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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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利用专业工具和方法来收集、保护和分析电子数据,以获取和呈现法庭认可的证据。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民事等法律案件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是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1. 举证方式在法庭上,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方式,一般分为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明三种方式。

书证包括电子文件、打印文档、电子邮件等,物证包括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证人证明则是指能够证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相关人员。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选择举证方式,并且保证取证过程的规范和合法性,确保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能够被法庭所认可和采纳。

2. 举证材料举证材料是指用于证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各种材料和证据。

举证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取证工具、取证记录、取证过程及取证结果等。

取证工具指的是用于进行数据提取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取证记录则是取证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和文书材料;取证过程包括取证的全过程,包括取证的目的、程序和方法等;取证结果,则是取证所得的各种电子数据。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对举证材料进行充分准备和归档,确保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为后续的质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举证要求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举证要求,以确保取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举证结果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严禁伪造和篡改取证结果。

举证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规范,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结果必须得到法庭认可,即法庭应当审查和认可举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整个取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在举证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才能确保取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1. 质证程序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程序是指在法庭上对取证结果进行证实和证明的过程。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分析和保全涉及数字设备的电子证据。

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以期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指将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起到证明某个事实的作用。

在进行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的合规性。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需要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者依法获取许可,不能进行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盗取。

第二,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首先需要证明所取得的电子数据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未经过篡改或者伪造。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提供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取证过程中,还需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即确保取证过程中的数据没有丢失或者被修改。

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存在着易被篡改、易被伪造的特点,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过程中,需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技术报告、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取证过程的可靠性,以及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除了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质证也是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环节。

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材料进行辩论、提出质疑或者驳斥。

在进行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二,对电子证据的解释和分析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解释和分析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电子证据的推断性,证人是否具备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等。

对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就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相关规定的违反等。

还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涉及隐私侵权、恶意攻击等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或诉讼中,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保全、分析等一系列技术手段的过程。

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需要进行举证与质证,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本文将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进行详细阐述。

1.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举证对于从涉案电子设备或平台中获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举证确保其合法性。

需要证明电子设备或平台的合法来源,例如取证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需要证明取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标准,例如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了数据提取和保全。

需要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排除任何潜在的篡改或伪造。

2. 电子数据的可信度举证电子数据的可信度是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确实和涉案事实相关,并且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的操纵、篡改或伪造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电子数据的可信度:可以调取证人作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可以提供取证过程的详细记录,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专家鉴定,证明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举证在涉案调查或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

举证需要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以证明数据对案件的重要性和证明力。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关联性举证:可以通过比对电子数据和案件相关的事实,如时间、地点、人员等,证明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一致性。

可以通过关联证据和其他调查结果,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可以通过专家解读和分析,证明数据的价值和意义。

2.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完整性质证完整性质证是指证据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质证需要证明数据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完整、完备,并没有遗漏、删除或丢失重要的数据。

可以通过详细的取证记录和报告、数据备份和镜像证明等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3.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科学性质证科学性质证是指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举证要求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举证要求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举证要求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通过电子设备产生、处理、传输和展示的证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应用,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其法律效力和举证要求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与讨论。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可信度、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1. 可信度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来源可信,防止伪造和篡改。

比如,使用符合法律标准的电子签名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2. 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采集个人隐私信息的电子证据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

3. 可靠性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的产生、传输和保存过程具备可靠性。

电子证据应当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进行保存,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有效性电子证据的有效性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庭接受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与其法律效力相关,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合法获取、证据链的完整性等。

二、电子证据的举证要求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举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有效。

1. 证据保全举证方应当采取合适的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证据具备可能被更改或丢失的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保存证据原本。

例如,可以制作电子证据的副本并保存在可靠的介质上,以防止证据被损坏或篡改。

2. 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链是指证据产生、传输和保存的全过程,举证方需要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以防止证据被质疑。

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尽量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和证明文件,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3. 证据的合法获取举证方应当依法获取电子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从而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

4. 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举证方需要确保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完整。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也日益突出。

然而,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上,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一直存在着一些难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推动电子证据认定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可以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易于复制: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复制、转发等方式轻松复制和传播,使得证据的保全和调取更加方便。

2.易于篡改:在电子化信息交流的过程中,电子证据也面临着被篡改、伪造的风险,这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备受质疑。

