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之电子证据质证(草原狼YY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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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学习培训材料--电子证据介绍与典型案例

新刑诉法学习培训材料--电子证据介绍与典型案例

新刑诉法学习培训资料电子数据介绍及典型案例2012 年 8月 2 一检察机关应对电子数据的现状................................................................................................. ......... 3一广西检察机关举办首期电子证据技术培训班.................................................................... 3二北京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实验室挂牌成立 .................................................... 4 三山东高唐检察院电子证据技术应用培训 ............................................................................ 5 四鞍山铁东建成首家电子证据搜集、修复百级无尘实验室 ....................................................................................................................... 5五靖江出台《规定》规范电子证据收集、固定、运用 (6)二电子数据的概念................................................................................................. ................................. 7三电子数据的基本特征................................................................................................. ......................... 7四典型案例................................................................................................. ............................................. 9 案例一“ QQ”聊天记录锁定犯罪嫌疑人......................................................................................9 案例二重庆公务员贪污保险金检察院运用电子证据成功起诉.............................................. 13 案例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 16 案例四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 .......................................................................................21 案例五 .......... 数据还原“撕开”案件缺口 (24)案例六quot 精彩生活 quot 借电子商务搞网络传销涉案资金高达 60 亿............................................................................................................................ 25 案例七......... 数据恢复还原“行贿流水账” (28)案例八云南破获一受贿案加密Excel文档藏索贿记录 ............................................................................................................................................................. 29 案例九......... 电子数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 (30)案例十民法领域中国电子证据第一案——薛燕戈诉张男案 ........................................................................................................................... 31 案例十一民法领域 .............. 电子邮件证据邵达立诉张尔申案..................................................35 案例十二民法领域光盘证据国家图书馆诉海洋出版社案 ................................................................................................................. 36 五电子证据工作规范.................................................................................................47 一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 47 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 54 3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浅析电子证据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 2

浅析电子证据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 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电子证据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专业法学年级 11秋学号*************学生姓名黄磊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 年10 月目录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1)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1)(一)、科技性 (1)(二)、无形性 (1)(三)、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 (2)(四)、易破坏性 (2)(五)、客观真实性 (3)三、毒品犯罪的现状 (3)(一)、宣传教育和社会帮教体系的现状 (3)(二)、吸食毒品人员心理现状 (4)(三)、涉毒违法犯罪隐蔽性增强,打击难度增大.4 四、毒品违法犯罪的危害 (5)(一)、有损人体健康 (5)(二)、破坏家庭幸福 (5)(三)、扰乱社会秩序 (6)五、毒品违法犯罪的特点 (7)(一)、被害人的不特定性 (7)(二)、危害的滞后性 (7)(三)、现场的模糊性 (7)(四)、行为方式的隐蔽性 (7)六、电子证据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 (8)(一)、存储在本地计算机上的电子证据 (8)(二)、存储在网站服务器上的电子证据 (9)七、参考文献 (11)浅析电子证据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内容摘要】:网络时代的来临,给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

近年来,毒品犯罪向互联网络渗透的趋势越发明显,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

由此电子证据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越来越多。

【关键词】:电子证据毒品犯罪网络一、电子证据的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的证据形式,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讲话稿】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

【讲话稿】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各位尊敬的深圳律师同仁:大家晚上好!本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律师深圳团队成员,牛律师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总则研究组之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课题的负责人,是刘平凡主任的学生。

各位深圳的同仁在百忙之中抽空聆听我的分享,对此,我感到非常荣幸,非常感动。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本人在刘平凡主任的指导下,在团队讨论与合作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质证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范,进行了归纳,并针对案发现场保护,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固定、存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方法与思路。

希望能够为网络犯罪辩护,尽绵薄之力。

本次分享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第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

第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

第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

以上三部文件,都是由公安部制定、颁布的。

本次分享的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1、关于案发现场保护的辩点;2、关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辩点;3、关于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辩点。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电子数据?什么是电子证据?二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而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资料。

电子数据外在展示,离不开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手机等等)。

电子数据的储存,离不开储存媒介(如硬盘、U盘、光盘、云端服务器等)。

而对于电子证据,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储存媒介、电子设备。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大于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属于电子证据的其中一类。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可分为八类,其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就是其中一类。

网络贩毒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

网络贩毒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

网络贩毒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作者:赵子淏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3期互联网是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2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当中表明,中国目前的网民数量已经将近9.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1]。

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使网络犯罪产生了新的发展与变化。

对于网络贩毒类型的犯罪来说,电子数据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可以为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所利用。

一、网络贩毒的现状与特点(一)网络贩毒智能化网络贩毒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贩卖、利用聊天工具进行交流、使用匿名电话卡传递交易信息等。

