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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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管理规定(3篇)

重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各层次学生。

第三条重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重修管理应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所有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鼓励进步原则:通过重修制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三)严格规范原则:重修管理应严格规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二章重修对象及范围第四条以下学生可申请重修:(一)因个人原因未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三)因课程安排不合理,学生申请调换课程,经学校批准后需重修的学生;(四)其他经学校批准需重修的学生。

第五条重修范围包括:(一)公共基础课程;(二)专业基础课程;(三)专业核心课程;(四)实践教学环节;(五)其他学校规定的课程。

第三章重修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学院审核申请,对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报教务处审批;(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学生;(四)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按时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重修申请表;(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重修考核与成绩认定第八条重修考核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方式与原课程相同。

第九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并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再次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重修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重修费用第十二条学生重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最新版)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XX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重修:1.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2.补考成绩不及格者;3.缓考成绩不及格者;4.旷考和考试违纪者;5.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章重修方式第三条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同1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只能2次。

第四条重修方式分为跟班重修、自学辅导重修和开班重修。

1.跟班重修。

由开课单位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课程所在班级跟班修读。

2.自学辅导重修。

学生在其所属的二级学院指导与监督下,采取自学、教师辅导方式进行重修。

3.开班重修。

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协调安排,可单独开班重修。

第五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个学生每学期同时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

第三章重修课程考核第六条开班重修应于每年4月、10月份开展,利用星期六和星期日进行,为期4周;每年5月、11月中旬完成课程重修考试和成绩上报。

第七条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者取得该课程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八条参加开班重修或跟班重修的学生,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免听其中1门重修课程的部分学时;但必须经任课老师同意,并获授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学生方可免听课程,并参加期末重修考试。

第九条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考试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

缓考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同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第十条无故旷课或请假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应重修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重修课程的考核按《XX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重修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确认后公布重修学生名单,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网上重修报名。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学校课程重修是指当学生在某一门课程上取得不及格成绩后,为了提升成绩,重新参加该课程并完成学业要求。

为了规范重修过程,学校需制定相应的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以确保学生获得公平、公正的学习机会,并促进他们的学业发展。

一、重修资格1.学分要求:学生只有在该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重修。

根据学校的规定,学分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2.学生类别:学校应确保各个年级、专业和学生类别的学生都有平等的重修机会。

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应享有重修的权利。

3.时间限制:学校可能会规定每位学生在取得不及格成绩后,必须在特定时间内申请重修。

超过规定时间的学生将无法享受重修的机会。

二、重修申请与安排1.申请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重修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不及格成绩单、个人信息等。

2.课程选择:学生在申请重修时,应提交所需重修的课程清单。

学校会根据课程的班级安排和师资情况,为学生进行调配。

3.费用规定:学校可能会收取一定的重修费用,以支持重修工作的开展。

费用的具体标准及缴费方式需要在学校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三、重修过程与要求1.授课形式:重修课程的授课形式可以采取面授、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

学校要确保授课质量和学习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授课方式。

2.考核方式:学校应确定重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如考试、作业、实验等。

重修考核应参考原始考核的标准,同时也可以适度进行调整,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动力。

3.学籍管理:学校应及时记录学生的重修成绩,并根据相应规定,将成绩计入学生的学业记录。

学校也应将学生的重修过程和成绩纳入学生综合评价的考量因素之一。

四、特殊情况处理1.研究生重修:针对研究生的重修,学校可以根据其研究方向和研究进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

2.不正当行为处理:学校对于利用重修机会进行作弊行为的学生,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于重修过程的监督,以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办法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我院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免听第一条学生因转学、转专业、降级、复学等原因需要补修相应课程造成课程冲突的,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者免听课程内的部分内容。

第二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应在开课后1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学生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在分院会同开课分院审批后,报教务部备案,由开课分院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条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有关材料(含作业、笔记等),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及各项考核。

第四条学生免听课程期间,如果多次未能按时提交作业或其他相关材料的,主讲教师可以随时向开课分院提出终止学生课程免听的建议,经学生所在分院复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二、课程免修第五条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某门课程,且该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同时未受到过学业警诫的,可申请免修。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已学过相同课程或已学课程学分和要求高于转入后应学课程,且成绩在合格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经开课分院审核报教务部备案,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已修成绩直接认定。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相关规定,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记为70分或合格。

