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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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浅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从行政法角度浅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基层政府部 门居委会维护社 区的秩序, 对业主负责的责任。由于业主委员会现在法律地位的不明确, 使得在其行使 自己权 利 的时候 会遇 到各 种 阻碍 , 而使 业主的权 利得 不到保 障 。本 文从 行 政法 的角度 分析 了业 主委 员会 的法律 地位 。 从
关 键词 业 主委 员会 居委 会 业主 大会
四 、 论 及 建议 结
股 尔会 , 出业主委员会, 选 而同时有承 担如监事会一样的监督责任 。
三 、 主委 员会 与 外 部 组 织 的 法 律 关 系 业
笔者认为, 业主委员会 的异军突起 , 对传统 的城市社区治理结构
及其运行机制发出了挑 战, 在现在 的社会环境之下 , 代表业主利益的 业主委员会与代表基层 政府的居委会摩擦必然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 保障。取消居委会, 在确立业 主委 员会法律地位后 , 授予业主委员会
公 司 的股 东 担 任 , 股 东 大 会 对 董 事 有撤 换 和 罢 免 权 。 主 大 会 如 同 而 业
主大会选聘 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 务合 同, 以及及时 了解业主、 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 同的职责。 第三十 五条规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 与业主大会选聘 的物业 管理企业订立书面 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 确 需临时 占用、 挖掘道路 、 场地的 ,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 的同意 。 依据 以上条文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 间是一种合 同关系 。 业主委员会可 以随 时更换现在的物业公司。而现 在社会上房地
业服务合同: 四) ( 监督业 主公约的实施{ 五) (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府部门工作 的操作层和落 实层 。某些政府特别是城市基层政府及其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们选举产生的代表性组织。

它在小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阐述其在小区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基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细则、规定。

依法设立的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的合法组织,其成立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和权力范围,为业主委员会确立了法律地位。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1. 代表业主意愿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其首要职责是代表业主的意愿和利益。

在小区的重大事务中,业主委员会参与决策,对业主们的建议与诉求进行反馈,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监督小区管理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小区管理工作的执行和质量。

他们可以检查和评估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安全管理、绿化环境等。

若发现问题,可以提出改进建议,并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方案。

3. 管理小区共有财产业主委员会需要管理小区内的共有财产,如公共设施、共用场地等。

他们有权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共有财产的正常使用和维护,防止滥用和破坏。

4. 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就小区管理和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他们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保障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1. 物业公司必须配合物权法规定,物业公司必须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按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配合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2. 业主委员会收费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这些费用应合理、公开,并用于小区管理的需要。

3. 受法律保护业主委员会享有法律的保护,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摘要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应具有一致性。

在实体法上,业主委员会应被界定为由全体业主组成之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相应地在程序法上具有当事人资格的应为业主团体而非业主委员会。

除非另有约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团体提起诉讼时须经业主大会授权,其诉讼范围应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对业主团体“怠于行使权利”须作出明确界定;基于原告资格与被告资格的一致性,业主团体亦应具有被告资格。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目录摘要 (3)一、绪论 (5)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5)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界定.三、业主委员会之实体法定位 (6)(一)业主团体与业主委员会的应然定位(二)业主委员会实体法律地位的实证法分析四、业主委员会之程序法定位 (8)(一)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之质疑(二)若干具体问题的分析与讨论..五.结论...................................................1 2 参考文献 (12)一、绪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有争论。

无论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是被寄予厚望的《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都采取了较为模糊的态度,由此也导致了各地法院在面对由业主委员会提起的业主维权之诉时无所适从,在是否受理上意见也不统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13 条规定:“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业主委员会;(二)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这一司法解释如获通过,似可平息有关争论。

但关于业主委员会被赋予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何在、其实体法律地位如何、以业主委员会为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包括可能的败诉结果)何以归属于全体业主等问题,尚有讨论的空间。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探析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探析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探析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住宅小区的管理逐步形成以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问题矛盾凸显。

