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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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上环有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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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上环有假吗尽管现在开放了⽣育政策,但很多⼈都不想要⽣多孩⼦,⼀来养育孩⼦的成本太⼤,⼆来是因为孩⼦⽣多了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为了更好的避孕,有些⼥职⼯就会去上环。

那么,⼥职⼯上环有假吗?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职⼯上环有假吗有的,卫⽣部、国家计划⽣育委员会《关于检发“节育⼿术常规”的通知》国卫字(1984)1号⽂件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术起休息⼆天,⼿术后⼀周不作重体⼒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休息⼀天;(三)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天;(五)⼈⼯流产:休息⼗四天;⼈⼯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个⽉;(六)中期中⽌妊娠:休息⼀个⽉: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天。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为了减少和解决⼥职⼯在劳动中因⽣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职⼯,适⽤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加强⼥职⼯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职⼯劳动安全卫⽣条件,对⼥职⼯进⾏劳动安全卫⽣知识培训。

第四条⽤⼈单位应当遵守⼥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告知⼥职⼯。

⼥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

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国务院卫⽣⾏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调整。

第五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第六条⼥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节育手术(Contraceptive surgery),又称绝育手术,是一种常见的避孕方法,通过手术方法来达到无法生育的目的。

节育手术可以分为男性节育手术和女性节育手术两种。

常见的男性节育手术有包皮环切术和输精管结扎术,女性节育手术有输卵管结扎术和子宫切除术。

本文将详细介绍节育手术的分类、手术方法、手术效果和手术注意事项。

首先,男性节育手术包括包皮环切术和输精管结扎术。

包皮环切术是将包皮部分或全部切除,通过包皮环切术可以减少包茎症状,提高性生活的质量。

输精管结扎术则是将输精管进行结扎或切除,从而达到避孕的效果。

这种手术方法简便、安全,手术后对性功能不产生明显影响。

女性节育手术主要有输卵管结扎术和子宫切除术两种。

输卵管结扎术是通过结扎或封堵输卵管,使卵子和精子无法相遇,从而达到避孕的效果。

子宫切除术则是将子宫进行完全切除,如果不再计划生育,可以选择这种手术方法。

女性节育手术需要进行全身麻醉,手术风险相对较大,需要严格把握适应症。

节育手术的手术效果比较稳定,在手术后的6个月至1年内,遗精或妊娠的几率都可以降低到很低的水平。

男性节育手术的成功率高达98%至99%,女性节育手术的成功率约为99%。

节育手术一旦成功,避孕效果就会持续很长时间,避免了其他避孕方法的频繁使用,对于一些不再计划生育或暂不生育的人来说,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但是,节育手术也有一定的注意事项。

首先,节育手术是不可逆的,一旦进行手术,就无法恢复生育能力。

因此,选择节育手术的人必须经过充分的考虑和家庭共识,确保自己真正不再需要生育。

其次,手术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合手术。

最后,要选择专业的医院和医生进行手术,并注意术后的护理和复查,避免术后感染或其他并发症的发生。

总结起来,节育手术是一种常见的避孕方法,主要有男性节育手术和女性节育手术两种。

男性节育手术包括包皮环切术和输精管结扎术,女性节育手术包括输卵管结扎术和子宫切除术。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节育手术,即通过外科手术或介入操作,达到避孕目的的一种方法。

它是一种安全、可靠、永久性的避孕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减少计划外生育的风险,提高生育及家庭财务规划的灵活性。

以下是节育手术常规的第三版内容。

一、适应症1.已完成生育计划的夫妇,寻求永久性避孕的方法。

2.不适合使用其他避孕方法的个别高龄孕妇,或存在严重避孕失败风险的女性。

3.有遗传病或染色体异常家族史的夫妇。

4.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疾病的个体不宜继续生育。

5.在接受节育手术前,需满足法定结婚年龄。

二、手术方式目前常见的节育手术方式有输卵管结扎术和精索结扎术。

1.输卵管结扎术:通过腹腔镜或开腹手术,将输卵管进行结扎,阻塞卵子和精子的通道,达到效果。

这种手术方式的优点是容易操作,术后还有可能通过输卵管恢复通畅,实现再次生育的可能。

2.精索结扎术:通过局部麻醉,结扎精索,阻断精子的顺畅流出,以达到避孕目的。

这种手术方式的优点是创伤小、恢复快,术后不影响性功能。

三、手术准备1.鉴别明确:临床医生需要了解患者的完整病史和生育史,确保患者符合适应症。

2.协商沟通:医生应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解释手术的目的、原理、并发症等信息,确保患者了解手术的风险和效果。