第六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后1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分院会同开课分院审批后,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课程成绩80分及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课程成绩低于80分者,须参加补考并达到80分,否则须重修。

三、课程补修第七条学生复学、转专业、转学、降级等学籍异动后,执行新的人才培养方案。

分院应指导学生在认真比对新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填写《免、补修课程处理表》,经所在分院审核后进行课程免补修处理。

学校重修制度

学校重修制度

一、引言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学业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重修制度。

二、重修对象1. 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补考的学生。

2.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考试,经学校批准免试的学生。

3.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

三、重修科目及要求1.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不合格科目的重修。

2. 重修科目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

3. 学生可自主选择重修科目,也可根据专业要求选择重修科目。

四、重修程序1. 学生在学期结束后,通过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了解不合格科目。

2.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

3. 学院对学生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学生。

4. 学生根据学院反馈结果,办理重修手续。

5. 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完成作业、实验、考试等环节。

6.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重修课程的补考或重考。

五、重修费用1. 学生重修课程需缴纳相应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

2.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修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费用不予退还。

六、重修纪律1. 学生应自觉遵守重修课程的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

3. 学生应积极参加课堂讨论,主动向教师请教问题。

4. 学生应诚实守信,不得作弊。

七、其他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1. 学生对重修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

2. 学生在重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修,是指学校对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范围内安排的重新学习该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重修对象(一)根据考勤,某门课程实施阶段因病、事假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而不属于应休学、留级或退学的;(二)未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留级、退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课程考核(含缓考)不及格且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2.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3.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而无课程考核成绩,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4.给予结业处理而提出重修申请的。

(三)因特殊原因而留级,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和学校审批,可予重修的。

第四条重修方式(一)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开课单位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并考核;(二)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重修相同课程并考核;(三)教育教学环节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重修并考核;(四)若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修课程时间有冲突的,经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学期所修课程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并按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求考核。

第五条重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完成包括作业、实验、实习和设计等教学环节所包含的内容。

重修课程的作业,任课教师必须全部批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重修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按照60分或及格记载,60分以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重修”。

第七条每门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每个教育教学环节的重修次数与课程相同。

第八条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级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不及格课程者,学生可以在原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并按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求考核。

第九条网络教学课程按照另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办理重修程序(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五周前填写重修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批。

学校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重修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适应高校发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不再组织毕业前补考,改用学年重修,学生须在每一个学期后,对经过期初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并跟下一年级学生一起就读。

现为做好重修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修对象在校学生。

二、课程重新选择的范围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A类)和限定选修课程(B 类),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2.必修的实践环节(C类)(含独立设置实验)成绩不及格者;3.考试旷考、违纪、作弊者;4.缓考不及格者;5.课程合格,但自愿参加重修者。

三、重修课程选择1.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

学生毕业的最后一学期申请重新学习可不受对应学期的限制。

2.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时可单—1—独组班。

重新组班上课的,教师课时量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教师工作量计算;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组班,安排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新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又不能开班,或因培养方案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等方式进行重新学习。

3.组班重新学习的上课时数原则上为原时数的50%,组班重新学习安排课余时间上课;跟班重新学习的,根据相关课程表安排学习;安排辅导的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老师的辅导下进行学习,召集组织工作由辅导教师负责。

4.学生因重新学习而发生碰课,允许申请课程间断性听课,但听课的时数不应少于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完成全部的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实践课程不得采取间断性听课的方式;每学期间断性听课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5.组班、跟班或个别辅导的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组织人员根据学校考试管理规定进行试卷命题和改卷。

跟班重新学习的课程考试与听课所在班级考试一起进行。

6.重新学习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试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应尽量进行协调,若确实无法调整,学生应先参加其他所学课程的正常考试,重新学习课程申请缓考,考试时间和下一学期的期初补考同时进行。

重修课程管理规定 深职院〔2002〕111号

重修课程管理规定 深职院〔2002〕111号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文件深职院[2002] 111 号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重修课程管理规定(试行)一、重修与重修对象第一条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学习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再修读。