3.不易获得原件:电子证据通常以电子文件、互联网存档等形式存在,而并非传统证据的纸质原件,给调取和鉴定带来一定困难。

二、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关键。

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社交媒体信息等。

为了正确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获取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需要获得合法的搜索令或经过当事人同意。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不能经过编辑、篡改等处理。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或者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3.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应当保持完整,不能存在明显遗漏或丢失的情况,否则可能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在电子证据的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1.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证人的陈述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电子证据的来源、获取过程以及与电子证据相关的事实情况。

2.技术鉴定:可以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证据种类之一的电子数据的范围、提取、审查等进行了归纳总结,有效地填补了刑事诉讼领域了一些空白之处,现笔者将根据《规定》制定的大环境以及办案过程中涉及电子数据问题的经验及理解,对《规定》的核心条款及创新之处进行剖析。

一、《规定》中的创新之处及核心条文(一)《规定》较大程度地囊括现阶段刑事实务存在的各类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包括到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部分,已较大程度地将电子数据的四大要件——注册信息、渠道、载体内容囊括进来。

以现阶段使用覆盖率较广的微信为例,通过实名制电话号码注册的账号、以私信或朋友圈对外交流的私人及公开传播渠道、储存信息的手机端及供应商云端以及最后的内容部分,均系《规定》所包括的电子数据的范围。

在《规定》出台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概念十分模糊,实务中,在对各项证据进行分类时,电子数据部分常以“排除法”进行分类,即不属于其他类别证据而又与电子方面沾上边的,多归类于电子数据。

规定第一条的说明,对办案部门进行证据分类审查以及对辩护律师质证、辩论时所适用法律的选择,均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除此之外,《规定》第一条也考虑到现阶段跨地区、跨国犯罪较多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外延范围的问题。

第一条第二款(二)部分说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

尽管对于大陆地区网民而言,微信系即时通讯的第一选择;但对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而言,LINE(韩国企业研发的即时通讯软件)则是较多人选择的应用软件;同样,在欧美地区,whatsapp(美国企业研发的即时通讯软件)则拥有最多用户。

《规定》对各类通讯软件采取进行囊括,显然系考虑到涉外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使用软件各异的情况。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从
中获取、保全、呈现证据,并对其进行调查、鉴定和分析等方法的过程。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已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取证方式。

在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过
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需要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合法获取是电子数
据取证的基础。

在电子数据的获取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被调查人
的合法权益。

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需要进行鉴定,以确保取证过程的准确性
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需要确保其可信度和可复现性。

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往往需
要使用一些取证工具和技术,如数据提取、镜像、分析等。

在质证过程中,需要证人对所
展示的取证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以确保法庭对电子数据的理解和认同。

需要能够证明取
证过程的可信度和可复现性,以防止取证结果被质疑。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还需要解决技术与法律的矛盾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取证工具和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

在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和质证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和法律的因素,保持法律的
适用性和合理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还需要解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问题。

电子数据的取证
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等问题。

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需要对涉及隐私和
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和处理,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刑事案件中电⼦证据的审查与质证刑事案件中电⼦证据的审查与质证⼀、电⼦证据的概念和分类电⼦证据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是基于电⼦计算机技术、互联⽹技术的发展⽽来的。

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电⼦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之后,两⾼⼀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数据若⼲问题的规定》对电⼦证据这样定义:电⼦数据是案件发⽣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刑事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数据⼤致分为四类:1.⽹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盘等⽹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机短信、电⼦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络应⽤服务的通信信息;3.⽤户注册信息、⾝份认证信息、电⼦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志等4.⽂档、图⽚、⾳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件。

⼆、电⼦证据的审查⽅法(⼀)依据电⼦证据的真实性规则,围绕原始存储介质的收集、提取过程,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数据的来源等情况;2.电⼦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3.电⼦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4.电⼦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5.电⼦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移送的相关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数据若⼲问题的规定》第18条对移送做了相关的规定:原始存储介质或电⼦数据应以封存状态移送,备份也应⼀并移送。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规则》第26条规定,办案⼈员将电⼦证据移交给检查⼈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证据清单》和《封存电⼦证据清单》的复印件。