通过互联网进行贩毒是一种智能化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然后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在这类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寻找买家,为买家提供毒品原料、生产过程、毒品交易等信息。

犯罪分子会采取反侦查手段来逃避打击,包括对自身的IP地址采用代理、伪装等方式加以处理,对警方的侦查活动造成干扰,加大其取证和破案难度[2]。

(二)网络贩毒小包装化我国一直严厉打击毒品类型的犯罪,犯罪分子也不断地变更犯罪手法,包括毒品包装的小型化以及运输的分散化。

其通过缩小包装的方式以提高毒品交易被发现的难度,即使被抓获,在量刑上的处理也较为有限。

并且这种缩小单次交易量的贩毒方式正逐渐往线上转移,增加了其隐蔽性,提高了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二、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的种类及运用在实践中,按照对侦查活动的作用不同,将网络贩毒案件的电子数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证明贩毒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对于网络贩毒类型的案件,侦查人员在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通常会对涉案物品进行调查分析,会获得证明贩毒事实的电子数据。

这类电子数据包括能够证明和贩毒行为有关的文本数据,用以证明其贩毒的数量、交易的时间以及地点。

此外,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短信和聊天记录也能够成为证明的依据,例如“钱收到了,已经发货”的内容,这些电子数据在当前的案件侦查当中适用也较为广泛。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为逃避打击,经常采用QQ化名聊天、微信等网络联系进行交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形式、载体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对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这些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是否有证据资格,辩护律师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有效质证,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判断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在法庭审理质证环节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入手:一是真实性,即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

如同视听资料一样,电子数据作为信息技术产物,容易存在拼凑、篡改、增删等伪造、变造的情形,因此应当首先鉴别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电子数据来源,即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电子数据的收集、传输和保存方法。

必要时还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通常,侦查机关现场固定电子数据时,采用“封存+扣押”的模式,即召集见证人+切断电源及接口+封存介质+拍照、录像固定+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送有资质部门鉴定。

对于计算机中未被删除的数据,在其他证据足以佐证的前提下,采用“打印+确认”的模式,最终固定、提取涉案电脑中的U盘、移动硬盘、手机卡等存储介质,后提交给电子数据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涉毒艺人应不应该被全面封杀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涉毒艺人应不应该被全面封杀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涉毒艺人应不应该被全面封杀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作为正方代表,我认为涉毒艺人应该被全面封杀。

首先,涉毒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毒品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物品,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涉毒艺人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身体健康的危害,更是对社会的犯罪行为。

在法律面前,涉毒艺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涉毒艺人的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巨大。

艺人是社会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行为和言论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涉毒艺人的行为不仅会对年轻人产生误导作用,还会对社会的道德风尚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不对涉毒艺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就会让社会的风气越来越败坏。

最后,涉毒艺人应该受到全面封杀,这是对社会的负责任态度。

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艺人就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只有全面封杀涉毒艺人,才能让社会更加健康、和谐。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是正方代表。

我认为涉毒艺人应该被全面封杀,因为这是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

首先,涉毒艺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毒品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物品,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涉毒艺人的行为实质上是在犯罪,这种行为是不应该被容忍的。

其次,涉毒艺人的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非常巨大。

艺人是社会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行为和言论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涉毒艺人的行为不仅会对年轻人产生误导作用,还会对社会的道德风尚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不对涉毒艺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就会让社会的风气越来越败坏。

最后,我们应该采取全面封杀涉毒艺人的措施,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这样不仅可以惩罚犯罪行为,更可以防止其他人犯同样的错误。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社会更加健康、和谐。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是正方代表。

我认为涉毒艺人应该被全面封杀,因为这是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

首先,涉毒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

毒品是一种危险的物品,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电子数据以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为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帮助。

其中,在犯罪调查和司法审判中,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贩卖毒品案件为例,具体探讨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一、选择合适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存储在电脑及其相关设备中的各种文档、照片、视频、音频等数字化信息。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可能会涉及手机通讯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社交网络信息等多种类型的电子数据。

在审查这些电子数据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数据是对案件有关的,然后再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对于新技术的应用,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因此应确保在审查和调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要求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以确保取证工作的合法有效。

二、查找相关线索在使用电子数据审查贩卖毒品案件事实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查找相关线索,以便发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这些线索可能包含在交易记录中,也可能表现在几个人之间的对话中。

因此,审查电子数据时需要寻找支付方式、接收地址、频繁联系的数字身份等重要信息,以梳理和理解所有的交易行为。

例如,若怀疑一名人员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查找与该人员有关的银行交易记录,查找涉及该人员的电话或社交媒体通讯历史,以及他的GPS定位记录等。

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可以找到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等重要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他的犯罪行为。

三、利用数据分析将线索串联起来在查找到相关线索之后,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将这些线索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件重要证据。

