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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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考试重点(浓缩版)

证据法考试重点(浓缩版)

证据法考试重点(浓缩版)1、传闻证据规则: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

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10、证据能力: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

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

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

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证据法是法律领域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研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和推定法律关系的基础。

以下是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1. 证据的定义和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或存在与否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面文件等;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定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物证、鉴定结论等。

2. 证据收集的原则: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真实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关联性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遵循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一方主张某一事实发生,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担。

举证责任的大小与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有关。

4. 证据的采信和排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别,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定性。

法官应当依据法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将合法、充分、真实、有力的证据采信,排除不合法、不充分或不真实的证据。

5. 证据的运用: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需要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和评估,确定案件事实,并与法律进行匹配,作出正确的判决。

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是证据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对于了解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原则、举证责任、采信和排除规则以及证据运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在实践中,了解并正确运用证据法的知识是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公民在维护合法权益和参与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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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复习重点证据法学一、判析题1、一般而言就证明责任制度来说,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来规定的,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是由证据法或诉讼法来规定的。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具有法定的出庭作证的义务,他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决定自己是否出庭。

3、当事人的承认不仅指诉讼上的承认,而且包括诉讼外的承认;当事人的承认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承认4、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5、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

6、证人证言是由自然人所做的陈述,受主观影响较小,一般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二、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2、简述书证的主要特征。

3、简述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4、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的区别。

5、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6、试述司法认知的特征。

7、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三、论述题与案例分析题1、论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和作用。

2、论诉讼证明的构成。

3、案例分析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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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一.名解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成,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3.相关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1)证据力又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2)证明力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5.直接言词与证据裁判(1)直接言词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2)证据裁判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6当事人.承认与自认(1)即当事人作出的承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

(2)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7.刑诉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8.优势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含义(1)所谓优势证明标准,也称为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认定证明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政的事实成立(2)最高院《关于民诉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自考证据法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自考证据法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自考证据法学知识点总结(重点)1、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2、证据在诉讼中则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

审判或诉讼的实质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活动。

离开证据则诉讼机制不正常运行且诉讼目的也不能实现。

3、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律制度①必须遵行宪法,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③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4、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两次重大进化,①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②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5、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

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6、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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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第一篇: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写写帮推荐)证据法学一.名解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成,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3.相关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1)证据力又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2)证明力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5.直接言词与证据裁判(1)直接言词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2)证据裁判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6当事人.承认与自认(1)即当事人作出的承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

(2)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7.刑诉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8.优势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含义(1)所谓优势证明标准,也称为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认定证明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政的事实成立(2)最高院《关于民诉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考研复习要点:证据法学

考研复习要点:证据法学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思考题:1、证据法学与证据学的区别。

2、证据法学的分类、意义。

本书所研究的证据法学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为什么?3、为什么说仅有实体法的知识还不足以科学合理地解决案件纠纷?4、证据运用的方法、规则与规律。

一、证据法学分类、核心、意义1、分类:可分为广义与狭义证据法学,前者包括诉讼证据外,还包括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的证据问题。

后者仅指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问题,又称诉讼证据法学,又可分为2、核心:核心是狭义证据法学即诉讼证据法学。

原因是:证据在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且最为严格,对非诉讼事务中的证据运用也有重要借鉴与参考作用。

本书以狭义证据法学为基本的学习内容。

3、学习证据法学的意义:(1)对从事法律实践的人来说,仅学好实体法学的知识是不够的,学好证据法理论往往能科学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证据法理论有待提高,司法实践中,相关人员更应提高理论水平。

