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间断电源UPS及蓄电池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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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电源UPS及蓄电池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不间断电源运行的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并保证在电力系统出现故障时确保各控制、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制定不间断电源(以下简称UPS)的维护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部不间断电源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设备科自动化专业负管理部生产用DCS系统、PLC系统、仪表系统的UPS的安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三条生产科电信专业负责作业部安防监控系统、通讯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UPS装置或蓄电池的安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四条自动化专业、生产科电信专业负责根据全年检修计划制定UPS或电池的检维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设备科自动化专业、生产科电信专业检查相关设备维护单位的维护工作情况、定检、定试的落实以及UPS的工作施工方案审批、检维修方案及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

第六条设备科自动化专业、生产科电信专业负责对相关维护单位维护人员的资质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七条各车间运行人员负责本岗位UPS设备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专业及时组织处理。

第八条各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UPS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设备台账、事故记录、维护日志,负责检查监督UPS日常运行的巡视、检查工作,并根据制定的检维修计划督促UPS设备的维护、定检、定试工作,配合相关专业、维护单位制定检维修方案及事故处理方案。

第三章UPS调试、投运

第九条UPS首次调试、投运工作,由相关管理职责的专业、所属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监督和验收。调试结束,制造厂商应出具调试报告,由相关管理职责的专业、所属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及制造厂商共同签字验收。

第十条设备科自动化专业、生产科电信专业负责相关验收资料、有关图纸、说明书等资料的归档,并负责复制发至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调试期间,应使用临时电源或UPS旁路电源,严禁使用UPS 逆变器供电,待调试结束后方可正式送电投入运行。

第四章UPS运行

第十二条UPS的运行环境温度应在0~40℃,最佳运行温度在25℃左右,当环境湿度≥95%时要防止UPS电池结露现象。

第十三条每台UPS投运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步骤、具体要求及准确的一次系统图,并粘贴在UPS设备附近。

第五章UPS维护

第十四条各车间运行人员、维护人员每班应对每台UPS进行巡检,巡检项目应按本规定及点检标准严格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维护和巡视记录。点检人员每周检查一次,相关管理职责的专业、所属车间设备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每次供电系统出现停电事故均要对相关的UPS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UPS应有明确的回路、用途标志,每台UPS应贴有操作程序、一次原理图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当发现UPS有异常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尽快组织处理,并进行特护观察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七条相关维护单位,应备有职责范围内完整的UPS设备资料、事故记录和维护日志。

第六章UPS检修

第十八条免维护电池5年期的使用满4年的应考虑更换,10年期的满8年应考虑更换。严禁一组电池中新旧混用。

第十九条大修时必须对UPS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检查,每年对UPS进行一次主备电源切换,电池在三年期以上的,每年应进行性能检查和电池活化。

第二十条生产过程中如进行UPS检修、试验、电池活化时,负责专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符合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及相应的应急措施,经生产科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UPS的试验与检修

第二十一条UPS在有预防措施的前提下,定期进行切断市电模拟断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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