第二条凡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相应课程;任选课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相应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三条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应继续重修直至及格为止。

二、重修报名与收费第四条需要参加课程重修的同学,应在教务处公告的重修报名时间内进行重修报名,逾期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第五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顺利通过重修,按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学院允许每门课程免费重修一次。

对于第一次重修未通过的学生,再次重修时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六条重修费的收费标准以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正式下达的批文确定的标准为准(深价联[2002]15号)。

其计算公式为:每学分重修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的学生学习年数÷学分制规定的学生应修学分总数。

第七条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三门。

三、重修教学安排第八条重修课程的教学采用独立开班、跟班重修、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1.设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超过15人时,学院将开设专门的重修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的对重修学生进行重修辅导授课。

设班重修课程的教学课时数为每周不低于2学时。

2.跟班重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重修学生跟正常开课班级学习,完成重修。

当重修同学的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时,允许其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但须办理免听手续,认真自习并按时完成作业。

3.单独辅导: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少于15人,且学生无法跟班重修时,学院将委派教师对重修学生进行单独辅导。

单独辅导要求每周不低于一次。

经与教师协商,学生也可以以自学为主,但须完成作业、参加考试。

大学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大学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XXXX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课程考核,促进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课程重修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且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每门课程缺课在1/3以上,缺交作业(含实验等)在1/3以上者,无资格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必须重修。

三、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四、设计类课程不及格及办理缓考者,必须重修。

五、所修课程虽已经考试合格,但希望进一步强化或巩固所学知识,将成绩提高到一定水平,可以申请重修。

及格课程重修,每学期不能超过两门。

六、所修课程成绩未达到要求,不符合毕业的条件,希望重修后获得有关证书,可以申请重修。

七、申请重修者,应该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之内办理重修手续,经过学院、教务处审批,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段选课,过期不再办理。

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相同,如果有课程考试冲突者可以申请改在下一年级该课程补考时进行。

八、重修不单独开班,原则上随同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跟班学习。

如遇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

但必须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九、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考试及格者,无论卷面成绩为多少,均按60分成绩统计。

原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择高计入学生学业档案,但不可用于研究生推免、评定奖学金等用途。

十、收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分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统一重修重考管理规范、加强学校对学籍成绩的监管力度,对重修重考管理作如下规定:1、各相关部门应在期末将学生考试成绩通知到学生本人,以便学生确认成绩是否及格,并允许学生在放假前或开学后第一周查询、确认本人成绩。

2、成绩不合格并未获得应修学分者,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登录教务管理平台进行重修重考报名。

3、重修报名时间为一周,过期不再受理。

4、学生通过报名后即获得该课程的重修以及重修考试的资格。

5、教务处将重修课程、学生名单反馈至各相关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安排相应教研室老师进行相关课程的讲授或辅导。

一般30人以上应由开课教研室利用节假日单独开班组织重修;30人以下可安排自学重修,但需组班参加考试。

6、对个别学生考试时确系因公或因病(由学校卫生所诊断)不能参加,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考试机会,不按补考或重修对待;其它情况一律不许缓考。

7、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做出深刻检查,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重修。

8、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重修考试,否则按弃考对待。

9、学生对自入学起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均有选择重修的权力,但只允许重修重考一次,但每次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五门。

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10、凡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重修,学生可在每年9月初到教务科报名参加考试,每次报名的科目不得超过5门,在延长期2年内修满学分,均可按修满学分的当年毕业生对待。

11、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该通知明确指出“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度,坚决杜绝'清考'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不再对2019年入学后的学生组织清考。

落实《关于严格高校大学生学业管理做好学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23]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和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课程重修的范围凡参加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全部课程,包括考查课、单独考核的实训课、因违纪而取消成绩、缓考、旷考的情况,均需重修取得成绩。

学生在获准重修审批后,方可参加课程重修。

二、学院只受理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内的重修。

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

三、课程重修由开课教学部门确定重修方式,专人负责,并制定该重修课程授课计划(包括开课对象、开课形式、线上课程开放时间、考核要求、教师联系方式等),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不计工作量。

课程重修原则上采用线上课程模式,可兼设线下周末辅导或考试。

分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每一学期均按单独一门课程计;其重修也需要单独组织、单独考核。

