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
最新全国各大学历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试题
全国各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试题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1.公序良俗2.人身自由权3.情事变更4.短线交易5.票据的文义性6.继承权丧失二、简答1.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
2.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
3.简述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种类及适用。
4.简述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的关系。
三、论述1.论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2.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暨南大学2009年民商法考研试题民商法试卷一、名词解释(30分)紧急避险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继承(还有三个没记起来)二、简答题(60分以下题目顺序不一定和原卷一致)1、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2、最高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的对比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5、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对比6、三、案例题(30)1、甲到外省出差,经过一个未设置任何标识的施工路段,不幸掉进沙井多处骨折。
伤好后找发包方要赔偿,发包方让他去找承包方,承包方又不赔,争执不下,去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建了一栋房子,三人约定共同所有。
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
现在乙因为常年在外做生意,想把自己住的第二层的房子出卖,甲丙觉得三人情同手足,乙若出卖给其他不熟悉的人邻里关系不好就很麻烦,故不同意,三人协商不成,去咨询律师。
A律师认为这是区分所有的建筑,乙可以自由出售;B律师认为三人是按份共有,乙可以出卖,但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律师认为三人是共同共有。
试评述三个律师的观点。
四、论述题(2选一,30分)1、意思表示及其瑕疵类型和法律后果2、评价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法学院民商法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1.法人拟制说2.遗嘱能力3.不动产4.股东代表诉讼5.破产管理人6.根本违约二、简答1.一般人格权的功能2.公司交叉持股的危害与立法限制3.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4.简述流质契约的禁止三、论述1.物权法定的意义2.侵权法上的损害分类天津大学2004年民商法考研试题专业:民商法专业说明: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上的无效。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一、综合卷1996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设想在下列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因哪些法律事实,形成哪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不用作详细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一百货商店(法人)之间。
(5分)2、一公民死亡,在该死亡者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
(5分)3、一画家与收藏、印制、出售绘画作品的画店之间。
(5分)1997年: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_________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__________进行意思表示。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者_________履行义务。
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_____________。
5.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了合伙债务,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__________责任。
承担保证责__________.保证人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6.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任。
7.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了财产所有权(包括经营管理权)、人身权或__________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8.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_________。
9.为_________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10.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___________法律。
二、简答题(共10分)1.如何认定胁迫行为?(3分)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能否得到补救?应由谁来补救?为什么?(4分)3.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和因侵权发生纠纷,应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3分)1998年:一、概述下列概念之间的区别(12分,每题3分)1、人格权与身份权2、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相邻权与邻接权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二、简答题(8分,每题4分)1、简述职务侵权的概念、主体、范围及责任。
2012~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7.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
三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
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
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分析】答:从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有关部分履行的以下内容:(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2000年北大法学考研真题
2000年北大法学考研真题2000年各专业通用综合卷A宪法部分(30分)一.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哪些?(10分)二.如何理解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地位?(10分)三.某大学仅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录取以达到该校录取分数线的某甲,后来在新闻媒体的呼吁下,某甲被另一所大学录取。
请问:某甲的什么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你认为某甲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10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述行政处罚设定权之规定。
(8分)二、与《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受案范围方面有何具体变化?对行政审判将有何影响?(7分)三、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7分)四、试述行政诉讼之判决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8分)民事诉讼法(共15分)一、何谓除权判决?(5分)二、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有何联系和区别?(5分)三、涉外民事诉讼中有哪些案件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5分)刑事诉讼法(共15分)一、试就刑事自诉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作一简要比较。
(7分)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请问:该条文的规定对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产生了哪些影响?有何意义?(8分)民法(共20分)一、简述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并针对《民法通则》对设立监护人的主要规定,提出两条以上法律改进的意见。
(5分)二、什么是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哪些原则?(5分)三、什么是债?举例说明产生债的主要法律事实。
(5分)四、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规则体现了我国继承法的哪些基本原则?(5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北京大学2000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
北京大学2000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