收集和提取的相关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数据若⼲问题的规定》第7条提出收集、提取电⼦证据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员进⾏,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14条指出必须制作笔录,并由侦查⼈员、持有⼈、见证⼈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1、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质证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被裁判者采信。

诉讼律师在对电子数据合法性进行质证时应着重把握电子数据合法的标准。

电子数据合法性主要指来源的合法性,即电子数据获取的程序、方法、途径合法,其目的主要在于排除非法证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及《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2、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据统计,司法案例中对电子数据质证中,对关联性提出质疑并被裁判者采纳的机率远远高于对真实性、合法性的质疑。

这说明,对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质证尤为重要。

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电子数据与案件当事人有关,即电子数据内容涉及的主体与案件有关联。

在这一层面上,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点,要注意结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质证。

比如,对于短信或微信聊天,首先要从发信人或对话人的真实身份开始质证;确认了真实身份以后,再从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的角度进行质证。

再比如,债权人为明确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数额而对债务人的配偶进行了录音,作为债务人的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否认,因为录音对象并不是债务人本人,录音与债务人毫无关系,配偶不能代表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不能约束债务人。

第二,电子数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特别是与待证事实或证明事项相关。

诉讼中,举证一方提供电子数据,往往是为了证明某一个特定事实的存在。

但是,该电子数据究竟能够达到这一证明目的,则取决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

如果电子数据内容无法证明举证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或与举证方主张事实存在矛盾,质证方律师就可以提出“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或“不能证明对方的主张,恰好能证明我方的主张”的质证意见,否定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第一,客观公正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纸质文书等方式。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取证方法进行操作。

本文将围绕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进行阐述。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举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取证申请书、取证授权书等,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还应当保留取证过程中的详细记录,包括取证人员的姓名、取证场所、取证时间等,为后续的举证提供依据。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涉及证据的搜集、保存和分析等环节。

在搜集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搜集的证据种类和范围。

常见的电子数据取证包括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照片和视频等。

在保存证据时,需要采用专业的取证软件或设备进行处理,并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以免遭到篡改或丢失。

在分析证据时,需要利用取证软件等工具,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还原和解析,提取有关的信息用于案件调查。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也是关键的一环,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质证时需要提供专业的技术报告,说明取证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等,以证明取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取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回答与取证过程相关的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的取证偏差进行说明和解释。

还可以邀请技术专家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还需要考虑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和协同性。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往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提供更为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

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确保证据之间的一致性、互相印证,使整个证据体系更加完善和可靠。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收集、提取和分析电子数据,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
性和可靠性的过程。

这些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数据库记录、以及其
他与犯罪或争议相关的数字证据。

在法律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已成为重要的证据获取方
式之一,然而其在举证与质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我们来看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问题。

电子数据在举证过程中需遵守一定的程序和
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取证结果不被法庭接受。

举证过程中需要证明的主要问题包括电子数
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相关的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以下几
点需要重点考虑:
1. 电子数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在法庭上,举证方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这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证据来证明数据的产生和原始性,以保证证据的可靠性。

3. 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获取和提取过程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取证结果可能被视为非法或无效。

举证方需要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提供相应的
取证手续和材料。

2. 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质证方需要审查和验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避
免数据被篡改或损坏。

这需要对数据的存储和处理过程进行审查,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收集电子证据注意几个问题

收集电子证据注意几个问题

收集电子证据注意几个问题如何收集相关数据,如何保证所收集的数据被证明并成为证据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指导。

一、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做什麽许多律师现在都在寻找电子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作为举证过程中的例行程序,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经验去收集和分析他们寻找的数据。

当律师接受委托后,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随时会发生变化。

几乎用户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作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

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

因此向有关各方(如第三方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该通知发出得越早越好,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需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

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

二、律师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取证1、提出书面的举证请求。

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

2、设计一系列问卷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

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

你可以通过说明性文件指出需要包括编辑资料、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数据。

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

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

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三、举证要求中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那些内容l 计算机系统设置,包括计算机的数量和类型、操作系统的类型以及应用的软件包。