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群体性明显、敏感程度高,全部作为主体参加诉讼,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在物业纠纷处理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业主委员会的概述(一)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业主委员会通常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之间的协议约定,在物业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共同选举产生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用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一个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特征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为了全体业主利益服务的机构。

其行为需由全体业主授权,其行为的后果也全部由业主承担;其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无需登记,但必需办理备案手续;再者,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作出的决定和行为,必须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决定和行为,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最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全体业主负责,也只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非代表部分业主的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概况和性质争论(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概况我国1999年颁布的我国《合同法》则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添加了一类民事主体“其他组织”。

明确了其他组织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以及从事民事行为。

但是未能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提供法律规定上的支持。

2003年9月1日,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在该条例中首次提到了“业主委员会”这一法律概念,但是该条例并未对业主委员会对法律地位或诉讼地位进行清晰的界定。

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正式实施,在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节中有部分规定提到了业主委员会,但也只限于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等。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北京律师陈薇 2015-08-04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臻增强,促使业主委员会的诞生。

但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清,致使业主权益得不到保护。

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呢?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一)《物权法》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

《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法》从法律层面对业主委员会做出了规定。

其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权法》这些规定,虽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特殊条件下有作为诉讼原被告的资格,当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权利的时候,给业主的维权提供了合法的诉讼方式。

但该法对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定位采取了回避态度,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判案指导意义较弱。

(二)《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2007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制定专门的业主委员会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如财务审计、信息公开等,确保业主委员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促进业主委员会的健康发展。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的实践案例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的未来展望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对物业管理的参与程度和监督作用。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减少纠纷。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于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业 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客观、 公正的评价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业 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有 效监督
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和教育,提高其履职能力和
服务意识
建立业主委员会的财务公开 制度,确保其经费使用的透
明度和合法性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得到 了明确的界定和认可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维权,保 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能够监督物业服务 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业主委员会可以协调业主之间 的矛盾,维护社区和谐
业主委员会能够参与城市社区 治理,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促进社区治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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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负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并报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取消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把“业主委员会”规范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

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代表,没有法人资格,难以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提起诉讼,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达到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双过半才能获得授权进行诉讼。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地位仍然强势于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争议中国法律规定的能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又成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中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他组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由此可见,其他组织是受中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之一,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和公益团体等。

浅析当前中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

浅析当前中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

浅析当前中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一直以来,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都很尴尬,这种状况导致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以至于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使业主委员会摆脱这种法律上的尴尬地位,更好地发挥其在业主自治中的应有作用,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标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法律性质;法律地位;非法人团体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是《物权法》颁布前后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

在我国, 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业主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性质尚有不同认识。

针对这一问题,以我国法律规定为依据,借鉴国外物业管理相关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深入地剖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以期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并期望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

一、业主委员会的定义和构成要件1.业主委员会的定义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2.业主委员会的构成要件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二、我国业主委员会所面临的困境1.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能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经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方面的对比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业主大会既有制定业主公约等内部规章制订权,又拥有进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等民事活动的资格,还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场地、设施设备行使财产权。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它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只停留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探索,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未作规定,留下了一些缺憾,引起不少争议。

其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是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争议最大、最广的问题。

本文从当前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出发,围绕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探讨,力图使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自治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更好地为业主利益服务,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切实地保护证广大业主利益的切身保护,也有利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唯有完善立法,在法律中明确业主团体的概念,确立业主委员会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标签: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独立法律地位一、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性1.物业及物业管理的概念。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各类建筑物可以是一个建筑群,如住宅小区、工业小区;也可以是单体建筑,如一幢高层或多层住宅楼、写字楼、商业大厦、宾馆、停车场等;同时,物业也是单元房地产的称谓,如一个住宅单元。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业主和业主自治。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仅人,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又是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象。

作为产权人,业主有权对自己拥有的房产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作出决定,这就是业主自治。