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联系?(25分)
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
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15分)
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
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5分)
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10分)
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10分)
六、试述专利权人的主要财产权利。
(10分)
七、案例分析。
(15分)略。
2000年北京大学诉讼法学考研真题-考研精品资料
2000年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年北京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考研考研试题试题民诉部分1.试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状。
(15分)2.怎样认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权及诉权具有的功能?(15分)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职能有何异同?(20分)刑诉部分1.理论简析题(10分)1990年哈瓦那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我国是成员国)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但听不着的范围内进行。
问:请从理论上简析上述规定中加着重点的一句话(最后一句话),并结合这句话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进行简要的评析。
2.论述题(25分)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3.案例分析题(15分)被告人x 是m 市质量监督站站长,1997年在m 市兴建一座高塔时,承担对该塔的质量监督职责,并签订了质量监督协议书。
但是,x 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中,并最终导致该塔跨塌,造成40余人死亡,上百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m 市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给m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m 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此案符合起诉条件,以玩忽职守罪向m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x 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起诉书制作后,m 市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x 送达了起诉书,并告知x 可以委托辩护人。
x 委托律师l 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m 市人民法院受理m 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除了审查卷宗材料以外,还提审了x 。
经审查,认为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于是作出了开庭审理的裁定,并在开庭前两天向被告人、被害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向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传票。
2000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0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5. 论述题论述题第70小题,本题15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公法正确答案: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2.法系正确答案: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最初作为行为规范的习惯,表现为只对个别、具体的人和事进行调整,在个别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共同的典型的行为规则或习惯。
随着国家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开始由国家机关来认可一些行为习惯,从而是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逐渐转变为习惯法。
这种习惯法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它是由国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
故本题选错。
4.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它通常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包括部门法典、单行法规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特点:(1)规范性文件只能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规范性文件中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3)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依据。
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命令等。
这类个别性文件属于适用法的决定,不具有普遍的一般约束力,但其针对特定主体、事件或场合具有法律效力却是毋庸置疑,故本题选对。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大神呕心整理!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民法
!民法*Lywen*沥血整理 ~一、总论1、`2、【2008,15分】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我国民法中的主要体现有哪些答: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善良诚实之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
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论说不一:一是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二是认为是交易的道德基础;三是认为与罗马法上的一般的恶意抗辩的意义相同;四是认为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
较多的学者赞成第四说。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已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二、在民法中的体现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礼仪,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段)。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前段)。
3、【2007,15分】(法条评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请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析前述法条。
2000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分析)-法律硕士.doc
朗诵社团教案1.继续激发学生朗诵的兴趣和自信心,提高朗诵水平。
2.通过学生的个人展示,发现和培养朗诵方面的优秀人才。
活动准备:课件活动过程:一、辅导老师宣布活动安排。
二、学生自由练准备的朗诵作品。
三、逐个上台朗诵自己的作品。
1.学生逐个展示朗诵。
2.组织学生评议。
3.老师给予学生评价及鼓励。
四、发现优秀人才,进行个人培养计划。
五、活动总结。
第三次活动总结通过学生个人朗诵的展示,发现了一些朗诵方面的优秀人才,为后期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础。
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学生在朗诵方面还有待提高的地方,需要在后期的活动中进行重点培养。
本次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社团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组织欣赏。
播放散文《南方的夜》的朗诵视频。
1.组织学生观赏《南方的夜》的朗诵。
2.组织学生交流自己的观赏感受。
3.结合视频朗诵的片段,组织学生练。
相机指导朗诵技巧:情感表达、语音语调、呼吸控制等。
三、学生练、展示。
1.学生自由练。
2.组织学生评议。
3.老师给予学生评价及鼓励。
四、活动总结。
第五次活动总结本次活动通过赏析散文《南方的夜》的朗诵视频,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散文的内涵,也让学生更加熟悉朗诵的技巧和要点。
学生们在练和展示中表现积极,有些学生的朗诵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通过这次活动,学生们对于朗诵的认识更加深入,也让他们更加热爱这项活动。
同时,老师也要继续引导学生,让他们在朗诵中不断提升自我,展示自己的风采。
2.教师指导学生表情、手势等方面的技巧。
3.学生自由练,互相交流,互相指导。
三、学生展示朗诵成果。
1.学生自由展示。
2.组织学生评议。
3.老师给予学生评价及鼓励。
四、活动总结。
第七次活动总结本次活动重在提高学生的朗诵技巧,特别是表情、手势等方面的技巧,以达到更好的表达诗歌情感的目的。
学生们在小组内积极练,互相交流,互相指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展示环节,学生们的朗诵成果得到了充分展示,表情、手势等方面的技巧运用得当,诗歌情感表达得淋漓尽致。
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
