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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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章
程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县水利局(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推进ⅩⅩ县水利发展步伐,搭建县级水利投融资平台,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ⅩⅩ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ⅩⅩ县水利局。
第三条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水电、水源及水生态工程、给排水、旅游、温泉开发、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水土保持、中小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农业产业、水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水利综合经营、污水处理以及与水利相关的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设计咨询。建筑材料、设备销售。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出资人及职工的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出资人
第六条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公司由ⅩⅩ县水利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出资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
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投入的资金可作为新增国有资本注入公司。
第八条出资人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向;
八、依法和本章程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必须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财产转让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七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五名。
第十三条董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执行出资人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设置;
九、决定公司的人事改革方案和工资方案;
十、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审批公司劳动用工方案;
十一、负责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出资人授与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或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内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议题、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等会议资料送达各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于三日内做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要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署除合同以外
的其他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提议公司管理框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主持工作的董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方案;
五、拟定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工资方案;
六、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八、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签署公司行政、经营管理文件,
受董事长委托签署合同;
九、提请任免公司副总经理、中层干部;
十、聘任或解聘除副总经理、中层干部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拟定公司劳动用工及内部分配形式报董事会批准;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中层职能部门,具体设置方案另行规定,中层干部配备由总经理提名。
第五章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