否则仅有实体法理论,也可能得出错误的判决。

(2)对于未能从事法律实践的人来说,对现实中出现有纠纷,需要运用证据时有借鉴意义。

例1:孤证不能定案(例:职工甲看到职工乙做违反公司纪律的事,便将其告发。

)。

例2:醉驾后碰到检查,当即下车,弃车逃离现场,等酒醒后再回来领车;或者在检查站前掉头就跑,等酒醒后才被抓。

二、研究对象1、相关法律规范:区别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前者是以法为首要研究对象,后者是以证据本身为首要研究对象,如,证据的收集,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说,指收集证据须注意的程序合法、收集证据的范围适当,而从证据学的角度,指收集的方法,如,如何采集指纹,脚印等,其区别类似经济法学与经济法。

我国暂无一部统一的证据法。

2、证据运用的方法、规律和规则(1)方法:从证据运用过程角度:证据的收集及保全(收证)、出示(举证)、质疑(质证)、审查判断(认证);从逻辑证明角度:演绎与归纳、推理等;从法律规定角度:司法认知、推定等。

证据法复习资料

证据法复习资料

证据法复习资料一、证据制度1、神示证据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区分(P19了解)2、自由心证据制度的概念: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

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踏实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一、直接言辞原则1、含义: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的原则。

2、现实意义:(1)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判断采纳,乃至对案件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认识都有重要影响;(2)由于我国立法对直接言辞证据规定得不完善,实践中贯彻不彻底,对证据的调查和事实的认定造成了消极影响。

3、内容:(1)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资料。

(2)言辞原则,又称言辞审查原则,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辩论,要在法官前一言辞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4、在我国的适用(P86)二、无罪推定原则1、含义: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2、内容:(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贯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3)无罪推定适用于诉讼的始终;(4)无罪推定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审判前的地位和权利。

三、证据1、证据的概念: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2、证据能力: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定案的资格和条件。

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内容(P123了解)4、证据的种类(P159)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笔录和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案例证人证言:(1)概念: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实施的陈述。

(2)特点: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实施缩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部分缩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定性和多变性;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了解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word文档良心出品)

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

三、证据种类(一)物证与书证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2、特征意义: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

(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

证据法学重点

证据法学重点

名词解释:1.自由心证制度: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以此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反证:凡是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其他的事实,为证明该事实存在而提出的证据。

3.神示证据制度:指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案件中的是非曲直的证据制度。

在西方,显示神意的具体方式为:水审、火审、决斗、宣誓、卜筮、十字形证明等。

4.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而案件主要事实则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谁实施了犯罪行为。

5.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指派或聘请,运用专业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意见。

6.证明标准:指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7.传来证据:指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

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

8.自认: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自认的阶段——诉讼过程中;自认的对象——审判人员;自认的内容——案件事实;自认的方式——通常采用积极、明示的方式。

9.被害人陈述: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0.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物质载体。

11.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2.测谎检查: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测谎仪器设备,记录测谎对象在回答所设置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仪器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是否说谎做出判断的活动。

13.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或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的证据。

证据法学重点

证据法学重点

名词解释:1.言词证据:指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具体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以及民事、行政当事人陈述等。

2.实物证据:指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3.举证:指诉讼双方在审判或者证据交换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活动。

4.质证: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询问。

5.司法认知:指法官对于待认定的事实(显而易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职务上知悉的事实),在审判中不待当事人举证而直接予以确认,作为判决的依据。

6.司法推定:指由司法机关通过解释法律和创设判例等方式确立的推定。

7.归纳推理:指从个别推向一般,是根据个别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推导出某类事物具有某属性的认识活动。

8.演绎推理:指从一般推向个别,是从对事物的一般性认识达到对个别事物的更深刻认识。

简答题:1.物证的特点:①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②物证一般具有“双联性”③物证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④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⑤物证的使用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

2.书证的特点:①书证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②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③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习惯。

3.概率论对证据法的主要影响:①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单一物证的证明力②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组证据的证明力③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④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⑤概率论可以用于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4.司法证明方法:指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分为方法论层面、思维层面与制度层面。

司法证明思维方法的特点:逆向性、对抗性与时效性。

5.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转移:只有在辩方提出有关积极辩护的具体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辩方。