3.检查评估:在手术前进行一系列的身体检查,包括妇科检查、B超检查、血液常规、肝肾功能等,确保患者的身体状况适宜进行手术。

4.心理辅导:为了避免手术后的心理压力和不适,医生应给予患者充分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四、手术操作1.麻醉:手术可以选择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医生的建议确定。

2.手术方式: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手术方式的选择,进行输卵管结扎术或精索结扎术。

3.手术过程:手术中,医生需要仔细操作,确保结扎完整,术后无渗血,防止结扎松脱。

五、术后护理1.休息:术后需要适当的休息,减少活动,避免剧烈运动等,以免引起伤口裂开或出血。

2.饮食:术后需要合理饮食,避免辛辣食物和油腻食品,以免加重伤口负担。

各类假期规定依据

各类假期规定依据

各类假期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一)年休假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7日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2009年1月23日(二)探亲假1.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12号)2.《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4.《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5.《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81)粤财行字第25号)6.《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7.《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1981年3月14日8.《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三)婚假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四)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1.《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1982.03.272.《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1984.02.01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988.09.014.《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1989.01.295.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6.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7.《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8.《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病假1.《关于半日工作半日休养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64〕中劳薪字第60号、〔64〕会通字第5号)2.《关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是否计算一般工龄的通知》(〔65〕内人工字第120号)。

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2号)负压吸宫术常规【适应证】1.妊娠在10周以内自愿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证者。

2.因某种疾病(包括遗传性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禁忌证】1.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2.生殖器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官颈炎、急慢性盆腔炎、性传播性疾病等,未经治疗者。

3.全身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耐受手术者。

4.术前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暂缓手术。

【术前准备】1.术前咨询,解除思想顾虑。

讲明负压吸宫术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受术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2.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特别注意高危情况。

如:年龄≤20岁或≥50岁,反复人流史、剖官产后半年、哺乳期、生殖器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瘤、子宫极度倾屈、有子宫穿孔史及子宫肌瘤剔除术史、带器妊娠及有内外科合并症等。

3.检查心、肺、测量血压、体温。

必要时做相应的辅助检查。

4.做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及测尿妊娠试验。

必要时做B超检查。

取阴道分泌物检查滴虫、念珠菌、清洁度,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行手术。

5.查血常规,如有异常,应作相应处理。

6.术前排空膀胱。

【手术步骤】1.术者应穿清洁工作服,戴帽子、口罩。

常规刷手并戴无菌袖套及手套,整理手术器械。

2.受术者取膀胱截石位。

常规冲洗外阴及阴道,消毒方法和顺序同放置宫内节育器。

3.常规铺巾。

4.复查子宫位置、大小、倾屈度及附件情况。

更换无菌手套。

5.窥阴器扩开阴道,拭净阴道积液,暴露出子宫颈,2.5%碘酒及75%酒精或碘伏等其它消毒液消毒宫颈及颈管后,用宫颈钳钳夹宫颈前唇或后唇。

6.探针依子宫方向探测官腔深度及子宫位置。

7.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轻轻扩张宫口(扩大程度比所用吸管大半号到、1号)_如宫颈内口较紧,应避免强行扩张,可加用润滑剂。

8.吸管及负压的选择:根据孕周及宫颈口大小,选择适当型号的吸管,负压一般在400~500mmHg左右。

9.吸引:(1)将吸管与术前准备好的负压装置连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晋卫基层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17〕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相关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师资队伍。

根据《规范》要求,省分条线组建核心专家团队,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培训方案、培训课件及视频,适时开展省级培训。

培训内容严格依据《规范》,既不超范围也不缩水,做到培训内容标准化、模块化。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组建市、县两级培训师资,参与推动市、县培训工作逐级深入。

二、人员分类培训。

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等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分类分专业实施培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

进一步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按照《规范》中明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等开展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创新培训方式。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规范》作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公共卫生微信平台、互联网+培训等形式,进行专题培训,确保基层卫生人员全面掌握《规范》各项内容。

要以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互动学习交流,切实提高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基层卫生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2019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19〕15号)要求,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包含于基本避孕服务中)已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为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提高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可及性,使育龄群众获得规范、适宜的避孕服务。

增强育龄群众预防非意愿妊娠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女性健康和生育能力,保障母婴健康。

二、对象和范围(一)服务对象。

北京市常住育龄夫妻。

(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开展机构。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遴选的首批手术协议医疗机构见附件1。