数据分析软件是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一个工具。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对大量数据进行高效筛选、过滤,并将重要的数据进行分类和组合,以便在分析时快速查找所需的线索。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注意,如果被调取的数据量过大,可能会导致数据分析结果存在偏差。

因此,需要使用数据分析工具对大量数据进行筛选,以确保数据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网络传销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分析

网络传销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分析
2 0 1 3 年第O 8 期
I 1 d o i : 1 0 . 3 9 6 9 0 . i s s n . 1 6 7 1 - 1 1 2 2 2 0 1 3 0 8 0 2 1
网络传销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分析
姜涛 ,彭磊
( 赤峰 市公安局 网安 支队 ,内蒙古赤峰 0 2 4 0 0 0 )
Abs t r a c t :Th i s pa pe r e x po n ds u t h e n e t wo r k ma r ke t i n g c im e r c a s e s h a ve i nv o l ve d a l a r g e nu mb e r of p e o pl e , a hu g e a mo u n t of mo ne y a n d mu c h d i ic f u l t y i n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a n d c o l l e c t i o n o f e v i d e n c e, c h e a t i n g me a n s c o n s t a n t r e no v a t i o n ,i n s u c h c a s e s ,h i d de n s t r o ng ,d e c e p t i ve ,a f f e c t i ng a wi d e r a n ge o f h a z rdo a u s re a d e s c ibe r d. Ta ki ng he t t y pi c a l i n t e me t p y r a mi d s e l l i n g c a s e a s a n e x a mpl e , he t n e wo t r k ma r k e t i n g c a s e e vi d e n c e s e rc a h a n d e x  ̄a c io f n we r e a n a l y z e d a nd t h e p r e ve n t i o n me a ns o f s u c h c a s e s re a p r o p os e d . Ke y wo r d s : ne t wo r k ma rk e t i n g; i n ve s t i g a t i o n ; p r e v e nt i o n a nd c omb a t

毒品犯罪精细化辩护操作实务

毒品犯罪精细化辩护操作实务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 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 制造毒品未遂。
第一部分 毒品犯罪辩护实体实务
(三) 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对同一宗毒品,被告人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 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充分的,如何定罪? 《纪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明确规定只按照证据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 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但认定贩卖的证据不足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这样 做不仅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176 条第 5 项的有关规定,即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 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第一部分 毒品犯罪辩护实体实务———— 如何区分和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以贩卖为目的的问题
在缺乏被告人口供和同案犯供述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难度更大。如果 对此一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运输毒品,实践中可能会导致放纵犯罪。 因此,有必要适当运用推定方法来认定贩卖目的。推定是出于盖然性、政策考虑、司 法经济性等多种因素而产生的一种不同于证明机制的事实认定机制,在没有反证的情 况下,只要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推定待证事实成立,依据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 间的常态联系。 该规则是建立在充分考虑“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并且允许反驳,从而确保事 实认定的准确性。
第一部分 毒品犯罪辩护实体实务———— 如何区分和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以贩卖为目的的问题
•贩卖目的属于被告人主观方面事实认定的范畴,在购买毒品尚未卖出的情况下,通常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犯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 由于共同犯罪人到案后往往会对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互相推诿,因此,在被告 人否认以贩卖为目的的情况下,仅有一名同案犯供述一般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 品罪。但是,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案犯的供述在作案动机、筹款、购买毒品时间、 地点等细节方面均相一致,或者单个同案犯的供述能够得到查获的大量毒品、交易工 具、银行账单等物证、证实被告人与该同案犯从事毒品交易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印证, 则即使被告人未供述,也可以认定同案犯所供述的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事 实成立。

网络犯罪视野下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审查

网络犯罪视野下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审查

79网络犯罪视野下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审查赵何佚玺(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摘 要】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证据存在着收集难、审查难两大现实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最为另一种类型的证据,再确定准则方面需要建立一个不同的体系,以确保在具体办案实践中面对越来越多复杂多样的网络犯罪案件能够顺应变化,应对自如。

为此笔者提出了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三原则”,以及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进行了规范细化。

【关键词】网络犯罪;电子数据;收集;犯罪手段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和移动终端普及的今天,新型犯罪的已有如下表现形式:网络赌博、诈骗、危害计算机系统等网络犯罪活动,给百姓带来大量的财产损失,造成互联网秩序严重损害,对国家的全民“互联网+”的计划实施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这些犯罪活动的线索或证据的形式存在从传统物证的方式变为电子数据,此类犯罪的侦破高度依赖于电子数据的获取以还原犯罪活动痕迹。

在案件实际处理情况来看,因为网络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大大增加了电子数据收集、审查工作的难度。

