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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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

消费税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

消费税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新修订的三个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关心大伙儿明白得,特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的解读,对新旧规
定进行了对比说明。

两部门解读:此次消费税实施细那么修订的内容,要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照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差不多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表达到修订后的细那么;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那么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刻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新旧对比。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Ability is not the only criterion, but character is the criterion.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啤酒1吨=988升二、黄酒1吨=962升三、汽油1吨=1388升四、柴油1吨=1176升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第十三条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十四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第十五条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六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九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二十条条例第九条所说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第二十三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第二十四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第二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

新消费税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新消费税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新 条 例 则 明确 规 定 , 托 加 工 的应 税 消 费 品 , 受 托 方 为 委 除 个 人 外 , 受 托 方在 向委 托 方 交 货 时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 由 即受 托 方 如果 是 个 人 , 不用 代扣 代 缴 税 款 。而 细 则 进 一 步 明 确 , 托 则 委 个人 加 工 的应 税 消 费 品 , 由委 托 方 收 回 后 缴 纳 消 费税 。 托 个 委 人 加 工 的应 税 消 费 品 , 由委 托 方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管 税 务 机 关 申报 纳 税 。
五 类 油 品换 算 标 准 分别 为 :1 ( )航 空 煤 油 1 = 2 6升 , 吨 14
( ) 脑 油 1吨 = 3 5升 , 3 溶 剂 油 1吨 = 2 2升 ,4 润 滑 2石 18 () 18 () 油 1吨= 1 6升 , 5 燃 料 油 1吨= 0 5升 。 l2 () 11
确 定 采取 何 种 折 合 率 , 定 后 一 年 内不 得 变 更 。 确
新 细 则 取 消 了 “ 则 上 为 中间 价 的 ” 糊 规 定 . 调 只 能 原 含 强
以 中 间价 。 税 人 不 再 有 自行选 择 权 , 合 率 不得 选 择 当天 或 纳 折
近 日, 政 部 、 财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布 了修 订 后 的《 费 税 暂 消 行 条例 实 施 细则 》财 政 部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第 5 1号 令), 随 同 并 新 消 费税 暂 行 条 例 于 2 0 0 9年 1 1日一起 施 行 。 月
的 , 发 出应 税 消费 品 的 当天 。原 则 上 ,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应 为 纳
与会 计 规 定 保 持 一 致 .但 考 虑 到 企 业 一 次 性 支 付 税 金 负 担 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颁布时间:1993-12-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一)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五)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如何结算销售额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与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相比,本条将“外汇”改成“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将“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改成“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述上更加准确和规范。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是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标准来确定的,所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这也是税收主权原则的体现。

但是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出于各种需要,纳税人可能也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这就需要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

所以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但是对于具体如何折合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

所以,本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1、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授权外汇管理局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目前“国家外汇牌价”仅适用于银行与银行间的外汇交易,企业之间的交易更多的是选择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为保证纳税人的利益,本条赋予了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折合计算销售额的人民币数量。

2、纳税人选择折合率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为便于消费税征管,纳税人在选择具体的折合方式后,1年内不得变更折合率,即对于选择的后果由纳税人在1年内承担,如果纳税人认为其所选择的折合率对其不利,只能在1年后要求变更。

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及细则

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及细则

试题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一、填空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规定。

3.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4.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应税劳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5. 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应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6.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

7.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在我国境内。

8.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9.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为进项税额。

10.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个人,是指()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12. 消费税()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3.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纳税。

1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于其他方面的,于()时纳税。

1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时纳税。

16.()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7.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19.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一并计征。

20.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二、单选题: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交通运输业B、建筑业C、商业D、邮电通信业2.下列货物销售中,免征增值税的是()。

进口消费税怎么算

进口消费税怎么算

进⼝消费税怎么算进⼝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费),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计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纳税⼈进⼝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时间,为报送进⼝的当天;第九条规定进⼝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征税数量,申报进⼊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应税消费品均应缴纳消费税。