这种自治是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的。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一、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是在城市住宅和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组织体。

我国的物业管理法理论中,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律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民间性组织。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最基本形式,具有业主自治自律的基本功能,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共同构成了我国物业管理体制的基本构造。

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

(2)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以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

除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业主委员会不能进行和从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

(3)业主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委员会必须到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于成立后的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上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则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以及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等五项职责。

比较《物业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其颁布之前多数地方有关法规中的规定,可以看出,一些以前授予业主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被赋予了业主大会。

这种改变体现出立法者的一个基本思路,即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团体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虽然我国实行的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并存的自治管理体制,但业主大会是决策者,而业主委员会主要是执行者。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关涉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只能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来行使。

法律规定业委会(3篇)

法律规定业委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运行及监督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基于《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共同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代表性: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干预。

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需先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设立业主委员会。

2. 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3. 公告: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予以公告。

4. 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管理事项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2. 物业管理经费的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经费的收支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4. 物业管理设施的维护: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5. 业主利益的维护: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维护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摘要]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规定。

文章试图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探讨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原告和被告资格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有条件的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业主行使业主自治权的机构,它具有如下特征:1.业主委员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常设机关,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决议和日常事宜。

2.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范围应限于物业管理活动和不动产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相关事宜。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基本上依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不得进行与其职权无关的活动。

3.它的职责为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其行为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同时应当是有效沟通大、小业主之间的桥梁。

业主委员会伴随物业管理和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发展起来的。

1981年,我国第一家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在深圳正式成立,标志着市场化管理住宅的开始;1993年,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在深圳正式成立,标志着业主自治管理的开始;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关注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的问题;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关注这个问题;2007年,《物权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了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摘要:业主委员会是房地产行业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业主,以及为了更好的协调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才成立的一个服务组织。

但是我国目前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就这点阐述了一些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制度确立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现状的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行为属于代表人诉讼,为了使业主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立法上应对此加以完善。

一、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常设自治性组织。

一般情况下,业主在购买房屋,成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后,物业管理权也随之转移给业主。

但是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的管理,每个业主不可能都亲力亲为,人的精力有限,因此,需要把它托付给专门的组织来统一管理。

为此,只有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来集中业主的共同意愿,从而对物业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其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大多是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或者是由业主大会民主推选出的为大多数业主所认可的人,能够较好的代表业主利益。

这样业主们不必天天为了其物业问题,事必躬亲,完全可以交由业主委员会处理。

同时,由于业主人数众多,若要求所有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都能及时快速的沟通并达成共识,是根本做不到的。

退一步讲,即使费尽周折,如通过正常的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进行民主决议等方式,最终达到了目的,也往往是事倍功半。

二、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集体事务民主制度,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第一篇: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及具体实践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观点。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从这一表述上看,该条例主要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上或者说从内部关系上来定义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至于在对外交往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如何,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案件诉讼中,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理由如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依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具备了其他组织的几个必要条件:第一,合法成立。

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一、前言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住宅小区的不断普及,业主委员会已经成为了管理小区的重要机构。

在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中,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以期能为业主委员会的进一步建设提供参考。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概述业主委员会是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负责监督小区管理公司的工作,协调小区居民的利益,并与小区物业管理方进行沟通交流,保障小区居民的基本权益。

业主委员会虽然不是特别规范的法人,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制度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

三、制度层面上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的,其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管理机构之一。

其组成和职权范围都在两个法律文件中有详细的规定。

在制度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等一样,都是小区管理和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业主委员会通过居民代表的方式对物业管理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

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第会议三条也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业主居民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表大会,充分保障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从权利上保障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

四、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虽然业主委员会在制度上是小区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在法律层面上却并非是一个特别明确的法人。

因此,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

1.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根据《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调解业主居民的纠纷、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居民生活管理的责任。

同时,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就小区物业管理、设施设备使用、公共场所管理等有关事宜提出建议,这就表明业主委员会确实是小区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权利是明确的。

