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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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资料

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资料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提供以下材料1、备案登记表2、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证明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面图5、实验室自我评估报告6、电子版7、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南窗户东自动门北**省**医院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自我评估报告依据《**省卫生厅关于二级以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科室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和情况,由医院生物安全委员会主持,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参与,对检验科生物安全作了风险评估,报告如下:一.概况:**省**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共有房间2间,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因分区不清楚,重新进行了区域划分。

经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岗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有5人,细菌室工作人员两名,中级1人、高级1人,工作项目一般为临床检查的一般细菌培养鉴定+药物敏感试验,一般涂片细菌学检查,并承担医院感染的实验室检测部分,科室设备有生物安全柜,全自动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仪,培养箱、净化台、冰箱、压力蒸气灭菌器等。

科室有完善的SOP文件以及各项生物安全管理文件,保证了科室工作的运行条理、流畅。

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人员的安全,科室制定了详细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室人员严格按照SOP文件操作,及时为临床提供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人员:我实验室有工作人员2人,分别在2013年,2016年进行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已培训的人员也有计划进行再次培训。

院内每年对工作人员都进行院内培训及考核,并有记录。

并且每年对工作人员都要进行体检,并记录在案。

三.设备:我科室设备有生物安全柜一台,全自动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仪一台,培养箱一个、净化台一台、冰箱一个、压力蒸气灭菌器2个。

每一台仪器设备都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仪器的保养制度,并有记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检查督导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
1.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上岗是□否□。

2.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实验档案是□否□。

3.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送交保
藏机构保管是□否□。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符合要求是□否□。

5.运送高致病性的菌(毒)种和样本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实验室
是□否□。

6.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级实验室是□否□。

7.是否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二级实验室是□否□。

8.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进行记录的二级实验室是□否□。

9. 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职业防护措施符合要求的二级实验室
是□否□。

10.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建立健康档案的二级实验
室是□否□。

11. 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二级实验室是□否□。

被查单位负责人: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情况登记表

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情况登记表

附件1
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情况登记表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情况
三、菌毒种保藏情况
填表说明:
1、有多个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第二部分需逐个填写;
2、实验室负责人:指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负责人;
3、实验室人员数:指在该实验室从事工作的全部人员数量;
4、菌毒种名称:要求具体到种名;
5、性质:请填写标准株或地方株
6、用途:请说明保藏的菌毒种是作为对照菌毒株使用,还是作为标准菌毒
种保藏。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

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依照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的单位方可申请。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资格应当填写《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

第五条所有申请资料应当一式2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所有申请资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六条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送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第七条卫生部在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卫生部应当及时通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第三章现场评估论证第八条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论证,应当将有关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专家由卫生部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中聘请,并可根据评审专业的需要,聘请1—2名非评委会专家。

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为现场评估论证工作技术总负责人。

卫生部可指派1~2名管理或专业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现场评估论证工作。

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安全管理与保存制度

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安全管理与保存制度

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安全管理与保存制度(一)菌种保存种类1. 标准菌株:ATCC25922 大肠埃希菌、ATCC25923 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27853 铜绿假单胞菌、ATCC29212 粪肠球菌、ATCC13883 肺炎克雷伯菌 ATCC90028 白色念珠菌等,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

3. 保存三类菌种:如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条件致病菌。

3. 如实验室检出高致病菌(结核杆菌)等,立即高压灭菌处理,并做好记录。

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鼠疫杆菌、霍乱弧菌、炭疽杆菌、结核杆菌等传染性强的菌种(二)菌种或毒种的保存方式大肠埃希菌、铜绿假单胞菌、鲍漫不动杆菌、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嗜血杆菌等保存:将对数生长期的培养物混悬于 0.5-1.0ml 无菌兔血小管中,置 -80℃冰箱保存即可。

(三)微生物室设立菌种专管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菌种保存于专室专柜、双锁,两人管理,确保菌种安全。

如发生被盗等意外事故,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必要时打电话 110 报警。

(四)建立菌种保管及发放登记册,包括细菌名称、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方法、耐药机制、签发者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见附表。

(五)凡科研、临床新药试验需要转移菌种,须填写使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见证明,微生物室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在菌种专管人员处签名领取。

(六)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转种,一般在转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污染及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菌种或毒种的消毁必须有科主任、微生物工作人员在场,并注明销毁情况的原因,作好记录。

(八)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九)初筛 HIV 阳性标本不保存,及时通知预防保健科,由专人,专门的容器,专车两人运送成都市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和签字。

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表

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表

附件1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
*实验室级别如为BSL-3或者ABSL-3及以上,并通过认证的,请注明核心区/防护区面积、国家认可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注:本表适用于单个实验室,如自查单位有多个实验室,需分开填写。

