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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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

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
和设备 , 鼓 励 采 用 全 自动 破 碎 分 选 技 术 与 装 备 , 加 强对原料
( 二) 含重金属 ( 铅、 镉、 砷等 ) 生产废水 , 应在其产生车问
或生产设施进 行分质处理 或回用 , 经处理 后实现车 间 、 处 理 设施 和总排 口的一类 污染 物 的稳 定达 标 ; 其 他污 染物在 厂 区总 排放 口应 达到法 定要 求排放 ; 鼓励 生产 废水 全部循 环
技术 , 并在 负压 条件下生产 , 防止废气逸 出 ; 铸锭工序应采用
( 四) 铅 蓄 电池 生产及再生 应加大 产业结构调 整和产 品
优化 升级力度 , 合理规划 产业布局 , 进一 步提 高产业集 中度 和规模化水平 。 ( 五) 铅蓄 电池生产及再生应遵循 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 , 以重 金属污染 物减 排为核心 , 以污染预 防为重点 , 积极 推进 源头减量替代 , 突出生产过程控制 , 规范资源再生利用 , 健 全 环境风 险防控体系 , 强制清洁生 产审核 , 推进环境信息公 开。 ( 六) 铅蓄 电池 行业应对含 铅废气 、 含 铅废水 、 含铅 废渣
车间内 , 并 配备硫 酸雾收集处理装置 。新建 企业应采用 内化
成工艺 。
201 7 V o1 . 10 . N o. 1
关于发布《 铅蓄 电池再 生及生产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 和《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的公 告
( 八) 废铅 蓄电池拆解应采用机械破碎分选 的工艺 、 技术
( 二) 优化铅 蓄电池产品的生态设计 , 逐步减少或 淘汰铅 蓄 电池 中镉 、 砷 等有 毒有 害物质的使用。 ( 三) 铅蓄 电池 生产过程中的熔铅 、 铸板及铅零件 工序应
在封 闭车 间内进行 ,产生烟尘 的部位应设局 部负压设施 , 收 集 的废气进入 废气 处理设施 。根据产 品类 型的不同 , 应采用 连铸 连轧 、 连冲 、 拉网、 压铸或 者集 中供铅 ( 指采 用一 台熔 铅 炉为两 台 以上 铸板 机供 铅 ) 的 重力 浇铸 板栅制 造技 术 。铅 合 金配 制与熔铅 过程 鼓励 使用 铅减 渣剂 , 以减 少铅 渣 的产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要点2020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要点2020
存放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 HJ 519—2020 4 式免维护 废铅蓄电池。 • 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禁止将废铅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铅蓄电池遭受雨淋 水浸。
环境应急预案
• 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运输企业、再生铅 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 预案指南》的要 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 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的审查和许可
悦岳 2020年6月13日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 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 并依法依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要求
• a)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 b)面积不少于 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 c)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 d)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 e)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 f)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 g)应配备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用于单独分区
检查督促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 (二)运输要求

1.运输废铅蓄电池,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的规定。自行运输的,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 输工具。

2.当废铅蓄电池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
相关法规规定的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
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 变形, 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3.26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22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
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现批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
2009)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2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台州路桥、湖州德清连续发生两起血铅超标事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坚决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包括其他涉铅污染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金属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批复实施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连续3年将重金属污染整治作为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

省委、省政府也一直十分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811”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都把重金属污染整治纳入其中,近三年的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也将重金属污染作为整治的重点。

去年省政府专门成立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国率先实施了《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今年实施的“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又将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

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两起血铅超标事件,教训十分深刻。

从这两起事件的调查情况和随后开展的全省排查情况看,部分地方还存在着对环保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积极等现象,有关部门还存在着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和项目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情况,部分企业还存在着对重金属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甚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电网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废矿物油是指在变电站和输电线路设备中使用后产生的废弃油脂,其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废铅酸蓄电池是电网企业中常见的废弃物,其中的铅和硫酸等物质对环境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电网企业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已成为当务之急,需要依法合规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对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及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述,希望为电网企业废物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2. 正文2.1 废矿物油管理相关法规废矿物油管理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电网企业在处理废矿物油时需要首先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废矿物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可再利用的废矿物油,应当进行回收利用,避免浪费资源。

而对于有害的废矿物油,电网企业则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安全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电网企业还需要制定废矿物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废矿物油的安全处理。

在废矿物油管理中,电网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废物处理的联合机制,共同推动废矿物油的合理处理。