为了有效地惩处网络犯罪行为,有必要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问题进行研究。

[1]一、网络犯罪电子数据证据收集难侦破案件最有用的一步便是广泛收集调取证据,这一步骤在防范和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整个过程有突出贡献。

网络电信诈骗等案件明确反映网络犯罪具有虚拟性、广泛性等表现,网络犯罪在具体实施中形式多变,在刑法上也有诸多关于此的规定。

最突出特点即是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容易碰到取证逆境。

针对网络犯罪取证不易,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发现关联线索难日常生活中,人们直接从数据采集中获取的电子信息数据有限,更多的以不容易被发现的形式存在,比如被加密或在后台中秘密运行,执行该方案的是让这些电子信息处于运行状态以便检测,有些数据只有专业处理形式才能转换成大家可认知的形式,还有些需要用专门方法才能从经过加密或者被嵌入其他信息的文件中获取数据信息。

关于完善电子证据鉴定的相关建议

关于完善电子证据鉴定的相关建议

关于完善电子证据鉴定的相关建议发布时间:2022-10-31T02:59:30.574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第6月第12期作者:赵志勇张燕杰郝文艺[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也不断地升级。

在信息化的明显趋势下,以网络及其计算机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赵志勇张燕杰郝文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也不断地升级。

在信息化的明显趋势下,以网络及其计算机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由此一来,社会问题也将与电子信息紧密联系,在解决争议、纠纷时,对电子证据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往往成为司法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结合当前电子证据理论的研究、当前电子证据取证实践应用,为实际运用电子证据,提供有具有可操作性、有价值性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完善一直以来人们对电子证据的讨论众说纷纭,然而,在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确立成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它以电子形式记录数据信息,强调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

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都是电子证据的记录形式,包括:各类电子文章、电子合同、电子邮件、光盘、电子发票、手机端短信等。

在实际的电子证据的认证中,内容数据信息和附属数据信息将成为两个重要的表现形式。

如:内容数据信息所记载的,包括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正文、手机短信;附属数据信息所记录下的word文档、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传输路径,以及邮件的发送者、日期等。

前者通过转化为各种形式,可以体现为不同的证据类型,而后者为描述电子文件的使用记录、追踪信息、管理信息提供重要信息。

涉毒寄递行为的治罪与治理

涉毒寄递行为的治罪与治理

法治在线风云际会涉毒寄递行为的治罪与治理文/朱珠侦控要点:物流寄递渠道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涂龙科: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毒品运送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征,犯罪分子直接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实现毒品运送和转移,“人、钱、货”相分离,给侦查取证带来一定困难。

为此,如何更好地收集寄递渠道涉毒案件的证据,各位专家有何高见?康乐:通过物流方式寄递毒品,往往采用人货分离、钱货分离等新型毒品交易方式,造成毒品证据收集的困难。

因此对于这类毒品案件,我们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并适当考虑毒品案件的特殊性。

一方面,要注重客观证据的固定,及时收集并有效固定关键证据。

比如及时到物流快递公司取证,对于能够全面反映寄递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地点、物品种类的监控录像要及时提取、固定;直接反映毒品交易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记录要及时提取,对于删除的聊天记录要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恢复;对于毒品外包装上的生物性物质要及时提取,并进行鉴定等。

另一方面,探索对技术侦查措施所搜集证据的新型审查方式,目前一般通过法官对技侦材料复听的方式庭外核实,从而形成内心确信,但这会导致庭审虚化、控辩双方无法直接抗辩。

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要求作为证据使用的技侦材料通过法庭调查查证,对于采取何种法庭调查形式,需要各方进一步协商,达成共识。

比如通过庭前会议形式开示证据,或者通过采用不暴露人员身份、不公开具体方法等保护措施来进行庭审调查,甚至转为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调查核实技侦证据。

龚雯蓉:针对寄递毒品类案件涉及的上下家关系复杂、新型毒品性质界定困难、电子证据易灭失等特点,杨浦区检察院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提前介入侦查权,引导公安机关高效、规范侦查,对案件定性、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并监督侦查活动合法进行,从前端把好案件质量关。

对于寄递渠道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取证时应注意及时、全面和规范。

对于犯罪分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软件留下的通信痕迹要尽早尽快查找、收集并加以固定;同时及时根据其供述的相关线索,查证客观性证据及其他旁证,以印证口供真实性,从而完善证据链。

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

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

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20xx年,中国互联网史上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快播案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该案件揭示了电子证据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引起了人们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和鉴定方式的广泛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快播案的反思,探讨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对措施。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快播案的经过。

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该公司实施了大规模的淫秽视频传播。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获得了大量的电子证据,证明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然而,当这些证据进入司法程序时,出现了一系列的争议。