二、检查项目
附件2
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情况汇总表
注:1.一个实验室若存在两种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区域请按生物安全级别较高者统计,勿重复统计;
2.实验室备案不在有效期的,按无备案统计。

附件3
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联系人信息表。

菌(毒)种或样本管理制度

菌(毒)种或样本管理制度
编写人
批准人
生效日期
2. 中心必须指定2名菌、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3. 中心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4. 公司管理层批准本中心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工作程序:
1.病原微生物采集、分离、鉴定及保管:
⑴因工作需要对病原微生物采集、分离、鉴定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⑵设专人负责保管,要有严密的登记制度,有详细的菌、毒种登记卡片和档案,菌、毒种库应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要有详细的分类清单,严防错乱,避免丢失。
⑶ 对不能使用的菌、毒种培养物及材料应及时作无害处理,对无保存价值的菌、毒种淘汰时,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⑷ 领取实验用菌、毒种时须由主管领导签字,注明实验用途及使用数量。
⑵ 三类菌、毒种的领用和发放时,应有2人参加。
⑶ 一类菌、毒种,须报农业部批准。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
⑷ 进行菌、毒种索取、领用和分发时,须做好记录,填写《菌、毒种使用及销毁记录》。
⑸ 一、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在邮寄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4.销毁
菌、毒种使用过程中须接受保管人员的监督,工作结束后,立即做好善后处理,销毁时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销毁记录。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该按规定的时间销毁。
⑺ 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
3. 索取、领用和发放
⑴ 因工作需要索取、领用和发放一、二类菌、毒种时,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填写《菌、毒种领取申请表》,中心负责人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方可索取、领用和发放。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经常需要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

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保存,都应遵循安全、存活、生物学特性不变以及避免差错等原则。

一、保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一、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68号),《办法》规定保藏机构是指由原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包括既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又能够保证所保藏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质量的设施、设备、技术操作人员和规章制度。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保管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

有关机构按照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落实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与控制,设立专库专柜,单独储存,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菌毒种保藏机构与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菌毒种保藏机构与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保藏机构分为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 实验室。菌毒种保藏中心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两级。

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
2019/4/4 cqcdc 21

下列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由国家级保藏 中心或专业实验室进行保藏: 1、我国境内未曾发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或样本和已经消灭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 2、《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 3、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菌毒种或样本。
4
1、概念
• 菌(毒)种 microorganism strain: 可培养的,人间传染 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 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并经过菌(毒)种保 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以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 保藏 preservation: 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 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 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 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实验活动: 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 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 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2019/4/4 cqcdc 13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 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 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县医院免疫科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制度

县医院免疫科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制度

县医院免疫科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制度1、目的
规范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管。

2、适用范围
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处理。

3、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管
3.1按国家规定可以保存的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期传代、鉴定,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并做好有关记录。

在保存过程中发现菌(毒)种变异或死亡,应及时上报科主任。

3.2本区检出的地方菌(毒)株应及时上报,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处理。

新发现的菌(毒)株,要做好原始记录,并上报科主任复核确认。

3.3菌(毒)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名称、编号、来源、分离日期、引进日期、鉴定日期、鉴定结果、鉴定者、审核者、传代情况、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3.4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索取菌(毒)种和向下级有关部门发放菌(毒)种时,应有2人参加办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手续要完备,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

3.5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提供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3.6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工作之使,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做好菌(毒)种安全防范工作。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程序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程序

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程序1 目的为加强医院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确保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收集、使用、保管、运输(转运)及销毁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使其日常运行管理符合相关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2 范围适用于二至四类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株)和生物标本的收集、保存、使用、运输、销毁等工作,本院微生物实验室不保存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3 职责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二至四类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

3.2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定期对菌、毒种(株)的进行选择、收集、鉴定,并及时将菌、毒种(株)和生物标本,以及相关信息表妥善保存。

菌(毒)种登记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微生物实验室应主动对菌(毒)种和阳性生物样本进行繁殖、登记并妥善保存。

3.3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实验室内各类菌(毒)种和生物样本销毁的审核、批准及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4 分类与定义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病原微生物的菌种、毒种(株)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具体分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 程序5.1 菌种、毒种(株)及生物标本的采集与接收:下列菌(毒)种及生物样本需移交本院微生物实验室的菌(毒)种库和生物样本库集中保存:5.1.1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二类菌(毒)种(株)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1.2 外部购买的菌(毒)种标准株。