当涉及软件类型时,别忘了询问软件制作者和每个程序的名称、版本。

l 所有电子邮件系统的结构,包括应用的软件、用户人数、邮件文档的位置和密码的使用。

l 所有网络的结构,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配置以及使用中的网络操作系统的商标和版本号。

l 应用的具体软件,包括日历、项目管理、财会、文字处理和数据库管理等应用软件。

还包括指定工业程序、专有程序、加密软件和实用程序。

是否应该废除电子证据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电子证据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电子证据的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废除电子证据的辩论。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一些人认为电子证据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主张应该废除电子证据的使用。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辩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电子证据的优点。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保存方便、查找快捷、存储空间小等优势。

在数字化时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设备,因此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地被法庭所接受。

此外,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得到保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另外,电子证据还可以通过数据恢复、数据提取等技术手段来获取被删除或隐藏的信息,这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尽管电子证据具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

由于电子证据可以被轻易地篡改、删除、伪造,因此很难确定其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电子证据的格式和存储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给法庭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基于以上论点,我们可以看到,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因此,是否应该废除电子证据的使用,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权衡。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审查来解决一些问题。

通过科技手段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可以减少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同时,加强对电子证据的采集和使用规定,可以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

此外,法律界可以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便更好地适应技术的变化和发展。

其次,我们也可以通过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保护和管理来解决问题。

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管理系统,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存储、备份、归档等管理,可以减少电子证据被篡改、删除的可能性。

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作者:胡靖国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电子数据于2012年被纳入法定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证据因其独特的性质特征而使得其取证、质证过程需要解决较传统类型证据更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从其概念和特征出发,分别分析电子数据证据在取证和质证两个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质证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02-01一、电子数据证据概述电子数据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电子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通过模拟和数字技术产生的所有证据。

根据学界讨论,电子数据证据有以下特征。

(一)虚拟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在是虚拟的,其保存和解读都需借助特定的电子设备,其存储环境是网络及电子设备,其以系统性作为其存储的主要方式。

电子数据无法直接被感知。

(二)变动性。

电子数据极易被改动。

此外,无操作指令情况下电子程序本身的运行也可能导致电子数据发生增、删、改。

(三)可追踪性。

电子数据被改动、摧毁,现有技术都能够检测修改痕迹以及对其进行再现。

(四)海量性。

电子数据以字节的形式存在且只占据极小的物理空间,微型的储存设备即可存储海量的电子数据。

(五)多样性。

电子数据是融合文本、图像、声音、视频和其他形式的多媒体证据。

(六)可复制性。

借助现有技术,电子数据可以被简单且精准的复制。

二、电子数据证据在取证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取证主体的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取证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实务中的取证主体在技术上往往缺乏专业性,很可能因取证的操作方式不当而导致收集的电子证据缺乏证据能力。

笔者认为应当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进行关应的专业培训与能力审查或者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收集、提取有关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规范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细微失误即可使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受疑甚至损毁灭失,故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发挥的前提是严格而系统的取证程序。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以上规定,对公安机关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等方面进行审视。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现场保护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有关规定: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

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水平发展,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电子数据体量不断增大,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刑事案件审理时,存在证据复杂的情况。

有些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问题,电子数据鉴定的问题更加明显。

当前我国的电子数据鉴定在技术标准、程序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本文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为出发点,结合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问题,总结出相应的对策,希望为电子数据鉴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电子数据鉴定;证据制度;刑事诉讼计算机技术全面发展的背景之下,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社会主流的信息交流以及存储的方式,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司法领域内应用愈加广泛,有成为新证据之王的潜力。

电子数据鉴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鉴定制度还有很多的问题,必须要积极的做出改革和调整,才能适应新的发展变化趋势,从而保护人们的权利,对于现代社会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电子数据鉴定存在问题1.1电子数据鉴定标准存在问题当前我国的电子数据鉴定在应用中,主要的国家标准有三条,且行业标准主要是遵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司法部标准相对较少。

当前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处于完善阶段,很多标准都是开始制定,所以标准体系必然存在不足,无法满足电子数据鉴定的要求。

由于标准有缺陷,特别是在电子邮件、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日志等方面,数据规范化较差,包含内容也不全满,根本无法满足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讯的需要。

1.2电子数据鉴定程序不规范电子数据与传统数据形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特点是电子数据鉴定环节容易发生损坏的问题,所以和传统鉴定方式对比分析,要有更加严格的鉴定程序。