律师指出,这些数以万计的证据中可能存在修改、伪造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操纵的可能性,因此它们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鉴定方式的广泛讨论。

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和易被篡改的特点使其在鉴定过程中更容易被质疑。

从技术角度来看,数字图像、视频和文档等电子证据易受到编辑软件、图像处理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影响,从而被篡改或伪造。

此外,在电子证据的鉴定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准则的选择性解释和专家证人的不专业行为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针对电子证据鉴定中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建立科学、严格和透明的鉴定标准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和呈现都应该遵循统一的技术操作规范,并确保整个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此外,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证据鉴定和解释准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培养专业、精通技术的电子证据鉴定专家也是至关重要的。

电子证据鉴定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

只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才能准确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专家的培训和认证是必要的。

此外,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

例如,美国和英国等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电子证据鉴定制度,其中包括专门的机构和专家团队负责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

15108027_网络诈骗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适用

15108027_网络诈骗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适用

网络诈骗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适用———被告人刘某某等14人诈骗案评析孟石磊(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000)[摘要]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其隐蔽性、渗透性、危害性都强于普通诈骗,是利用新兴计算机电子技术的高科技犯罪。

电子证据,简言之,即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

由于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拟电子信息制造虚假事实,故此类型犯罪中的电子证据是揭发犯罪最有力的证据种类,其取得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当然,由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等都需要借助于高科技设备,其对载体的依赖性,使其又存在较大的易破坏性,因此,对电子证据的鉴真又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电子证据属于一种独立的实物证据,往往包含着大量的证据信息,甚至有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对于证实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明力而言,其作用要大于传统上的书证、言词证据等,本案中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冲突时,法院采纳了电子证据。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明力;证据鉴真[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7)05—0051—032012年6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在沈阳市某地,利用某煤炭有限公司名义,建立“某煤炭网”煤炭电子现货交易系统,指使杨某某、李某某、赵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该交易系统的煤炭电子现货价格走势,并通过代理商诱使被害人注册“某煤炭网”交易帐户并注入资金,指导被害人进行电子现货交易,先以小额赢利为诱饵,当被害人大量购买时,使用与实际走势相反的信息指导被害人进行操作,致被害人账户内的亏损资金通过某商贸通(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某煤炭有限公司账户内,骗取被害人焦某某等人人民币3256866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又伙同代理商被告人盛某某等11人在上述地点继续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等人人民币4345215元。

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收集与溯源

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收集与溯源

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收集与溯源一、网络犯罪概述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社会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

网络犯罪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黑客攻击、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网络等。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匿名性和技术性,给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1 网络犯罪的特点网络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跨国性:网络犯罪往往不受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

-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通常利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使得追踪和定位变得困难。

- 技术性:网络犯罪依赖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犯罪手段复杂,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打击。

- 隐蔽性:网络犯罪行为往往不易被发现,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引起注意的情况下实施犯罪。

1.2 网络犯罪的危害网络犯罪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经济损失:网络犯罪往往导致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如企业信誉受损、市场信心下降等。

- 社会安全:网络犯罪可能威胁到和社会稳定,如网络、网络间谍活动等。

- 个人隐私:网络犯罪侵犯个人隐私,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跟踪等,给个人生活带来困扰和不安。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与重要性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和数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数字签名、电子合同等。

2.1 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

- 易变性: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删除或破坏,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

-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需要综合分析和评估。

- 技术依赖性: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估需要依赖于专业的技术和工具。

构建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犯罪的电子证据体系

构建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犯罪的电子证据体系
不 良影 响 ,现状 堪忧 。 二 、典 型淫 秽 色情 网站
危 害对 象 的不 特定 性等 特点 ,大 大有 别 于传 统型 违 法犯 罪 ,也 对公 安机 关 的侦查 理念 、侦查 方法
和 措施 提 出 了新 的挑 战 。


网络淫 秽 色情违 法 犯罪
( )典 型 网络 淫秽 色情 网站 的类 型 一 当前典 型 的网络 淫秽 色情 网站 主要分 为两 种
① 数据摘 自2 1 年 1 1 01 月 9日,中国互 联 网络信息 中心 ( N I )发 l 的 《 2 中 国互联 网络发 展状 况统计 报告 》 C NC 布 第 7次 .7亿 ;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 3 0 . 3亿 。
码才 可 以登 录 ,会 员 需 要 向 网 站 建 设 者 提 出 申 请 ,在 满足 网站 申请 会 员 要 求 后 方 可 成 为 会 员 ,

