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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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案件主办人制度

2023年案件主办人制度

2023年案件主办人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案件主办人制度在司法领域中逐渐被引入。

案件主办人是指负责主持和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将对司法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案件主办人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传统的法官制度下,法官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导致案件审理的速度较慢,容易出现疏漏和错误。

而引入案件主办人制度后,案件主办人将承担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法官只需对案件进行监督和指导,能够更加集中精力解决复杂、重要的案件,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案件主办人制度将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

案件主办人作为案件审理的负责人,负责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他们将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和进展进行及时掌握,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和问题,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案件主办人还需对其所负责的案件质量负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和合法。

第三,案件主办人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案件主办人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保证案件的公正、独立和中立。

案件主办人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样,不仅能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也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作为新的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案件主办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其次,案件主办人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明确案件主办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责,推动案件的审理工作。

总之,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将对司法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它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需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

只有不断加强案件主办人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顺利实施,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粮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粮食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执法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执法公正。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熟悉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三)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和稽查大队。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市粮食局设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市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监督检查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一)证据和事实不充分的;(二)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的;(三)执法程序不适当的;(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五)执法行为显失公平的;(六)对技法责任制中规定或公示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其它技法过错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执法错案:(一)主要事实不清的和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五)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与幅度的;(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错案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同意产生过错现错案的,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被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负次要责任,原执法机关负主要责任;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制度上墙、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四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公示的,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六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第八条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案件主办人制度(三篇)

2024年案件主办人制度(三篇)

2024年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1(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32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32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5日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市粮食、农业、发改、编办、财政、物价、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供销、农机、气象、农业发展银行来宾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

来宾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粮食安全责任书内容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达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的目标,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在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1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具体执法工作2年以上;(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三)熟悉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二)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案件主办人应履行的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七)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是指在某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一个人或一组人负责主持和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

案件主办人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统筹安排案件的调查、审理和执行等工作,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并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减少因多人协作而产生的问题和延误。

通过确定一个具体负责人,可以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案件的全面把控和快速反应。

同时,案件主办人还有责任为案件相关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案件主办人制度在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领域都有应用。

在司法机关中,案件审判人员或检察官通常会担任案件的主办人,负责处理案件的各项工作。

在执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通常会指定专门的人员担任案件的主办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案件主办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明确主办人的权责和职责,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同时,主办人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处理。

此外,还需要与其他相关人员和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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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制度范文

案件主办人制度范文

案件主办人制度范文一、制度背景和目的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司法领域中,为了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设立案件主办人,负责案件的全程管理和协调工作。

该制度旨在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和统一性,规范案件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地处理,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工作重复和资源浪费,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制度内容和执行流程1.主办人的设立和职责(1)主办人的设立: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由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指定一名或多名主办人负责管理和协调案件的办理。

(2)主办人的职责:主办人负责案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案件的立案、审理和结案等各个环节。

主办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案件的进度和分工,保证案件能够按时办结。

2.案件主办人的选拔和任命(1)选拔标准: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以及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选拔程序:案件主办人的选拔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正和透明。

(3)任命程序:选拔出的主办人由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进行正式任命,并签订责任状,明确主办人的权责和目标。

3.案件主办人的工作流程(1)案件接收:主办人在案件移交给自己的时候,应对案件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2)案件组织:主办人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安排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时间节点,明确参与人员和权责清单。

(3)案件协调:主办人应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4)案件审理:主办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5)案件办结:主办人应及时办理案件的结案手续,制作案件结案报告,归档案件材料,并做好案件的后续事项。

4.案件主办人的监督(1)内部监督:根据司法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对主办人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主办人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审判程序的要求。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2•【字号】来政办电〔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政办电〔2018〕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7月22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桂发〔2016〕24号)和《来宾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来发〔2016〕33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问题导向,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2018年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一)行政执法告知申辩制度;(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三)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四)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五)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六)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七)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八)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桂粮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桂粮发〔2017〕64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全区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根据当事人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行为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是指在某个案件或项目中,有一个负责主导和推进工作的人员,负责案件或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执行工作。

该制度旨在确保案件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案件主办人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责任和权力:案件主办人具有对案件或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执行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2.案件调度:案件主办人负责案件的调度安排,分配和跟踪任务执行情况,确保案件进度和工作质量。

3.团队管理:案件主办人需要组建和管理一个专业团队,负责案件或项目的实施,包括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绩效评估等。

4.信息管理:案件主办人负责案件或项目的信息管理,包括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协调沟通:案件主办人需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协调,解决问题、协调资源、促进合作,确保案件或项目的顺利进行。

6.风险管理:案件主办人需要预见并应对案件或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应对策略,确保案件或项目的顺利完成。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协作能力,加强项目或案件的管理和执行能力,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
要实施好案件主办人制度,需要明确责任和权力,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团队的培训和沟通,提高案件主办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20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20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6日来宾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宾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对市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应当严格市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市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储备粮,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市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来政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来宾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法治理念,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合法、合理行政;要重视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执法手段合法、正当,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多层次、全方位做好法律专业知识、依法行政能力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文明素养、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要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结合起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资格管理制度(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第一条为明确执法责任,标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那么。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要紧责任;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担全数责任;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担全数责任。

