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
16、员工自由结社与集体协 商政策
员工自由结社与集体协商政策公司遵守客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集体协商和自由结社的规定﹐并确保员工有权自由参加或者拒绝参加与工作场所相关的组织或团体﹐员工自由结社的权利始于开始受聘之时,并在其整个受聘期间一直有效。
一、具体政策1.公司成立工会﹐由工人自愿参加﹐工会代表员工以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2.员工有权选举自己所在工会的领导和代表,也有权开展活动而不受公司干涉,干涉行为包括实施或促成工会控制权被公司掌握、资金遭控制或受到操纵。
3.公司绝不会因为成立了工会小组﹐而使用其它任何方式妨碍员工成立代表自己的其它合法组织。
4.任何员工或员工代表均有自由结社与集体协商及参加工会的权利﹐且这些权利可因其参与的组织不同而不同。
5.公司不得通过控制员工组织,或支持一个组织而反对另一个组织来干涉员工的结社自由。
6.员工有权向管理层提出有关遵守集体谈判协议的咨询,并确保不会因此而遭到任何报复。
7.公司与员工均必须尊重并服从所签署的任何集体谈判达成协议中的条款。
8.公司在任何时候不得威胁、使用暴力、动用警察或军队来胁迫员工,阻止、干扰或破坏任何以合法、和平方式履行自由结社权利的活动(包括工会会议、组织活动、集会)。
9.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寻求行使其自由结社权利的员工,或者给其记过处分,或对其采取其它岐视、骚扰、胁迫或报复手段。
10.员工有需要可随时向公司索取《集体合同》复印件。
二、申诉方式如果您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总裁办或工会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公司将依制度给予严厉的惩处。
此政策公示在宣传栏,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总裁办电话: 工会电话:副总裁: 更新日期:年月日。
国际劳工章程
国际劳工章程一、工人权利宣言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促进劳动者的权益,包括获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维护其人格尊严,行使自身权利等。
为达到这些目标,国际劳工组织应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促进各国劳动法的完善。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过渡规定的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适用于各类劳动者,不论其是否为工会会员,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或行业,也不论其工作场所位于何处。
对于国家法律和规定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异的情况,各国应逐步采取措施,缩小差距,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
三、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社会出身、年龄、残疾、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各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促进劳动者的平等权利。
四、关于工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消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劳动等。
各国应制定法律和政策,保障劳动者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五、关于保护工人免受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国际劳工标准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影响。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制定应急预案等。
同时,各国还应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六、关于劳动监察的国际劳工标准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劳动监察制度,确保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条件的改善。
劳动监察机构应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七、关于工会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动者应享有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各国应采取措施,促进工会的建立和发展,保障工会的基本权利。
同时,各国还应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争议。
八、关于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工人应享有集体谈判权,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
各国应采取措施,促进工人集体谈判权利的实现,包括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谈判进程等。
员工自由结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结社自由,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自由结社,是指员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愿组织或参加合法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公司尊重和保障员工的结社自由,为员工自由结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二章组织原则第四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不得损害公司、其他员工和社会公共利益;3. 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4. 不得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正常运营;5. 不得违反公司保密规定。
第五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结社成员应当是公司正式员工;2. 结社成员应当自愿参加,不得强制;3. 结社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4. 结社活动不得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正常运营。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员工自由结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团,社团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第七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明确社团的性质、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成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定期向公司汇报活动情况,接受公司监督。
第九条员工自由结社的活动经费由成员自筹,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员工自由结社享有以下权利:1. 自主决定社团的组织形式、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2. 自主决定社团的经费使用;3. 依法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4. 向公司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员工自由结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不得利用社团活动损害公司、其他员工和社会公共利益;3.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 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5. 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维护社团形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具有群众性,它是按照自由原则由劳动者参加或组织起来的,参加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依照工会法和有民结社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时还有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任务,也是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工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全法权益。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从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3)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rba劳工准则的七大标准(一)