电网企业还应当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遵守相关法规,积极参与废物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只有通过法规的规范管理和企业自身的积极配合,才能实现废矿物油的有效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电网企业可持续发展。

2.2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相关法规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目前针对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中的废铅酸蓄电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联单了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联单了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
联单了吗?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国家⽣态环境部于2019年9⽉5⽇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包含《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废铅蓄电池有重⼤改变!对此,电池群的同⾏们也进⾏了激烈的讨论!⽂末有详细分析!
废铅蓄电池来源有:电动车、汽车、摩托车、通讯、电站、电⼒输送、UPS电源、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更换下来的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环境的主要危害成分是重⾦属和酸、碱等电解液。

危险特性为T(毒性)。

⼀直以来,废铅蓄电池都列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按照危险废物来进⾏管理,如今发布的修订稿,明确将废铅蓄电池列⼊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不过,仅是运输环节有豁免,并且有严格的豁免条件:废铅蓄电池未破损且运输⼯具满⾜防⾬、防渗漏、防遗撒要求;豁免内容为:不按危险废物进⾏运输。

对此,电池群的同⾏们也进⾏了激烈的讨论,主要疑惑点就在于:豁免管理之后,是不是可以⽤普通货车了?跨省转移,是不是可以不⽤办危废联单了?
⾸先来说说第⼀个问题:虽然未破损的免维护铅酸电池可以在运输环节豁免管理,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运输,但是对运输车辆仍有要求:废铅蓄电池未破损且运输⼯具满⾜防⾬、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再来说第⼆个问题:废铅酸电池豁免环节是运输,⽽不是转移,所以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仍然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有同⾏认为,废旧的铅蓄电池,免维护未破损占⽐很⼩,条款的意义可能并不⼤。

不过群⾥也有专业⼈⼠表⽰,费⽤⽅⾯还是省了⼀⼤笔。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一、目的和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关于连云港聚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废铅酸电池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doc

关于连云港聚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废铅酸电池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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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云港聚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废铅酸
电池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受理公示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等有关规定,连云港聚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废铅酸电池项目向我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书面材料基本齐全,我局依法受理,现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xxx 。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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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环境简述及地理位置图
公司选址新浦工业园内,租赁新浦工业园内现有厂房1400m2,建设年回收3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项目。

目前租赁单位尚未运营。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根据淮安市华测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5日采样监测数据,项目所在地土壤中pH、Pb、Hg、As、Cr、Cu、Zn、Ni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1995)表1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区域地下水的化学类型属于HCO3—Na+Ca型;由上表可知,pH、铜、锌、铅、汞、铬符合Ⅰ标准;硝酸盐氮、镉、砷符合Ⅱ类标准;高锰酸盐指数、亚硝酸盐氮符合Ⅲ类标准;硫酸盐符合Ⅳ类标准;总硬度、氨氮、氯化物符合Ⅴ类标准。

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无明显环境问题。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精)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精)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电气设备废弃量迅速增长,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污染源。

近年来,个别地区使用简陋设备和落后工艺回收利用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子废物),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加强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促进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电子电气设备维修服务企业和大量使用电子电气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

含有上述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以下简称“电子类危险废物”)。

产生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

三、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装置处理电子废物。

禁止以露天或简易冲天炉焚烧、简易酸浸等方式从电子废物中提取金属。

对电子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

四、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电子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一)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申报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二)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统一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统一编号,联单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联。

危险废物转移轨迹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记录,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三)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无纸化运转。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交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进行商请、函复,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四)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黔环综合〔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23年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一、强化源头监管(一)优化产能配置。

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严格遵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原则,不符合《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产能。

(二)强化跨省转入监管。

含钡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机氰化物废物等省域内利用处置能力不能满足省内需求的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入。

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类别以转移自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以及全国或省内统筹布局的特殊危险废物为主。

二、强化过程监管(一)推进危险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到2025年,建立年产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模式,逐步推广到年产危险废物1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

信息化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线索,立即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查办,重要线索可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办。

经查属实,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内转移联单流转。

(二)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单位进行经营能力评估,组织人员现场复核评估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严格许可证办理流程。

