后的保额。
(四)如果人工核保确定的保额与投保时填写的保额相符,则核保结论为标 准承保;如不相符,通过限额承保的方式调整保额并下发核保通知书。
80% 70%
60%
50%
以下特殊情况,可考虑适当放宽上述标准: 1.团体中投保成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的,最低投保比例 可下调5个百分点。 2.团体中投保成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的,最低投保比例 可下调10个百分点。
(二)团体成员年龄结构:首次投保团体成员中年龄50周岁(含)以上人
(五)体检及生存调查规定:1.团体组织投保,或投保人在所属团体首次组 织投保后一年内选择投保,免常规核保体检及生存调查。2.既往症认定有疑 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针对性体检。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
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7]118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28
【实施日期】2017.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
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7〕1189号)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2款产品审批的请示》(渤海人寿〔2017〕71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等两个保险
条款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保监许可[2018]20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等两个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银保监许可〔2018〕20号)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税收优惠型产品的请示》(中信保诚〔2018〕3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和“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
国寿税优健康保险销售政策制度条款解析卖点风险分析实务54页
第93号
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 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了 台上线内容、与健康险平 明确了商业健康保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台对接上线流程以及沟通 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机制。
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行业动态
公司第一批通过中 保信平台对接验收
6
9家保险公司获得经营资质;人 保健康、阳光人寿和泰康养老产 品获批,并陆续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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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健康保险销售宣导材料
目录/Contents
01 02 03 04 05 06
政策制度 条款解析 产品卖点 风险分析 实务要点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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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与制度
政策背景
4
2012年以来,国务院多项政策文件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对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视和期待。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3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
(2016版)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32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等两款产品呈请审批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6〕20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和“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2016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15〕82号【发布日期】2015-08-10【生效日期】2015-08-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1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介绍
能“优”多少钱?
年所得2400元(200元/月)
12/32
税优健康,税怎么“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
一起来看看,到底能“优”多少钱?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个税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32
应税收入
[0,1500) [1500,4500) [4500,9000) [9000,35000) [35000,55000) [55000,80000) [80000,+∞)
繁
简
8/32
税优健康,好在哪儿?
“防、治、保”一体的综合健康保险
综合健康管理服务
防
——以疾病预防为目的,提供健康管理、保健咨询、就诊安排等健康服务。
中端医疗费用补偿
治
——以支持疾病治疗为目的,提供住院、重症门诊等医疗费用的结报补偿。
特定医疗保障账户
保
——以化解重症风险为目的,提供重大疾病、高残、老年护理等定额补偿。
三大领取触发条件 患重大疾病
意外高残
退休后有医疗或护理费缺口
19/32
感谢聆听!
20/32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 其余省、自治区各选一个试点城市,6月30日前报审备案
哪些人能“优” ?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14/32
税优健康,税怎么“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 买啥产品能“优” ?
9/32
税优健康,好在哪儿?