①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②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③关于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张。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第二章证据概述●国外立法和理论对证据的界定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三分说(1)从当事人提出之角度——证据方法;法院获得心证,依五官作用得调查之有形物。

(2)从法院调查所得结果之角度——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定程序调查证据,所得心证形成之资料,如证人所做的证言为法庭记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存卷等。

证据方法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料的意义,例如:证人不了解案件事实,无内容之书证。

(3)从法院以之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决依据之角度——证据原因。

法院可以据之推导出系争事实存否的基础资料或状况,其与证据资料有一定的联系,一般它来源于证据资料,但又不完全依靠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内容也属于法院考虑的范围,同时证据资料并不能当然地转化为证据原因。

例如:未被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关联性和关联程度(1)地位和作用不同。

关联性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资格,关联程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2)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审查主体不同。

【名词解释】●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具有的必须根据其自身或者结合其他的证据能够合理推导出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属性。

【简答题】●民事证据与民事实体法1、实体法在许多情况下决定证据证明的方向以及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证明的对象尽管学术上有许多争议,但都不否认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事实应当成为证明的对象,由此,实体法决定证明的对象。

并因此对指导当事人提供与收集证据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实体法规范,证明的方向也就有本质差异。

(举例)2、实体法决定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供。

一般情况下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先提出证据的义务,同时其也有较大的举证负担,对方当事人只有在组织对方证明的意义上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也不需要太高。

同时对方当事人也不需要就对方主张的所有事实为抗辩,它只要证明其中的一项要件事实不成立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实现其诉讼目的。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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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1.神示证据制度: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和神判法。

2.神示证据制度产生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3.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4.法定证据产生条件:欧洲历史进去封建君主专制时期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6.自由心证的产生:资本主义的建立7.证据法:证据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证据法是指进行证明活动的一切方法、规范。

狭义的证据法师指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

8.证据法的形式: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司法解释;⑤部门规章。

9.证据法的原则:①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②直接言辞原则:基本的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③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10.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11.常见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主要有:(1)犯罪使用的工具。

例如犯罪人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毒药,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等。

(2) 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即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留在某种物体上的犯罪痕迹。

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指纹、脚印、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使用犯罪工具留下的破坏痕迹等。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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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复习资料一:证据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概念: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内容:a对于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b裁判所依据的证明,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c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2.直接言辞原则概念:直接言词原则基本的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补:直接原则概念: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

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

言词原则概念: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

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材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辞原则的意义a复合了程序公正价值,体现了对案件事实事实的正当性b吻合了实体公正的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理性3.无罪推定原则概念: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收到其次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重点)a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b贯彻有利被告的原则c无罪推定适用于诉讼的始终d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地位及应享有的权利4.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适用于有罪证人)概念: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内容a原则上对人效力上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任何人”讲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特殊地位,所以对上述两类有特殊保障意义。

二、证据规则概念: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重要)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a具有强制效力b具有明确的指导性c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的功能a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b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c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d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完善证据规则的意义a保障当事人权利b制约国家权力c维护诉讼价值的平衡d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重点)a交叉询问概念:交叉询问即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本方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反询问”其目的在于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特点:(1)不得强迫被告人作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沉默权(2)主张被告有罪证据由追诉方在法庭面前提出b最佳证据规则概念:含义是在以文书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除非存在法定的特定意外情形,必须提供原始文书,否则法官不予采纳。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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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复习资料第一节证据法概述一、证据法的宗旨:1.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

2.证据法律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

3.证据法律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法定证据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

3.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4.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

三、对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评价1.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

2.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

3.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等。

四、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1)我国古代社会也有过神判。

(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含有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因素,其典型的体现是唐律“断狱篇”关于被告定罪要件的规定。

(3)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中刑讯是获取证据(口供)的主要合法手段。

(4)我国古代审判中,很重视“五听”(或五辞)判案法,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断定当事人陈述的真伪。