社区自治组织研究——业主委员会法律定位

社区自治组织研究——业主委员会法律定位

社区自治组织研究——业主委员会法律定位摘要随着单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社区自治日渐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模式。

而各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社区管理主体权利交叉,关系混乱,特别是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地位没有明确,使社区管理陷入困境。

本文从社区管理入手,试图通过确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形式,特别是其作为管理主体一方所享有的自治权来对社区自治进行分析,以此探索社区自治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社区自治;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Autonomous research community-- Establish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owners ofcommitteeABSTRACTWith units reform and market e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 communities is becoming China's social development of China's new growth point. But residents in the community in the process of self-government, there have also been many problems. Management of the main cross-rights community, particularly the community self-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owners did not clear, causing confusion between the main communities of autonomy, management is in trouble. In this paper, starting with community management, the owners through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and their self-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aspects of autonomy enjoyed by the community self-government for analysis,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fundamental way to the community of autonomy.Keywords:Community;Owners Committee;Legal Status目录一、社区自治组织 (1)(一)市民社会理论与社区自治组织理论的耦合 (1)(二)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缘起及立法现状 (2)1、业主委员会的缘起 (2)2、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 (3)二、业主委员会的现实困境 (5)(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5)1、未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决策权 (5)2、业主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法理上的矛盾 (5)3、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诉讼主体缺失 (5)(二)居民参与不足 (6)三、确立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7)(一)境外的实践和法律规定 (7)1、德国模式 (7)2、法国、新加坡模式 (7)3、日本模式 (7)(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 (8)1、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 (8)2、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9)四、业主委员会的自治权 (11)(一)业主委员会自治权构建 (11)1、规章制定权 (11)2、监管权 (11)3、诉讼权 (12)4、召集权 (13)五、结语 (14)参考文献 (30)致谢 (31)社区自治组织研究——业主委员会法律定位一、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作为中国城市走向现代管理的基本社会单位,其发展既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也是中国城市建设的基石。

民法典 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 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业主委员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形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利等相关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形式,其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第八章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第六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权,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业主自治。

”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权,具有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业主自治的职责。

在具体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关。

比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服务情况和收支情况。

”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此外,业主委员会还与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系,可以说是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代表业主行使职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权。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业主权益。

(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当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为宗旨,积极协调业主间的关系,促进业主自治。

在物业服务管理中,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提供服务。

(三)制定业主自治规章制度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制定业主自治规章制度,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主行为。

比如,制定小区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停车管理规定等。

(四)决定业主大会未决事项在业主大会未能对某些事项进行决策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职权,对这些事项进行决策。

《我国社区法律地位研究》范文

《我国社区法律地位研究》范文

《我国社区法律地位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区法律地位的研究愈发受到法学界的关注。

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和保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社区法律地位的内涵、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社区法律地位的内涵及特点社区法律地位是指社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区组织形式及职责社区组织形式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

这些组织在维护社区秩序、服务居民、协调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社区居民的法律地位社区居民是社区法律地位的核心,他们在社区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参与社区事务、享有社区服务、接受社区管理等。

3. 社区法律关系的特征社区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

它涉及到居民与居民、居民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等多方面的关系,需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

三、我国社区法律地位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在社区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社区法律地位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社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导致社区事务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 社区组织职能不明确部分社区组织的职能不够明确,导致其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存在权力滥用、越权干预等问题。

3. 居民参与度不高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机制,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四、完善我国社区法律地位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我国社区建设进一步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和漏洞,为社区事务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明确社区组织职能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规范其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越权干预。

3. 提高居民参与度建立健全的居民参与机制,为居民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和平台,提高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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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论文摘要“业主委员会”是指有业主选举产生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本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区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类别,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的承担义务,业主委员所取得的权利义务最终要转嫁给全体业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要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不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显然不利于业委会工作的开展。

社区业主委员会如果能够依据专门的组织法成立,能够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就具备了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框架。