零门槛投保,不会被拒的健康保险
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投保标准,需要体检 曾有重疾病史和治疗史,身体没有恢复 在保险公司曾经有过重大的理赔记录 从事高危行业/职业,不符合投保范围
税优健康险东吴人寿样本:客户用足2400元免税额
税优健康险东吴人寿样本:客户用足2400元免税额截止到11月20日,东吴人寿承保客户11538人,涉及95家企业单位,保费规模2769万元,人均保费2400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简称“税优健康险”)作为一项三部委联合推动的政策性业务,今年开始在31市试点,目前共有16家险企分三批获得业务经营资质。
其中,在首两批保监会批复的具备业务经营资质的12家险企中,东吴人寿格外惹人注目,成立时间最短、规模最小,甚至在国内70余家人身险中名气一般。
而在税优专项产品获批,以及其他险企快速开展产品销售甚至陆续有理赔出现的情况下,东吴人寿依旧“不动声色”。
不过,看似行动晚的东吴人寿却“后来居上”。
其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20日,行业税优健康险实现保费规模7124万元,其中,东吴人寿占比接近四成;同时,税优健康险客户人均保费,行业均值为1618元,而东吴人寿为2400元,客户用满了政策给予的免税额度,数据极为抢眼。
事实上,关于税优健康险,外界有诸多问号指向东吴人寿,何以获得这一焦点业务的经营资质?最初的进程为何慢于同业?又为何脱颖而出?东吴人寿团险管理部总经理兼健康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尹君日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专访,道出了东吴人寿对税优健康险“不打无准备之仗”的背后。
表定基础费率较高?东吴人寿成立于2012年,注册在江苏省苏州市,注册资本40亿元,目前获准在江苏、四川、河南、安徽、上海经营业务。
从成立时间和经营区域上看,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东吴人寿并不具有明显优势。
不过,尹君表示,“社会保障服务商”是该公司的战略定位之一,自开业以来其已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基本医保部分项目经办管理、医疗行为管控、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这些经验为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奠定了基础。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东吴人寿2015年年报发现,其当年亿元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中,个人健康险(亿元)及团体健康险(亿元)保费亿元,健康险占比达到%。
人保寿 个人 税优
同业情况(A款)
最高续保 年龄 保额 (无既往症)
医疗保险责任
最低保 证利率
健康管理
无理赔优惠
50,000
3,000 800,000 100,000
15,000
1,000 150,000 30,000
医疗保险金(A款)
• • 保险金给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100%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外费用80%给付 每个保险期间内,若按前述规则计算的各项医疗保险金小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各项医疗费用的90%,则各项医疗保险金调整为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符合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90%
单位 :元 首次投保时已经罹
患既往症的 40,000 40,000
健康体与非健康 体保额不同 承保时为健康体 的被保险人,续 保时仍为健康体
30,000 20,000
5,000 5,000
(三)年度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四)年度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二、终身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其中,终身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社保
满足基本医疗需求
1. 个人税优健康险是现实需求
目标客户
A款 • 已参加公费医疗或 基本医疗保险 • 经过公费医疗或基 本医疗保险报销后 对个人负担的医疗 费用有保障需求的 人群 B款 • 已参加公费医疗或 基本医疗保险 • 经过公费医疗或基 本医疗保险报销后 对个人负担的大额 医疗费用有保障需 求的人群
特别说明:1.上表中,低、中、高档结算利率分别指年利率2.5%、4.5%和6.0%;上表中的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 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 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2.记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当年所交保费-当年风险保险费。3.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和未满期净风险保险费。4.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医疗保险金责任和健康管理服务的未满期净风险保险费。
国寿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特点投保个税抵扣指引18页
➢
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
✓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高血压 ➢ 糖尿病 ➢ 冠心病
万能账户相关保险责任
✓ 进入:总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后的余额、年度差额返 还金额均进入该账户,无管理费、无手续费。
✓ 累积:每月结算利息,条款保证利率不低于2.5%(自 推广以来,我公司该产品每月结算利率均保持在4.5%)。
✓ 支出:
➢ 身故:全额给付 ➢ 退休:购买商业健康险和医疗费用支出 ✓ 留存:退休后或医疗保险金额用尽时,仍然按结算利 率结算账户金额。
产品特点
保险金额类别 一、保险期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一)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其中,单一材料费用限额 (二)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额 (三)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额 二、保证续保期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产品特点
买点5:享受个人税收优惠
➢ 根据财税〔2017〕39号文规定,对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购买税优保险后
5200元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全年可享受的最高 税收优惠金额
个税 起征点 (月)
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如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还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
一年,方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买点2:提供保证续保
根据产品条款规定:
✓ 本产品保证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续保,续保后保险期间仍为一年。
未购买税优健康保险
会计经验:7月1日起全国个税所得税新增一项可扣除项目
7月1日起全国个税所得税新增一项可扣除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10•【文号】保监发〔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1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
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
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1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
款(万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22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新产品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阳光人寿〔2016〕13、20、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实务规则要点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实务规则要点随着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逐渐受到关注。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是指个人在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后,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将重点介绍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实务规则要点。
一、购买对象和适用范围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适用于自然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购买对象主要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或定居的外籍人士等。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门诊费用补偿保险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后,在纳税时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税前扣除: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保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健康保险费-其他专项附加扣除。
2.税前扣除限额: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保费扣除限额为每年不超过15,000元。
超过限额部分不再享受税前扣除。
3.税后扣除: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保费可在纳税后申报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后扣除的保费。