进⼝货物的收货⼈或办理报关⼿续的单位和个⼈,为进⼝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通过《进⼝环节消费税税⽬税率表》可以看到消费税最⾼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避税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进⼝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费)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根据国内市场相同或类似货物进⼝是否需要缴纳进⼝环节消费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如不需缴纳进⼝环节消费税。

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关税税率+进⼝费⽤利润⽐率(20%)]。

其推导过程如下: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进⼝关税-进⼝费⽤利润,则: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完税价格+进⼝关税+进⼝费⽤利润。

其中:进⼝关税=完税价格×进⼝关税税率; 进⼝费⽤利润=完税价格×进⼝费⽤利润⽐率(20%)。

则: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完税价格+完税价格×进⼝关税税率+完税价格×进⼝费⽤利润⽐率(20%),=完税价格×[1+进⼝关税税率+进⼝费⽤利润⽐率(20%)]。

由此得出: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关税+进⼝费⽤利润⽐率20%)2、如需要缴纳进⼝环节消费税,还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关税税率+进⼝费⽤利润⽐率(20%)+(1+进⼝关税税率)÷(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进⼝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买⽅处置或者使⽤进⼝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政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2、进⼝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3、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销售、处置或者使⽤进⼝货物⽽产⽣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4、买卖双⽅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影响。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主旨:本条是对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的具体界定。

三、条文释义:与原实施细则第六条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调整,表述上更加整洁和规范。

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情形下,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并不是直接地用于有偿转让,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其他方面,但也符合消费税的征税原则和条件,这时也应缴纳消费税,以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税调控目标的实现。

但是由于这种使用与一般的销售不同,其在纳税环节上应作特殊规定,所以,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对于什么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需要实施细则作出具体界定,以利于实践中理解和执行。

所以,本条对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作了明确界定。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新条例规定的很多应税消费品,在很多情形下既可以当作产成品直接对外销售,也可以作为纳税人其他产品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再加工后对外销售。

对于前一种情形,当纳税人将该消费品对外销售时,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而对于后一种情形,由于该消费品并非作为最终的产成品对外销售,而是作为纳税人其他应税消费品的构成部分,如果也要求对其征收消费税,将导致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因为当最终的应税消费品完成对外销售时,还要缴纳一次消费税,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了两次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为了解消费税暂行实施,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细则制定依据的。

与原实施细则第一条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修改,表述上更加规范。

根据法律位阶层次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几个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各有侧重,下位法是为了更好地执行上位法所作的细化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根据我国现行部门职权划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起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细则应由两个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制定程序,以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

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实施细则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并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改、公布实施新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新条例的施行。

新实施细则根据新条例的修改内容,结合消费税征管实际的变化情况,对新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和相应细化,使新条例更易于理解,增加了新条例的可操作性,以利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更好地执行新条例。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本条释义本条是对新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范围的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利润 )÷ (
= =
出口 报 关 单 等有 关 凭 证

可 以 按 月向税

凭 出口 报 关 单 等 有 关 凭 证 在

务 机 关 申报 办 理 该 项 出口 货 物的退 税
具 体 办 法 由国 家税 务 总 局 规 定

规 定 的 出口退 (免 )税 申报 期 内按 月向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税 暂 行 条 例
新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修 订 的 主 要 内容
1. 19 9 4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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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计税 价 格 计 算 公 式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材 料 成 本 +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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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以价 月或者 1个 季 度 为 1个 纳 税 期的启期 满 之 日起 15 E l内申报 纳
价 格的按 照组 成 计 税价 格计算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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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消费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特定涉税消费品实行的一种税收。

第三条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等具有征税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数量。

第五条消费税的税率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批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便利原则。

第二章消费税的征收第七条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按销售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

具体计税方式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涉税消费品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八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向海关缴纳消费税,并完成相关报关手续。

第十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与涉税消费品相关的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等相关记录和资料,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为购买者开具消费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上注明相关消费税信息。

第三章消费税的管理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税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偷漏税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消费税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落实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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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 05元 / 0 O 5 0克
委托加 工和进 口本条例 规定 的消 费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及 国 务 院确 定 的销 售本 条 例 规 以 定 的 消 费 品 的 其他 单 位和 个 人 为消 费税的