废铅酸蓄电池污染处理控制技术规范doc版全文

废铅酸蓄电池污染处理控制技术规范doc版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3.1 铅酸蓄电池 (2)3.2 废铅酸蓄电池 (2)3.3 电极板 (2)3.4 电解液 (3)3.5 收集 (3)3.6 运输 (3)3.7 贮存 (3)3.8 铅回收 (3)3.9 火法冶金 (3)3.10 湿法冶炼 (3)3.11 清洁生产 (3)3.12 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企业 (3)4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 (3)4.1 总体要求 (3)4.2 收集 (3)4.3 运输 (4)4.4 贮存 (4)5 铅回收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 (4)5.1 一般要求 (4)5.2 铅回收企业选址要求 (5)5.3 铅回收企业设施建设要求 (5)5.4 铅回收企业清洁生产要求 (5)6.1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5)6.2 末端污染控制要求 (7)7 运行管理要求 (7)7.1 运行基本条件 (7)7.2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8)7.3 人员培训 (8)7.4 废铅酸蓄电池接收 (8)7.5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8)7.6 监测及评估制度 (9)7.7 应急预案 (9)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过程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废蓄电池再生铅回收企业环境监测要求 (10)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 贮存, 运输和资源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铅回收企业运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 贮存, 运输, 处理等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 并可用于指导资源再生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T364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 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 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48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酸蓄电池指由电解液, 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 能够以化学能的形式储存接收的电能并能在接入用电回路后释放能量的装置.3.2 废铅酸蓄电池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铅酸蓄电池.3.3 电极板指电池中的正负两极,由铅制成格栅,正极表面涂有二氧化铅,负极表面涂有多孔具有可渗透性的金属铅.通常还含有锑,砷,铋,镉,铜,钙和锡等化学物质,以及硫酸钡,碳黑和木质素等膨胀材料.3.4 电解液指电极板浸入其中的离子导体.3.5 收集指废铅蓄电池回收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废铅酸蓄电池进行集中的活动.3.6 运输指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者使用专用车辆,将铅酸蓄电池送至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单位的过程.3.7 贮存指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前临时贮存和长期贮存.3.8 铅回收指通过各种方法,技术和工艺,把铅从废铅酸蓄电池中提取出来,以便于利用.3.9 火法冶金指通过高温的方法在熔融状态将金属从中提炼出来的技术工艺.3.10 湿法冶炼指通过采用某种溶剂,在溶液中借助化学作用,将金属从中提炼出来的技术工艺.3.11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3.12 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企业指对废铅酸蓄电池中以铅为主的有用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铅回收企业").4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4.1 总体要求4.1.1 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经营活动.4.1.2 收集, 运输, 贮存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铅酸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 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GB18597 中附录A 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4.1.3 转移废铅酸蓄电池的,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在转移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酸蓄电池.4.2 收集4.2.1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4.2.2 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利用其销售渠道,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对废铅酸蓄电池统一集中回收,暂存后送有资质的铅回收企业进行处置.对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其产品应有回收,再利用标志说明,以确保使用后能够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利用或处置.4.2.3 鼓励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再生铅生产企业共同建立国内跨行政区域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体系,推进废铅酸蓄电池的合理收集和处理.4.2.4 收集者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再生资源社会回收亭,建设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以利于中转.4.2.5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和运输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耐酸工作服,专用眼镜,耐酸手套等,防止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4.2.6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过程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运行,应在收集过程中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可能引起人身和环境危害的事故发生.(1)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前,产生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出现泄漏.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废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2)废铅酸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其渗漏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3)拆装后的铅材料应包装后收集.4.2.7 收集者不应大量贮存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贮存废铅酸蓄电池量不应大于30 吨.4.3 运输4.3.1 废铅酸蓄电池公路运输车辆应按GB13392 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均应在集装箱外按GB190 的规定悬挂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4.3.2 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露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4.3.3 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应持有通行证.其上应证明废物的来源,性质,运往地点,必要时须有单位人员负责押运工作.4.3.4 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及个人防护设备, 以保证在收集, 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4.3.5 废铅酸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不得继续将废铅酸蓄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4.3.6 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等必须经过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以及应急联络等.4.4 贮存4.4.1 废铅酸蓄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GB18597 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基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回收的特殊性,可以分为长期贮存和暂时贮存两种方式.4.4.2 废铅酸蓄电池的长期贮存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贮存点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2)贮存点应有耐酸地面隔离层,以便于截留和收集废酸电解液.