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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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

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预控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结合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多动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科学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明确各风险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清单化”安全风险管控;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定期考核。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风险管控的第一

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生产单位(车间)和专业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标识,对应1级风险为红色,为重大风险;2级风险为橙色,为较大风险;3级风险为黄色,为一般风险;4级风险为蓝色,为低风险。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并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清单,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明确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红、橙、黄、蓝”风险区域划分,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其中,1级(红色级)、2级(橙色级)风险点应单独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针对安

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通过制度管理、物理工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个体防护、应急管理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的目的;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在1级、2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风险点、危险源变化后的安全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逐级对所有岗位、所有员工开展安全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所有岗位员工熟知本岗位风险分级情况、管控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金属冶炼企业应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企业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存在1级、2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

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指南》的要求,对1级、2级风险点岗位员工进行动态风险评价,建立岗位员工风险评价记录表,定期和适时(岗前、岗中)对高危岗位员工进行动态风险评价,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确定员工是否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在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过程中,务必做实、做细,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在安全风险评价、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提升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家或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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