四、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经各系审核后,由各系将课程重修汇总表上报教务处审批。

五、学生重修考核结束后,各教学部门负责教师填写《课程重修成绩单》上交课程所属系部及教务处,课程重修考核合格一律计60分。

六、重修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重修补考。

重修补考仍不及格者,需申请再次重修。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一、课程补考及管理1.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给与一次补考机会;2.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3.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4.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或没成绩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5.课程成绩为“取消考试资格”的不能参加补考。

二、课程重修及管理1.重修形式可分为插班重修、组班重修和网络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期开始,由本人提出重修申请,重修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最长时间七年。

2.办理程序1)由学生自行到系部提出重修申请,并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留一份,系部留一份,教务处一份备案;2)经教务处审核同意重修,并交系部具体实施。

3.课程开课情况1)一门课程累计学分3分以下的,重修课时为20课时;一门课程累计学分4分-7分的,重修课时为40课时;一门课程累计学分8分以上的,重修课时为60课时;学生修满课时后,由任课教师向教务处申请补考,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补考。

2)学生视课程性质可选择作业重修(完成对应课时的作业量,不懂得咨询任课老师)、插班重修、网络重修。

3)网络重修:①学校安排教师和重修学生进行网上课程教学,双方协商上课时间并报系部备案;②每节课上课时间必须满40分钟,不满40分钟的将不记入课时;③作业必须按教师要求做,特别是表演系同学作业必须要录像,并交系部备案。

4)所有重修学生如无正常理由,必须严格按照上课点名制度和作业制度,如出现旷课、不交作业等影响上课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学习及成绩记载⑴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网络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的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⑵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3)成绩(100%)=平时作业成绩(40%)+出勤(30%)+考试成绩(30%)学生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教务处将出具合格证明;成绩不合格学生可继续申请重修。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高校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补考、重修为部分学生提供弥补学业不足的机会。

为了规范补考、重修管理,保证公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校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补考、重修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补考第一条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一次(仅限一次)补考。

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补考由开课院系(教学单位)组织;选修课程需根据课程的安排,不安排补考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二条凡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中有违纪行为者,其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原则上不予补考。

如平时上课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行为,且能严肃反省自己的过失或违纪行为,经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批准,可准予参加补考。

第三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严重,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的,不予补考。

第四条补考原则上应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后的开学前或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需要补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在教服平台进行补考申请。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如有课程首次修读考试不及格的,可在成绩发布后三天内向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提交书面补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及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批准后,由开课院系(教学单位)提前安排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补考并录入成绩。

第五条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都应编写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且A、B两套试卷不得有相同考题,其中B套用作补考试卷。

第六条补考成绩原则上应安排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录入系统。

课程补考成绩按平时成绩(含期中)和补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课程原成绩和补考成绩分别记载在成绩单上,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课程原成绩注明“无效”字样。

补考通过的课程一律按合格(60分)计入学分绩,原不及格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二、重修第七条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相应课程。

已考核通过且总评成绩低于80分(不包含)的课程、补考通过的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一次。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重修与重修对象第一条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学习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再修读或因休学复学后而重新学习休学期间已经开设过的课程。

第二条重修对象: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任选课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相应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二)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三)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五)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六)休学后复学者;(七)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三条重修限定:(一)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3门。

(二)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应继续重修直至及格为止。

第二章重修手续办理第四条重修手续办理(一)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内,重修对象由本人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选择重修形式,并经班主任签名同意后,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批。

逾期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二)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学生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一并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凭有关教学单位报送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等办理学生课程重修证,并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三章重修教学安排与管理第五条重修形式有:(一)设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以上,由有关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原课程学时的50%左右。

(二)跟班重修:即学生跟随下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听课学习。

如因教学计划调整,下一年级开设此课程,或因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者,学生应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重修课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学时,通过自学重修,直接参加重修考核。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重修第二条重修对象与条件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一)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

(二)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缓)考中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一)安排重修时,欠学费或住宿费,且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

(二)新学期开学未经注册的。

(三)同一门课已申请重修过1次的。

(四)第六、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只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