(3)应有足够的废水收集系统,以便溢出的溶液送到酸性电解液的处理站;(4)应只有一个入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应关闭此入口以避免灰尘的扩散;(5)应具有空气收集,排气系统,用以过滤空气中的含铅灰尘和更新空气;(6)应设有适当的防火装置.(7)作为危险品贮存点,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贮存设施.(8)应设立负压排气系统.4.4.3 废铅酸蓄电池的暂时贮存设施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作为暂存库,但暂存库的设计应符合上述安全防护要求,并防止电解液泄漏,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禁止将废铅酸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蓄电池遭受雨淋水浸.4.4.4 应避免贮存大量的废铅酸蓄电池或贮存时间过长, 贮存点应有足够的空间, 暂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 天,长期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年.5 铅回收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风险评价.5.1.2 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工程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先进合理性等合理确定.并应保证现有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1 万吨铅/年,改扩建企业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2万吨铅/年,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5 万吨铅/年.5.1.3 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安全卫生.5.2 铅回收企业选址要求5.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5.2.2 铅回收企业不得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和GB3095 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5.2.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以及居民区上风向地区.(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并应进行公众调查.(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或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4)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5)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5.3 铅回收企业设施建设要求5.3.1 铅回收企业设施应包括预处理系统,铅冶炼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相应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等设施.5.3.2 铅回收企业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应按GB15562.2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5.3.3 应在法定边界设置隔离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宠物进入.5.3.4 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库房,车间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室内换出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5.3.5 现有铅回收企业铅回收率应大于95%,新建铅回收企业铅回收率应大于97%.5.3.6 再生铅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的熔炼设备或湿法冶金工艺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 防止废气逸出.5.3.7 应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5.3.8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应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设施, 以确保其得到妥善,安全处置.5.4 铅回收企业清洁生产要求5.4.1 新建铅回收企业应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工艺, 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相关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管理性文件所确定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进行建设和生产.现有企业应限期达到清洁生产要求,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能耗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5.4.2 铅回收企业应积极推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更新改造, 积极推进更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6 污染控制要求6.1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要求6.1.1 预处理6.1.1.1 废铅酸蓄电池的资源再生应先经过预处理后,再采用冶金的方法处理电极板填料等含铅物料.6.1.1.2 废铅酸蓄电池的预处理一般包括机械打孔, 破碎, 分离等, 其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1)废铅酸蓄电池的机械打孔应采取妥善措施避免二次污染产生.(2)废铅酸蓄电池破碎工艺应保证电池中的铅板,连接器,塑料盒和酸性电解液等成分在后续步骤中易被分离.(3)破碎后的铅的氧化物和硫酸盐可通过筛分,水力分选,过滤等方式使其从其他的原料中分离出来.(4)应对废塑料进行清洗,并应清洗至无污染,基本不含铅后方可进一步回收利用.(5)预处理过程应积极推进采用自动破碎分选设备进行.6.1.1.3 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过程应在封闭式的构筑物中进行,对于新建 5 万吨/年的再生铅企业,应采取封闭式预处理措施;对于现有企业,应做到车间局部抽风,保证车间环境清洁.不得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6.1.1.4 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将塑料,铅电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对于隔板,废硫酸电解液等废物应分类计量且对各自的去向有明确的记录.6.1.1.5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6.1.2 铅回收6.1.2.1 经预处理后的含有金属铅,铅的氧化物,铅的硫酸盐以及其他金属如钙,铜,银,锑,砷及锡等物质的电池碎片可采取火法冶金法或湿法冶金法把金属铅从混合物中分离出来.6.1.2.2 铅回收过程应采用技术装备先进,设备产能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环境保护好的先进工艺,不得采用设备单产能低,处理能力小,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能耗高的落后工艺.6.1.2.3 火法冶金法(1)火法冶金法一般包括两种方式,即一种是先预脱硫后高温冶炼还原铅;另一种方法为直接熔炼还原回收铅,同时进行硫的回收处理工艺.(2)预脱硫过程可通过与碳酸铵或碳酸钠和氢氧化钠的混合物或三氧化二铁和碳酸钙混合物等反应来脱硫,脱硫产生的硫酸钠溶液可进一步纯化生产高纯度的盐.(3)利用直接熔炼还原回收铅,其冶炼过程应对含二氧化硫烟气进行收集制酸,其尾气应经净化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4)火法冶金可采用回转窑,鼓风炉,电炉,旋转窑,反射炉(不含直接燃煤的反射炉) 等.应严格控制熔炼介质和还原介质的加入数量, 以保证去除电池碎片中所有的硫和其他杂质以及还原所有的铅氧化物.(5)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6.1.2.4 湿式冶金法(1)湿法冶金一般包括两种工艺方法, 一种是预脱硫-电解沉积工艺, 另一种是固相电还原铅工艺.(2)预脱硫-电解沉积工艺浸出前应采用(NH4)2CO3或碱金属碳酸盐等脱硫剂, 把铅膏中的硫酸铅脱硫和二氧化铅还原, 转化为易溶于H2SiF6 或HBF4 的铅化合物; 脱硫料可采用硅氟酸或硼氟酸电解液浸出得到电解液,电解液应进行电解沉积进而得到产品电铅,贫电解液返回浸出,然后将脱硫液蒸发回收副产品.(3)固相电解还原铅工艺可采用NaOH 作为电解液,采用不锈钢板作为阴,阳电极板,但阴极板两面附设不锈钢隔板.