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是很多法学研究生考生所关注的话题。
作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学院校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民商法考研真题备受瞩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备考。
一、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的重要性1.了解考试形式和内容:通过研究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考生可以了解考试的形式和内容。
这有助于他们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并针对性地进行知识储备。
2.熟悉出题风格和难度: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独特的出题风格和难度水平。
通过研究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考生可以更好地熟悉北大的出题特点,提前适应考试难度,提高应试能力。
3.发现重点和热点问题: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涵盖了广泛的知识点和案例,考生可以通过分析真题,发现重点和热点问题。
这有助于他们在备考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深入学习和思考,提高解题能力。
二、如何有效备考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1.系统学习基础知识:备考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之前,考生首先需要系统学习基础知识。
这包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
只有掌握了基础知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解答真题。
2.分析真题的命题思路: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仔细分析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的命题思路。
他们可以研究真题中的问题类型、解题方法和答题要求,从而更好地把握命题者的出题意图,提高解题准确性。
3.针对性地做题和总结:考生可以按照考试时间限制,针对性地做一些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
在做题的过程中,他们应该注意时间管理和答题技巧,并及时总结解题方法和经验,为下一次的做题提供参考。
4.参加模拟考试:为了更好地适应考试环境和提高应试能力,考生可以参加一些模拟考试。
这有助于他们熟悉考试的时间分配和答题方式,增强应试信心。
5.查漏补缺,不断提高: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及时查漏补缺,弥补自己的知识短板。
他们可以结合真题的解析和参考书籍,对自己的知识进行全面梳理和补充,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总结起来,北大民商法考研真题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全书【答案】A【解析】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经过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是指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B.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D.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单一的法律行为【答案】A【解析】按照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
3.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答案】A【解析】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以及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都属于起诉的范畴,也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
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A.债的免除B.债的混同C.债的抵销D.债的解除【答案】B【解析】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六种。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都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2000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综合)试题(答案分析)-法律硕士.doc
2000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综合)试题(答案分析)-法律硕士Ⅰ、法学基础理论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满分6分)1.公法2.法系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满分19分)()1.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4.侵犯人权的法是恶法。
()5.司法人员首要的伦理规范是忠诚于法律,只服从法律。
()6.只有法才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7.调解书、逮捕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8.古罗马法中已经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9.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实际上是判例法()10.违法行为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12.在我国,广义的立法主体包括最高权力机关。
()13.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源流。
()14.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指审判权。
()15.行政处分包括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16.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17.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8.义务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9.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的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古往今来的法律所作的分类。
三、论述题(本题15分)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的主要优点。
Ⅱ、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满分8分)1.国家结构形式2.平等权二、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12分;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1.宪政的基本精神是__________。
A.建立有限政府B.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C.宪法是宪政的前提D.宪法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__________。
A.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以及国务院秘书长B.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C.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军委主席及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D.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表现在___________。
2000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0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一、辨析题。
(每小题20分,共40分)1.宪法没有直接制裁力。
答: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由宪法规范组成。
由于宪法是二国的政治民主总纲领,因此,宪法中规定的授予权利条款较多,直接制裁条款较少,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具有弱制裁性的特点,有的宪法学者甚至称之为无制裁性。
这主要表现在:①宪法规范往往不具备司法上的适用性,缺乏直接的司法强制。
有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之大部分,均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若有违反,亦无法以制裁之”;②宪法规范中的制裁要素,直接体现在宪法条文中的比较少;③对违宪行为大多数是通过政治途径予以解决的,以法律途径解决的为数不多。
从宪法史的角度看,宪法的弱制裁性或无制裁性,在十八九世纪表现得比较充分,可以说,那时的宪法是没有直接制裁力的。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民权人权运动蓬勃发展,单行的部门法条文规定已不足以保护公民的权益;而行政机关日益增长的行政权力和立法机关可能会出现的“多数民主的暴政”的情况也对传统宪法的弱制裁性提出挑战,渐渐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赞成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即主张宪法应当有直接制裁性。
他们的理由是,法律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是效力的强制性,宪法作为法律中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强制性。