第三条重修时间与课程范围一、对于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定期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院将于补考成绩公布后及时安排有关学生进行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时间跨度为一年,如第一学年上学期没通过的课程应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后立即申请重修。

如果需重修的课程与自己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有冲突,可以写申请说明情况,交系教务干事备案,等待下一次课程开设时再申请安排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1次,1次重修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课程重修形式一、跟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教室容纳情况均匀地安排至本系相关班级上课。

二、组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多,且所上课程的班级教室容纳不下,可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学生重修管理规定是学校针对学生进行课程重修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具体内容可能因学校的规模、性质以及教育体制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1. 课程重修资格:学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课程重修,例如未通过该课程或者成绩不合格。

2. 重修机会和次数:学校通常规定每门课程重修的机会和次数,例如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3. 课程重修申请流程: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课程重修申请,通常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4. 课程重修费用:学校可能对课程重修收取一定的费用,学生需要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5. 重修成绩计算方法:学校可能采用一定的方式计算重修成绩,例如取最高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

6. 重修成绩对学位和学分的影响:学校可能对重修成绩和学位申请、学分认定等有相关要求和规定。

7. 重修时间安排:学校会规定重修的时间安排,例如在特定的学期或学年进行课程重修。

8. 其他相关规定:学校可能还会针对学生重修制定其他具体的规定,例如重修期间的其他学业要求、课程重修前后的教材使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的重修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以各自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学生如果有课程重修需求,应及时了解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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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教学工作情况,特制定艺术设计学院学生重修管理规定。

一、重修对象
学生课程修读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1、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所在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课程(公共课、专业课、专业理论课、实践课);
2、专业课(含项目课程、专业理论及实践课)成绩总评未达到60分的;
3、公共必修课程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考试违纪、作弊、擅自缺考者;
二、重修形式
专业课程重修教学采用跟班重修,即所有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跟正常开课班级完成重修课程,如重修课程有变动的由专业负责人重新指定相关课程进行重修。

公共课重修由相关院系安排重修。

三、重修程序
1、由学院办公室于学期开学第一周统计重修学生名单后交由辅导员;
2、凡接到辅导员通知后须重修的学生,在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重修申请提交到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填写《艺术设计学院课程重修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院办公室,一份交学生,逾期均不予办理。

3、院办公室出具重修通知单后发放项目学习手册,并收取项目学习手册工本费10元,未办理重修手续私自找教师重修的视为无效。

4、学院办公室依据本学期的开课课程,安排重修学生跟随相应班级进行课程重修,如本学期未开设的重修课程进入到下学期重修安排,如因重修课程变更今后不再开设的课程由专业负责人重新指定相关课程在本学期重修。

5、重修的学生凭重修通知单及项目学习手册与重修课程指导老师见面,跟随班级该课程进度按质按量完成重修。

四、重修教学管理
1、学院办公室安排重修后,学生无故不参加重修者或未达到重修课程要求的,均视重修不合格;
2、同一门课程在校期间给予两次重修机会,在学习年限结束仍不能合格的不予毕业;
3、每学期最多只能重修三门课程,每门课程每次重修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4、学生历年累计有课程重修的,在学习年限结束后给予一年重修时间,仍不能合格的不再给予重修机会,以肄业形式办理离校手续。

5、在规定重修的期限内不办理重修手续者,该课程作不合格课程累计,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6、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或插班等原因确需补修相关课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重修课程的成绩考核
1、跟班重修学生的课程考核标准与所跟班级一致,重修指导老师根据学生重修情况在项目学习手册上填写相关记录,教师工作量记录到年终额外工作;
2、学生在重修完成后将项目学习手册上交办公室,由任课教师将成绩报送院办公室。

院办公室负责在学生原所在班级登录成绩,在其实际成绩旁用红笔记载重修成绩,并标注“重修”字样。

3、重修成绩的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5分,第二次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记。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课程重修通知单》
注意事项:
1、学生应在重修前主动将本通知单交给指导老师,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2、重修通知单为两部分,重修结束后学生将本部分上交学院存档。

学院公章
《课程重修通知单》
存根联
注意事项:
1、学生应在重修课程开课前主动将本通知单交给指导老师,否则不准参加重修。

2、重修结束后将通知单上交学院与存根联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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