经过NaOH 浆化的铅膏填装于阴极板两面的框架中,电解时铅膏中的固相铅化物质从阴极表面获得电子而直接还原为金属铅.(4)湿式冶金过程中应将铅的结晶状或者海绵状的电解沉积物收集起来后,压成纯度高的铅饼,然后送到炉中浇铸成锭.(5)利用湿式冶金工艺进行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6.2 末端污染控制要求6.2.1 大气污染控制(1)对于铅回收企业的所有工序排放出来的粉尘,应经过收集和处理后排放.(2)对于粉尘,可根据污染治理程度的要求,采用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旋风除尘器,陶瓷过滤器或湿式除尘器.收集好的粉尘可以直接返回铅回收生产系统.(3)对于SO2,其消除可采用干式,半干式,半湿和湿式等方法.采用先进成熟的脱硫技术和设备进行.(4)铅回收企业的废气排放应按照GB16297,GB9078 的排放限值执行.6.2.2 酸性电解液和溢出液污染控制(1)若采用中和处理,应达到中和渣无害化.(2)铅回收企业应有污水处理站,用以处理流出回收厂的污水,雨水,废铅酸蓄电池仓库储存时的溢出液等.未经处理的电解液不得直接排放.再生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GB8978 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6.2.3 残渣污染控制(1)铅回收企业产生的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可送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2)禁止将资源再生过程中产生的残渣等危险废物任意堆放或填埋.6.2.4 噪声污染控制(1)主要噪声设备,如破碎机,泵,风机等应采取基础减震和消声及隔声措施.(2)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 要求.6.2.5 废铅酸蓄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控制系统外,还应配置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6.2.6 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1)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废铅酸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其渗漏液应及时进行回收,采用烧碱,生石灰等碱性物质进行中和,中和后的物质进行集中回收,避免造成周围环境的污染.(2)在工艺设计,工程设计时,尽量避免造成无组织排放现象的出现.如物流运输尽量采用负压密封管道输送; 生产车间实行密闭微负压设计, 其产生的废气经过分支管道集中到总管道,最终进行净化,吸收,达标排放.(3)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贮存库应处于微负压状态,其产生硫酸雾,粉尘应进行集中净化回收处理,达标后排放.(4)废铅酸蓄电池破碎分选车间处于微负压状态,其中的硫酸雾和粉尘在出气口经过集中净化,回收后达标排放.(5)废铅蓄电池外壳应经过彻底清洗后,满足环保标准HJ/T364 的要求后方准再生使用.(6)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发现无组织排放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7)在无组织排放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把有害排放物纳入有组织排放系统.7 运行管理要求7.1 运行基本条件7.1.1 铅回收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处置活动.7.1.2 应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7.1.3 具有完备的保障废铅酸蓄电池安全回收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7.1.4 具有保证铅回收企业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7.1.5 具备主要污染物监测能力和监测设备.7.1.6 具备再生铅产品质量监测能力和设备.7.2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7.2.1 铅回收企业运营机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 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7.2.2 铅回收企业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定员应按岗定人的原则, 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7.3 人员培训7.3.1 铅回收企业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7.3.2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要求①熟悉有关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②了解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过程危险性方面的知识;③明确铅回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④熟悉铅回收企业运作的工艺流程;⑤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⑥熟悉处理泄漏和其他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2)资源再生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①在不同岗位的人员应懂得如何使用以及学会如何分辨在回收厂不同岗位的员工的劳动保护装备的差别;②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③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④铅回收过程产生的排放物应达到的排放标准;⑤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⑥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⑦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⑧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泄漏事故和其他事件的记录及报告;⑨技术人员应掌握铅回收利用相关理论知识和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7.4 废铅酸蓄电池接收7.4.1 废铅酸蓄电池接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7.4.2 铅回收企业有责任协助运输单位对废铅酸蓄电池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7.4.3 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废铅酸蓄电池的数量,种类等,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7.4.4 铅回收企业应对接收的废物及时登记.7.5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7.5.1 为保证铅回收企业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1)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2)运行记录的交接;(3)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4)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5)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6)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7.5.2 铅回收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的类别,数量,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期保存.7.5.3 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这些准确信息建立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提供可靠的依据.7.5.4 再生铅回收企业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回收处置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2)废铅酸蓄电池接收登记记录;(3)废铅酸蓄电池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4)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5)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6)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7)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7.6 监测及评估制度7.6.1 主要监测对象(1)废水:应对经废水处理站处理的出水进行监测,监测指标至少包括pH,含硫量(以SO4 计)和有代表性的重金属物质(如Pb,Cd,Hg 等) .(2)大气:应对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新建厂应安装连续监测设备,对粉尘(Pb) ,硫酸雾等进行在线监测,应对铅回收企业周围进行环境监测.(3)土壤和植物:应定期对厂内及厂区周边的土壤和植物进行监测.(4)地下水:应按照GB14848 定期对厂内及厂区周边的地下水质量进行监测.