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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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4),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贸行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申请、评审单位评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评审单位颁发证书、牌匾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州,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第五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造成人员死亡不超过2人。
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造成人员死亡不超过3人。
第六条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90%以上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80%以上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市、区、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三)评审、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初审符合
申请条件,通知评审单位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将申请、评审材料转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五)颁发证书、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评审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二、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评审单位对申请企业按照评定标准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应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符合下列规定,或发生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隐瞒事故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一级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超过2人;
三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超过3人。
第十二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接受检查、抽查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2008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
申请单位:
申请行业:专业:
申请性质:级别:
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