由协议医疗机构为目标人群提供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享受规定的免费服务。

三、服务内容(一)八项基本避孕手术及适用人群1.放置宫内节育器术。

适用于育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且无禁忌证者,特别适合保持适当生育间隔拟再次生育的妇女或要求紧急避孕并愿意继续以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2.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适用于以下无禁忌证者:到期更换或要求改用其他避孕方法或拟计划妊娠,绝经过渡期月经紊乱,闭经6个月以上,因不良反应或并发症须取出,带器妊娠,阴道异常出血等。

7、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7、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卫生部、国家计生委文件卫基妇发[2003]32号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目前我国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现状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以下简称《常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各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本《常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国家计生委1984年印发的《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84〕卫妇字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目录宫内节育器放置常规宫内节育器取出常规皮下埋植剂放置常规皮下埋植剂取出常规输卵管结扎术常规输精管结扎术常规负压吸宫术常规钳刮术常规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常规依沙吖啶羊膜腔内注射中期妊娠引产常规水囊引产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常规【适应证】1.育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而无禁忌证。

2.用于紧急避孕,更适于愿继续以宫内节育器(IUD)作为避孕而无禁忌证者。

【绝对禁忌证】1.妊娠或妊娠可疑者。

2.生殖器官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急慢性盆腔炎、性传播性疾病等,未经治疗及未治愈者。

3.3个月以内有月经频发、月经过多(左炔诺孕酮—IUD 除外)或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4.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铜固定式IUD除外)及重度狭窄者。

5.子宫脱垂II以上者。

6.生殖器官畸形,如子宫纵膈、双角子宫、双子宫。

7.子宫腔小于5.5cm、大于9cm者(人工流产时、剖宫产后、正常产后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铜固定式IUD例外)。

8.人工流产后子宫收缩不良、出血多,有妊娠组织物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9.产时或剖宫产时胎盘娩出后放置,有潜在感染或出血可能者。

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

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

国务院计划⽣育领导⼩组、卫⽣部关于提⾼节育⼿术质量的通知颁布⽇期:1978-02-25执⾏⽇期:1978-02-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多年来,⼴⼤医务⼯作者,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落实⽑主席、周总理和华主席有关计划⽣育的指⽰,坚持全⼼全意为⼯农兵服务的⽅向,坚持“⼜红⼜专”,为⾰命钻研技术,在医疗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改进⼿术⽅法,提⾼⼿术质量,涌现出千万例⼿术⽆事故的先进典型。

⾃⼀九七⼀年以来,通过进⾏⼤量的节育⼿术,全国育龄夫妇70%以上落实了节育措施,⼈⼝⾃然增长率按规划逐年下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从今年初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计划⽣育技术经验交流会议上反映的情况看,个别医务⼈员责任⼼不强,⼿术质量不⾼,出现些差错事故,甚⾄死亡事故。

据⼗三个省、市、⾃治区的不完全统计,从⼀九七⼀年⾄⼀九七六年共发⽣节育⼿术死亡事故三百余例,其中⼦宫穿孔死亡占27.9%,感染死亡占24.3%,⼤出⾎死亡占6.3%,还有误伤肠管、药物过敏,错⽤⿇药或抢救不及时等,造成不应有的死亡。

这些事故的发⽣,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影响了计划⽣育⼯作的顺利开展,性质是严重的,教训是沉痛的。

计划⽣育是个长期性的⼯作,关系到每对育龄夫妇的健康,⼀九七⼋年是抓纲治国三年⼤见成效的重要的⼀年,计划⽣育技术指导⼯作,特别是提⾼节育⼿术质量,应引起⾼度重视,必须狠抓,抓紧抓好。

为此,特做如下通知:⼀、各级计划⽣育部门和卫⽣部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计划⽣育技术指导⼯作的领导。

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以揭批“四⼈帮”为纲,联系计划⽣育战线的实际,总结⼀九七⼀年以来计划⽣育技术指导⼯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今后⼯作的措施,使计划⽣育技术指导⼯作,切实得到加强,提⾼到新的⽔平。

⼆、建⽴、健全县及县以上地区的计划⽣育技术指导组。

各级技术指导组的任务:负责疑难病例的会诊和抢救;组织节育⼿术医疗事故和后遗症的鉴定;开展学术讲座和经验交流;当好计划⽣育部门和卫⽣部门的参谋助⼿。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18号字体:【大中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雇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0个月;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提高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待遇标准(一)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按以下对应标准进行定额补偿: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正常阴道分娩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剖宫产术51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调整为:放置宫内节育器2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嵌顿(残)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320元,开腹取环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16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9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10周内)4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0—12周)1700元,引产术(住院)(12—28周)2500元,抗早孕药物流产300元,输卵管结扎术1300元,输精管结扎术780元,输卵管吻合术6000元,输精管吻合术4500元。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市安定医院、市健康教育中心、市结核病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精简了部分工作指标,并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修订背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发布6年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服务规范内容更符合基层实际。