般是 要求 缴纳 人会 费 用 。 ( ) 典型 网络 淫秽 色情 网站 的 网络 结 构 演 二
但 就犯 罪 客体 、手 段 、对 象而 言 ,与传 统 的传播
类 型 :一是 面 向所有 上 网人群 公 开 的淫秽 色情 网 站 。此类 网站 不需 要 用 户 注册 ,直 接 即 可访 问 ;
网络 淫秽 色情 违法 犯罪 ,就 是 以现 代 电子通 讯 技术 为媒 介 ,通 过播 放 、粘贴 、发送 等数 据传
输 方 式 ,致 使 淫秽 色情 物 品传播 扩 散 的行 为 。
淫秽 色情 违 法 犯 罪 不 同 。其 侵 犯 的是 复 杂客 体 , 除 了侵犯 社会 道 德风 尚 ,也侵 犯 了互联 网的管 理

淫 秽 色情 网站伴 随互 联 网的 出现 而 出现 ,随 着 网络 技术 的不 断 提高 和公 安机 关及 相关 部 门 的 持 续打 击 ,其也 在 不断 地变 化 、不 断地 更新 。 以往 的淫秽 色 情 网站绝 大 多数建 立 于 国 内的 I C机房 或其 他 托管机 房 ,淫秽 色情 内容 基本 也 D

电子证据在涉网犯罪案件中的提取及运用探析——以“10·26”特大黑客团伙案为例

电子证据在涉网犯罪案件中的提取及运用探析——以“10·26”特大黑客团伙案为例

部 门不 仅警 力严 重不 足 ,还存 在着 取证 软硬 件设 备 落后 等现 实 问题 ,严重 影 响 了取 证效 率 。 ( 四)设 备 落后 ,工 作效率 低
2 0 1 3年 第 5期 N O . 5 2 0 1 3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P o l i c e O f f i c e r A c a d e m y
总第 1 0 0期 S u ml 0 0
电子证 据 在 涉 网犯 罪案件 中的提 取 及 运 用探 析
计 算机 网络侵 犯公 私财 物 的案 件呈 多发 趋势 , 目



涉 网犯罪 的发 展趋 势及 其社会 危 害性
2 0世 纪 以来 ,网络 信 息 技 术 飞 速 发 展 ,我 们 进入 了一个 依 托 电子 计算 机和 现代互 联 网建立 起 的全 新信 息 时代 。计 算机 网络 在促进 社会 经济 全 面发 展 ,带 给我们诸 多 的便利 的 同时 ,也 衍生
作者简介 :苏- 帏 芳 ,女 ,安徽歙县人 ,云南警官学院刑 事侦查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 向:刑事技术 。 任 韬 ,男 ,云南 昆明人 ,昆明市公安局 五华分局 网安大 队助理工程师 ,从事 网络监察工作。
苏神 芳 ,任
韬 :电子证据在涉网犯 罪案件中的提取及运用探析—— 以 “ 1 O・ 2 6 ”特大黑客 团伙案为例

分子 ,他们 利 用 网络 宣 传 煽动 民族 歧视 和仇 恨 ,
搞民族分裂;在网上传播恶意攻击党委、政府以
及 国家领 导人 的反动 有 害信息严 重危 害社会 政治

说 明 电子 证据 的效 力和积 极作 用 已经得 到认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录音录像视角剖析涉毒案件六大辩点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录音录像视角剖析涉毒案件六大辩点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录音录像视角剖析涉毒案件六大辩点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录音录像视角剖析涉毒案件六大辩点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摘要】毒品案件因经常涉及死刑问题,现行刑诉法也明文规定了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

从证据角度分析,视听资料是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控方提交的有罪证据中也往往包括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音、交易毒品过程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据。

笔者结合亲办案例和相关毒品犯罪案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为切入点,实证分析毒品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有效辩护技巧及实战毒辩感悟。

【关键字】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毒品案件有效辩护;无罪辩护技巧;毒辩感悟【全文】毒品案件有其特殊性。

从证据视角分析,此类案件卷宗中经常有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也经常遇到办案人员蓄意隐匿或不收集、不提供相应视听资料证据的问题。

案件卷宗中是否存在相应的视听资料证据,有时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生与死,罪与非罪。

为此,笔者结合亲办案例和相关毒品犯罪案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为切入点,实证分析毒品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有效辩护技巧及实战毒辩感悟。

具体分析如下:一、缺同步录音录像致使被追诉人认罪口供被排除对可能涉及死刑、无期徒刑的毒品犯罪而言,刑诉法等法律明文规定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应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蓄意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恰巧被追诉人身上残留有被刑讯逼供而留下的伤痕,在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下,办案机关最后被迫认定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系非法证据,并依法予以排除。