rba劳工准则的七大标准(一)RBA劳工准则的七大标准引言RBA(负责任商业联盟)是一个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供应链的劳工权益。
他们制定了七大劳工准则,旨在保护工人的基本权益并提高劳动条件。
本文将介绍这七大标准,并阐述其重要性。
1. 自由选择劳动权•工人应当有权自由加入或离开工会。
•不得进行强迫劳动或任何形式的奴役。
2. 具备合理工时•工人的工作时间应合理,并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工人应有权休假和享受合理的休息时间。
3. 不存在任意延长工时•工人的加班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
•不得强迫或以激励方式迫使工人超时工作。
4. 保障工资和福利•工人应按时获得合理的工资,并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福利计划、医疗保健和退休金。
5. 禁止歧视•所有工人应平等对待,不得因肤色、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而受到歧视。
•招聘、雇佣和晋升应公平进行,基于能力和素质进行评估。
6. 保障安全与健康•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7. 保障言论和社团自由•工人有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不得打压组织工会或其他工人组织的权益和自由。
结论RBA的七大劳工准则为保护工人权益建立了清晰的框架,这些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工人权益的改善。
企业应当遵守这些准则,确保员工在公平和安全的环境中工作。
我们每个人也应当关注这些标准,支持那些为工人权益奋斗的组织和运动。
关于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
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结社自由( Freedom of Association )是联合国人权宪章宣告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
一、国际人权规约对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的有关规定结社自由既是政治权利,也是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以《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公约》),都对结社自由做出了宣告或者规定。
《宣言》第20条宣告:“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1948年5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这一条款形成的表述是:“人人都有权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并有权参加本地的、国内的、国际的以及工会的结社,以促进、捍卫和保护不违背本宣言的目的和利益。
”在1948年6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张彭春提出了简化该条款的建议,从而形成了《宣言》现在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表明,中国是比较重视结社自由及其保障的,并对国际人权宪章中关于结社自由的立法规定贡献了中国哲学和文化的政治智慧。
国际人权宪章把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视为结社自由的特殊形式,并做出了专门规定。
《宣言》第23条第四款宣告:“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政治权利公约》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款的“除外”规定是:“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经社文权利公约》第8条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结社自由则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国际劳工大会第31届会议194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公约》第2条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前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体⼒劳动者和脑⼒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阻挠和限制。
【释义】这⼀条是对劳动者的⼯会结社权的规定。
对于这⼀条应当从以下⼏⽅⾯进⾏理解: ⼀、⼯会结社权 我国宪法第三⼗五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论、出版、集会、结社、*、*的⾃由。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项基本政治权利和⾃由。
所谓结社权是指公民享有为了⼀定的宗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或者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由。
只要是依法⾏使结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就不得加以阻挠和限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公民结社⾃由了,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本条在宪法有关结社权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参加和组建⼯会组织的结社权进⼀步作具体规定,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谓参加⼯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已经成⽴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内的基层⼯会委员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会联合会。
所谓组织⼯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组建基层⼯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会委员会。
对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的⼯会结社权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不得因为他们来⾃不同的民族、种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受教育⽔平⾼低不平等,在依法⾏使⼯会结社权时有所不同。
⾹港、澳门特别⾏政区包括台湾省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任职并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依法申请加⼊基层⼯会委员会,笔者认为,应当受本法的保护。
另外,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也有⼀些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如果这部分⼈申请加⼊中国⼯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笔者以为,中国⼯会也应接受这些⼈作为其会员,并要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生活]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旧金山举行其第三十一届会议;经决定以公约形式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七项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某些提议;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申明,“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是改善劳动者的条件和保障和平的一种手段;考虑到费城宣言重申“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考虑到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届会议曾经一致通过了应作为国际准则基础的各项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对于这些原则表示赞同,并敦请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努力,以期制订一项或几项国际公约;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结社自由第1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实行下列规定。