5.1.3 有关单位上送鉴定的有保留价值的菌(毒)种。

5.1.4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三、四类菌、毒种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2 菌(毒)种保存5.2.1 保存的菌(毒)种,必须具有该菌(毒)种的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经复核或鉴定后入菌(毒)种库,建立菌(毒)种档案和保存。

5.2.2 根据所保管的菌(毒)种的特性,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如冷冻干燥/恒温合适载体保存、半固体/15±1℃、-70±1℃磁珠、细胞培养液/冷冻、液氮)保管,防止菌(毒)种生物活性的尚失或变异,并配置有足够安全的防范设施。

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

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

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检查人员:XXX
检查地点:XXX实验室
检查项目:
1.实验室门禁管理
2.实验室安全设备
3.实验操作规范
4.废弃物处理
5.实验室清洁与消毒
6.生物危险标识
7.实验室人员培训与资质
8.实验动物管理
9.实验室内务管理
10.其他事项
检查结果:
1.实验室门禁管理:正常,无未授权人员进入。

2.实验室安全设备:灭火器、急救箱等设备齐全,状态良好。

3.实验操作规范:大部分实验操作符合规范,个别实验操作需加
强培训。

4.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分类处理,无违规处理现象。

5.实验室清洁与消毒:实验室整洁,定期消毒,符合要求。

6.生物危险标识:所有危险物品均有明确标识,无遗漏。

7.实验室人员培训与资质:实验人员均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

8.实验动物管理:实验动物饲养、使用规范,无违规操作。

9.实验室内务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无杂乱现象。

10.其他事项:无。

整改措施:针对个别实验操作需加强培训的问题,将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实验人员操作技能。

备注:本次检查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但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

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

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1.实验室不得存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

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细菌(从病人标本分离),本实验室不能保存,应立即销毁。

2.实验室只能保存与工作和研究相关的涉及生物安全Ⅱ级以下的菌种。

包括病人身上分离到的常见的病原菌如大肠埃希氏菌等,和质控标准菌株。

3.保存菌种的冰箱要有锁,由实验室专人保管。

4.菌种的存放和领取要有登记。

5.保存的菌株,登记分离日期、标本种类、菌名等内容。

6.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7.运输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7.1内包装:7.1.1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7.1.2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7.1.3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

吸附材料必- 1 -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7.1.4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7.1.5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7.2外包装:7.2.1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7.2.2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7.2.3运输目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7.2.4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7.2.5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相关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传染病生物样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菌毒种和传染病生物样本的申购、采集、保存都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传染病生物样本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运输、保藏必须符合相应危险等级要求,并同时附样本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采集和实验所涉及到一切可能含有高致病性一、二类菌种的传染病生物样本、培养物、斜面等应在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下及时安全地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处理,并就分离和销毁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检验科应组织制定生物安全手册,对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在申购/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检测)、交换、处置等过程中的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科负责制定各级生物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检验科负责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的保藏和管理、分发与处置。

第七条购买、供应或交换高致病性一、二类菌毒种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领用要签字审批,使用过程要双人核对、双人记录,处理去向要明确,要有双人记录。

第九条使用人建立菌、毒种使用记录,使用时应在空气净化的密闭工作室内进行,不同的菌、毒种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操作。

菌种购入、使用、销毁记录表单(新)

菌种购入、使用、销毁记录表单(新)
菌(毒)种保藏登记表
菌毒种名称:菌株数量:保存支数:部门:更新时间:
序号
菌毒种编号
来源
入库日期
保存方式
备注
原有数量
存放位置
(盒-格)
领用情况
现有数量
菌(毒)种使用记录
部门:
领用日期
菌、毒种名称
编号
保存方式
用途
领用数量
领用人
保管人
备注
购置菌(毒)种入库登记表
部门:
日期
菌毒种名称
编号
来源
保存方式
数量(支)
用途及使用范围
实验中菌毒种增殖情况
实验中菌毒种安全状况
实验中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无有(如果有请另附页详细说明)
实验中及实验后
菌毒种处理情况
返还:数量:保存方式
销毁:数量:销毁方式:销毁人员:
实验后是否还保留菌毒种

是保存方式:数量:安全情况:
责任人:
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写内容全部真实可靠,如有虚假隐瞒,愿承担一切应负责任。
菌(毒)种使用申请表
菌、毒种名称
编号
保存方式
数量
用途及使用范围
拟交回《菌毒种使用追踪登记表》时间:
申请人:
领用部门:
申请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批示:
年月日
技术负责人批示:
年月日
主管领导批示:
年月日
注:一、二类菌、毒种的引入、上交、下发及交换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菌(毒)种使 用 追 踪 登 记 表
菌毒种名称:编号:领取日期:
申购人
保管人
备注实验室菌(毒)种入源自登记表部门:日期菌毒种名称
编号

