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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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的重要角色之一。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制定八项规定如下:一、质量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落实和执行。

在项目的所有阶段,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关注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和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控制。

制定对策并及时反应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出问题。

三、技术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技术管理负责。

制定技术指导,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技术要求,并且按照施工计划进度完成。

四、合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合同管理负责,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合理使用合同款项。

五、质量检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制定质量检验计划,管理检验内容和程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不合格品质维修改造工作要及时跟进并按要求向业主做出解释。

在验收工程质量之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到质量把关,确保质量符合需要。

六、安全监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要负责,合理布置现场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加强对人员和机具的管理,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七、成本控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合理控制施工成本,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实施成本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不超出预算。

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成本出现超支现象频繁,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以免贻误整体工程进度。

八、规范操作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该做好规范操作的通知和培训,增强施工人员不断提高品质和安全的意识和自身素养的依据。

同时,也应该及时提供相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对其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详细讲解和解释。

从而能够达到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效果。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正式)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328-9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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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专案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专案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专案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专案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X年3月6日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专案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

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範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採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方面具有紧要的责任,在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方面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强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推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持续改进,订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建立质量安全责任的意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得到质量和安全工作的紧要性,坚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理念,不断提高质量和安全意识。

要将质量和安全作为工程建设的生命线、工程经营的核心,把质量和安全要求融入到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熟知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合乎要求。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全面检查,对项目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适时发觉和解决,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稳定监测和有效掌控。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订立质量和安全掌控方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启动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订立质量和安全掌控方案,落实质量和安全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牢靠、超前掌控和可持续性进展。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工程技术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工程技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方面得到高水平的技术支持。

在进行项目工程建设之前,应先对项目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判定项目中可能显现的问题,从而对项目的工程技术管理进行升级和改进,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完全的保证。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技术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的跟踪管理和技术监督,以及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综合素养提升,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得到稳定的提升和完全的保障。

工程八项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工程八项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工程八项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条安全第一一、工程安全应放在第一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

二、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严肃处理。

第二条质量为先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建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落实到每个具体操作环节。

三、加强质量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和质量意识。

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对于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条文明施工一、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范,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等污染源,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权益。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五、建立文明施工考核制度,对具体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和评比,奖惩分明。

第四条合理施工一、遵守施工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合理规划施工进度和工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合理配置施工人力、物力和技术设备,提高工程效率和竞争力。

四、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做到物尽其用,节约资源。

五、合理规划施工方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第五条节约能源一、积极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节约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三、提倡绿色施工理念,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组织能源管理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节约习惯。

五、建立节能考核评估制度,对节能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总结,取得实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市[2015]35号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35号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35号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项目质量达标、安全可控。

全部相关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任务责任1.1 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派,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1.2 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议或合同商定的质量和安全目标由其负责实施,并对整个项目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条组织管理2.1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订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确保项目依照计划进行,并与项目参加方保持紧密合作。

2.2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组织项目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责,供应必需的技术培训和引导,确保团队成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3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特点,订立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工期、质量标准和安全措施,并及时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质量管理3.1 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质量承当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商定。

3.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掌控体系,确保项目各阶段的施工质量掌控和验收合格。

3.3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开展验收、检测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及时整改。

第四条安全管理4.1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特点,订立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2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配备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

4.3 项目负责人应开展安全培训,确保项目参加方具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进度管理5.1 项目负责人应订立项目进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确保项目定时完成。

5.2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处理进展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六条本钱管理6.1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要求,订立合理的本钱掌控措施,并监督执行,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范文(2篇)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范文(2篇)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范文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整理好后,开工前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因不移交资料或移交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处罚由建设单位负责。

4、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依法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不向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范文(2)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提高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条件1.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够熟练使用项目管理工具和软件。

2.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出色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能够有效管理项目团队。

3.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自我驱动能力,能够承担项目的风险和压力。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的职责1. 制定项目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计划,并确保项目计划能够满足项目目标和工期要求。

2. 组织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组织项目团队,并确保团队成员的配备和培训。

3. 分配项目任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和团队成员的能力,合理分配项目任务,并监督任务的执行情况。

4. 监督项目进展: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质量安全八项规定(3篇)

质量安全八项规定(3篇)

第1篇为了加强我国各行各业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规定:一、质量安全意识教育1. 加强质量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掌握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确保其具备基本的质量安全知识。

二、质量安全责任制1.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的质量安全职责。

2. 定期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建立质量安全考核机制,将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2.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安全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 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原材料和产品检验1. 严格原材料采购,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 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在出厂前经过严格的检验。

3. 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追溯、隔离、返工或报废处理。

五、安全生产管理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六、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不污染环境。

2. 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3. 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七、质量事故处理1. 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对质量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定期开展质量事故案例分析,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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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示范文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
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
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
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
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
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
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
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
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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