三、购买要求和注意事项个人购买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和注意事项:1.购买合规产品: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正规保险公司销售,并具备合格的保险合同。
2.保险期限要求: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需为至少1年期限,且购买后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否则,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保费支付要求: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需按规定的保费支付方式进行缴纳,且保费支付需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保险合同信息:个人购买保险产品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同时,还需填写受益人信息,确保保险金能够按照约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
5.保险理赔要求:个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示范条款简介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是一种专为个人健康需求打造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具有税收优惠的特点,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同时,该保险产品还包含了全面的医疗保障和投资功能,兼顾保险的核心责任和资产增值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示范条款,包含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费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责任基本医疗保障责任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责任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以医院为场所的住院医疗费用。
2.门诊医疗费用: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含门急诊挂号、检查、治疗、药品费用等。
3.特定门急诊费用:对因住院治疗儿童患上的医疗费用、固定肾透析、恶性肿瘤放疗费用等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保障。
重大疾病保障责任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包括:11OO种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所列的100种重大疾病的,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的80%o2.早期疾病:确诊为本合同所列的早期疾病的,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的30%o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确定。
在投保过程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障责任、重大疾病保障责任以及保险金额组合,以满足不同的保障需求。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确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保障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一年期、三年期或五年期等不同的保险期限。
保费支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支付,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在一次性缴纳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结语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示范条款是一种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又可以提供重大疾病保障,还可以具备投资功能的复合型保险产品。
在选择该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要素,以达到最好的保障效果。
上海人寿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A款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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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阳光保险寿险官
阳光人寿[2016]医疗保险006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阳光人寿保险股分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全能型)条款阅读指引TEMA-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明白得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说明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第二天起10日内您能够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但需补交您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您有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续保本保险的权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专门注意的事项咱们对免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专门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份.................. ................................................、、、、、、、、12被保险人应到大体医疗保险协议治理医疗机构就医...........................................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咱们的义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咱们保留提高或降低医疗保险责任风险保费费率的权利.......................................退保会给您造成必然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咱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说明,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 .. (12)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7 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犹豫期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 保)的手续及风险 8 保单权益转移 医疗保险责任 医疗必需且合理 医疗费用 住院保单权益转移 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门急诊 专科医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期间、续保与保证续保期间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合同效力中止 恶性肿瘤 高血压病 保险金额合同效力恢复 糖尿病 冠心病 恶性肿瘤早期筛查 医疗保险责任个人账户积累责任责任免除10 如实告知 退休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3 保险金的申请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异常 受益人保险事故通知限制 醉酒 毒品 保险金申请酒后驾驶 保险金给付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健康管理服务的申请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诉讼时效合同效力终止 机动车 潜水攀岩 探险 武术比赛4保险费的交纳及费率调节机制 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内容变更 被保险人状态变更 补充医疗保险状态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保险费的分配争议处理 特技表演 差额返还机制保险事故鉴定 康复治疗医疗事故 5 个人账户12 释义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个人账户设立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医疗保险 保单月度 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个人账户价值的使用简单赔付率 结算利率 退保费用被保险人身故后个人账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最低保证利率 未满期净风险保费户处理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 既往症 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有效身份证件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全能型)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咱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咱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全能型)合同”,“本保险”指“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全能型)产品”。
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注意事项
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注意事项1.税优政策了解:税优健康险是指在纳税人报销医疗费用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一种医疗保险。
然而,每个国家或地区对税优健康险的政策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个人在购买之前需要仔细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政策和标准。
2.保险公司选择: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保险公司。