(5)我国古代向来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6)我国古代实行“从赎或从赦”,不管如何处理疑案,都是有罪推定。

2.资产阶级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1)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2)无罪推定。

(3)直接言词辩论原则。

(4)举证责任。

(5)证据种类有被告人自白、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等。

3.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1)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

(2)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

(3)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4)举证责任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中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1)一门具有高度专门性的法学学科,其专门性主要体现主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的法理、制度和适用构成民主与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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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复习笔记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学的概念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能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三节自由心证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特征: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二是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第四节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一、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所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心确信主要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

这种信念是审判员通过对各种证据调查研究、分析综合以后产生的复杂心理思维活动的结果,它使审判员内心深处深信其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是正确的。

这种制度是在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之后,在批判地改造、利用自由心证制度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它与自由心证制度最大的区别是,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良心”取代了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和良心。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第二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1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证据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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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据法概述
第五章证据法基本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体现:《刑事诉讼法》第50条
第六章证据概述
第七章证据的种类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愿自白,一般不需要补强证据,对于法庭外的自白则需要进行补强。

大陆法系:一般要求无论是法庭上的自白还是法庭外的自白,都需要补强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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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复习重点(2011-01-1217:27:36)转载▼标签: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证据制度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杂谈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该证据形成于13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于16至18世纪发展到全盛时期。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1、被告人的自白2、证人证言3、书证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

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

2、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的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3、自由心证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自由心证制度较之法定证据制度,有其历史进步性,但同时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1、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2、自由心证制度以纯主观的“内心确信”真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特定的客观存在性为依据,缺乏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真相的统一,因而在认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可能滋生法官的主观擅断和司法腐败现象。

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是由法官本着良心和理性,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具体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材料、审查证据,然后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都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4、证据的含义及特点: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或者说,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证据有如下特点:(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3)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5、证据的基本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产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2)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不具有客观性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即便某一事实是客观的,但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对案件事实祈祷证明作用,也就不是证据。

(3)证据的法律性特征,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属性。

5、物证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物质痕迹。

(2)特征: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基本特征)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3、物证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

4、物证对案件证明的能动性不够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民事诉讼中物证的表现形式1、在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2、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者人身3、所有权纠纷中涉及的物品6、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形式所表达出来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材料。

因此,书证也属于广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2、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

(2)区别: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载体,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的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或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影响,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4、书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且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

5、书证与物证的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

书证的分类(1)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2)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3)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5)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7、证人概念:在我国,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证人的条件1:适格性条件A了解案情B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C能够认识作者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3失格性条件A生理性、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B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具体的案件中,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C、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当时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其诉讼职责所限定,其心理一般倾向于他所为之辩护或为之代理的人,他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证人的权利义务(简答)(一)权利1、客观、充分陈述案件情况的权利2、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要求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的权利4、请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的权利5、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6、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极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7、收到出庭作者通知书的权利8、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二)义务1、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其所陈述内容的秘密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8、证人证言概念: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

特点:1证明内容的确定性;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和多变性。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1、感知阶段(心理学上的感觉和知觉)2、记忆阶段3、表达阶段9 自认概念: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达。

(一)根据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时刻范围不同,可以将自认划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1、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作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审判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

2、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之外,即法院审判之外,所作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也被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者裁判外的自认。

3 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二者的法律效力。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约束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的效力;而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只能是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根据当事人承认时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当事人自认划分为明示的当事人自认和默示的当事人自认。

1、明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

2、默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明确的表示承认,也未明确的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规定是为当事人承认的情形,也被称为拟制的自认或者准自认。

3、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自认的法律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3、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自认的撤销当事人自认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撤销自认。

1、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承认的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 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4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运用原则、(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合法取得口供,严禁刑讯逼供(3)仅凭有罪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11、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简答)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是一种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

2、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可代替性;而证人证言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所作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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