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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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架构比较完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架构比较完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架构比较完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基金结构。

其目标是通过投资未上市的公司股权来实现资本增值和收益。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常见的基金架构包括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

本文将对这三种架构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1. 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合伙人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决策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决策和管理权。

这种架构的优点在于,有限合伙人的风险相对较低,受限于其出资额。

同时,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备决策权,能够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和风险控制。

然而,有限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可能会使其承担更大的风险。

2.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另一种常见的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织,即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主体。

基金的合伙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配股权与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优点在于,合伙人的责任有限,仅限于其出资额。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更为规范,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更便于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决策协商。

然而,相比于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于成立和管理的要求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和财务要求。

3. 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以信托公司的形式组织,即成立一个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主体。

投资者将其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管理。

信托制度的优点在于,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的管理机构,能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更加专业和全面的管理。

此外,信托制度还可以提供更多的信任保障,信托公司作为独立受托人负有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盈利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盈利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盈利模式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等非公开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收益1. 股权增值:私募股权投资者通过投资,取得企业的部分股权。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企业的估值将不断提高,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的增值获得收益。

2. 股息分红:作为企业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利获得企业的股息分红。

这部分收益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分红政策。

二、交易增值1. 一级市场增值:在一级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通过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取交易增值。

2. 二级市场增值:在二级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取交易增值。

三、成本控制1. 管理费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合理的管理和运营,降低管理费用,提高盈利能力。

2. 投资后管理:私募股权投资者通过对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从而提高投资回报。

四、风险控制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较高,但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包括:1. 项目筛选:通过严谨的项目筛选机制,选择优质的投资标的。

2. 投资组合: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3. 条款设置: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一系列保护性条款,如反稀释条款、优先购买权等,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五、总结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投资收益、交易增值、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请注意,本文档仅提供了一般性的信息,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应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策略进行投资。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投资模式的转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投资模式的转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投资模式的转变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是一种金融安排,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简单的讲,pe投资就是pe投资者寻找优秀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注资其中,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份,推动公司发展、上市,此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利。

在我国,pe主要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与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pe通过私募方式投向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投向资本市场,包括股权与债券;pe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属于中长期投资,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为中短期投资,期限较灵活;在资金来源上,pe资金来源广泛,包括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机构投资者以及保险公司等,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来自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组织形式上,pe以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证券投资基金则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

二、pe的组织形式对比2.1 公司制pe公司制pe即采用公司法人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即作为公司的股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公司形式存在。

公司制pe涉及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和管理层两部分。

公司制pe一般会存在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式。

2.2.信托制pe信托制pe即采用信托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现阶段实际只能采用集合信托计划开展。

该形式pe一般涉及投资人(受益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三方,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基金合同基础上的信托关系。

2.3 有限合伙制pe有限合伙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

在这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

自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

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郑大商学院李长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宠儿,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然而,我国从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出现又国外传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至今,在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也露出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客观剖析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以及运作模式(一)私募观其投资基金的涵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私募设立和募集设立,1、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方式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的出资人时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是基金投人以合人的身份参与基金的设立,依法享有伙企业的财产权,基金管理人通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出现,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人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由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避免了重复纳税,又有利于出资和管理的分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分配方案

私募股权分配方案

私募股权分配方案私募股权分配方案导言私募股权分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涉及到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

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能够激励基金管理人积极投资和管理基金,并为投资人实现较好的投资回报。

本文将对私募股权分配的定义、影响因素、常见分配模式以及设计要点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几种典型的私募股权分配方案。

一、私募股权分配的定义私募股权分配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付出和获取的贡献,以及投资人出资额和风险承担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参与方的过程。

二、私募股权分配的影响因素私募股权分配的结果是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金管理人的提供的服务和投资管理能力;2.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风险承担程度;3. 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和投资回报率;4. 基金规模和运作成本;5.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常见的私募股权分配模式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基金类型,私募股权分配可以采用不同的模式和方法。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分配模式:1. 行业标准模式:根据行业的惯例和标准,以及基金规模和收益情况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2. 阶梯式模式:根据基金的收益和业绩表现,设定不同的分配阶梯,按照不同的比例将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在阶梯达到一定的分配比例后,可设立优先分配权,将更多的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3. 共同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分享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双方,并设立一定的回报门槛或分配区间,达到门槛或超过区间时才进行分配。

4. 好处分配模式: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在基金运作中提供的不同资源和服务,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基金的收益分配给双方。

可以结合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对基金筹资的能力,以及投资人的出资额和风险承担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四、私募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要点设计一个合理的私募股权分配方案,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要点:1. 明确分配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贡献和权益,确立合理的分配比例。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新模式_APO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新模式_APO

ECONOMICPRACTICE・经济工作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意义及其遇到的退出机制困境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尤其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私募股权投资概念进入我国时间不长,而且尚未有统一定义,国家也尚未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界定与监督管理。

较普遍的概念认为,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在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被投资企业与投资方最初制定融资计划时就要将退出机制一并考虑,制定出适合的退出获利路径,使得投资方实现投资回收,企业获得更多资金进入下一周期的融资。