个人可以通过查询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口碑,以及了解公司的产品种类、理赔率等方面的信息,来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3.保险内容和限制:在购买税优健康险之前,个人需要详细了解保险的内容和限制。
保险内容包括保额、保障范围、保险期限等,而限制包括等待期、免赔额、报销比例等。
个人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内容和限制。
4.保费支付方式: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需要支付保费,一般有年缴、半年缴或月缴等不同的支付方式。
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并确保按时支付保费。
5.报销流程和要求: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后,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报销流程和要求。
一般来说,个人在医疗保险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就诊记录等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申请和报销。
个人需要了解并遵守保险公司的要求,以确保顺利获得报销。
6.理赔案例和评价:在购买税优健康险之前,个人可以查询一些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例和评价,了解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快速、高效地理赔,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或相关的评价平台来获取这些信息。
7.保单管理和续保事项: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后,需要妥善保存保单,并注意保单的有效期和续保事项。
个人需要按时续约并支付保费,以确保保单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8.附加条款和特殊注意事项:在购买税优健康险之前,个人需要详细阅读和了解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和特殊注意事项。
这些条款和事项可能会影响理赔、赔付比例等方面,个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
9.监管机构查询和投诉渠道:个人可以通过查询当地的监管机构,了解保险公司的注册、监管信息等。
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 注意事项
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注意事项
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税优政策:税优健康险是指购买特定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后,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
购买之前应仔细了解税优政策,包括适用条件、免税额度等。
2. 确定符合条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对于税优健康险的条件都不同,例如年收入、家庭状况等。
在购买之前,确保自己符合相应的条件,以确保能够享受税优优惠。
3. 选择合适的保险计划:税优健康险有很多形式,选择合适的计划是十分重要的。
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计划,包括保险金额、覆盖范围、保险期限等。
4. 注意保险条款和限制:在购买税优健康险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限制。
了解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理赔,哪些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等,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5. 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在购买税优健康险时,需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影响理赔权益。
6. 存档和保留相关文件:购买税优健康险后,应将保险合同、保险单、支付凭证等文件妥善存档,并及时更新和保留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会在理赔时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7. 注意保费支付:税优健康险的保费通常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
在购买之前,了解具体的保费支付方式和减免程序,确保保费支付和减免手续的正确进行。
8. 定期评估和调整:税优健康险是一个长期的保障计划,在购买后应定期评估保险计划的适用性,并根据自身变化和保险需求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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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XXXX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1.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构成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以上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见10.1),投保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见10.2)的,且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见10.3)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见10.4),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见10.5)满1年,方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见10.6),其应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若您符合本合同第7条的“保单权益转移”中所述情况,则不享有犹豫期。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7);(3)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附表。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对于医疗险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每个保单年度收取风险保险费(见本条款第4.2条“风险保险费”),并承担相应保单年度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2.3 保证续保本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未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向本公司提出停止保证续保申请,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被保险人经与本公司协商解除本合同后再次投保本产品,本公司有权对其健康状况进行核保。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1医疗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见10.8)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见10.9)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见10.10)、住院手术费(见10.11)、床位费(见10.12)和其他费用(见10.13)。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见10.14)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该保单年度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若保证续保期间内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中所列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80%;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50%;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30%。
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需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将按照与国产普通型材料费用相同的方式给予赔付。
2.4.2 个人账户累积个人账户累积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金额以个人账户价值为限。
2.5 补偿原则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2)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10.15)(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5)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见10.1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20)的机动车(见10.21);(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10.22)、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见10.23)或攀爬建筑物、探险(见10.24)、武术比赛(见10.25)、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10.2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11)疗养、康复治疗(见10.27)、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12)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13)因医疗事故(见10.28)导致的医疗费用;(1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16)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18)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1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