(5)无组织排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6)健康检查:对所有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过程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再生厂环境监测要求见附录A 和附录B.7.6.2 应定期对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必要时应采取改进措施.7.6.3 应定期对铅回收企业的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7.6.4 应定期对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生产程序及人员操作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7.7 应急预案7.7.1 铅回收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48 号)的要求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7.7.2 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过程中的贮存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2)废铅酸蓄电池贮存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3)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4)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7期143㊀作者简介:潘日高(1967-),男,安徽歙县人,高级工程师,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潘日高1㊀葛小霞1㊀方向明2㊀程趾新3㊀李永玲4(1.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安徽宣城242000;2.国网绩溪县电力公司,安徽绩溪245300;3.国网旌德县电力公司,安徽旌德242600;4.国网宁国县电力公司,安徽宁国242300)摘㊀要:针对国家㊁安徽省及电网企业层面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处置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进行了概述,对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置过程中关键任务的相关制度,通过法律依据㊁法律责任和标准要求等维度进行了分析,为电网企业提出了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相关的实施建议.关键词: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法律法规;管理措施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20.07.0710㊀引言随着电网企业设备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可再利用的或已报废的可再生资源,其中就包括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等具有危险性和污染性的危险废物.国家对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提出了无害化处置的要求,明确要求企业要作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当前,大多电网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较为粗放,还未形成健全完善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管理体系,管理手段和机制相对落后,存在一定的环保隐患.因此,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厘清对电网企业产生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全流程处置思路,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1㊀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的有关内容,废铅酸蓄电池和废矿物油都属于危险废物,即指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废物类别为HW 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包括废弃的铅酸蓄电池㊁镉镍电池㊁氧化汞电池㊁汞开关㊁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废矿物油的废物类别为HW 08,废物代码900-199-08(包括内燃机㊁汽车㊁轮船等机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㊁900-249-08(包括其他生产㊁销售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2㊀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概述2.1㊀国家层面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全国性立法包括了法律㊁管理制度㊁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1996年我国发布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分别于2004年和2013年进行修订,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做了特别规定,列出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原则,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各个环节的要求等.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专门性管理制度.之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有关医疗废物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废物管理的管理制度㊁指南及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特殊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起危险废物管理框架体系.2.2㊀安徽省层面2016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原 安徽省环保厅 )依据国家最新政策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涉及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管理政策,对于提高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置管理水平,具有较强规范指导意义.表1㊀安徽省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历程发布时间相关政策发布机构2017年7月«安徽省 十三五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关于开展全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㊁倾倒㊁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安徽省环保厅2018年7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4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7月8日«安徽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12日关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21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部2.3㊀国网公司层面国家电网公司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起健全的物资管理通用制度规范体系,实现对物资管理各项核心业务的管控.在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方面,国家电网公司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2014年发布了«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㊁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中单独提出了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并于2019年7月16日发布了针对电网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废弃物环境无害化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对废变压器油㊁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建立了全流程的明确规范.3㊀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处置过程的关键任务及相关制度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7期144㊀㊀3.1㊀废铅酸蓄电池的信息收集在计划编制环节,对列入废旧铅酸蓄电池拟处置计划的电池运行信息进行整理收集,根据D L /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尽可能收集铅酸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包括蓄电池㊁充电装置㊁微机监控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的技术参数,以确定电池基本信息(型号㊁容量㊁电压㊁运行时间㊁退役报废原因等),为电池的后续处置管理提供依据.3.2㊀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鉴定报废在鉴定报废环节,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拟退役退出矿物油㊁铅酸蓄电池技术鉴定后,要出具具有明确处置意见的技术鉴定报告,细化报告具体内容,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提交变压器油㊁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报废申请后,实物资产管理部门㊁财务部门依据鉴定报告意见,做好审查工作,并完成报废审批手续办理.3.3㊀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源头分类和应急防范制度物资管理部门督促各相关单位在拆旧移交环节遵守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和应急防范制度.