实行复合 计税办 法计算 纳税 的组成计 2 烟 . 嚣茄
实行复 合计税 办法计 算 的应纳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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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销 售 的 应税 消 费 品 . 以人 民 币 计
第十 一条
对 纳税 人出口应税消费品 , 1 ) 5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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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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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消费税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 () 缸容量在1 升 以 上 至 20升 ( 3气 5 ,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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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复 合计税办 法计算 纳税 的组成计 2 他 贵重 首饰 和 珠 宝玉 石 其

第四条
纳税 人生产 的应税消 费品 , 于
税价格计 算公式 :
五鞭 、火 、炮焰
1 5 %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 人自产 自用的应税
消 费 品 。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纳 用 不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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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侈 一 税目 l 、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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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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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类卷 烟
第一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 、
例税 率)
(乙 卷 2 类 烟 )
3 加00元, 0 0 % 3 支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操作细节。

本文将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消费税的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

税目范围主要包括烟草、酒类、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征税对象则是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该细则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征税的具体范围,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监管和征收相关税款。

二、征税方式和税率确定消费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确定也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根据细则,消费税的征税方式主要包括按照销售额计征和按照数量计征两种。

税率则根据不同税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

这些具体细则的制定,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管理和征收税费,同时也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政府财政的双重目标。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纳税申报主要包括税款计算、填报纳税申报表和报送税款的相应材料等。

税款缴纳则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

这些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使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更加规范、方便和透明。

四、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接受消费税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和监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税款补缴以及启动刑事诉讼等。

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通过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的明确、征税方式和税率的确定、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规范、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的制定,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收的规范和公平,加强财政的管理和运营。

修订后的消费税实施细则包括哪八大变化

修订后的消费税实施细则包括哪八大变化

修订后的消费税实施细则包括哪⼋⼤变化在修订后的《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于2009年1⽉1⽇起施⾏。

新旧细则对⽐有⼋⼤变化。

纳税主体的范围有变化《消费税暂⾏条例》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产、委托加⼯和进⼝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为消费税的纳税⼈,应当缴纳消费税。

旧细则所指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新细则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两者对⽐,企业的范围列举新细则⽐旧细则扩⼤。

委托个⼈加⼯业务纳税申报有变化对于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旧条例规定由受托⽅在向委托⽅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论是单位或者个⼈,都应当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新条例则明确规定,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为个⼈外,由受托⽅在向委托⽅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即受托⽅如果是个⼈,则不⽤代扣代缴税款。

实施细则进⼀步明确,委托个⼈加⼯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收回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经常发⽣应税消费品委托加⼯业务的纳税⼈,应当关注这项规定。

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后,在与受托⽅结算货款时,要分清受托⽅是个⼈还是单位。

如果受托⽅是个⼈,则不能再由其代收代缴税款,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赊销的销售收⼊确认有变化旧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收款⽇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

新实施细则则规定为书⾯合同约定收款⽇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书⾯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期或者⽆书⾯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仍规定为合同的约定收款⽇期。

但对于没有合同,⽆法确认约定收款⽇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时间。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时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主体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消费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主体。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本条规定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税消费品目录从“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扩大到“卷烟、白酒和小汽车”,并增加规定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后送财政部备案;二是将其他应税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改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改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原因是,全国各地省级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实施后,分设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原来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范围的不同一分为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中央税税种,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税种。

新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后,为确保税收征管与新税制协调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建立和推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

各地围绕这一模式,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普遍实施了征管改革,许多地方将几个税务所组建成一个税务分局,基层税务所大幅度减少,形成了以税务分局为最基层征收管理单位的格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分局,主要指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而设立的税务分局,这些税务分局属于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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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
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
商或零售商征收。

下文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
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
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
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
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九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黄酒1吨=962升
(二)啤酒1吨=988升
(三)汽油1吨=1388升
(四)柴油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吨=1246升
(六)石脑油1吨=1385升
(七)溶剂油1吨=1282升
(八)润滑油1吨=1126升
(九)燃料油1吨=1015升
第十一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
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
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
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
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
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
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
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
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
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
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
务总局确定。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
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二十二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
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
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
为征税对象。

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
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
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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