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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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有关职能
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趴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指南》、《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舟山港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l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
(2)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3)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5)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及省的相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经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
(6)质量鉴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落实完成;
(7)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3、交工验收组职责: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4、港口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交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有关参建单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鉴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
工程概况应包含建设依据、建设规模与技术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投资执行情况等。
二、试运行备案工作程序
1、港口工程试运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试运行前,向舟山港务管理局提出试运行备案手续。
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码头、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