表2㊀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法律依据«固废法»第62条:收集㊁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㊁贮存㊁运输㊁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法律责任«固废法»第75条: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㊁贮存㊁运输㊁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㊁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表3㊀危险废物应急防范制度法律依据«固废法»第62条:产生㊁收集㊁贮存㊁运输㊁利用㊁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应急防范制度法律责任«固废法»第75条: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实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要求编制突发危险废物染污事件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要求或有专门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3.4㊀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物资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危险废物储存保管环节的管控,确保遵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督促储存单位在接收废变压器油㊁废旧铅酸蓄电池后,在安徽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册企业账号,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及危险废物的种类㊁数量等信息.3.5㊀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证制度竞价处置环节,在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处置前,企业价值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依据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的市场回收价和资产残值等条件进行价值评估,无法自行评估的可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机构开展评估,将评估价格作为处置的底价,密封后提交给企业合同谈判组织部门,在竞争性谈判㊁网上竞价处置全过程必须采取避免底价泄露措施.并应遵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3.6㊀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在交接运输环节,依据处置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在核实相关资质后并申报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报废物资负责人与回收商进行废变压器油㊁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交接.3.7㊀强化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跟踪管理危险废物交接后,由专人负责,对废变压器油㊁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商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其依法依规完成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绿色环保处置,消除环保隐患.4㊀影响及建议对于电网企业来说,现行的对于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置方式和管理模式仍较为单一,在环境污染方面仍存在隐患,缺乏对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商的管理和评价制度,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遵守国家相关的危废物处置规定,认真做好梳理,谨慎核查,以防疏漏.以下,对电网企业产生的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置工作提出几点建议.4.1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登记危险废物产生㊁贮存㊁利用㊁处置及流向.每年如实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㊁产生量㊁流向㊁贮存㊁处置等有关资料.4.2㊀建立规范的贮存场地建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与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场所设立危险废物警告标志㊁危险废物应知卡,标明所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与数量,场地经硬化及防渗处理,设有雨棚㊁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并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等.4.3㊀遵守相关处置要求必须委托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㊁贮存㊁利用㊁处置,并签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加盖公章保存.5㊀结语近几年来,随着环保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矿物油㊁铅酸蓄电池在生产和回收过程中出现的污染现象等问题,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愈加重视有关矿物油与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处置行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废矿物油㊁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置方式正在向着资源化㊁无害化㊁规范化的积极方向前进,使得行业走向高质量发展之路.参考文献[1]任立明,王志国,郑磊.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㊁回收及处置现状及管理对策[J ].中国环境管理,2013,(2):59G64.[2]马悦红,张燕涛.电网企业废弃物环保全过程管理模式探究[J ].企业管理,2011,(S 2):277G278.[3]吴楠楠,杨涵晟,龚奂彰,等.电网企业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及应用[J ].电力科技与环保,2011,34(2):52G55.。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精神,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高发态势,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5月27日至6月4日,省环保厅成立执法检查组,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执法检查分4组对全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85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单位31家共计116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企业77家,其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54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单位23家。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认存在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检查发现,一些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生产经营情况记录薄不规范;应急预案及演练形同虚设;申报登记存在漏报、不报,申报登记不全,未将危险废物包装物纳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虽有委托处置合同,但实际长期没有转移;次生危险废物登记不清、去向不明。