在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后,侦查机关无法提供其他可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最后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简而言之,因案件缺乏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直接导致在案的被追诉人认罪口供被排除,直接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机关最后只能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浅析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浅析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浅析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马丽
【期刊名称】《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21)4
【摘要】作为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新型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有自己本身的内涵、外延和独特的特征.它不仅要符合传统诉讼证据的三大认证规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要遵循其特有的认证规则.
【总页数】2页(P180-181)
【作者】马丽
【作者单位】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论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体系——以《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
2.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3.论电子证据的归类及其认证规则
4.电子证据:E时代的呈堂证供--浅析电子证据的适用
5.QQ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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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之电子证据质证草原狼YY大讲堂讲座稿·刘平凡律师大家晚上好,我是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也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创始人,也是草原狼王曹春风律师的好兄弟。

非常感谢大家与我一起在这里分享和探讨网络毒品犯罪辩护的电子证据质证话题。

我想今天晚上我与大家一起交流《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之电子证据质证》之前,首先跟大家简单的讲述网络毒品犯罪目前的状况。

一、当前网络涉毒违法犯罪的形势(一)网上群体性吸毒活动猖獗。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视频交友网站、聊天软件进行群体性吸毒活动,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

2015年,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络扫毒专项行动期间发现,新疆克拉玛依警方办理的胡志琳互联网贩毒案,发现涉毒QQ群21个,涉案人员1974名。

山西侦办的“2014-1013”网络贩毒案,涉案人员5682名,涉及全国30个省市区。

浙江侦办的3起网络目标案件,发现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涉毒QQ号1200余个。

(二)网上涉毒有害信息泛滥。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QQ、微信、陌陌等即时通信工具和各类论坛、贴吧、聊天室,以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形式,大肆传播制毒工艺、交流吸贩毒经验、寻购或兜售毒品。

据调查,全国至少半数的制造毒品案件、超过三分之一的制造制毒物品案件涉及网上传播制毒技术。

2014年,公安部禁毒局组织人员借助互联网搜索工具,对常见合成毒品制造方法进行搜索统计,其中属于传播制毒方法的网页比例约占三成。

在谷歌上通过检索,“冰毒制造方法”搜索网页结果为18.6万条,“K粉制造方法”搜索网页结果为97.9万条,“麻古制造方法”搜索网页结果为21.2万条。

有许多类似于“广告式”的网页,留下QQ号码、QQ群或者手机号码,明码标价,承诺包教包会,一套完整有效的制造毒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技术售价约为10至20万元。

(三)利用网络寄递渠道贩毒活动突出。

一些贩毒分子借助医药、化工类以及电子商务类网站或者租用服务器自建门户网站,发布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制毒设备、吸毒工具等各类涉毒物品销售信息,通过网络通信工具联系上下家、实施毒品交易。

特别是利用淘宝、支付宝、快递等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寄递渠道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2015年3月以来,四川、湖北、重庆、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公安机关连续破获涉及“淘宝网”贩毒案,贩毒团伙在淘宝网上以销售其他物品为掩护贩卖毒品、制毒物品,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再通过快递公司将毒品、制毒物品藏匿在快递包裹内寄送给买家。

浙江、安徽、湖北、广东、江西省公安机关联手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贩毒案,涉及涉毒QQ号870个、支付宝和银行账户近400个,毒品交易额近400余万元,寄递毒品快递单据300余份,涉及30个省市区135个地市。

湖北、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毒品200余公斤,查明该团伙仅今年3个月的销售收入就达200余万元。

(四)网上涉毒犯罪大案高发。

近几年,各地公安机关连续破获网络制贩毒大案,既说明打击力度加大,也表明网络涉毒问题严重。

2015年2月以来,全国已侦破公安部督办的网络涉毒目标案件279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389人,发现网上涉毒虚拟身份数十万个。

辽宁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网络涉毒专案中,发现涉毒QQ群69个,涉毒QQ号码两万多个。

北京市侦办的特大网上贩卖大麻案,发现涉毒QQ群21个,涉案人员7200余名。

天津市公安禁毒、网安部门侦办的网上涉毒案,发现涉毒QQ、陌陌群140个,网上涉毒虚拟身份8000余个。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侦办的特大网络涉毒案,发现涉毒QQ群170余个,网上涉毒虚拟身份超过10万个。

山东侦办的8起网络涉毒专案,发现涉毒QQ群近百个、涉案人员2000余名。

二、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取证方法取证难由于网络毒品犯罪案件是隐性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现场,也没有特定的报案人、受害人,具有明显的智能化、网络化、隐蔽化特征,犯罪手段又多种多样,增加了侦查发现的难度。

对常见的手机证据、网上交易证据、电子邮件证据和网络聊天证据的取证方法取证难。

传统的涉毒行为通过特情介入、技侦手段等能够获得一定的证据,但网络涉毒违法犯罪过程中很少保留相关证据,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可以随时、瞬时删除涉毒帖子、聊天记录或论坛信息,使得取证工作难以开展;网络涉毒行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和物流技术进行毒资交付和毒品转移,情报获取上存在一定障碍;无形中也增加了公安机关取证难度。