社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未有明确规定,曾经有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维权时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起诉的案例。

但是根据法律实践: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当原被告,诉讼风险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在法理上,业主委员会一经成立,它和业主就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规章和制度,以此统一全体业主的意志。

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二者的法律地位,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二者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

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都同样属于我国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律地位和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来看,在许多方面都是相同的。

居民委员会更多地带有政府的色彩。

关键词:社区业委会法律地位物业管理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事许多城市居民的头等大事,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代,房屋作为社会福利的表现形式供给,居住人只是享有居住的权利,谈不上拥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委员会”的概念更是闻所未闻。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住房开始由“福利化”向“货币化”的过度。

可以说私有住房的出现,是“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经济基础。

而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则是“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思想基础。

(一):“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概念、职能及产生的程序“业主”一词最早出现于周密《齐东野语、定行公田》中,是为了显示与佃主的区别。

在《辞海》中,“业主”一词的大致含义是“产业的主人,有产者”的意思。

“业主”一词时至今日已经响彻市民耳际,然而十年前人们对这一名词还相当陌生,二十年前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根本没有这个词,三十年前“业主”则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

三十年的巨大变迁,“业主”一词有了新的概念、新的定义。

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统归国家所有,因此可以把“业主”一词定义为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益享有者。

本文所论之业主,特指“社区业主”,即住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者。

“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是“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

首次将社区一词应用于社会学研究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将“社区”解释为:表示一种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的,守望相助的,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团体。

用一句通俗的话说,社区就是城市居民聚居点。

(1)“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概念根据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指有业主选举产生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本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2):社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能。

社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依法成立的组织,作为社区全体业主的代议机构,它享有如下职能:①内部议事职能。

在严格的组织框架中社区业主委员会才能正常行使议事职能,如依法选举自己社区的代表、委员、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法讨论决定社区的重大事务并使之形成有效的决议。

②决议执行职能。

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决议、决定、章程、规定代表着社区全体业主、全体居民的利益,必须得到全面彻底的贯彻执行。

③外部签约职能。

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依法与社会上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谈判并签订合同。

④诉讼仲裁职能。

社区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一旦需要用法律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3)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议事规则。

根据《条例》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条例》还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享有下列权利: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①的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二):“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1):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我国法律规定的能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又称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差别主要表现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自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其成员的责任是严格分离的,如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互独立;其他组织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与成员的责任虽然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分离,但是成员必须承担最终责任,如合伙企业超出合伙财产范围的责任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类别,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的承担义务,业主委员所取得的权利义务最终要转嫁给全体业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要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不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显然不利于业委会工作的开展。

可惜的是无论是1994年国务院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还是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

其实,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的立法,我们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在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条例》中称房屋产权人组织为"业主组织立案法团"。

在日本的《关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的法律》中称房屋产权人组织为"集体住宅区管理组合法人"。

无独有偶,两个名称中都有一个"法"字。

也许是他们都非常重视房屋产权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吧。

我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和近些年来的习惯用语,房屋产权人组织应定名为"社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一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制定《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

明确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产生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定程序,明确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应为经有关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明确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社区业主委员会如果能够依据专门的组织法成立,能够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就具备了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框架。

有了自己的成立机制,就能尽快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就能选出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刻制自己的法人印鉴、开设自己的银行帐户、设立自己的办公地点、聘用自己的工作人员。

社区业主委员会有了合法的、健全的组织形式,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有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

(2):“社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他组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⑤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⑧法人的清算组织。

⑨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导致相关案件在这方面长期成为庭上的争议焦点,并且曾经有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维权时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起诉的案例。

可喜的是长期的法律实践已经确认了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为诉讼主体限定于因物业管理纠纷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且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

业主委员会如遇到以下情形也可能成被告:因拒绝或拖延与业主大会聘请的物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因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而发生的物管纠纷。

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涉及提起诉讼的,还要向法院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风险及诉讼后果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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