同时,随着医学技术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相关行业组织和部门陆续制(修)订了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技术指南或工作规范,对相关名词和内容进行了调整。

当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密切相关。

新形势、新任务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组为依托,组织大量专家,着手对201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修订。

经过各服务规范专家组组长牵头起草、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征求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征求中医药局和财政部社保司意见等多个环节,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2.2.4C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2.2.4C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术【适应证】1.育年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而无禁忌证者,均可以放置。

2.禁忌避孕而禁忌证者。

【禁忌证】1.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宫颈急性炎症及性传播疾病。

2.频发、月经过多(左旋炔诺酮-IUD例外)或有阴道出血者。

3.器官畸形,如双子宫、子宫纵隔等。

4.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5.全身疾病的急性期。

6.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同时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固定式IUD者例外)。

7.颈内口过松(固定式IUD除外)或重度狭窄。

8.脱垂Ⅱ度以上者。

9.或可以妊娠者,须等终止妊娠后再放。

10.妊娠或葡萄胎病史者慎用。

11.产术中出血过多,怀疑胎盘组织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12.铜过敏或可疑对铜过敏者不宜放节育器。

13.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及吲哚美辛IUD 除外)。

14.严重痛经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除外)。

15.产后42天,如事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

【放置时间】1.月经千净3~7天之内。

2.哺乳期闭经或可疑妊娠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正常产后42天,恶露已干净,子宫恢复正常者。

4.早孕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后即刻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有感染可能或组织残留者暂不放)。

5.药物流产后月经恢复正常后。

6.自然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已恢复正常者。

7.剖宫产术后6个月根据情况考虑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放置。

【术前检查】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检查常规妇科检查及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枪检查。

如有炎症,治疗正常后放置。

3.化验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

4.做好术前咨询,受术者知情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5.术前测体温(超过37.5℃,暂时不放置)。

6.术前排空膀胱。

7.宫内节育器的选择,根据宫腔深度。

【手术注意事项】1.术前必须查清子宫大小,位置和倾屈度,以防子宫穿孔。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最新版)目录1.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背景和制定机构2.节育手术的适用对象和禁忌人群3.节育手术的主要类型和操作流程4.节育手术的并发症和注意事项5.节育手术的效果和推广意义正文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是由我国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于 1984 年制定的,旨在规范节育手术的操作流程,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本文将根据该常规,介绍节育手术的适用对象、禁忌人群、主要类型、操作流程、并发症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背景和制定机构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节育手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规范节育手术的操作,保障手术安全,提高手术效果。

该常规由我国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于 1984 年 2 月 1 日发布实施。

二、节育手术的适用对象和禁忌人群1.适用对象:节育手术适用于已婚育龄妇女,特别是已有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

2.禁忌人群:以下情况者不宜接受节育手术:(1)三个月以内有频发月经、月经过多或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2)生殖器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瘤等。

(3)有各种较严重全身性疾患,如心力衰竭、重度贫血等或各种疾患之急性阶段。

(4)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或重度狭窄及严重子宫脱垂的妇女。

三、节育手术的主要类型和操作流程1.主要类型:目前我国常用的节育手术方法有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宫腔内节育器放置术、阴道封闭术等。

2.操作流程:(1)术前准备:包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实验室检查等,确保手术安全。

(2)手术操作:根据手术方法的不同,操作流程也有所区别。

例如,输卵管结扎术需要切断、结扎输卵管,子宫切除术需要切除子宫,宫腔内节育器放置术需要将节育器放入子宫腔内,阴道封闭术需要封闭阴道。

(3)术后护理:包括伤口护理、抗感染治疗、休息与营养等。

四、节育手术的并发症和注意事项1.并发症:节育手术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包括出血、感染、脏器损伤等。

2.注意事项:(1)术前要充分了解手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以确保手术安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9•【字号】石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制度,切实加强孕前管理和服务,提高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术后随访率和外孕补救率,严格控制政策外怀孕和生育,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加强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必须“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坚持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制度,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减少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整个人口计生工作的关键环节。

针对当前我市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依然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的现实状况,各级领导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我市人口发展面临的复杂局面和生育率反弹的现实风险,切实把月访视、季普查和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作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精细管理,扎扎实实,一丝不苟,一人不漏地做好这项工作。