如何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给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取证方法取证难,反之给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留下了足够空间,对我们律师辩护工作更也是全新领域和新挑战。

今天晚上在我与大家一起交流《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之电子证据质证》之前,首先跟大家简单的讲述关于网络毒品犯罪目前的状况,请大家一定要重视。

三、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刑事律师说犯罪离不开辩护,谈辩护就会想到证据质证;刑事律师说网络毒品犯罪离不开网络毒品犯罪辩护,说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也就会想到电子证据质证。

因此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牛律师团队对网络毒品犯罪辩护研究时,前期重点是对电子证据质证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范,进行了归纳。

并针对案发现场保护,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固定、存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方法与思路。

今晚在这里与大家一起再探讨《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之电子证据质证》希望能够为在为网络犯罪辩护时能有点帮助。

首先我们要了解网络上电子证据实际上是一组电磁数据。

如在使用电脑过程中可能因某个软件打不开文件,因网速问题接收不到文件或者接受的信息不完整。

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主要看到的文件、图片、声音都是由于电磁反应所造成的,因为电子数据具备了以下四点基本特征:一、海量性。

举一个例子,百度每天要处理60亿次搜索请求,谷歌为30亿次,每年处理100PB数据,存储网页数近1万亿,数据总量达到EB级的单位,这是非常庞大的数据。

像腾讯、新浪、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都有巨大的数据,有的是商业交易数据,有的是用户购买和消费的数据。

二、无痕性。

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共享性以及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需求,存管在普通服务器里的电子数据很容易、很方便被篡改。

三、易变性。

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决定了它的易变性。

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二进制的形式,这些光信号或磁场的变化很容易改变,一个简短的指令就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转移,如供电系统或网络通信的故障都会导致其发生改变。

四、不宜保存性。

电子数据在形成和传输的过程当中,要根据电磁场、脉冲信号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二进制代码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或流动。

诉讼中涉及的电子证据从物理原理上讲是电磁数据,然而电磁数据如何转换成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如何转换成起诉证据?起诉证据如何转换成公诉证据?公诉证据如何转换成定案依据?这是我们律师辩护的核心与要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部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颁布的公信安[2005]161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其中明确规定:电磁数据要转换成电子证据,首先要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网络犯罪现场进行严格勘查,对现场进行提取和固定现场存留与犯罪分子有关的电子证据及相关的视频,或者需要公安机关要进行远程勘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中的电子数据。

我们不难发现,电磁数据转换成电子证据则需要进行现场或者远程检查,检查是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网监)来担任。

网监是为公安侦查办案单位的服务机构,任务则是对电脑中的检查侦查人员已勘察的电磁数据,检查同时要进行巩固、扣押和封存。

检查程序结束后则形成电子证据。

也就是说电磁数据只有经过勘查和检查才能转换成电子证据,才能进入到诉讼程序。

如今办案机关发现某一网络犯罪案件,对犯罪现场取证普遍存在程序违法。

如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到现场直接搜查并取走硬盘等数据。

然而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提取硬盘的电磁数据时,首先应要全程拍照、录像,并且要登记备案和制作电子数据清单,期间需要有不少于两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进行现场见证。

但我们发现部分案件是由办案机关内部人员进行见证,如协警或者办案人员的亲属,甚至有收取见证费的公民,作为辩护律师应该提出程序不合法的意见,在庭审质证时法庭会充分考虑其证据的合法性。

三、关于案发现场保护电子证据的质证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规定,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某甲在京基一百的某间办公室涉嫌从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活动。

那么,在接到报警之后呢,警察就得迅速到场,进行现场保护,避免因犯罪现场遭受破坏而对举证以及法律事实的构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关于现场保护的时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规定,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因此,在现场保护的时间方面,辩护人须注意以下四个时间节点:1、发现刑事案件现场的时间;2、现场勘验、检查结束的时间;3、现场保护开始的时间;4、现场保护的结束时间。

其中,现场保护的开始时间,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的时间,应当是相吻合的。

现场保护的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勘验、检查结束的时间。

这是第一部分,关于现场保护,从以下问题,寻求辩点:1、公安机关有无进行现场保护?2、进行现场保护后,警察有无进入现场?有无触碰现场物品?如有,则原因何在?是否紧急状况?3、现场保护的时间,是不是从发现现场开始,至勘验检查完成后结束?四、关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证据的质证本部分主要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

在网络犯罪当中,犯罪现场的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是公安机关获取电子证据的最重要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分别是: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检查。

公信安[2005]161号文件,对三者的内涵进行了说明。

(一)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二)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证据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检查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对象。

现场勘验检查,针对的是犯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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