第2条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
l.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各自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充分自由地选举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订其行动计划。
2. 公共当局应避免进行任何旨在限制这种权利或妨碍其合法行使的干涉。
第4条行政当局不得解散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或中止其活动。
第5条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有权建立和加入联合会和同盟会,任何工人组织、雇主组织、联合会或同盟会,均有权参加工人的和雇主的国际组织。
第6条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适用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联合会和同盟会。
第7条对于工人组织、雇主组织、它们的联合会和同盟会获得法人资格的问题,不得以限制应用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为条件。
第8条1. 工人、雇主及其各自的组织在行使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应与其它个人或团体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
2. 本国的法律及其实施方式均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保障。
第9条1.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保障适用于军队和警察的程度,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
反岐视及自由结社管理规定
3.3结社自由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团活动的自由。
4.权责
4.1行政部责任:制定公司禁止歧视,结社、宗教自由政策;并收集员工意见,调查有关歧视方面的投诉并及时采取纠正行动;
深圳市XX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SC-QESP-25
文件版本
A/1
反歧视及自由结社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
2022-05-10
页 码
2/2
1.目的
为了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使公司在聘用、报酬、培训、升迁、解聘、员工宗教信仰、自由结社等事项上不存在歧视行为,特制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3.1歧视:是公司不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在决定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职、降职或退休等劳动事务时不是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作出决定,而是根据种族、社会阶段、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政府关系等方面的因素作出决定。
4.2各部门责任:宣导反歧视政策和执行反歧视规定的作业内容。
5.管理内容
公司不得采用歧视或支持使用歧视,主要包括:
5.1公司的政策和守则要依照国家法律制定,不能存在歧视内容或行为;
5.2性骚扰:公司禁止在工厂或办公场合有性骚扰行为,包括性强迫、威胁、凌辱或剥削性等有关的语言、姿势和身体的实际接触。
5.3宗教信仰:公司员工拥有宗教信仰自由,公司不强制也不歧视员工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4结社自由:员工有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社会团体、工会、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团活动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0.06.29•【文号】•【施行日期】1950.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布日期:1992年4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4月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结社自由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
结社自由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工人组织是工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高待遇和争取权益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工会则是由政府管理并为工人们提供帮助的组织。
这两种组织都是保障工人们自由、公平、参与的重要方式。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结社自由、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
一、结社自由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结社自由是指工人们自由地选择、建立、加入和退出组织的权利,既包括工会组织,也包括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党。
这是一项法律权利,可以在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劳工制度、国际人权公约中找到相应规定。
在我国,结社自由被据实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包括宪法第35条“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和民主选举权利”、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法律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或监禁”。
这两个法律条款中,结社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工人组织的作用1. 代表工人维权。
工人组织是工人代表,可以代表工人向企业主、政府等相关方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2. 教育工人。
工人组织可以为工人提供培训、教育、资料等资源,提高工人的专业技能和素养;3. 加强工人之间的联系,形成工人之间的团队。
工人组织可以形成团队精神,加强工人之间的联系。
三、参与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在我国,工会是由政府管理的组织,但工会的成员是由工人自愿加入的。
工人加入工会有以下权利:1. 参加工会活动。
工人可以参加工会组织的集体活动,如集体劳动合同的签署、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企业议事等;2. 维权和解决纠纷。
工人有权由工会向企业提出诉求,如涨工资、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等;3. 享受各项福利。
工人加入工会后可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如健康检查、职业培训、文化娱乐等。
工人加入工会需要遵守工会规章制度,如缴纳会费、参加会议等。
同时工会也应确保所有会员的权益平等、安全和保密。
四、结语维护结社自由,让工人组织起来,参与工会活动,是保障工人权益的重要方式。
政府应该加大对工会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同时呼吁工人能够增强团结意识,积极参与工会活动,努力争取自身权益,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管理程序
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及和平集会管理程序1、目的加强社会责任,尊重员工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2、適用範圍适用于员工依法自由结社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谈判、和平集会相关事宜的管理。
3.1 人事部负责制定和推行劳资合作管理制度,负责安排管理者代表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和沟通。
3.2 工人代表及其工会组织依法组织集会和与资方代表谈判。
3.3 總廠负责保障员工享有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平集会的权利。
