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抗震设防烈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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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第一组:新乡(4个市辖区),新乡县,安阳(4个市辖区),安阳县,鹤壁(3个市辖区),原阳,延津,汤阴,淇县,卫辉,获嘉,范县,辉县。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第一组:郑州(6个市辖区),濮阳,濮阳县,长桓,封丘,修武,武陟,内黄,浚县,滑县,台前,南乐,清丰,灵宝,三门峡,陕县,林州。
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第一组:洛阳(6个市辖区),焦作(4个市辖区),开封(5个市辖区),南阳(2个市辖区),开封县,许昌县,沁阳,博爱,孟州,孟津,巩义,偃师,济源,新密,新郑,民权,兰考,长葛,温县,荥阳,中牟,杞县,许昌。
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第一组:商丘(2个市辖区),信阳(2个市辖区),漯河,平顶山(4个市辖区),登封,义马,虞城,夏邑,通许,尉氏,宁陵,柘城,新安,宜阳,嵩县,汝阳,伊川,禹州,郏县,宝丰,襄城,郾城,鄢陵,扶沟,太康,鹿邑,郸城,沈丘,项城,淮阳,周口,商水,上蔡,临颍,西华,西平,栾川,内乡,镇平,唐河,邓州,新野,社旗,平舆,新县,
驻马店,泌阳,汝南,桐柏,淮滨,息县,正阳,遂平,光山,罗山,潢川,商城,固始,南召,舞阳;
第二组:汝州,睢县,永城;
第三组:卢氏,洛宁,渑池。
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淮》GB50223的规定。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 度时,应符合比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 度时,应符合比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不应降低。
3.1.4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