目前,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较快,这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直接相关。

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退出机制一般是出售股份获取资本所得,即所谓的“套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模式有三种:一是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将所持股份获利抛出;二是通过其他途径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三是所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从股权基金手中回购股份等。

其中,普遍认为上市退出可以获得更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新模式———APO文/寇宇臧维2008・15经济论坛125经济工作・ECONOMICPRACTICE高回报。

回购的退出模式一般周期较长,而转让退出的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完善,所以综合考虑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和投资时间等因素,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多选择通过投资企业的上市完成。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开市场上市退出的途径中,有纽约交易所、美交所的上市退出、NASDAQ小公司市场的挂牌退出等。

在国内,目前只有A股市场可以完成上市退出操作。

由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成熟,投资方资金雄厚而且稳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经验丰富,所以当前国内中小型企业的融资一般首先选择海外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近年来,“私募基金”风生水起,市场份额快速扩张,其高收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权益类投资的形式,虽早已是财经领域里的最热门话题之一,但由于其运作形式的多样化,众多投资者对它的认识仍然很模糊。

究竟该选择以何种模式参与其中?为此,本文特整理了当下市场上主流的六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模式,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和选择。

模式一: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如图一所示.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股票代码:600783).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

03%的股权。

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002376)、圣阳股份(002580)等。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如图二所示。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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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
一、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比较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

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

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

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

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

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
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

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一)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比较
(二)合伙制与信托制组织结构的比较
(1)《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结构
(2)单一的信托模式(参与型)。

信托公司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

其结构见图。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既是基金的发行人,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代表受益人监督信托
公司对资金的运用。

资本收益在扣除信托管理报酬后为集合信托的受益人享有。

(3)结构化的信托模式(参与型)。

在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资者为优
先受益人。

该模式结构见图4。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信托公司本身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后于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当投资成功取得收益时)而先于优先受益人承担损失(当投资失败发生亏损时),两者的认购比例分别是1%和99%(根据国外经验)。

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管理和运作。

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优先受益人组成,负责监督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

基金的治理规则以及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4)“信托+有限合伙”模式(非参与型)。

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
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

该模式结构见图。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

在基金的发行中,由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认购比例至少为1%,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有限合伙人。

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和托管,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资金的运用。

基金的治理规则以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二.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比较(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采取公司的法律形态,根据《公司法》的额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双重征税问题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根据各国税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在获得股利之后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来说,其投资所得面临着双重缴税的问题,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基金投资者的成本。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
基本运作方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投资者一般出资99%,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一般出资1%左右,成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形态,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企业的约定办理。

这使得合伙协议的利润分配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一般在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普通合伙人除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获得收益分配(按照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总额或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一般为1.5%-2.5%左右)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绩效分成(一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比例大概在2:8左右);而且通常会约定在返还全体合伙人的全部或某项目的投资成本,且保证有限合伙人一定收益率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才能获得收益分成。

这一方面对于普通合伙人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另外,也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促使普通合伙人更好地管理基金,以便在保证有限合伙人一定收益率的前提下,获得更高的收益分成。

避免双重征税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事自然人的,缴纳个
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采取有限合伙制避免了双重征税。

(三)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受益权分层结构设计
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计划时,为了使投资者的权益有保障,往往会把受益权设计成分层结构安排。

分层结构的原理就是把信托公司设计为一般受益权人,有投资顾问的时候,投资顾问也是一般受益权人,而投资者则作为优先受益权人,在分配收益时优先分配给投资者,这是最基本的模式,然而在实践中对收益权分层结构的设计会复杂的多,例如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推介的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锦绣1号)。

锦绣1号在收益分配结构上大胆借鉴证券投资管理模式,对受益人进行分层,即将信托受益人结构设计为“优先/次级”受益人结构。

其中普通投资人为优先受益人;信托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为次级受益权人。

并且约定:当PE投资亏损时,次级受益人用自身权益补偿优先受益人的损失,上限为该PE基金中次级受益人的全部权益;而当信托基金投资盈利但年均净收益率不足某个标准时(比如6%),次级受益人向优先受益人让度收益,以保证优先受益人收益达到最大;基金信托年均净收益率达到基础标准(比如6%)以上但不足某个较高标准(比如8%)时,全体受益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基金信托年均净收益率高于较高标准(80rk),不足封顶上限(比如20%)时,超过较高标准(8%)的部分由受托人提取一定比例(如20%)的管理奖励后,其余部分按照出资比例由全体受益人共同分享。

这一设计大大激发了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充分发挥理财能力,和与投资人共进退的进取意识,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激励投资顾问发挥专业管理能力。

避免双重征税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通常不被视为法律实体,而是被当做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其本身不构成纳税实体,流动产生的收益所得税应
当由受益人直接缴纳。

虽然我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信托的税收问题,但是从全世界的情况看,都具有避免双重纳税的安排。

而且在实践操作层面,中国的税务机关也并没有针对信托双重征税。

而这正是公司型PE所面临的不可绕过的障碍。

信托收益可以不征税,只有当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才需要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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