4、工作程序4.1 员工可以依法组建、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公司进行集体谈判。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平集会权利,不得干涉、限制或强迫。
公司应向工人、现场主管、管理层提供相关培训,包括年度加强培训。
4.2 公司应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组建工会组织。
按照选举管理程序,包括:自由提名候选人,自主进行竞选活动,选举投票且投票诚实可信,投票计数诚实可信以及选举结果公开;保留选举记录。
4.3 员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加入工会。
如果工人在入职时自动加入工会或其他组织,应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4.3 公司应保证参加工会组织的人员及工人代表不会因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集体谈判、和平集会而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
4.4 工人代表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公司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影响工人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4.5 人事部应每季度安排管理者代表与工人代表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保留《会议记录》。
当集体谈判受到法律法规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工人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
4.6 工人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者代表或主管部门通报總廠,并在15 工作日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做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7 公司保护员工及工人代表的基本利益,尊重员工及工人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确保不会因员工及工人代表行使其权利时而受到打击报复。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制度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制度
总则
公司尊重并保护工人自由选择和加入合法的工会组织和社团的权利,包括集体谈判的权利。
建立并维持有效的申诉和投诉程序,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当地法规和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职责
人事部负责建立并维持有效的申诉和投诉程序。
公司规定
1.人人享有结社自由,有权参与工会或其它协会,有权依法进行集体谈判。
2.允许雇员匿名投诉,不需担心管理层或其它个人、团体的报复。
3.设立意见箱,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其有效使用,包括意见箱的开启时间(至少每周开
启一次),以及答复工人的期限。
4.公司成立工会,必要时可以与管理层召开会议交换意见。
5.工人依照当地法律可以自由参加工会和其它与行业相关的协会。
6.任何工人不得因依法加入工会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到惩罚。
7.公司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必要时,提供适当的资源协助员工达到这一目
的。
8.公司支持工会独立开展活动而不受到任何歧视或打击报复。
9.公司建立并维持申诉和投诉程序,调查和处理员工的意见和投诉,并将结果通报给员工,
意见、投诉和工厂答复存档备查。
申诉方式:
如果员工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工厂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工厂将给予严厉的惩处。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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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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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公司承诺:
1、公司应该充分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公司不得因工作参加工会组织而处罚或歧视他们,如威胁、开除、限制职务晋升、加薪等;
2、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
(第87号)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48年6月17日在旧金山举行第31届会议,经议决以公约方式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7项所“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的若干提议,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中声明“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是改善劳工条件和建立和平的一种手段,考虑到《费城宣言》重申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考虑到第30届国际劳工大会一致通过了构成国际规则基础的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在其第2届会议上批准了这些原则并要求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努力以便有可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国际公约,于1948年7月9日通过了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8年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第一部分结社自由第1条本公约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际承诺实施下述条款。
第2条工人和雇主没有任何区别,应有权建立和仅根据有关组织的规则加入各自选择的组织,且不须事先批准。
第3条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订各自的章程和规则,完全自由地选举其代表,组织其行政管理和活动,制定其计划。
2.政府当局不得从事限制这种权利和阻碍合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任何干预行为。
第4条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不应受到行政当局的解散和中止。
第5条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利建立和加入联合会、联盟和任何这种组织,联(4)基金设立以后,如该限制基金确可为索赔人的利益所用,索赔人不得就其对该项基金的索赔,对船舶所有人所有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第 3 条(1)船舶所有人根据第1条规定,可以限制其责任的金额为:(a)如事件只引起财产索赔,按船舶吨位,每吨1000法郎计算的总额;(b)如事件只引起人身索赔,按船舶吨位每吨3100法郎计算的总额;(c)如事件既引起人身索赔,又引起财产索赔,按船舶吨位,每吨3100法郎计算的总额,其中第一部分按船吨位每吨2100法郎计算的金额,应专门用于赔付人身索赔,而第二部分按船舶吨位每吨1000法郎计算的金额,用于赔付财产索赔,但如第一分金额不足以赔付全部人身索赔,这种索赔的未赔付差额,应与财产索赔按比例并列,从第二部分基金中赔付。
重点考点九:北洋政宪法性文件
重点考点九:北洋政宪法性文件重中之重考点九:北洋政府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真题链接:2009‐综‐41,2010‐综‐38,2011‐综‐45)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
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其二,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
其三,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并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其四,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
员工自由结社政策
文件编号:LS-COC-03 编制日期:2011-5-18 版本号:00 第1页/共1页XXXXXXXX公司员工自由结社政策1.0目的根据COC标准要求,员工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之权利。