再者,违反一般法律的行为要受制裁,为什么违反效力等级最高的宪法却可以不受制裁?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而且,承认宪法的直接制裁性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宪法更灵活多变地适应社会生活有积极意义。
逐渐地在学理上和实践上都倾向于承认宪法具有直接制裁性。
最突出的表现是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如法国),或设独立的宪法法院来实行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条文来对公民权益进行保护。
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在美国甚至包括国会的立法,都可以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近年北大法硕入学试题
北京大学199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一.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二.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分)三.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法律性质,效力,保护方法上的异同及联系。
(15分)四.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15分)五.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0分)六.耕具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热恩的债务应如何清偿?(10分)七.案例分析(15分)略。
北京大学2000年研究生入学试题(民商法专业)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联系?(25分)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15分)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5分)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10分)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10分)六.试述专利权人的主要财产权利。
(10分)七.案例分析。
(15分)略。
北京大学1995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我国预算法中关于财政赤字问题的规定及其意义。
(18分)二、试述我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18分)三、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2分)四、简述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及其职能。
(12分)五、简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新税制改革的内容。
(10分)六、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10分)七、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10分)八、简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0分)北京大学1996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外商在我国投资后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规定。
(18分)二、试述对外贸易中构成倾销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规定的意义何在?(18分)三、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用司法管辖的规定。
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真题
刑法学⼀、填空题(本题共 6 ⼩题、10 空,每空 1 分,满分 10 分)1、中华⼈民共和国()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刑法。
2、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处罚。
3、⾸要分⼦是指在()或者()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4、⾛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的要件之⼀是:偷逃应缴税额在()元以上。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
6、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主观⽅⾯表现为以()的直接故意。
⼆、判断题(本题共 10 ⼩题,每⼩题 1 分,满分 10 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强⼒壮、有较丰厚收⼊的⼉⼦,对⾝患重病的⽗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因延误治疗⽽死亡。
⾏为⼈之⾏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罪。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3、盲⼈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5、犯罪⾏为在客观⽅⾯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为和过失犯罪⾏为两种基本形式。
()6、张三与李四有仇。
某⽇,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的⽔井打⽔,便抢先⼀步在⽔井中下毒。
结果导致李四饮⽔后死亡。
张三的⾏为已构成故意杀⼈罪。
()7、信⽤卡诈骗罪,就是指利⽤信⽤卡、信⽤证进⾏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的⾏为。
()8、《刑法》第 233 条规定,过失致⼈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指在其他过失犯罪中导致他⼈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不再以过失杀⼈罪论处。
()9、空⽩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是指出该犯罪⾏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10、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数额较⼤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 10 ⼩题,每⼩题 1 分,满分 10 分;备选答案中只有⼀项是符合题⽬要求的)1、我国刑法对溯及⼒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法制史部分及答案解析
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制史部分一、填空题(本题共2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1.夏商统治者在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_____和_______的神权法思想。
【答案】天讨,天罚【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两代,天命神权观念,一直占支配地位,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原始宗教和神明审判相结合,形成“天讨,天罚”的思想。
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通常通过神明裁判。
另一方面,王作为最高的裁判者,出于巩固奴隶制社会制度的需要,把天上的神明裁判和人间的王的裁判合二为一,把“天讨,天罚,王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王权。
【考生注意】夏商司法审判,由从重神权到重人事的倾向不断加强,但天讨和天罚思想,仍长期存在历代的司法文化并不断发生影响。
本题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思想联系识记。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____、___制度的形成,标志着封建特权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答案】八议和官当【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
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除十恶“重罪”以外,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
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是中国封建法律允许贵族和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司法特权原则在法律上的另一具体体现,南北朝时期《陈律》始有“官当”之制,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官当与八议和赎刑等制度的结合,对于保护垄断当时高官显爵的门阀世族更加周延。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一.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二.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分)三.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法律性质,效力,保护方法上的异同及联系。
(15分)四.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15分)五.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0分)六.耕具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热恩的债务应如何清偿?(10分)七.案例分析(15分)略。