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范(模板)

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范(模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公众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2 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下称《名录》)中所规定的合用于二级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规范所指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名录》中规定的合用于二级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

第四条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一节组织管理第五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风险评估等重要文件;加强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医`学教育网整理,对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设立单位应设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咨询、指导、评估和监督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二) 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者样本的保存、使用以及销毁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评估实施效果;(三)负责监督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测的开展;(四)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并评估效果;(五)负责制订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涉及主要菌种及样本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涉及主要菌种及样本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涉及主要菌种及样本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是研究和操作较高级别生物材料的实验室,拥有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

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主要涉及以下菌种和样本:
1. 流感病毒:包括甲型流感病毒和乙型流感病毒等。

这些病毒是引起流感的主要病原体。

2. 结核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是引起肺结核的病原体,具有较高的传染性和致病性。

3. 空肠弯曲菌:空肠弯曲菌是引起食物中毒和胃肠炎的主要病原微生物之一。

4.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病毒:也称为巨细胞病毒,是一种引起多种感染性疾病的病原体。

5. 慢性乙型肝炎病毒:这是一种引起慢性乙型肝炎的病毒,具有较高的传染性和病原性。

6. 肺炎支原体:肺炎支原体是引起肺炎的主要病原菌之一,可引起呼吸道感染。

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使用以上菌种和样本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院实验室菌微生物(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

医院实验室菌微生物(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

医院实验室菌微生物(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加强对危险品、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感染性材料的管理,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安全。

适用于各实验室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感染性材料、易燃、易爆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管理。

一、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感染性材料的管理1、甲类、乙类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感染性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加锁保存。

2、所保管的菌(毒)种应登记造册,在启用或传代及生化、毒力试验过程中均应有详尽的原始记录。

3、本单位启用菌(毒)种时要履行审批手续,非致病菌(毒)种由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批准,致病菌(毒)种由中心生物安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购买、使用菌(毒)种,应按《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和本中心《医学微生物菌毒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4、保管的甲类菌(毒)种被污染和死亡时,保管者应向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汇报造成的原因,经领导审批,方可注销,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5、运送甲类、乙类菌(毒)种应派两人。

菌(毒)种应装入加盖筒内,并垫有带消毒液的棉花或纱布,筒口密封。

送菌(毒)种时应有送检单,注明菌(毒)种名称、数量、接种日期及鉴定结果。

6、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

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应按上级规定管理。

7、菌毒种应由专人专柜存放保管,双人双锁控制,领用时应符合审批手续,并详细登记领用日期、用量、剩余量、领用人签字备案。

8、凡使用高压、电热设备,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9、对过期、变质、报废的菌种进行销毁时,必须经过高压灭菌或指定焚烧炉焚烧,由生物安全监督员监督。

10、对易燃、易爆药品、试剂应设专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确保存放安全;实验人员领用危险品应随领随用,控制实验室内存留数量。

实验室突发生物安全事故后,生物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的下列事项迅速进行综合评估:1.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等级;2.突发事件发生强度、涉及范围及其发展趋势;3.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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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柜
型号: 启用时间:
认定情况
□是 □否
认定机构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防护级别
□BSL-1 □BSL-2(普通) □BSL-2(负压)
□BSL-3
实验室人员数
开展的工作
生物安全柜
型号: 启用时间:
认定情况
□是 □否
认定机构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防护级别
□BSL-1 □BSL-2(普通) □BSL-2(负压)
4、菌毒种名称:要求具体到种名;
5、性质:请填写标准株或地方株
6、用途毒种保藏。
□BSL-3
实验室人员数
开展的工作
生物安全柜
型号: 启用时间:
认定情况
□是 □否
认定机构
三、菌毒种保藏情况
序号
菌毒种名称
性质
数量
来源
保存方式
用途
填表说明:
1、有多个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第二部分需逐个填写;
2、实验室负责人:指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负责人;
3、实验室人员数:指在该实验室从事工作的全部人员数量;
□BSL-3
实验室人员数
开展的工作
生物安全柜
型号: 启用时间:
认定情况
□是 □否
认定机构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防护级别
□BSL-1 □BSL-2(普通) □BSL-2(负压)
□BSL-3
实验室人员数
开展的工作
生物安全柜
型号: 启用时间:
认定情况
□是 □否
认定机构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防护级别
□BSL-1 □BSL-2(普通) □BSL-2(负压)
附件1
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情况登记表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邮 编
传 真
单位负责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情况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防护级别
□BSL-1 □BSL-2(普通) □BSL-2(负压)
□BSL-3
实验室人员数
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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