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0新版)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

(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焊、气割、喷灯作业、烧烤、熬制、炒制等。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1.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规定;2. 审批用火作业申请;3. 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4.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条用火作业审批部门:1. 负责审批用火作业申请;2. 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3. 监督指导用火作业的实施。

第六条用火作业单位:1. 负责用火作业的组织实施;2. 制定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 对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用火作业人员:1. 遵守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 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用火作业申请:1. 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用火作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 用火作业申请表;b.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c. 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2.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2. 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3. 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离措施;4.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进行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条用火作业实施:1.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2.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审批部门;3. 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确认无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然而,由于用火作业涉及到明火,一旦管理不当就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用火作业的安全性,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重点包括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用火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现场的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方面。

一、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 所有从事施工现场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 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并能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二、用火设备的选择与使用1.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火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

2. 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用火区域,并明确规定禁止在其他区域进行用火作业。

3. 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物质周围进行用火作业,必要时应进行隔离处理。

4. 在用火设备周围设置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火涂料、防火垫等,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现场的防护措施1.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用火作业的危险性。

2.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禁止在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的储存和处理。

4. 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撤离。

四、应急预案的制定1. 制定详细的用火作业应急预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2. 明确各个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在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后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3. 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的畅通,提前规划逃生路线,设置明显的指示牌,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4. 在施工现场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以上是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高施工现场用火作业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2024年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消防器材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器材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联动与协作,确保工程消防器材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应做到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监管,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条工程消防器材管理应充分发挥消防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工程消防器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工程消防器材选购管理第六条工程消防器材选购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第七条工程消防器材选购应优先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工程消防器材选购应综合考虑品质信誉、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采用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九条工程消防器材选购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替换。

第十条工程消防器材的供应商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并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

第三章工程消防器材安装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程消防器材安装应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工程消防器材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消防器材的布局应合理、科学,满足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消防器材的保养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记录和维修记录应详细保留。

第十六条工程消防器材的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并及时停用。

第四章工程消防器材定期检验和维修管理第十七条工程消防器材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器材的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工程消防器材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

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

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一)动火作业原则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

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2024年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动火的审批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3.1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如有威胁到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2动火前应备好灭火器材。

3.3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3.3动火现场5m之内应达到无易燃物,动火器具设施应摆放规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4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5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佩戴安全带。

3.6动火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

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

3.7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3.8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3.9动火结束,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指定代理人。

2024年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一、前言动火作为一项危险性较高的活动,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国将于2024年出台新的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动火活动必须以人员安全为首要考虑,保障动火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 管理科学原则:动火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细致、科学地管理。

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2篇)

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2篇)

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

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 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 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 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业比照1.4执行。

1.6.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职责2.1. 公司HSE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2.2. 总包商/监理公司职责负责现场的动火检查、监护。

3. 用火作业内容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3. 防腐、衬里作业;3.4. 化学清洗及脱脂作业;3.5. 热处理作业和化学检测作业;3.6. 火焰煨管,熬制沥青作业;3.7. 爆破作业和锤击作业;3.8. 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4. 一般规定4.1. 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4.2. 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4.3. 用火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围、周围环境、撤离路线;4.4. 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明确监护人;4.5. 用火作业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业部位附近必须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前,不得动火;4.6. 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4.7.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4.8. 在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4.9. 油漆作业地点周围的30米半径内,作业时及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不得动用明火;4.10. 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4.11. 进行化学清洗、脱脂和防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4.12. 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4.13. 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5. 高处作业用火规定5.1. 高处作业用火时,必须设置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设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动火;5.2. 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施工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5.3. 高处电焊、氩弧焊作业人员在未到达作业位置之前,不得开启电源;5.4. 高处交叉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5.5. 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用火。

国家_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篇)

国家_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激光等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喷漆、焚烧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资质与条件第七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火作业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以下资质:(一)焊接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切割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切割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打磨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打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喷漆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喷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焚烧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焚烧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方案;(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估报告;(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2024年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一、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工程建设时期的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内容与检查、考核办法。

二、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种类1、火工材料指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器材等;2、易燃易爆物品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的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绝缘油、氧气、乙炔、清漆、稀释剂、丙酮、环氧、固化剂、油漆、硫酸、盐酸、化学试剂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1、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遵守有关管理条例,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做好防静电、燃烧、爆炸、隔热、隔潮等措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客货混装,要求专车运输。

2、派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要认真做好防范措施,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运输雷管炸药时应遵守有关技术要求,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派专人押运。

四、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1、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易燃易爆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

管理及使用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及火灾的预防方法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2、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放,持别是装卸易爆、易碎危险品,对氧气、氮气、乙炔切忌可冲撞、曝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等,以防止引起爆炸和火警事故。

3、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有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进行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渗漏时,不得入库。

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备(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防爆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开关防爆性能良好与否,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防止线路绝缘破裂而引起火警,危险品仓库内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灯头,人员离开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墙时不应产生火花。

2024年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我公司属于人员密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1.1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如煤气房,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如必须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如燃气管道)1.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超时无效。

1.5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2、动火管理2.1动火危险区依次为:21.1配电室、压缩机房、监控室、燃气锅炉房及所属设备设施等。

2.1.2公司内大、小仓库营业现场等。

2.1.3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1.4公司一般区域动火。

2.2工作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2.3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4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动火要求3.1由申请动火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织动火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部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申请动火作业部门(单位)负责填写动火报告,公司物业设备部门、安全部门审批决定是否签发《动火许可证》。

