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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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人:XXX 性别:女年龄:34岁
司法鉴定申请事项:请求鉴定机关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对陈述人的身体健康构成侵害及侵害程度。
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呼伦贝尔市医学会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呼伦贝尔医鉴[2011]0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下称鉴定书),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陈述人依法采用诉讼方式进行主张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请求司法鉴定。
陈述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违反医疗法规的行为导致陈述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
一、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牙克石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
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在被告知做剖腹探查术的手术告知义务书中签字同意该术式。但医生在剖腹探查后未能将申请人的真实病情如实的告知患者自作主张将患者的子宫次全切,造成申请人在34岁的年纪丧失子宫,器
官缺失,医院及医生是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直接责任
者,而不是什么承担次要责任。
(2)在申请人术后院方未能及时发现误扎输尿管,导致患者
肾积水,肾功能受损。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
二、鉴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之处
1、“分析意见”自相矛盾,模糊不清。“医方术中发现子宫肌瘤小且单发,不符合子宫次全切指证,医方未再次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对患者子宫次全切的后果有一定责任”。这样的分析意见自相矛盾,请问,患者在手术台上接受的是剖腹探查术,在医生探查后发现和预期相差甚远时不和患者沟通自作主张将其器官全切患者要有什么责任?分析意见肯定了医生未和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但结论是院方有一定的责任,不是自相矛盾么?申请人认为这个责任完全在院方。
2、“分析意见”中患者盆腔粘连严重,手术难度较大造成术中误扎患者右侧输尿管,医方应对此后果负主要责任。申请人不能够理解。既然该院医技水平不能够处理这样的手术为什么还要坚持做?并且在误扎之后没有发现,给患者造成终生的身体损害。这样的后果恐怕不是院方负主要责任那么简单,院方应当对此负全部责任。
3、鉴定书缺少以下主要内容,既不严谨、也不科学。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呼伦贝尔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缺失下列主要内容:
(一)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在整个鉴定书中没有对院方的过失行为是不
是和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作出结论。
(二)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现在申请人
的损害事实实际存在,关于医疗护理的医学建议没
有在鉴定书中体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申请人受到身体损害。呼伦贝尔市医学会的鉴定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不严谨,也不科学。所以,陈述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请求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机关对陈述人在医疗过程中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侵害及侵害的程度后果做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
此致!
申请人:
20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