但是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鉴定还存在标准缺失、混乱不堪的情况。

司法标准和公安行业标准、社会行业标准等都有着很大的不同,极大的影响总体的应用效果。

1.3对隐私权缺乏保护在进行电子数据鉴定中,会使用对拉的数据信息,其中有些信息关系到人们的隐私,甚至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人隐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利用科技手段获取、分析和呈现电子设备中的证据信息,是现代法律调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在诸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等诸多法律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往往被作为举证材料,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1. 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认定在举证前,需对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进行合法性认定。

电子数据取证所获取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获取证据。

在举证时,需要证明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取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

2.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呈现方式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对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进行呈现。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可以通过打印、投影、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呈现,以便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方能够清晰地了解所呈现的证据内容。

需要标明电子数据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等信息,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证明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通过取证人证言、相关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证据链等方式来证明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并且必须排除其可能存在的篡改、伪造等行为,以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在举证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结果往往需要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关联,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对比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或者通过对比电子文件内容与纸质文件的内容进行印证,从而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

在质证过程中,需要对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

可信度分析的目的在于评估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和价值。

通过对数据来源、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在案件中的实际意义和作用。

电子证据在仲裁庭审中举证的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在仲裁庭审中举证的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在仲裁庭审中举证的注意要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新证据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规定,结合第十五条的要求。

劳动仲裁案件电子证据也需要满足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电子证据需要能够核实他的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才可被仲裁员采纳并作为审查依据。

因此,在录音、录像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关于形式的合法性:当事人取证手段必须合法,如果安置设备偷获取的录音、录像证据,将不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第二,取证内容完整,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

注意确认时间发生的时间、参加人物等基本要素,并确保录音证据里获取需要的证明内容。

第三,电子证据如何证明是原件。

电子证据与原件进行比对,认定真实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和难以认定的地方,根据新的证据规则如果留存原始载体比如录音手机和复制的录音相互比对是真实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将会被认定。

另外如果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

比如说对微信内容的截屏进行公证。

第四,提供形式。

在提供给仲裁和法院的录音资料,需要整合为文字稿并确保文字稿和录音录像一致,便于仲裁院适用。

来源: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谢宜峰)修改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谢宜峰)修改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辩点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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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辩点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相关条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

本部分辩点如下:1、公安机关有无履行保护现场的职责?2、保护现场的警察有无进入现场、有误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如有,则原因为何?3、现场保护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有关规定: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

笔录由侦查人员、该介质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持有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4、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

5、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6、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7、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相关条文:《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本部分辩点如下:1、有无存封原始介质?存封原始介质的笔录是否由侦查人员和介质持有人签章?若介质持有人拒绝签章,则有无记入笔录、有无见证人签字?有无录像?2、需要提取电子数据的,提取电子数据的原因为何?有无在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笔录有谁签字?持有人、提供人没签名的,有无在笔录中记载、有无见证人签字?有无录像?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有无制作笔录?笔录的内容是否完整?笔录由谁签字?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原因何在、有无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有无进行必要的说明?4、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有无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有无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5、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有无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法院、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有无随案移送打印件?6、对于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有无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7、有无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出具说明?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有无提供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是谁出具的?四、电子证据的固定、存封有关规定:1、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2、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3、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1)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2)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3)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三章。

本部分辩点如下:1、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有无在现场固定或封存?2、关于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存封的方法:(1)是否保证再不接触存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启动?(2)存封前有无拍照并制作清单?(3)照片有无从各个角度反应设备存封前后的状况?有无清晰反应封口和张贴封条处?3、关于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的方式:(1)有无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有无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2)有无存封原始储存媒介?如何存封?(3)采用存封方式的原因为何?有无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五、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1)保护现场;(2)收集证据;(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4)在线分析;(5)提取、固定证物。

有关规定如下:1、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2、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3、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4、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

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1)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2)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3)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

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5、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1)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2)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3)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6、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四章。

本部分辩点如下:1、现场勘验检查的程序是否合规?2、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有无编号封存?3、关于现场拍摄的照片:(1)有无统一编号?(2)有无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4、关于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1)有无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2)有无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5、关于在线分析:(1)是否因紧急情况而不得不为之?(2)是否出现不允许关闭或扣押设备的特殊情况?(3)有无损害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关于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的原则:(1)有无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2)有无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有,为何?有无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3)有无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7、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有无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什么内容?六、远程勘验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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