3.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3燃气房等要害部位动火,物业部安管部门需派人现场采取措施监督守护,以确保安全。

2024年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消灭火灾隐患,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消防法》和上级对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000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1、因工程、施工、维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如:喷灯、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准备灭火用具)由施工负责人到安全保卫部门开具用火申请单,由安保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证件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原件,并留复印件交安全保卫部存档备案。

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原件以备检查。

3、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可燃、易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后方可作业。

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

禁止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防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刷底子油作业区域30米以内不准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是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人们在生产、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使用火源的安全。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火源管理、火器安全使用、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并根据不同的场所、行业和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火源管理首先,关于火源管理,主要规定了如何防范因人为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的火灾事故。

例如,规定了严禁在易燃物品附近或可燃目标上使用明火、电器火源等,如焊接、乱扔烟蒂、放烟花爆竹、乱拉电线等行为。

另外,还规定了火源必须定期检查,明确了如何降低因设备老化造成的火源风险等。

二、火器安全使用火器安全使用是指对使用特种装备和相关材料进行合理管理,保障使用者和周围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中有详细规定了火器的使用条件、使用人员的要求、使用方法和必备防护措施等。

例如,规定了必须由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操作火器,并必须戴好相应的护镜、手套、护足等防护措施等。

三、火灾预防火灾预防是防范火灾事故的重要措施。

根据规定,火灾预防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严格物品管理,尽量避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二,进行科学的防火设计,确保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防火性能和安全指标;第三,定期检查和消除隐患,例如电线老化、电路短路、气体泄漏等情况都必须及时发现或排除。

四、应急处理在火灾突发时,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安全和财产。

根据规定,应急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即报警,呼叫相关部门进行灭火处理;第二,积极展开有序疏散,确保人员的安全;第三,对火源待定区域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避免火源扩散或伤害人员。

总之,《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是一项经过长期研究和广泛实践的成果,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生产和生活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火源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安全动火管理规定为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订立本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管道、容器、发电机、暖气、焊接、切割、喷涂等进行动火作业和相关操作的场合。

二、管理要求1. 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禁任意动火。

2. 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认真的现场检查,并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备措施。

3. 动火的场所必需是安全的,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需配置充足的灭火器材和人员,以防万一、4. 禁止在有易燃气体,液体或固体泄漏的地点进行动火作业。

必需对泄漏情况进行清除处理,确保动火的安全。

5. 禁止在简单爆炸的地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需进行爆炸不安全性评估,确保动火的安全。

6. 对涉及到的设备、管道、容器及仪器的电气和机械安全进行检查和保护。

7. 动火作业必需在经过沟通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应与管理部门协商。

8. 每个作业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关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对于新人必需进行现场督导。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动火作业现场必需进行严格的管控,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动火现场必需摆放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泡沫剂等,以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适时扑灭。

3. 动火现场必需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以防止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需保持通风良好,以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在作业区积累。

5. 动火现场必需配备充足的人员进行监管,一旦发觉火灾或不安全情况,适时报警,快速实行灭火措施。

6. 工作完毕后必需对设备、管道、容器及仪器的电气和机械安全进行检查和保护,并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整顿。

四、安全防备措施1. 加强动火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能够娴熟操作专业工具、讨论多而杂技术问题和解决不安全事故等工作。

2.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以保证在发生不安全和安全事故时,作业人员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3. 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无损,以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性。

2024年用火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用火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第五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二)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四)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七)化学危险品仓库;(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一)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三)系统管网区;(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对于火工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给火工品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各类火工品,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颁布了《火工品管理办法》,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火工品管理办法》是我国制定的规范火工品经营、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首次发布于1992年,2007年、2014年、2020年分别进行过一次修改。

该办法在满足国家工业和军队需求的前提下,对于火工品在生产、使用、储存以及处置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

二、涉及的对象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各类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生产、经营(销售)、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三、火工品分类和等级划分火工品分为烟火类、炸药类、烟火炸药混合物及其他类别。

不同的火工品有着不同的储存、使用和运输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管理。

此外,该办法还对于火工品等级进行了划分,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对火工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四、火工品使用和储存要求在使用和储存火工品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火工品储存时,需要注重防火防爆,必须要按照规定的设备设施进行储存,并严格控制存放的数量和物种,以此保障储存场所的安全。

五、火工品运输管理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要求,保障运输的安全,并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处置。

六、火工品的处置火工品的使用寿命一过,必须要按照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置,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持续的影响。

对于火工品的处置要求,该办法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规定,例如可以将其销毁、回收、或者安全运送至规定的处置场所等。

七、火工品的监管和执法为了保障火工品的安全,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处罚。

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严格爆破物品管理,预防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本项目部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3.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3.4《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3.5《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公安部4.管理职责4.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火工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4.2项目部物资部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项目部安全部配合做好火工品使用全程的安全监管。

5.内容及要求5.1本制度所称火工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乳化炸药、电子雷管、导爆连接线、导爆系统、爆破剂等爆破物品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5.2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物品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火工品的购买与运输5.3.1项目部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5.3.2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处购买。

5.3.3火工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

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5.3.4运输爆炸物品到库房后,由购买人、押运人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规定一、火工品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

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二、火工品管理相关岗位职责(一)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新版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

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
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
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十条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
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
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
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
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
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
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
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

第十一条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

第十二条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

第十三条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

销毁火
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

第十五条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

第十六条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