北京大学2000年研究生入学试题(民商法专业)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联系?(25分)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15分)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5分)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10分)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10分)六.试述专利权人的主要财产权利。
(10分)七.案例分析。
(15分)略。
北京大学1995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我国预算法中关于财政赤字问题的规定及其意义。
(18分)二、试述我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18分)三、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2分)四、简述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及其职能。
(12分)五、简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新税制改革的内容。
(10分)六、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10分)七、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10分)八、简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0分)北京大学1996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外商在我国投资后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规定。
(18分)二、试述对外贸易中构成倾销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规定的意义何在?(18分)三、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用司法管辖的规定。
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7页)
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7页)2000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B.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D.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单一的法律行为3、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
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 D.债的解除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6、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
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19、配偶权是()。
A.精神性人格权 B.物质性人格权 C.身份权20、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
A.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 B.出租方可以承担责任 C.出租方不承担责任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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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民商法学试题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体系?(北大2000研)答: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一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从使其财产权化、运动化进行改革和完善,但其基本性质和内容将来仍会长期维持。
除了土地所有权以外,土地权利体系主要是指用益物权的体系。
我国现行的有关用益物权的权利的规定是零散的,有些甚至是不科学的。
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法的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没有确立物权的概念,未以物权法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规则规范对物的支配关系,因此在当前制定民法典之际,应在扬弃现有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科学而又现实的土地权利体系。
物权法的固有法属性,是其区别于债权法的一个显著特征。
由于物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其种类和内容的设定、其行使和保护的方式,都深受本国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社会、历史、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尤其是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物权,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因此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往往各不相同。
基于物权法的这种根植于本国、本民族的特征,我们称之为“固有法”。
在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的问题上,亦应更多地考虑本国国情,审慎地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
那么,应借鉴哪些外国经验呢?首先,适应现代物权法加强物的“利用”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加强所有权作为土地的总括的支配权的地位和效力的前提下,重视用益物权作为所有权的承担者(地上权)、取得工具(农地承包权)和利用者(地役权)的效力和地位,以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以及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其次,借鉴德国、日本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借鉴日本的永佃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外,吸取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地役权制度建立我国的地役权。
物权法由其确认和保护的对物的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在调整方法上与债权法有很大的不同。
总的说来,物权法是建立在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等一些基本原则之上的。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也应当反映这些基本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对于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具有重要的技术意义。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在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时,在立法技术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物权形态的名称上应当是明确的、惟一的,在法律上应有其严格的概念体系。
2.在物权的种类上应当有其系统性,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应当是由不同种类的土地权利组成一个结构完整、充分、统一的体系。
综合考虑以上原理之后,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质和目的,运用确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原则,以我国现实的财产利用关系为基础,建立这样一个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和地役权。
(一)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因建造、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可以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其权利、义务的结构,决定于地上权对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不论是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地上权,其内容结构形态应当同一,不应因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因之必须将其物权化。
对于物权化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什么名称,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各异,这其中农地承包权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概念。
因为它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出因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的基本内涵;而且,这一概念保留了“承包”这一用语,说明了农地承包权是在我国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不仅体现了我国二十多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而且易于为农民所接受,这样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