员工可选取员工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管理层代表进行沟通,相互交换意见及建议。
公司重视、关注员工代表反馈的信息,以达到劳资同心,共同推动公司发展之目的。
2.0员工代表的选举产生方法:2.1自愿提名,由该部门员工自行选举,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最多者当选。
每个部门至少选一名。
2.2员工代表任期满一年后,由所属部门员工重新选举员工代表。
如员工代表离职或主动辞去员工代表工作的,部门应重新选举。
3.0员工代表的工作职责:3.1员工代表应关注、收集员工在关于童工、歧视、强迫性劳动、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环境及安全,厂内外环境、生活状况(食、宿)、及生产安排、品质及效率提升等各个方面的建议,并将收集的信息于每月20日前提交管理层,于每月25日左右参加员工代表会议,向管理层如实反映。
如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找管理层反映。
对于员工代表反映的意见,经管理层与员工代表协商后,当场无法解决的,事后委派专人跟踪。
从接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员工一个答复。
3.2员工代表有责任将公司的政策、制度向员工传达,讲解;有责任调解员工之间的纠纷,帮助部门管理维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另外,在执行厂规时,员工代表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
4.0员工代表可根据个人特长开展工作,以广泛接触,收集员工的意见,以下工作方法可供员工代表参考:4.1学会善于发现问题,如仔细聆听员工的交谈,从中收集员工的信息。
4.2在休息时间及共同生活中,主动去向员工询问,说明自己的职责,可代表员工向公司反映情况等。
4.3可在部门或宿舍中交往几位善于沟通的工友,可由他(她)们协助,以便广泛收集员工的意见。
4.4设立员工代表意见箱,便于收集不善交谈的员工的意见。
制定:批准:。
员工自由结社管理制度
员工自由结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企业员工自由结社权益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群体。
员工结社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自主原则,不得强迫、干预或限制员工结社的意愿和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员工结社,是指在企业内部由员工自愿组织的群体,旨在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员工团结和发展。
第四条员工结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条企业应当为员工结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不得阻碍员工结社的正常活动和运作。
第六条员工结社应当遵守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员工结社应当精心组织、积极活动,为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结社的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员工结社有权自主选择结社方式和程序,可以通过选举、提名或其他方式产生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
第九条员工结社应当依法依章程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结社备案或登记证明。
未注册登记的结社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代表群体行使权利。
第十条员工结社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章程、计划和决策,接受会员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尊重员工结社的独立性和自治权,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员工结社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结社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员工结社享有结社自主、自愿、公平、公正的权利,有权维护自身权益、提请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员工结社有权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素质提升。
第十五条员工结社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得违反群体、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第十六条员工结社应当关注员工权益,积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员工的健康、快乐和发展。
第十七条员工结社应当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为企业的繁荣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员工结社有义务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作为联合国下属专门机构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劳工权益的保护与发展。
在ILO 的工作中,核心标准是重中之重,它包括了八项核心公约和相关推荐。
本文将着重介绍这些核心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一、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它是 ILO 中第一个核心标准,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以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该公约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工人权,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确保合法权益。
二、禁止强迫劳动公约该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并且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并实施监测制度,预防和制止强迫劳动的存在。
它的意义在于维护人权和尊严,创造公正就业环境。
三、儿童劳工公约和最低工作年龄公约这两项公约共同关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和限制最低工作年龄,创造未来的劳动力基础。
四、不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不在就业和职业上因人们的性别、种族、国籍等进行歧视。
它是保障平等的一项基本公约,通过限制雇用、培训和接受升迁等方面的歧视,建立了公正的劳动力市场。
五、工作时间公约和最低工资公约工作时间公约规定了工人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长和休息权;最低工资公约则要求国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工人的最基本收入和生计的保障。
六、安全卫生和劳工保护公约该公约要求国家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和劳工保护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防止劳工受到伤害和疾病的侵害。
它是保障劳工的生命和健康,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一项公约。
通过介绍这些核心标准,我们可以了解到 ILO 基于人权原则的工作理念,以及其所倡导的保护劳工权益的宗旨。
这些公约的实施,不仅仅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更是确保公平、公正劳动环境的必要条件。
在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核心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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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
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其中组织工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
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公司应充分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
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用、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杭州盛源家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