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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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发布时间】2018-09-30【生效时间】2018-12-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018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8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8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6.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7. 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条例8.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9.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规定10. 安全生产事故登记和报告规定三、安全生产行政管理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和吊销规定14. 安全生产标志管理规定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价规定17.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四、安全生产技术规程18. 煤矿安全规程19. 火电厂安全规程20. 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规章简要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则: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职责。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防护制度,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3.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实施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4. 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指预防事故、防止病害,创造一种安全有序的劳动和生产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2. 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一部法律。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效减少事故发生。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规程,提高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

1. 企业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五、安全生产检查。

1.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建立检查记录和整改台账,确保安全生产问题的跟踪和解决。

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2.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意识。

七、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经企业领导层审批并重新发布。

安全生产法(2018年)

安全生产法(2018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12⽇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6⽉1⽇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8⽇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在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程。

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程地质、⽔⽂地质和⼯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程实际及⼯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要求施⼯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保障危⼤⼯程施⼯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续时,应当提交危⼤⼯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案第⼗条施⼯单位应当在危⼤⼯程施⼯前组织⼯程技术⼈员编制专第⼗四条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第三⽅监测的;(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2018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8年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时间:2017-12-11 来源:江苏人大网浏览次数:124(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及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及体系
XXXXXXX灌区工程
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
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批准:日期:2018年月日
审核:日期:2018年月日
编写:日期:2018年月日
第一部分
一、
XXXXXXX灌区工程位于XX境内,地处XX南部,XX与XX在此相汇,北纬79°21′~60°15′,东经13°27′~75°17′。平均海拔X0米,距离首府XX0公里。
4.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教训,通报表彰先进。
(四)在开会之前,召集者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五)要作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安全生产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意见,领导批示指示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查的目的
目的: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督)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清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备、工作环境、人员操作、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有效防范工程建设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督)查内容:
查思想:即查领导是否树立“红线"意识,把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是否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工程建设速度、安全与工程效益的关系;查职工是否具备有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整改、复查验收
对检(督)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检(督)查组应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成整改;被检(督)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整改,整改结束申请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复查验收。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从事工业生产的必备法规引言:安全生产一直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中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屡次升级完善,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

本文将重点分析并总结中国于2018年颁布的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的立法背景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该条例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措施,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人的职责与义务、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该条例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责任到人。

企业的领导层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控条例要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理,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职业病危害评估、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得到评估和管控,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职工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企业还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

4. 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是中国国务院于2018年颁布的一
项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旨在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主要包括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察检查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

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要求
各类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对于危险化学品、煤矿、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还对其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监管
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规定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置。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的出台,为全面推进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预警阈值的确定

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预警阈值的确定

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预警阈值的确定引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除了工人员工自身注意事故防范外,企业也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体系。

其中之一,预警系统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一环。

为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我们需要用数据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样可以在事故发生前预警和采取有效措施,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安全生产预警的定义安全生产预警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信息和数据,对隐患和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安全预警阈值,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种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预警的作用通过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可以有效的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生产效率。

它不仅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隐患,还可以提前排除隐患给生产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为企业创造安全、高效、稳定的生产环境。

预警阈值的确定1. 数据收集在设计安全预警系统之前,首先要有相关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来自于企业的各个环节。

数据的收集主要靠人工和自动化两种方式。

人工数据采集主要依靠人工巡查、检查、分析,同时还需要依靠各种计量仪器、仪表进行自动化数据采集。

2. 建立隐患信息分类体系通过收集、整理企业中存在的隐患情况,建立一个分类的隐患信息数据库。

这个数据库可以包括物理、化学、机械等方面的隐患,以及影响生产的外部因素等。

3. 确定阈值通过大数据、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相关的变量之间的关系。

基于这些数据,可以通过运用 intelligent algorithms 等方法,确定相应的安全预警阈值。

4. 进行模块设计及实现在确定了预警阈值后,需要开发算法,计算出预警的概率值,并设定相关的预警分类标准及时执行。

安全生产预警的实现在确定了安全预警阈值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实现。

常见的安全预警实现方式有以下几种:1. 短信、邮件提示预警通过短信、邮件等渠道提醒员工注意隐患预警,及时采取一些应急措施。

2. 报警自动触发在进行相关的硬件设备安装及程序开发后,当预警阈值达到预定值时,程序自动触发报警,员工可以即时得知,并及时采取对应的措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特别规定第三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四节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18年安全管理制度

2018年安全管理制度

2018年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企业的员工及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员工、设备及环境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安全生产要求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2. 落实责任,履行义务。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员工要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3. 连续改进,持续完善。

安全管理工作要与企业发展同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全面协调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2. 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主要成员,集思广益,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难题。

3. 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设备操作、维护和紧急处理步骤。

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设立安全生产目标,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工作。

4. 针对高风险环节,设立重点管理区域,强化安全监管。

五、安全事故管理1.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 设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迅速有效地处置安全事故。

3. 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六、安全设备管理1.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2. 安装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员工安全作业。

七、安全环境管理1. 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有序,消除火灾隐患。

2.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照明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3. 确保通风良好,避免有毒气体积聚。

八、安全意识培养1. 举办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设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3. 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安全管理经验分享。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8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8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8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8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给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实施日期】2018.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1)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1)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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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遵守使用。

第三条新员工应在班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几点设备和危险工种。

第四条操作员应严格学习、遵守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五条非几点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几点设备;非专业几点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几点设备。

第六条危险几点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几点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几点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第八条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严禁安排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维护人员
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及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人事部申报执罚和当即终止违章者作业。

第十三条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员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

安全监护责任人有失职行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人事制度》的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如发现有产品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部,并作如下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并对场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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