要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实行逐人分包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人人参加普查,人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手术通知单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手术通知单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手术通知单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通知单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手术通知单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通知单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手术通知单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通知单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手术通知单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通知单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手术通知单
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手术通知单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手术通知单
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手术通知单。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56]卫医字第466号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56]卫医字第466号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56〕卫医字第466号)
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中,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本人进行节育与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根据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作如下规定:
1.凡符合于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通知中所规定的申请进行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条件经申请批准者,其手术医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2.一般避孕用具及避孕药品之用费应由用者自理,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之内。

3.因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要求治疗者,经医师检查证明,其医药手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4.此通知下达后,株本部1955年2月28日〔55〕城医字第58号,“关于节育及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即行作废。

按本规定执行。

1956年9月18日
c26233--010227ljk
——结束——。

关于《节育手术常规》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节育手术常规》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节育手术常规》的建议和意见张德滋【期刊名称】《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年(卷),期】1993(000)002【摘要】长期以来,《节育手术常规》对我国广大医务人员开展节育手术的规范化操作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效地推动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现行《节育手术常规》(以下简称《常规》)是国家计生委和卫生部1984年颁发的,至今已有9年。

现对该《常规》的内容和编排提几点建议和意见,与同志们共商。

一、自现行《常规》颁发以来,我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很快,出现了一批计划生育技术新成果和新项目。

与此同时,我国广大卫技人员,特别是妇、外科专业人员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积累了不少效果肯定、技术成熟的经验。

这些项目和经验,有些可以扩充到《常规》中来,此其一。

10年来,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基本形成规模,并【总页数】1页(P126-126)【作者】张德滋【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69【相关文献】1.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形成科学发展共识--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广泛征求对我省科学发展的意见建议 [J], 宗岩2.浅谈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J], 陈怀跃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和《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J], ;4.对《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和建议——热情读者纷纷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献计献策 [J], 兆正5.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调查和建议 [J], 拉毛措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常规项目的通知

关于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常规项目的通知

关于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常规项目的通知免疫八项指:乙肝表面抗体、抗原,乙肝E抗原、抗体,乙肝核抗体,丙肝抗体,艾滋抗体,梅毒抗体。

一般术前:心电图,肝、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电解质,血型,各手术科室和麻醉科:为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手术安全,在征求手术科室和麻醉科等科意见的基础上,并经院会议同意,制定我院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常规项目,并作为医务科的医疗质量考评项目,每月进行检查。

对于术前检查没有完成的病例,麻醉科应拒绝手术;如违规进行手术,则同时追究相应科室和麻醉科的责任。

各科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常规项目一、小儿外科1、检验科术前套餐检查:血常规、尿、粪、肝、肾、心功能(本院不能、如必要相关科室会诊)、出凝血检查、甲肝、乙肝二对半、丙肝、梅毒、艾滋病检查,新增血K+、Na+、Cl-、Ca2+、血糖。

(对于Ⅰ、Ⅱ类小手术,可酌情减少血生化检查项目)。

2、腹部B超、胸片。

二、外科(包括普外科、胸外科、脑外科、泌尿外科、五官科、眼科等)1、检验科术前套餐检查:血常规、尿、粪、肝、肾、心功能(本院不能、如必要相关科室会诊)、出凝血检查、甲肝、乙肝二对半、丙肝、梅毒、艾滋病检查,新增血K+、Na+、Cl-、Ca2+。

2、腹部B超、胸片、心电图。

3、年龄大于65岁、心电图异常或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或糖尿病病史,须查心超,因本院无心超,故必须请相关科室会诊,给予治疗建议,共同了解患者能否耐受手术。

4、年龄大于65岁、既往有肺气肿、慢支、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史或有影响肺功能的其他系统疾病史的患者,须查肺功能,因本院无肺功能,故必须请相关科室会诊,给予治疗建议,共同了解患者能否耐受手术。

三、骨科1、检验科术前套餐检查:血常规、尿、粪、肝、肾、心功能(本院不能、如必要相关科室会诊)、出凝血检查、甲肝、乙肝二对半、丙肝、梅毒、艾滋病检查,新增血K+、Na+、Cl-、Ca2+。

2、腹部B超、胸片、心电图。

3、年龄大于65岁、心电图异常或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或糖尿病病史,须查心超,因本院无心超,故必须请相关科室会诊,给予治疗建议,共同了解患者能否耐受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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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部妇幼司卫妇幼(1984)1号
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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