(二)个别持证单位存在超范围超规模经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平顶山市润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有平顶山市环保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不含“油泥”。

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3]16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科技厅外经贸委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附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二OO三年十月九日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 总则1 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1 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1 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1 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1 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1 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1 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1 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1 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1 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2 电池的生产与使用2 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2 2 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2 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2 4 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2 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 年1 月1 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2 6 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2 7 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2 8 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3 收集3 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3 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3 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3 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3 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3 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3 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4 运输4 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4 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4 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4 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4 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禁止将3.1 中规定需要重点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5 贮存5 1 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5. 2 批量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5 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6 资源再生6 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6 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6 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6 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中的选址要求进行6 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6 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6 7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6 8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6 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6 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6 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6 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6 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002 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6 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7 处理处置7 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7 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7 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7 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7 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8 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8 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8 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8 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8 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8 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8 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8 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8 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铅回收率大于95%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 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8 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__。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解读及实施建议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解读及实施建议

文章栏目: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DOI 10.12030/j.cjee.202009084中图分类号 X703.5 文献标识码 A何艺, 王维, 丁鹤, 等.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解读及实施建议[J]. 环境工程学报,2021,15(6): 2018-2026.HE Yi, WANG Wei, DING He, et al. Interpret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suggestions of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 for Treatment of Waste Lead-Acid Battery (HJ 519-2020)[J]. 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2021,15(6): 2018-2026.《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解读及实施建议何艺1,王维2,*,丁鹤1,吴玉锋2,潘德安2,胡华龙11.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 1000292. 北京工业大学材料与制造学部,北京 100124第一作者:何艺(1981—),男,博士,正高级工程师。

研究方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

E-mail :heyi@ 摘 要 为促进相关单位对《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中各条款的准确理解和执行,梳理了我国废铅蓄电池处理行业的污染排放现状,回顾了标准的编制历程,并结合2009版技术规范进行了比较和解读。

新版技术规范的实施将推动再生铅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涉铅危废污染防治水平,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目前,我国精铅初级消费主要为铅蓄电池,消费占比约80%[1]。

据工信部统计[2],2015—2019年,我国铅蓄电池市场总体呈平稳趋势(图1)。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换证申请)的审查。

(二)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并依法依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要点(一)技术人员要求再生铅企业从事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应满足下述要求: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化工、冶金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铅蓄电池生产或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2.应设置监控部门,或者应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运输要求1.运输废铅蓄电池,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自行运输的,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

2.当废铅蓄电池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的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件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要求进行管理。

豁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应当统一涂装标注所属单位名称、服务电话。

3.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

(三)包装和台账要求1.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腐蚀。

2.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再生铅企业应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自建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系统的集中转运点,应实现其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8•【文号】环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近期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涉铅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根据《规划》目标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建涉铅的项目进行统筹考虑,禁止在《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再生铅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铅蓄电池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艺进行全面污染治理,必须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闽环保固体〔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闽环保固体〔2020〕20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经设区市初筛、省级组织专家复核和公示等,现将《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名单(第二批)》(见附件)予以公布。

各地要加强工作服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已入围试点单位严格按照《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指南(试行)》和各自上报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计划》要求,于8月底前完成集中转运
点及相应的收集网点建设,配备信息采集终端和视频监控系统;于9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确保有序规范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完成2020年度本辖区集中收集试点任务。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厅报告。

联系人:陈晓炜(厅固体处)
联系电话:*************
附件: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名单(第二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31日附件
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
转运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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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现予公布。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20年5月1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换证申请)的审查。

(二)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并依法依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要点
(一)技术人员要求
再生铅企业从事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应满足下述要求: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化工、冶金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铅蓄电池生产或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2.应设置监控部门,或者应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运输要求
1.运输废铅蓄电池,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自行运输的,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

2.当废铅蓄电池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的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件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要求进行管理。

豁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应当统一涂装标注所属单位名称、服务电话。

3.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

(三)包装和台账要求
1.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腐蚀。

2.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再生铅企业应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自建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系统的集中转运点,应实现其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四)贮存设施要求
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再生铅企业的贮存设施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的有关要求。

(五)利用处置设施及配套设备要求
再生铅企业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满足下述所有要求;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集中转运点应满足下述第2条和第3条要求。

1.项目建设条件和布局
(1)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危险废物贮存区、预处理区、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2.视频监控要求
(1)在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废酸液收集处理设施所在区域以及贮存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录下作业情形。

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

(2)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半年。

3.计量称重设备要求
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与电脑联网,能够自动记录、打印每批次废铅蓄电池的重量。

(六)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求
再生铅企业的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满足下述要求。

鼓励企业研发和采用高效洁净的新型再生工艺。

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

1.预处理工艺和铅回收工艺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的有关要求。

2.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的有关要求。

(七)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再生铅企业应满足下述所有要求;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集中转运点应满足下述第3条、第4条和第5条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订自行监测计划,按时发布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依法制订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4.制订废铅蓄电池收集、包装的内部管控制度。

应整只收购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并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酸液泄漏的措施。

5.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名称、地址和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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