第三条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依照“一案一主办”的原那么,一名主办民警能够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能够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主办民警应付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法嫌疑人;(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搜集、报送案件材料;(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置意见;(五)负责对强制方法、行政惩罚的执行;(六)落实对违法犯法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七)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犯法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协办民警应当踊跃、主动地配合案件主办民警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关于主办民警合理的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诿。

主办民警以为协办民警无端推诿的,有权向领导报告,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和谐。

第六条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领导应当及时确信案件主办民警并进行记录。

主办民警一经确信,不得随意改换。

确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主办民警时,应当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并进行记录。

第七条主办民警接到领导指定其为主办民警的指令后,应当踊跃履行主办民警职责。

第八条主办民警在案件的侦查和调查进程中,应当及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办案程序和案件的处置进行审核,发觉问题,应当通知协办民警及时予以纠正,或向领导报告,提出更正意见。

案件主办人制度范本

案件主办人制度范本

案件主办人制度范本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法律事务的繁荣和复杂性不断增加,涉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复杂度持续提高。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的有序处理和依法审判,有必要引入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一名负责人全程负责,确保案件的质量和进展。

本制度范本旨在提供一个指导框架,以供参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的案件办理工作。

三、案件主办人的职责和权限1. 主办人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主办人负责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研究,包括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

3. 主办人对案件的进展和结果负责,确保案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4. 主办人有权协调和指导其他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保持案件的顺利推进。

5. 主办人负责案件的书面材料的起草和提交,确保材料的准确和完整。

6. 主办人有权向上级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和指导。

7. 主办人有权要求其他参与人员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

8. 主办人应维护案件的保密性和机密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9. 主办人有权选择合适的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四、案件主办人的选拔和管理1. 案件主办人的选拔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结合案件的复杂性和紧急性进行考量。

2. 案件主办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背景和经验,并通过相应的评估和考试。

3. 案件主办人的管理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评估机制,以确保案件质量的提高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4. 案件主办人应按照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进行考核和评估,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作分配。

5. 案件主办人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案件办理能力。

6. 案件主办人应被授权适当的资源和权力,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案件主办人工作流程1. 受理案件:案件主办人应当及时受理和登记案件,并向申请人告知案件主办人的相关信息。

2. 调查研究:案件主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包括收集证据、查阅相关法律和规定等。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主办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考核
建立完善的主办人员考核机制,根据办案质量、效率、规范 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激励主办人员提高办案水平。
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承办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存 在过错的承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惩戒处理,做到奖惩分明 。
主办人员的培训与素质要求
培训
定期开展主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确保 其具备承担主办责任的能力。
适用条件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需在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相关法律责任与制裁
法律责任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 判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制裁
对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概述 •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 •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的实践效果 •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的未来展望
01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概述
定义与概念
定义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是指办案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指定一名或 多名办案人员作为主办案件的责任人,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取证、分析、审查和认定,并对案件结果承担责任的工作 制度。
提高法官责任感
明确主办法官对案件的责任,提高了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05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的未来展望
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设计
进一步明确主办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01
对于主办人员的具体职责和权限,需要不断完善和明确,以确
保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是一种在组织、企业或其他机构中建立的制度,旨在明确指定负责处理特定案件的主办人。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专业、高效地处理。

案件主办人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负责人指定:由组织或上级负责人指定主办人,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工作流程的需要,指派合适的人员担任主办人。

2. 权责明确:主办人应明确自己在案件中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取证、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具体任务。

3. 专业能力:主办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便能够进行有效地办案工作。

4. 信息共享:主办人制度需要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案件相关信息得到及时传递和共享,避免信息断档和重复办理。

5. 工作协调:主办人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协同办理案件,确保案件处理的连贯性和效率。

6. 绩效考核:主办人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估主办人的工作表现和案件处理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和专业地处理。

同时,该制度也能够提
高组织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协调能力,促进工作的流程化和标准化。

案件主办人制度模版

案件主办人制度模版

案件主办人制度模版一、背景说明为了更好地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高效运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案件主办人制度。

二、制度目的1.明确案件的负责人和主管;2.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3.优化办案流程,减少工作重复和漏洞。

三、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案件的办理工作。

四、主要职责1.案件主办人负责案件整个过程的协调和推动;2.负责案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3.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推动案件的进展;4.制定和落实完成案件的工作计划;5.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6.保密案件相关信息,防止泄漏;7.配合上级领导和核心成员的工作。

五、案件主办人的选任1.案件主办人由领导小组指定,并进行公示;2.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经验;3.案件主办人的任期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重新选任。

六、案件主办人的工作流程1.收案案件主办人收到案件后,及时确认案件的重要信息,并进行登记备案。

2.分析研判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并制定工作计划。

3.调查取证案件主办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4.证据整理案件主办人负责对收集到的证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协调沟通案件主办人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6.进展报告案件主办人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提交相关报告。

7.办结结案案件主办人负责办结和结案工作,将案件归档并进行总结。

七、案件主办人的工作纪律1.严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2.严格保密案件相关信息,防止泄漏;3.态度诚恳,对待工作认真负责;4.尊重他人,保持良好的工作沟通和合作;5.遵守机构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八、案件主办人的绩效考核案件主办人的绩效考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1.办案效率: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2.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3.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案件的跟踪和汇报;5.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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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办案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单位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执法单位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执法单位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执法单位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单位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单位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单位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单位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来宾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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