农地承包权的定义可这样概括: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而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我国物权法还有必要承认在地上权、农地承包权等权利上可以设定典权,为多层次的土地的归属和利用提供相应的法律形式。
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其所保护的典权只是限于房屋典权。
我国现行法律仍然禁止土地所有权的民事移转,土地所有权移转的法律途径只能是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
正是这一特殊性,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土地的他项权利,尤其是土地用益物权显得极为重要。
这些土地用益物权实际上担负着土地权利的民事移转和利用,起着我国土地归属和利用的市场机制的建立的权利媒介的作用。
因此我国物权法有必要承认在地上权、农地承包权等权利上可以设定典权。
(四)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应当扩大地役权主体,即地役权人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地上权人、农地承包权人,而不是仅限于土地所有权人。
因为我国由于土地的国家、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一种价值权,即其并不;主重于对土地的实际利用。
实际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是各个具体的地上权人、农地承包权人。
[参考资料]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2年第1期。
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北大2000研)答: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作出规定。
《合同法》颁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这—条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很多种观点,产生分歧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出卖他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物权行为的效力又将如何?目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效力未定说”。
此种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与《合同法》第 132条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规定的,应当结合起来理解。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如果作反面解释即为出卖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再根据第51条的规定可知,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属于未定状态;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权利的情形下,该合同无效。
但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角度或者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出发点来说,我认为对该条规定应当这样理解: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情形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而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出卖人嗣后是否取得处分权,但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无权处分的买受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还必须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各项要件,则第三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理由如下:第一,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接受物权行为无因理论,学者的主张亦不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本身的规定经常游离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即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多少有所区分,而这种区分又已成为学界经常运用的分析工具之一,所以采取一个明确的立场将二者区分开来有助于从制度体系之间冲撞的困境中摆脱出来。
那么就应认识到,物权行为须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要件,而债权行为则不必。
第二,从上述前提出发,我们应当分别考察无权处分合同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如果从债权行为的角度来观察,所谓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仅仅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等,无需考察出卖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因此不能因为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就否认其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但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则属于物权行为,而物权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需处分人具有处分权,故而在处分人不具有处分权的情形下,其无权处分行为尚不具备确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无权处分规则的适用与善意取得制度密不可分。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的情形。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即使在处分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亦可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条件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综上,我国《合同法》本身对无权处分效力的规定是从规制“合同”的角度来制定的,具体适用小应当区分物权行为的原因和结果,分别判断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参考资料]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北大2000研)答: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
所谓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此处的“赔偿损失”,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它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而该条规定为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该条规定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仅将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而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类型均排除在外。
其所列举的四项人格权并无相似性和包容性,远不足以涵盖应受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类型。
这种立法受到当时历史背景和学理研究的限制,已不适应如今的社会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和补充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针对性的判例等方法予以完善。
实际上,公民的各种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后都有可能产生精神痛苦,但亦不能过于扩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免引起社会生活的混乱。
但是,人格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精神损害是更为深刻的,因此应当肯认侵权行为侵害任何人格权,只要造成了精神损害,均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全面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需要。
在具体实施上,我认为设立一般人格权制度将有助于完整地涵盖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人格权范围。
所谓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总括性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概括和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除了扩大适用范围以外,关于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应更加细化,比如对此种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还是抚慰性)和标准应予以明确。
由于人格利益的不断发展和扩展,还可以适当给法官一些自由裁量权,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资料]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北大2000研)答: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共同构成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